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

更新时间:2023-04-14 00:13:46 阅读: 评论:0


2023年4月14日发(作者:土豆产量)

浙江省落实生产经上坟烧报纸 营单位安全秦始皇的陵墓 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生

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

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

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适用本规子一代 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依法

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

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落实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接受工会的监督,为工会依法维护职

工的合法权益创造必要的条件,对工会提出的有关安全生产意见和建

议应当认真研究解决。

第二章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一节岗位与职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

1

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职

责:

(一)建立、健全并组织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三)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和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使

用;

(四)组织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组织事故抢险,配合生产

安全事故调查,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不得擅离职守;

(七)向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安

全生产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股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根据“一岗双责”的原则,

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各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做好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

作,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负责。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

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支持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

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保证其开展工作必要的条件。

矿山、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使用数量构成重大危

险源的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

2

人员;从业人员超过五十人的,应当配备不少于两名的专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五十人以下的,应当

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超过五十人的,应

当配备不少于一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

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不少于两名的专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决策;

(二)参与制定并督促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执

行;

(三)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制止和查处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

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四)发现事故隐患,督促有关业务部门和人员及时整改,并报

告本单位负责人;

(五)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推广安全生产先进技术

和经重庆2日游攻略 验;

(六)参与本单位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的安全性能检测及事故

预防措施的制定;

(七)参与本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的审查,

3

督促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使用;

(八)参与组织本单位应急预案的制定及演练;

(九)协助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对事故进行统计、分析;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节责任与制度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明确本单位各级、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要求,形成包

括全体从业人员和全部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安全生产

责任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二)职能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三)车间班组(分公司、场、站)及其负辛弃疾的介绍 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四)其他岗位及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应当涵盖生产经营的全过程和全体从

业人员。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主要包括:

(一)安全生产工作例会;

(二)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

(三)安全生产检查及事故隐患的整改;

(四)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检测;

4

(五)危险作业的现场管理;

(六)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

(七)安全生产责任和奖惩;

(八)安全生产台帐的管理;

(九)应急救援措施;

(十)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

(十一)安全生产投入及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

(十二)安全标准化管理;

(十三)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管理;

(十四)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十五)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内容。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障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

落实,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完善,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

理档案。

第三节安全投入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障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

金投入,保证和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建筑施工、交通

运输、海上作业等危险性较大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

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交纳风险抵押金。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

5

纳工伤保险费用。

建筑施工单位应当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人

身意外伤害保险。

鼓励从事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交通运

输、海上作业、高空悬挂作业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投保人身意外

伤害险和雇主责任险;鼓励人员密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

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公众责任险。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应

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

投入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

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报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

工;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报经有关部门组织验收,

验收合格并取得许可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

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教育、督促从业人员正确使用。禁止

以现金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的提供。

第四节宣传教育培训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开基础英文 展安全

文化创建活动,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

6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

工作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

培训,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

应急措施。教育培训主要包括新员工上岗前的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培

训、脱岗和转岗员工上岗前的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从业人员安全

生产再教育培训等。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安全

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应当由从业人员本人签名。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

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

安全作业培训,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

单位和使用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以及生产经营

单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

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前款规定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以及兼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

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培训合格。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

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

7

时。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

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包括调换工作岗位、离岗6

个月以上重新回到原工作岗位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

设备时的有关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高危生

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

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五节安全生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

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

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

亡应依法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生活、储存区域设置以及周

边防护安全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

显、保持畅通的出口。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国家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

行业,应当依法申请行政许可;未取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不得从

事生产经营活动;在取得行政许可后,不得降低法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不安全因素。对检查出的问题应当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

8

当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和整改计划,限期整改。安全检查主要包括以

下内容:

(一)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否健全、完善并落实到位;

(二)安全防护设施是否处于安全运行状态;

(三)危险作业场所是否处于安全作业状态;

(四)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保持畅通;

(五)从业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特种作业

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六)从业人员是否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七)发放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

准,从业人员是否正确佩带、使用;

(八)现场生产管理、指挥人员有无违章指挥、强令从业人员冒

险作业行为;

(九)现场生产管理、指挥人员对从业人员的违章违纪行为是否

及时发现和制止;

(十)重大危险源的检测、监控情况;

(十一)其他应当检查的安全生产事项。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设备(构件)吊装拆卸、

高空悬挂、有限空间等危险作业,应当制定施工方案、安全操作规程,

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设置作业现场的安全区域;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

位和专业人员施工;确定专人进行现场统一指挥;有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进行现场监督。

9

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水平。

第二十八条构成皖鱼怎么做好吃 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重大危

险源管理,建立运行管理档案,采用先进技术手段对运行情况进行全

程监控,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检验、检测,定期检查重大危险源的

安全状况,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

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向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的实施

情况。

第二十九条为确保安全生产,生产经营单位在改制、破产、收

购、兼并、整合、重组等产权变动期间,产权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应签

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产权变动合同中约定有关安全生

产管理事项。

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约定安全生产管理事项,发生生

产安全事故的,由事故发生时的单位的实际控制人承担相应后果。

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

出租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有关的安全生产管理事项。未签订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约定安全生产管理事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的,由发包或者出租单位依法承担相应后果。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有关安全生产条件或者资质进行审查,并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

10

理。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不得发包、出租。

承包项目、工程及租用场所、设备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相

应的资质和证照,主动接受和配合发包、出租单位对安全生产工作的

统一协调、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持续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积极采

用信息化等先进的安全管理方法和手段,落实各项安全措施,提高安

全生产水平。

第六节隐患排查治理

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

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

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工作实际,定期组织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生

产经营单位对排查发现的隐患,应当按照隐患的等级进行分类登记,

建立健全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对排查发现的一般隐患,应当立即组

织治理;对排查发现的重大隐患,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治理方案。

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在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

安全防范措施。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

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

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

11

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

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

的要求,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救援预案。

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

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向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

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

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

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七节应急救援与事故报告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

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确保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并及

时组织修订完善。

第四十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

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相单数变复数的规则 应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并

定期进行演练;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单位,

12

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就近的应急救援组织签订应急救

援协议。应急救援组织在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时,应当吸纳与其签订应

急救援协议的生产经营单位参加。

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

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

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

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

关部门报告

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

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

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四十三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妥善

处理事故的善后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事故伤亡人员支付赔偿金。

第三章政府监管

第四十四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对监管职责范

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现状级别评定,实施分类指导,督

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具体公主辫 实施方案另行制定,由

各级人民政府安委会组织实施。

第四十五条按照“突出重点、全面推进”的原则,着重加强工

13

矿商贸、交通运输、建设工程、海洋渔业以及人员密集场所等行业和

领域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监管。在工矿商贸行业

中,重点加强对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建筑

施工等生产经营单位、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其它行业中的生产企业、

个体经营组织中的生产加工型单位的监管。

第四十六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加强安全监管

的基础工作,运用信息化管理手段,摸清生产经营单位底数,分门别

类,建立数据库,并实行动态管理,提高监管效率。

第四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职责的部门应当严格依照法

定条件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事项。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予

以许可;发现未依法取得许可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应当立即

予以取缔;对已经依法取得许可的单位,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

件的,应当依法吊销原许可。

第四十八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完善安全生产举

报制度,鼓励群众对不依法履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行

为予以举报,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四十九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严格执法,建

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制定执法检查工作计划,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

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单位不落

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违法行为,追究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

和有关人员的相关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

14

违法行为通报制度,在有关媒体上公布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的重

大违法行为及处理情况,并将有关情况记入该单位信用信息。

第四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作为安全生产工作主体所

应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

主要负责人:在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公司董事长和

经理(总经理、首席执行官或其他实际履行经理职责的企业负责人);

非公司制的企业,主要负责人为企业的厂长、经理、矿长等;不具有

法人资格的单位(包括渔业生产者),是指其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与

实际控制人不一致的,包括实际控制人。国家对特殊行业生产经营单

位主要负责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不直接支

配但是能够间接控制或者实际控制生产经营单位行为的人。

第五十二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15


本文发布于:2023-04-14 00:13:4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wtabcd.cn/fanwen/fan/82/497184.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下一篇:孟子典故
相关文章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推荐文章
排行榜
Copyright ©2019-2022 Comsenz Inc.Powered by © 专利检索|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