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改名字申请书范文6篇

更新时间:2024-04-01 13:25:36 阅读: 评论:0

2024年4月1日发(作者:邱力行)

更改名字申请书范文6篇

更改名字申请书范文6篇

xxx县公安局:

本人现用名:xxx,汉族,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号:xxxxxxxxxx,申请人现在所有的身份文件、学历证书、银行帐号和社会保险登记等均使用这一名字,申请人在使用现用名期间没有进行过任何违法、犯罪行为,也没有任何不良的社会记录,我清楚知道,我这一申请会给贵单位带来额外的工作,甚至影响到其他公民更为急迫的需求,对此我深表歉。改名原因如下:

一、因在日常的生活、工作中,经常遇到重名的情况,给正常的生活、工作带来许多不便。

二、因本人在xxxxx幼儿园工作,办暂住证已用我所要改为的名字(xxx)而与我现 名字不符。故有一些不便。所以根据《中华人民 民法通那么》第99条及《中华人民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十八条的规定,特向贵局提请将本人的现用名xxx更改为xxx,本人承诺改名所引起的民事和法律责任均由自己承当,望同意为切!

申请人:xxx

xxxx年x月xx日

尊敬的领导:

本人现用名:xxx,性别:x,民族:xx; 户籍住址:xxxxxxxxx

出生日期:xxxxxxxxx 编号:xxxxxxxxx

由于当初登记之时出现错误导致使用此现用名,后在家里一直使用xxx名,上学时以及在外打工期间也一直使用xxx名,因为和 上的名字不一致,给我的'日常生活带来了许多不便,造成了很多苦恼.

根据《中华人民 民法通那么》第九十九条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预、盗用、假冒。

及《中华人民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第十八条:2.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以上规定,特向贵局提请将本人的现用名:xxx,更改为:xxx。本人承诺改名后引起的民事和法律责任均由自己承当。

愿贵所充分理解一个公民的改名意愿,谨请领导批准为盼,申请人深表感谢!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市××区公安局:

本人现用名( 名字 ),(性别),(民族),( 号码),(户籍住址)。申请人在使用现用名期间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行为,也没有任何不良的社会记录。只因(在日常的生活、工作中,经常遇到重名的情况,给正常的生活、工作带来许多不便)←[这里填写你更名的理由],根据《中华人民 民法通那么》第99条及《中华人民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十八条的规定,特向贵局提请将本人的现用名(现在的名字)更改为(你想改的名字),望同意为切!

申请人:xxx

xxxx年x月xx日

xxx派出所:

本人现居住于xxxxx,女儿居民户口簿上的名字是**,女,汉族,*****生, 号:************现在,正式以文本形式向贵所提出更改我女儿姓名为****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的第1条规定: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所以我现为女儿提出书面申请。

改名理由:由于当时起名草率,重名率太高,为方便以后的升学和就业,现特提出书面改名申请。我知道这样会给贵所带来额外的工作,但还是肯请贵所予以批准我为女儿的改名申请为谢!特此申请!

此致

敬礼!

xxx

秘书工作派出所:

本人女儿现用名×××,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于秘书工作市妇幼保健院×妇产科(附(出生证)秘书工作妇幼×产×号影印件)。现在,正式以文本形式向贵所提出更改我女儿姓名为××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的第1条规定: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所以我现为女儿提出书面申请。改名理由:由于当时起名草率,用字简单,没有注意到与姑母的名字×××读音接近,以至于在后来的生活中带来了不便,特别是在亲戚聚会时,大家纷纷指责我对长辈不尊敬,所以为了防止乱辈份而

产生的误解,今特此提出书面申请。我清楚地知道,这一个人行为会给贵所带来额外的工作,甚至影响到其他公民更为急迫的需求,但望贵所应该充分理解一个公民的意愿为感!

此申请。

申请人:某某

尊敬的领导:

本人现用名:xxx,性别:x,民族:xx;户籍住址:xxxxxxxxx

出生日期:xxxxxxxxx

编号:xxxxxxxxx

由于当初登记之时出现错误导致使用此现用名,后在家里一直使用xxx名,上学时以及在外打工期间也一直使用xxx名,因为和

上的名字不一致,给我的日常生活带来了许多不便,造成了很多苦恼。

根据《中华人民 民法通那么》第九十九条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预、盗用、假冒。

及《中华人民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第十八条:2。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以上规定,特向贵局提请将本人的现用名:xxx,更改为:xxx。本人承诺改名后引起的民事和法律责任均由自己承当。

愿贵所充分理解一个公民的改名意愿,谨请领导批准为盼,申请人深表感谢!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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