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更新时间:2024-03-27 06:34:09 阅读: 评论:0

2024年3月27日发(作者:曹克强)

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农村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的管理,包括各级政府在年度财政预算中设立的支持农村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用于改善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环境、培育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新业态和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实体等方面。资金主要用于集体经济项目启动资金、种植养殖技术培训、基础设施建设、品牌推广、市场开拓、设施建设等。

第二章资金申请与审批

第四条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申请者应是符合政府要求、取得合法村委会产权的集体经济组织或集体经济项目、生产经营主体。

第五条资金申请者应向所属乡镇政府提供资金申请报告,包括项目说明、资金用途、预算等相关信息。

第六条乡镇政府接收资金申请后,对其进行初步审批,经审批后提交县级经济和农村发展部门审核。

第七条县级经济和农村发展部门根据资金申请的合理性、可行性、效益性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和审核,并提出审批意见。

第八条省级财政部门对乡镇政府和县级经济和农村发展部门的审核结果进行终审,并按照审核结果拨付资金。

第三章资金使用与监督

第九条资金使用需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效益性。

第十条资金使用单位应按照资金使用的计划和预算进行使用,并确保资金用于合法、规范、有效的集体经济发展活动。

第十一条资金的支出应经过严格审核,确保资金使用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第十二条资金的使用情况要及时报告乡镇政府和县级经济和农村发展部门,并提供相关的财务报表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对使用资金的单位进行定期检查和监督,确保资金的正确使用,并可以随时要求单位提供相关的文件和资料进行审查。

第四章资金绩效评估与追踪

第十四条资金使用单位应在资金使用结束后,自行填写资金绩效评估报告,并提交乡镇政府和县级经济和农村发展部门。

第十五条乡镇政府和县级经济和农村发展部门对资金使用单位的绩效评估报告进行审核,并形成评估报告并上报省级财政部门。

第十六条省级财政部门对资金使用项目进行追踪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纠正。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对使用资金不符合规定的单位,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责令其退还相应的资金。

第十八条对虚假申请、虚报资金使用情况的单位,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取消其资金使用资格。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解释权归省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资金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其他涉及资金管理的相关事项,可由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管理部门进一步补充细化。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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