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25日发(作者:张维桢)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动植物检疫处理工作的意见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
• 【公布日期】2011.09.29
• 【文 号】国质检动[2011]523号
• 【施行日期】2011.09.29
•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
正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动植物检疫处理工作的意见
(2011年9月29日 国质检动[2011]523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标法中心,检科院:
随着国际交往和贸易发展,动植物疫情疫病传播的形势日趋复杂,检疫处理工作面临的形势更加严峻,任务更加繁重,责任更加重大。为贯彻落实总局关于“抓质量、保安全、促发展、强质检”的工作方针,提高检疫处理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进一步加强动植物检疫处理工作,确保检疫处理安全,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动植物检疫处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提高对动植物检疫处理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动植物检疫处理是检验检疫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防范外来有害生物和疫情疫病传入传出的必要手段,直接关系到把关有效性,关系到农业生产安全,关系到生态环境安全,关系到外贸发展。动植物检疫处理工作技术性强、风险性高、涉及面广,一旦处理和监管不到位,不但导致疫情疫病传入,而且可能引发重大安全事故和环境安全问题。各
单位要充分认识动植物检疫处理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严格遵循“科学、有效、安全、环保”原则,深入研究检疫处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全面加强监督管理,把各项制度和质量安全措施落到实处,坚决消除质量安全隐患。
二、加强风险分析,完善动植物检疫处理预警机制
(二)积极开展动植物检疫处理风险分析。各局要对动植物检疫处理业务集中的口岸,以及大宗农产品、高风险敏感产品的检疫处理工作实施重点监测。对监测中发现的问题和潜在风险要进行分析,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增强监管工作的预见性和主动性。
(三)实行检疫处理风险分类管理。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根据输往或来源国家或地区、口岸类型和产品类别等特点,采用不同的检疫处理方法,并实施抽查监管、重点监管或全过程监管等方式。对携带疫情疫病风险大、处理技术要求高的检疫处理要实行全过程监管,避免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发生。
(四)健全应急处置机制。要指定专人对检疫处理日常监管、安全作业及境外反馈信息等进行收集、整理,及时组织专家研判。一旦发生质量安全事故,要快速反应,立即处置,及时上报,并向相关部门通报,努力将质量安全事故造成的影响降低到最小程度。
三、严格监督管理,确保动植物检疫处理工作质量
(五)严格执行动植物检疫处理从业单位及从业人员核准制度。各局要按照总局相关规定对动植物检疫处理从业单位实施资质考核认可,并进行年度审核。对动植物检疫处理从业人员要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现场操作以及专业知识的培训,通过考试和能力评估,获得从业证书,并持证上岗。
(六)加强检疫处理场所、设施管理。各局应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对检疫处理场所、设施进行合理布局,取消存在安全隐患的处理场所、设施。对进出口农产品贸
易相对集中、检疫处理业务量较大的区域,可设立和建设集中的检疫处理场所、设施,并加强管理。指定口岸、特定口岸和开放口岸建设规划与验收应当满足动植物检疫处理的条件和要求,建设与业务相适应的检疫处理设施设备。
(七)实施检测设备和熏蒸消毒药剂的验证与评价制度。总局将组织专家对相关检测机构进行评估、确认,并制定验证与效果评价机制。由授权的检测机构开展检测设备和药剂的验证与效果评价。未经验证与效果评价的,不得在动植物检疫处理中使用,以确保处理效果和安全。
(八)加强对动植物检疫处理从业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各局要指导从业单位建立健全动植物检疫处理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控制体系,不断改进处理设施,更新检测设备,建立检疫处理效果评价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从业单位要严格按照危险品管理要求对药品库进行管理。
(九)严格动植物检疫处理监管。各局要按照相关规定和技术规范审核从业单位的检疫处理方案,并依据风险分析和监测结果对处理的有效性和记录的完整性等关键控制环节实施重点监管。对高风险敏感货物的检疫处理实施全过程监测和监督。对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的从业单位,按照《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和行政处罚程序,视情节取消其从业资格。
(十)严格动物防疫消毒处理。各局要全面掌握辖区来自动物疫区的运输工具、集装箱、动物及其产品情况,分析研判疫情风险,遴选特效消毒药剂,细化检疫处理和防疫消毒措施,确保检疫处理效果。
(十一)强化熏蒸消毒证书管理。根据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和总局有关规定,植物检疫证书、熏蒸消毒证书须由授权的、具有相应技术资质的人员签发。各局要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签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根据输入国家或地区的证书填写要求,严格执行分级核签把关制度,保证出具证书的质量和有效性。
四、切实加强检疫处理基础能力建设
(十二)进一步完善动植物检疫处理标准体系。加快动植物检疫处理标准的制修订工作,明确检疫处理设施建设与备案要求,进一步修订动植物检疫处理规范。完善动物防疫消毒的药剂筛选和处理效果评价等规程、方法与指标。制定进境种苗、水果、粮食、原木检疫处理设施技术标准,并纳入口岸开放验收标准。根据口岸业务特点,争取地方政府对检疫处理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
(十三)加大检疫处理设施设备的配置力度。各局要加大基层动植物检疫处理、防疫消毒处理等基础设施和监测设备的配置,相关费用要纳入本局年度财务预算,不断提高基层装备水平和技术能力。要对一线动植物检疫处理基础设施建设和监测设备使用进行不定期督查。
(十四)加强动植物检疫处理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检疫处理监管协作组和检疫处理技术协作组的作用,形成动植物检疫处理专家梯队。根据需要,建立动植物检疫处理专家咨询和评估制度。各局要加强对检疫处理监管人员的培训,监管人员应具备与其相适应的专业知识。经培训合格的,方可实施动植物检疫处理监管、效果评价、证书签发等工作。
(十五)加强国际合作。各单位要密切跟踪国际检疫处理技术的发展,开展检疫处理国际合作研究。要继续参加国际植保组织、世界动物卫生组织、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国际原子能机构等的活动,积极参与检疫处理国际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十六)推进信息化建设。要加大动植物检疫处理的信息化建设力度,建设中国动植物检疫处理信息平台,实现检疫处理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设施设备、监管人员及从业单位和人员、风险预警、木质包装标识核查等信息发布与共享。
(十七)不断开展新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加快研究制定动植物检疫处理设施及实验室建设标准。组织开展多形式、多渠道的合作研发,优先开展溴甲烷回收与替代技术、大型处理设施环保应用技术、苗木检疫处理、水果辐照处理等研究和推广应用。
五、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十八)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成立分管领导牵头的动植物检疫处理工作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和落实具体措施。要建立检疫处理质量安全督查机制,研究出现的问题,落实整改措施。
(十九)强化工作指导,确保安全生产。各局要明确监督检查与安全作业主体责任,严格落实检疫处理药品药剂的存储、运输、使用安全制度,督促检疫处理从业单位排查安全隐患,坚决杜绝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对需要建设大型处理区和检疫处理设施的,要先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二十)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各局要切实增强责任意识,明确岗位责任,认真履行职责,严肃工作纪律,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要及时发现和纠正监管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监管人员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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