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贸易外汇管理业务培训

更新时间:2024-03-24 21:09:33 阅读: 评论:0

2024年3月24日发(作者:欧其)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业务培训

一、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模式概述

(一)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的总体目标

1、贸易外汇管理由逐笔核销向总量核查、由行为审核向主体分类监管转变;

2、构建企业进出口综合监测、主体分类监管、部门信息共享的新型外汇管理模式;

3、达到既便利企业,又实现有效监管的政策目标。

(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的基本做法

1、全面采集企业进出口收付汇及货物流的完整信息,以贸易主体为中心,依托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进行总量核查,筛选异常主体;

2、在此基础上通过非现场监测识别异常行为,锁定排查范围;

3、开展现场核查,核实可疑情况;

4、根据非现场监测和现场核查等情况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

二、企业主体管理

(一)企业主体管理的主要特点

1、全口径管理。名录管理范围涵盖贸易外汇收支企业的进出口业务,名录信息全国范围内共享。金融机构凭外汇局发布的名录信息为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2、强化企业的守法自律。通过《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办理确认书》明确外汇局与企业的权利业务关系。

3、实施辅导期管理,体现外汇局服务功能。外汇局对新列入名录的企业通过政策法规、系统操作的辅导,帮助企业了解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法规和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的业务操作。(企业完成名录登记后,若发生业务应当自觉履行义务性报告义务。)

(二)企业享有的权利和依法履行的义务

1、企业享有的权利:

国家对贸易项下国际支付不予限制;企业出口外汇收入可按规定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取消对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的核销管理。

2、企业依法履行的义务:

贸易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与货物进出口应当一致;按照外汇局分类管理要求,向银行提交相关资料办理贸易外汇收支;向外汇局进行名录登记和特定业务报告;接受并配合外汇局对本企业货物贸易外汇收支进行监督检查;完成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与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信息申报。

(三)名录登记管理

1、名录登记需提交如下资料:

(1)《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企业法人签章并加盖企业公章)

(2)《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企业法

人签章并加盖企业公章)

(3)三证合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

(4)《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证书》

2、名录登记需要注意事项:

(1)企业名录登记业务不得由代办公司办理,需由经办企业的相关人员到场;

(2)从事货物贸易的企业应当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手续。

(3)经办企业需提供上述3、4、5项资料的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各壹份;

(4)企业名录登记业务属行政许可项目,办理流程和时限符合行政许可相关规定;

(5)《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填写说明。

3、正确使用“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方法

(1)在互联网上,通过网址c.

/asone登陆“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

(2)在用户登录框里按以下信息输入: 机构代码: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用户代码:ba(管理员用户) 用户密码:从外汇局获取8位数字的初始密码。(注:如果出现“用户名不存在”“密码不正确”字样,请与外汇局联系进行重新

设置,隔天生效。)

(3)用管理员用户和初始密码登陆“应用服务平台”,会出现修改密码界面,请按要求进行修改。

(4)用修改后的管理员用户和密码重新登录。按照以下顺序点击:“应用服务平台”→“用户角色管理”→“业务操作员维护”→“增加”。

(5)在“用户基本信息栏”里将信息填写完整。具体是:用户代码:一般是0001开始一直往后编号;用户名称:可以填写操作员自已的姓名或公司名称;联系电话:填写工作电话;邮箱地址:填写常用的邮箱;初始密码:大小写字母和数字组合,不少于8位; “未分配的角色列表” 选择“货物贸易外汇网上业务”,再点击中间的“ 〉〉”按钮。此时“货物贸易外汇网上业务”会出现在右侧框内,确认无误后,点击“保存”按钮,操作员用户添加完成。

(6)使用创建的操作员用户代码及初始密码登陆“应用服务平台”系统,会提示修改密码,操作员用户可以根据要求修改密码。

(7)凭操作员用户名和修改后的密码即可顺利进入“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版)”。

(四)名录变更管理

1、名录企业发生如下变更时,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天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变更手续:

(1)企业名称;(2)注册地址;(3)法定代表人;(4)注册资本;(5)公司类型;(6)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2、变更提交资料:

(1)变更申请;(2)变更文件或证明;(3)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4)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3、因注册地址变更导致企业所属外汇局发生变更的,由所在地外汇局向省分局提出申请进行外汇局代码变更操作。

(五)名录注销管理

名录企业发生如下情况之一,应当在30天内持注销名录申请及相关部门文件或证明(终止经营或不再从事对外贸易的除外),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注销手续:

(1)终止经营或不再从事对外贸易;

(2)被工商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

(3)被商务主管部门取消对外贸易经营权。

三、企业报告管理

(一)企业报告的定义

企业报告是指企业通过监测系统或到外汇局现场对贸易信贷、贸易融资、转口贸易、进出口与收付汇存在较大差额、出口收入存放境外及进出口与收付汇主体不一致等可能导致贸易外汇收支与进出口不匹配的交易以及辅导期情况进行报告的制度。

(二)企业报告的分类

企业报告按业务性质和约束程度可分为义务性报告和主动性报告。

1、义务性报告是指企业必须按法规规定对贸易外汇收支及进出口情况进行的报告,未按规定进行义务性报告的,外汇局可将其列为B类企业。

2、主动性报告是指企业可以根据是否影响其外汇收支与进出口的匹配自主决定是否对贸易外汇收支及进出口情况进行报告。

(三)企业报告的种类

1、义务性报告

包括贸易信贷业务报告、贸易融资业务报告、转口贸易收支业务报告、出口收入存放境外业务报告、辅导期业务报告。

2、主动性报告

包括贸易主体不一致业务报告、差额业务报告、非义务性报告范围的贸易信贷业务报告或转口贸易收支业务报告以及其他特殊交易报告。

(四)辅导期报告

企业应根据辅导期内实际业务发生情况,逐笔对应货物进出口与贸易外汇收支数据,如实填写《辅导期进出口收付汇信息报告表》,并在辅导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加盖企业公章的《报告表》报送外汇局。

辅导期定义:是指新列入名录企业在其发生首笔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之日起90天内,外汇局在此期间对企业进行政策法规宣传和系统操作辅导等。(辅导期到期日监测系统可以查询)

注意事项:1、辅导期企业未按规定履行报告业务的,外汇局可将其列为B类企业;2、辅导期截止日期指新列入名录企业发生首笔贸易外汇收入或支出业务之日起90天,与进出口业务发生日期无关。3、辅导期报告只能做现场报告。

(五)贸易信贷业务报告

1、报告范围:

A类企业:30天以上(不含)的预收货款或预付货款,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

B类企业:监管期内发生的预收货款或预付货款,监管期内发生的3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

C类企业:监管期内发生的预收货款或预付货款,监管期内发生的3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

2、准入限制:

B类企业不得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业务;

C类企业不得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及托收业务。

3、报告日期:

企业应在收付款或进出口之日起30天内,通过货物贸易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

4、报告修改/删除/调整: 30天内,30天后

5、注意事项:

网上报告超过期限的进行现场报告。

非义务性报告范围的贸易信贷可选择主动性报告。

报告之间的互斥:已用于贸易融资报告、差额报告的数据不可进行贸易信贷报告。

加大审核频繁修改数据和金额较大的企业。

(六)贸易融资业务报告

1、报告种类:

(1)进口远期信用证业务报告

“远期”的含义:信用证承兑日期与付款日期时间间隔在90天以上

(2)海外代付业务报告:90天(不含)以上

(3)其他贸易融资业务报告:

造成进口付汇日期迟于货物进口日期90天以上的银行所提供的信用信贷。

2、准入限制:

C类企业不得办理90天以上(不含)远期信用证(含展期)、海外代付等进口贸易融资业务。

3、报告日期:

企业应在货物进口后30天内,通过货物贸易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

4、报告修改/删除/调整: 30天内,30天后

5、注意事项:

网上报告超过期限的进行现场报告。

90天以内的进口贸易融资可选择主动性报告。

报告之间的互斥:已用于贸易信贷报告、差额报告的数

据不可进行贸易融资报告。

加大审核频繁修改数据和金额较大的企业。

贸易融资报告要区分于延期付款报告。

(七)转口贸易收支业务报告

1、报告条件:

同一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支日期间隔超过90天(不含)且先收后支项下(或先支后收项下)金额超过等值50万美元(不含)。

2、准入限制:

B类企业暂停办理转口贸易收支业务。

C类企业不得办理转口贸易收支业务。

3、报告日期:

企业应在收款或付款之日起30天内,通过货物贸易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

4、报告修改/删除/调整:30天内,30天后

5、注意事项:

网上报告超过期限的进行现场报告。

非义务性报告范围内的可选择主动性报告。

报告之间的互斥:已用于差额报告的数据不可进行转口贸易收支报告。

加大审核频繁修改数据和金额较大的企业。

(八)贸易主体不一致业务报告

1、报告条件:

(1)因企业分立、合并等原因导致进出口与收付汇主体不一致;

(2)捐赠进口项下进口与付汇主体不一致;

(3)经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况。

2、报告日期:

收汇或进口企业可向所在地外汇局现场报告,办理出口收汇主体变更或进口报关主体变更手续。

3、注意事项:

报告之间的互斥: 对于已进行贸易信贷、贸易融资、转口贸易或差额报告的收汇或进口,不得再进行贸易主体不一致业务报告。

(九)差额业务报告

1、报告条件:

包括但不限于:商品国际市场行情变动,商品质量问题,动物及鲜货产品变质、腐烂、非正常死亡或损耗,自然灾害、战争、国家紧急政策等不可抗力因素,境外交易商破产、关闭、解散,汇率变动,溢短装,实物投资,实物外债,境外金融机构提供进口买方信贷,运保费、杂费等进口贸易从属费,金属矿砂等大宗散装货物进口,现钞结算,邮寄物品。

2、报告日期:

企业可在收付款或进出口之日起30天内,通过货物贸易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

3、注意事项:

报告之间的互斥: 对于已进行贸易信贷、贸易融资或转口贸易收支业务报告的数据,不可再进行差额业务报告。

(十)业务报告的违规处理

对于符合规定的贸易信贷、贸易融资业务、转口贸易收支业务等义务性报告,企业未按规定进行的,外汇局按下列原则处理:

(1)对于按规定应报告而未报告的,若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可按规定移交外汇检查部门或将其列为B类企业;

(2)对于因逾期到现场报告的,外汇局审核相关材料无误后将报告数据录入监测系统。若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逾期,可按规定移交外汇检查部门或将其列为B类企业;

(3)对于企业报告信息错误且严重影响其外汇收支与进出口匹配情况的,可移交外汇检查部门或将其列为B类企业

四、登记业务管理

(一)登记管理的含义

登记管理是指对于部分贸易外汇收支,政策法规要求企业先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金融机构凭外汇局签发的《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办理。

(二)登记业务范围

1、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

2、B类企业超可收、付汇额度的贸易外汇收支;

3、B类企业同一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入金额超过相应

支出金额20%(不含)的贸易外汇收支;

4、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不含)以上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按规定办理退汇;

5、外汇局认定其他需要登记的业务。

(三)登记业务注意事项

1、《登记表》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1个月;

2、一份《登记表》只能在一家金融机构使用,可分次使用,可签注多笔收付汇信息;

3、企业登记业务属行政许可项目,办理流程和时限符合行政许可相关规定。

五、监测指标解读

(一)基本要求

1.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背景,与货物进出口一致。

2.足额收汇、足额付汇;足额出口、足额进口。

3.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

代理进口、出口业务应当由代理方付汇、收汇。代理进口业务项下,委托方可凭委托代理协议将外汇划转给代理方,也可由代理方购汇,但委托方不得购汇;代理出口业务项下,代理方收汇后可凭委托代理协议将外汇划转给委托方,也可结汇将人民币划转给委托方。

4.企业的进出口贸易应当通过金融机构办理结算。

5.对于贸易收汇的退汇支付,境内付款人应当为原收款人、境外收款人应当为原付款人;对于贸易付汇的退汇收入,境外付款人应当为原收款人、境内收款人应当为原付款人。

6.离岸转手买卖必须同银行网点、同币种。

7.货物贸易项下购、付汇需要在同一家银行办理。(不能在A银行购汇后转到B银行付汇)

8.预付货款项下的提前购汇,只能提前5个工作日。

六、现场核查与分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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