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22日发(作者:穆常生)
工商联章程
工商联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工商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主党派和工商界人士自愿组成的全国性社会团体,是社会主义事业的助推力量,是参加政府经济相关工作的桥梁和纽带,为推动中国工商业的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条 工商联的宗旨是:坚决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工商界健康发展,推动经济繁荣。
第三条 工商联的任务是:充分发挥工商界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协助政府加强宏观调控,加强对工商业的指导、联系和服务,为培育和发展新型工商业提供有力支持。
第四条 工商联的性质是:独立自主、民主参政,为工商界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利益服务。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工商联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工商联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由工商联的会员代表组成。
第六条 全国工商联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订工商联章程;(二)选举和罢免工商联的领导机构;(三)
审查和决定工商联的工作报告、计划和预算;(四)决定加入或退出与其他组织的关系;(五)决定工商联的改组或解散等。
第七条 全国工商联设立理事会,由全国工商联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的任期与全国工商联会员代表大会的任期相同。
第八条 全国工商联主席团是全国工商联的决策机构,负责组织和领导工商联的工作。
第三章 会员的组织和权益
第九条 工商联的会员包括各行业工商业协会、商会、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凡符合工商联会员入会条件的组织和个人均可申请加入。
第十条 工商联根据会员的经济规模和社会影响力,设立各级会员单位。
第十一条 工商联会员享有参与工商联活动、提供相关建议、享受工商联服务等权益。
第十二条 工商联会员应当遵守工商联章程和各级工商联的规章制度,维护工商联的声誉和形象。
第四章 政治参与和社会服务
第十三条 工商联积极参与政治协商,为政府研究决策提供专
业建议,维护工商界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工商联组织和开展各类经济研究,推动工商界的创新和发展。
第十五条 工商联加强与相关机构和组织的联系和协作,为会员单位提供政策咨询、法律援助、经济信息和市场推广等服务。
第十六条 工商联组织和组织开展各类与工商企业有关的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提高会员单位的管理水平和竞争力。
第五章 组织纪律和监督机制
第十七条 工商联依法纪律会员单位,对违反工商联章程和规章制度的会员单位,可以采取警告、通报、解除会籍等处理措施。
第十八条 工商联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对工商联会员单位的违纪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第十九条 工商联加强对工商联领导机构的监督,定期向会员单位和社会公布工作报告和经济财务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对工商联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全国工商联会员代表大会和全国工商联主席团。
第二十一条 工商联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后生效。
第二十二条 工商联章程的修改必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同意。
以上工商联章程经全国工商联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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