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22日发(作者:宁正)
总商会章程
第一条为了促进企业家精神和经济发展,增强商会成员的相互交流和合作,本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会名称为“总商会”,英文名称为“Chamber of
Commerce”,简称“本会”。
第三条 本会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各行业商会及其他社会组织自愿组成的全国性社团组织。
第四条 本会按照以下原则组织活动: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市场经济原则,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二)促进会员之间的经济往来和交流,推动商业合作和技术创新;
(三)加强与政府、行业协会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沟通和合作,为会员谋取利益;
(四)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为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贡献。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本会设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秘书处等机构。
第六条 理事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由各地商会和其他社会组织推荐代表组成,每届任期为五年。
第七条 理事会每届设一名会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八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每届设一名常务会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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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秘书处是本会的行政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和管理。
第三章 会员管理
第十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一条 单位会员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行业商会和其他社会组织。
第十二条 个人会员是指在经济活动中发挥积极作用,并愿意加入本会的自然人。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权参与本会的各项活动并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十四条 会员应当遵守本章程和本会的各项规定,不得损害本会的声誉和利益,不得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第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会可以依照章程和程序予以除名:
(一)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
(二)损害本会的声誉和利益的;
(三)被吊销营业执照或经营许可证的;
(四)被吊销会员资格的。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六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包括会员缴纳的会费、政府的资助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七条 本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保证经费使用合法、合理、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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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本会应当及时公布财务收支情况,接受会员监督。
第五章 章程修改
第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过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的同意,并报全体会员讨论通过。
第二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批准后生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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