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21日发(作者:俞莹)
学术论文剽窃问题的认定标准及法律适用
[摘要]近年来,公众人物学术造假事件的曝光使得民众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关注进一步提升,其行为的危害已经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重视。如何有效的防范、遏制抄袭等学习不端行为成为人们研究的热点, “本文讨论“剽窃”的法律概念,探究“剽窃”的认定标准,最后探讨的是抄袭的识别技术和检测工具。以冀对于“剽窃”的阻遏提供些许借鉴。
[关键词]剽窃;技术界定;法律标准;法律适用
一、论文剽窃现象触目惊心
论文剽窃现象,从本科生到研究生到博士生,从学生到教授到校长,甚至到中科院的院士。从普通的中国高等院校到中国最高学府——清华、北大,都出现涉嫌抄袭案例。据报道,最年轻的市长周森峰,他的清华硕士毕业论文,就被网友发现抄袭率达到50%。辽宁大学副校长抄袭案确认属实,抄袭内容占八成。
2008年4月,武汉大学信息管理学院硕士生导师沈阳副教授研制自主研发的“ROST反剽窃系统”软件,目前已在全国20多所高校院系推广和100多家期刊社使用。近一年来,沈阳某副教授借助反剽窃系统,开展了对学术剽窃现象的专门检测:以一所部属高校的学生和教师自由命题论文为例,783篇论文中,涉嫌抄袭者过半;全文剽窃的论文有161篇,占20.4%;段落剽窃256篇,占33.2%。其中一个院系的30篇博士学位论文中,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有4篇,绝大多数论文存在标注不规范的问题,没有一篇论文完全符合规范。
人们不禁诧异,是什么让学术精英们不顾良心与廉耻?是什么诱惑让他们选择铤而走险?是学术道德丧失、是高校学术监督机制不灵、还是法律打击不力?舆论评说、行业规范和单位纪律惩处之外, 司法程序介入学术剽窃是否会成为制止学术剽窃的有效武器——此乃理论界和实务界当下应该探索的首要问题。然而,在近几年重大的学术剽窃事件中,司法参与的程度和力度都不理想。本文有两个讨论热点,一是旨在澄清剽窃的法律责任的性质,为其进入司法程序提供思路,二是抄袭的识别技术和检测工具。
二、剽窃问题的认定标准
(一)技术界定
1.剽窃检测技术概述
对于自然语言的抄袭检测技术的核心就是文档复制检测技术。文档复制检测有两类基本的检测方法,一类是基于字符串比较的方法,另一类是基于词频统计的方法。
基于字符串比较的方法也称为基于语法的方法,这类方法要求从文档中取一些字符串(这些字符串被称为“指纹”),把指纹映射到Hash表中,最后统计Hash表中相同的指纹数目或者比率,作为文本相似度依据。
基于词频统计的方法也称为基于语义的方法。词频统计法源于信息检索技术中的向量空间模型,该类方法首先要统计每篇文档中各个单词的出现次数,然后根据单词频度构成文档特征向量,最后采用点积、余弦或者类似方式度量两篇文档的特征向量,以此作为文档相似度的依据。
2.抄袭检测系统的应用
国外从20世纪70年代初,就开始有研究防止程序抄袭的软件,但直至1991年第一个自然语言文本抄袭识别软件WordCheck才诞生,目前广泛应用并具有代表性的软件有很多。如论文作业抄袭检查平台TurnItIn,由 iParadigms开发,系统采用基于数字指纹的抄袭检测方法,检测资源包括网络资源ProQuest论文库、论文作业库等。提供的英文反剽窃服务目前已经服务于包括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杜克大学、德国汉堡大学等在内的2500多所高校和科研机构,遍及九十多个国家,检索网页数量超66亿,用户达650万。据称,该网站目前已阻止了世界范围内将近600万的学生和教育者的剽窃行为,在使用的高峰期,每天可以收到2万篇论文。由CrossRef与iParadigms共同开发的抄袭检测平台CrossCheck,于2008年6月19日正式启动。CrossCheck的功能由两部分组成:一个基于全球学术出版物所组成的庞大数据库和一个基于网页的检验工具。这个基于网页的工具可用于编辑过程中去鉴别相似文档,生成对比报告,并通过分析去判断是否存有学术剽窃行为。截止2010年3月,正式会员包括 Elvier,Springer,牛津出版社,美国科学进步协会(AAAS),美国物理学会(APS),植物生物学会、《浙江大学学报》(英文版)等75家单位。
国内已研发出两款较成熟的专门软件,且两款软件的核心都是基于数字指纹的抄袭检测方法进行文档相似性检测。一款是武汉大学沈阳副教授研制的“ROST反剽窃系统”软件,目前已在全国20多所高校院系推广和100多家期刊社使用。另一款是中国学术期刊电子杂志社与中国知网共同研制的“学术不端文献检测系统”,目前全国已有3000多家期刊和360所高校的研究生院免费使用这个软件。ROST系统和CNKI系统当前的一个主要差异在于其使用的参照文档数据库不同。
中国知网从2006年开始立项研发基于全文的“学术不端文献检测系统”,以
《中国学术文献网络出版总库》为全文比对数据库,采用基于数字指纹的多阶快速检测方法,支持从词到句子、篇章级别的数字指纹,可对图、表等特殊检测对象进行基于标题、上下文、图表内容结合的相似性检测处理,还可根据特定的概念、观点、结论等内容进行智能信息分类处理,实现语义级别内容的检测。中国知网拥有文献量居国际国内同类产品之首,这为其进行检测提供了丰富的对比文献资源。科技期刊检测系统已经检测的10多万篇科技文献中,文字复制比超过30%的超过1万篇;学位论文检测系统检测5000篇学位论文,重合字数超过1万篇的论文约1000篇。
(二)法律认定
1.剽窃与抄袭的概念
(1)我国“剽窃”的概念
在中国的词典里,剽窃,意指抄袭窃取别人的著作的行为[1]。“ 剽窃”前冠以“学术”二字,则专指学界尤其教授和研究生二类人在自己的科研领域把别人的学术成果占为已有并擅自使用。抄袭,一是指把别人的作品或语句抄来当做自己的,
二是指不顾客观情况,沿用别人的经验方法等[2]。
文化部1984年6月颁布的《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所指“将他人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的作品发表,不论是全部发表还是部分发表,也不论是原样发表还是删节、修改后发表”的行为,应该认为是剽窃与抄袭行为,可以看出,该《条例》未对剽窃与抄袭加以区分。
1999年,在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关于如何认定抄袭行为给青岛市版权局的答复》中,则认为剽窃与抄袭完全是同一概念,并对以后的案件审理有很大的指导作用。原文是:
青岛市版权局:
收到你局关于认定抄袭行为的函。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著作权法所称抄袭、剽窃,是同一概念(为简略起见,以下统称抄袭),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
2001年10月,修订《著作权法》时,第46条删除了原《著作权法》第46条中的“抄袭”二字,将“剽窃、抄袭他人作品的”改为“剽窃他人作品的”。
也就是说,和中国相比,在西方,无论从法律角度还是从世俗的角度,剽窃已经是一个很成熟的概念,并且拥有自己的意义群,如根据是否引用文献分为不引用文献的剽窃和引用文献的剽窃。按照剽窃的严重程度和内容数量多少划分,包括完全剽窃、部分剽窃,复制-粘贴剽窃、词语转换剽窃。按照作者的动机分为蓄意剽窃和非故意的剽窃等。按照剽窃的具体内容划分:文字剽窃、思想剽窃等。按照
剽窃对象的不同分为:剽窃他人的成果和剽窃自己的成果等。
2.剽窃行为的方式
由于著作权的上述特性,我们在区别剽窃和非剽窃行为时,往往遇到非常大的难度,有学者将抄袭分为四种类型:对原作品毫无改动的抄袭,对作品有所改动的抄袭,自己对自己的抄袭,无意识的抄袭[3]。这与1999年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关于如何认定抄袭行为给青岛市版权局的答复》中的对剽窃方式的概括基本一样。?譹?訛
《著作权法》第22条、《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9条都相应地规定了作品使用者的法定义务,即在法定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而使用其作品的情况下,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否则为剽窃行为。
2004年6月22日,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一致讨论通过了《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其中的学术引文规范指出:
(七)引文应以原始文献和第一手资料为原则。凡引用他人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无论曾否发表,无论是纸质或电子版,均应详加注释。凡转引文献资料,应如实说明。
(八)学术论著应合理使用引文。对已有学术成果的介绍、评论、引用和注释,应力求客观、公允、准确。伪注,伪造、篡改文献和数据等,均属学术不端行为。
……
虽然,对于“剽窃”的著述已经很多,但是,在中国,至今鲜见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可以接受的评判方法,可操作性的完整的认定标准更是没有出台。那么,相关法律早就应该就此制订单行法规,至少对相关案列实践经验进行总结,版布司法解释以指导审判是当下迫在眉睫的事情。
3.剽窃行为的认定标准
(1)比较参数
通常,认定剽窃行为有形式标准和内容标准之分,如文化部《图书、期刊版权保护实施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 “引用非诗词类作品不得超过2500字或被引用作品的十分之一,如果多次引用同一部长篇非诗词类作品,总字数不得超一万字”;“凡引用一人或多人的作品,所引用的总量不得超过本人创作作品总量的十分之一,……”。学者马治国则提出“比较参数”的概念来判定剽窃行为:在认定剽窃问题时,有以下常见的比较参数:收稿日期和刊升日期、主要论文信息(包括标题、摘要、关键词、参考文献等)、论文内容(包括论文结构、正文文字、图表等)[4]。我国司法实践中认定剽窃则以两个标准:第一,被剽窃(抄袭)的作品是否依法受《著作权法》保护;第二,剽窃(抄袭)者使用他人作品是否超出了“适当引用”的范
围。这两个标准,相对于内容逐渐发展的著作权来说,显然过于简单和僵化,不仅不能科学地甄别层出不穷、变化多样的剽窃行为,对于著作权侵权判定也难以实际操作。
(2)案例参考
对于剽窃行为的内容标准(即思想剽窃),目前以中国的法律条文还是很难以著作权侵权归责的。2006年7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王天成诉周叶中著作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中,法院认为:两文有9处计1013字属于公知历史知识的内容,此所涉内容为“客观事实的介绍”,那么,“鉴于相关内容的客观性和其有限的表达形式,……虽有雷同之处,但并未构成侵犯原告的权利”;至于改写他人的作品而不显示来源,法院认为这是“学术观点的描述”,无论怎样都不违法[5]。但是,在西方,对于思想剽窃(欧美称之为观点剽窃),在道德上是颇受业内诟病的事情,所以,一般情况下,学者、研究人员鲜有越雷池者。
我国的著作权法第22条用列举式规定合理使用的范围。?譺?訛合理使用制度在案例判决中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如2006年7月20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卫星频道节目制作中心诉中国教育电视台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以被告播放爱国主义教育影片不属于合理使用为由,认定其播放该片的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5万元。法院认为,电影频道是影片《冲出亚马逊》的著作权人,虽然该片被列为爱国主义教育影片,但并不表明任何播放该片的行为均是出于公益目的,故该播放行为并非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合理使用,因此,做出上述判决[6]。
(3)“实质性相似”与侵权“四要素”
另外,在司法实践中,著作权法上有一个常用的标准,就是“接触”加“实质性相似”两要件。所谓接触,……如果被告的作品与原告的作品明显相似,足可合理排除被告独立创作的可能性;就算没有其他接触的证据,也可以推定被告接触了原告的作品,因此而认定剽窃行为成立。实质性相似,尤其是指侵权作品中体现创作者个性的部分与原作的独创性部分实质性相似。对于文字作品……来说,首先需要将原作中的独创性部分抽离出来,然后再将侵权作品中的独创性部分抽离出来,将两者进行对比,不管独创性部分所占比例多少,只要构成实质性相似就可以认定两作品实质相似[7]。但是,在著作权侵权官司中,律师和法官的关注点并不相同,律师多从以下几点来寻找打赢官司的思路,一是涉案作品的出版时间 ,二是作品的独创性所占整部作品的比例,三是剽窃的客观条件是否具备,例如,是否有上文提到的“接触”或“实质性相似”,四是要进行作品的特征对比,如人物、主要情节、主题思想、细节等的雷同程度。而法官则严格按照侵权的四要件来审案,即一是剽窃行为达到违法性;二是有损害的客观事实存在;三是:行为和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
四是行为人有过错。
(4)国外的三段论
在国外,常采用三段论的著作权侵权认定法,即抽象、过滤、对比。抽象即把
当事人的作品中属于不受保护的思想本身删除出去;过滤刚涉及作品的内容,即把内容相同的但属于公有领域的内容删除出去;对比,即在把原被告作品中的思想、公有领域的内容删除出去后,将两部作品中的剩余内容再进行比对,如果经过比对后,仍旧有实质性内容的相同或者相似,而被告又不能充分举证证明相同或者相似的内容系由其自己独立创作完成,则可以认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我们知道,学术作品的论点相同或类似以及论据的材料引用常常一致,如果真是这样,涉案者则需相当的证据来佐证此乃巧合而非剽窃。
笔者认为,可以尝试着把国外的三段论和中国的“接触+实质相似”结合起来来判定剽窃行为,一是用过滤法,即过滤掉涉案作品的的巧合部分、合理使用与引用部分等,二是进行特征对比法,将涉案作品对比,同时用“接触+实质性相似”的理论作出侵权与否的判断,这样,既化繁为简,又极具实践功能。
三、抄袭的法律适用
一般而言,剽窃构成侵权,责任人须承担赔偿责任,适应著作权法第45条第1或6,即“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对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作品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如果只是追究民事责任,则只问客观方面,即无权利人许可,而剽窃他人作品的实情存在,主观方面在所不问,但在客观要件上,危害程度要求并不相同。
刑法典第127条规定了侵犯著作权罪,可以看出,侵犯著作权罪是侵权行为达到法定社会危害程度后的必然,法定社会危害程度须达到“情节严重”、“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等,此乃区分侵犯著作权犯罪与一般行政违法行为和一般民事侵权行为的临界点,在主观要件上,要达到刑事责任,只限于故意,过失不能构成侵犯著作权犯罪。我国刑法构成犯罪要求的是四要件说,即犯罪的主体要件、客体要件、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在侵犯著作权罪中,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著作权管理制度以及他人的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侵犯著作权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包括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包括经国家批准和未经国家批准从事出版、发行活动的单位。依本节第220条之规定,单位犯侵犯著作权罪的,实行两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在行政执法实践中,行政机关往往存在以罚代刑的现象,著作权违法在此方面的表现尤甚,特别是司法审判中,法院也多在此类犯罪中倾向于轻刑化、无刑化处理。为了制止这种不法现象,《行政处罚法》第7条第2款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结p
?譹?訛从抄袭的形式看,有原封不动或者基本原封不动地复制他人作品的行为,也有经改头换面后将他人受著作权保护的独创成份窃为己有的行为,前者在著作权执法领域被称为低级抄袭,后者被称为高级抄袭。低级抄袭的认定比较容易。高级抄袭需经过认真辨别,甚至需经过专家鉴定后方能认定。——1999年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关于如何认定抄袭行为给青岛市版权局的答复》。
?譺?訛《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参考文献]
[1]现代汉语辞典.商务印书馆,2002,971.
[2]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2005(5),158.
[3][4]马治国.学术论文剽窃的认定及法律责任.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12).
[5]王天成.天成——周叶中剽窃案:法律被停止实施了.天涯社区网./publicforum/Content/law/1/.
[6]王丽萍.中国教育电视台擅播电影侵权判赔经济损失5万元.知识产权报,2006-4-28.
[7]程永顺.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教程.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177.
[基金项目]北京市法学会2009年课题阶段性成果之一,课题组成员:宋福林、赵春燕、姜姗、李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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