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9日发(作者:彭先荫)
杭州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机构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号
主题类别
效力等级
时效性
2012.07.06
2012.07.06
社会救助
地方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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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机构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市)民政局,市直属社会福利机构、市救助管理站: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切实做好福利机构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浙民电〔2012〕28号),以浙江省苍南县社会福利院发生的不利于孤残儿童健康成长的事件为戒,提升我市社福利机构管理和服务水平,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维护服务对象权益
各地要从切实保障民生,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高度,加强对社会福利工作的领导,维护孤残儿童、“三无”、“五保”老人以及社会寄养老人的合法权益。在儿童福利工作中,要依法履行职责,落实孤儿待遇,保障孤儿基本生活、医疗救助以及助学援助等。在“三无”对象和“五保”老人的收养安置中,要根据福利机构的公益性质,落实福利机构人员和经费保障。在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中,要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打击流浪未成年的救助保护工作,要对滞留在站内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等受助对象分类给予妥善照顾。在机构养老工作中,要重视老年人的日常照料和精神文化生活,尽最大可能满足老年人的各类服务需求。各类社会福利机构要积极改善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岗位制度,规范工作程序,提高服务水平。对残疾、智障儿童和失能、失智老年人要重点看护,要按照护理专业操作要求,实施专业看顾,严防歧视、虐待老年人和儿童现象发生。
二、加强福利机构建设,改善生活环境
社会福利机构承担着孤儿和弃婴、老年人、残疾人的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是政府和社会力量为弱势群体营造的“爱的家园”,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安全网”,是促进社会和谐的“稳压器”。各地要根据孤残儿童身心发育、性格培育和全面发展的需要,按照民政部《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十二五”儿童福利机构建设蓝天计划暨儿童福利机构设备配置实施方案》等相关文件要求,加强儿童福利机构建设,通过基础设施建设和完善,切实改善养育孤残儿童的生活环境。养老服务机构要依照设施和护理情况,接受老人入住。没有建立专业看护设施的,达不到专业看护要求的,不能接受失能、失智老人入住。要做好救助管理站建设工作,改善服务设施,创造良好的救助环境。
三、加强人员培训教育,提高服务水平
要以人为本,发扬“尊老爱幼、视残如亲”的服务理念,实行人性化、亲情化服务。各地要迅速开展一次针对现有孤残儿童护理员的教育,提高孤残儿童护理员的职业道德水平,要做好对孤残儿童护理员的岗前培训、日常培训和资格培训工作,逐步实现持证上岗。要有计划地组织养老护理员(社区助老员)职业技能培训,切实提高护理员的服务素质和道德意识,力争到年底,全市持证上岗率达到60%以上。要认真组织开展救助管理机构等级评定的相关培训工作,推进救助管理工作标准化建设水平。社会福利机构要引入社会管理工作者,为老年人、孤残儿童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的专业服务。
四、加强安全管理,确保机构平安
夏季意外事故易发、多发,各地要切实加强儿童福利院、老年社会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养老院、救助管理站等各类社会福利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做到防患于未然。要针对高温、雷雨等极端天气增多,易发生中暑、雷击、食物中毒等事故,尽早制定防范措施,杜绝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要进一步规范社会福利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加强机构消防设施建设,提高抵御火灾能力。要继续组织养老机构参与浙江省政策性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规避意外风险,力争到年底参保率在85%以上。要完善相关应急预案,提高机构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确保服务对象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各地要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有关情况请于7月15日前上报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处。
二○一二年七月六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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