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社团管理章程

更新时间:2024-03-18 18:50:28 阅读: 评论:0

2024年3月18日发(作者:明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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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社团管理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校学生社团的登记与管理,维护学生社团的正当权益,促进我校校园文化建设,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所称学生社团,是指由我校学生在共向、兴趣爱好的基础上自愿组织起来的依照其章程开展活动并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和义务的非营利性群众组织。

第三条 广州市广播电视大学(以下简称“广州电大”)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不得危害国家统一、民族团结,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学校利益以及其他学生组织和学生正当权益,不和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创建文明校园,繁荣校园文化,服务学校,服务社会为目的,团结和引导广大同学积极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推动我校学生综合素质的全面提高。

第五条 广州电大学生社团的成员应当是具有广州电大正式学籍的学生(含各类全日制及业余学生)。

第六条 学生社团由学校党委领导,在校团委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七条 本条例适用范围是广州电大校本部各类学生社团。

第二章 学生社团的成立

第八条 成立学生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10名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应当具备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需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冠以“广州市广播电视大学学生XX协会/俱乐部/社”等字样,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且应当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

3.有相对固定的社团指导老师或指导单位。社团指导老师应当是在广州电大任职或任教的老师;社团指导单位应当是我校相关教学部或行政处室。指导老师和指导单位必须熟悉该社团的活动内容并能胜任对其工作的指导。学生社团可以聘请校内外专家、学者、教师、企业家等担任社团的名誉职务,但须事先征得校团委同意。

4.学生建立跨学校、跨地区的社团须报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第九条 申请筹备成立学生社团,发起人应当向学校团委提交下列文件:

1.筹备申请书

2.章程草案

3.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情况登记表

4.社团指导老师(指导单位)情况登记表

5.组织机构

6.社员管理办法

7.经费来源与财务管理办法

第十条 学生社团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1.社团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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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社团的宗旨、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3.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4.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

5.负责人的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6.章程的修改程序

7.社团的终止程序

8.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校团委在收到筹备申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筹备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批准筹备:

1.申请筹备的学生社团的宗旨、任务不符合本章程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

2.校内已有性质、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学生社团。

3.发起人、拟任负责人受过纪律处分的。

4.在申请筹备时弄虚作假的。

5.有校规校纪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6.批准成立期限届满,社团的注册人数未超过50人的。

第十三条 经批准筹备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当自批准筹备之日起1个月内(如遇寒暑假,则延至下学期开学1 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和负责人,并申请成立注册。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

第十四条 各教学部成立社团应报校团委登记备案并由教学部团总支指导其工作。

第十五条 社团负责人

1.社团负责人是开展社团工作的中坚力量,是学校各级学生干部的重要组成部分。社团负责人一般指社团的正副社长(协会会长等)

2.社团负责人的基本条件:

(1)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模范遵守法纪,贯彻执行社团章程和有关规章制度。

(2) 有适应社团工作需要的兴趣、爱好和专长,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3) 学习成绩良好,德、智、体全面发展,在同学和会员中有较高威信。

3.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才,不得担任社团负责人:

(1) 学习成绩较差,前一学期考试成绩有三门以上(含三门)课程考试不及格者或各学期累计有五门以上(含五门)课程考试不及格者。

(2) 道德品质恶劣或有违纪行为,受到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者。

(3) 工作态度消极,在被要求参加的会议或活动中,出现连续两次缺席或一学期累计三次以上缺席者。

(4) 工作能力较差,不能胜任本职工作。

(5) 不接受校团委的管理或指导帮助,一意孤行、屡教不改,给学校的团学工作或社团工作造成恶劣影响或其他不良后果者。

(6) 出现其他严重违反社团管理条例或所在社团章程规定的情况,不宜继续担任社团干部者。

4.校团委对各学生社团和负责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进行调动或对其进行相应处理。

第十五条 学生社团不得刻制公章。在征得学校团委同意后,可自备一个代表本学生社团的艺术图章或其它标志,以便开展工作。图章不能是设计为圆形,图章的图样须报校团委备案。

第三章 学生社团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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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学生社团开展活动,应当在社团成员内部依照其章程在学校校园内进行。学生社团活动应当奉行公开原则,不得从事与本社团宗旨无关的活动。任何学生社团不得盗用指导部门或其它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学生社团活动的相关责任和义务由学生社团和社团负责人自行承担。

第十七条 学生社团开展任何面向全校和对校外的活动,须提前2周将有指导老师和社团负责人签字的活动方案提交给学校团委审核备案。对于不符合学校和学生社团有关规定的活动,校团委将不予备案,该活动不得举行。

第十八条 学生社团不得在校内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十九条 学生社团在校园内张贴启示、海报、广告、倡议书等(本社团内部通知除外)宣传品,须提前2天将文字材料报校团委批准。

第二十条 学生社团经费由各学生社团管理和支配。

1. 社团活动经费的来源:

(1) 经由校团委批准收取的会员费。

(2) 经合法方式取得的企业赞助。

(3) 面向社会及通过有偿服务自筹的经费。

(4) 争取学校学生活动经费拨款。

(5) 原则上不得在活动中向学生或会员、班级另外收取费用。

2.社团经费使用范围:

(1) 举办社团活动。

(2) 购买必要的活动器材。

(3) 其他用于社团建设的必要开支。

3.社团的财务工作接受校团委和该社团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实行财务公开。社团负责人和财务管理人员需要定期向校团委和社团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工作,社团的年度预决算应当经会员(代表)大会审定。社团成员可对自己认为不合理的财务收支情况提出质疑,社团负责人需要予以明确答复。

4.各社团要有专门的财务管理人员,原则上社团第一负责人不得兼任财务人员。

第二十一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学校团委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并撤换社团负责人;情节严重的,予以注销登记并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1) 活动范围、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的;

(2) 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校团委监督检查的;

(3) 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4) 侵占、私分、挪用社团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5) 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6) 由于保管不善,导致社团资产严重损失的;

(7) 财务制度混乱的;

(8) 社团执行机构有严重违纪行为的;

(9) 社团成员滥用社团名义进行活动的;

(10) 社团在一学期内未进行活动的;

(11)有其他违纪行为的。

第四章 优秀社团、社团负责人、社团成员评比

第二十二条 为鼓励广大学生社团和社团负责人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校团委将每学期组织评比优秀社团、优秀社团负责人、优秀社团成员,并在全校进行表彰。

第二十三条 优秀社团、优秀社团负责人评比由校团委决定,优秀社团负责人主要从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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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社团负责人中产生。每学年从优秀社团负责人中再选拔部分参加校级、市级优秀团干部(学生干部)的评比。

第二十四条 优秀社团评比条件:

1.社团机构合理,资料包括章程、成员名单、学期工作计划、学期工作总结、经费管理制度、档案整理制度、例会制度、平时活动计划、活动总结、活动资料等齐备。

2.社团财务管理清晰。

3.社团管理制度健全,组织纪律严明,社团负责人准时参加会议。

4.社团内部团结、民主,具有良好的社风社貌,在校内具有良好的社团形象。

5.社团每两周至少活动一次,并有详细记载。

6.举办活动立意新,上水平。

7.积极为学校大型活动服务或演出。

8.积极及时完成校学生处、团委交给的任务。

9.社团每学期都换届纳新,社团健康持续发展。

10.在全校民主评议和社团考评中成绩优秀。

第二十五条 优秀社团负责人评比条件:

1.该负责人所在社团为优秀社团。

2.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3.思想素质高,学习成绩良好。

4.在任职期间工作主动、认真、负责,具有较强的开拓精神,积极维护社团利益和形象,工作成绩突出。

5.遵守校团委的指导,准时参加校团委召开的会议,及时完成校学生处和团委布置的任务,对校团委安排的工作予以积极主动的配合。

6.社团负责人考核中成绩优秀。

第二十六条 优秀社团成员由各社团按一定比例自行推荐,经校团委有关职能部门核实后决定。

第二十七条 优秀社团成员评比条件:

1.思想素质好,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2.学习成绩良好,主动认真地配合所属社团开展活动,为社团作出了一定贡献。

3.对所属社团有大胆实在的建议意见。

4.积极维护社团利益和形象。

第五章 学生社团的注册、变更和注销

第二十八条 学生社团注册:学生社团注册是对其合法地位的确认。学生社团须在每学期第三周内到校团委申请注册登记,校团委根据社团工作情况决定是否给予注册、缓期注册或不予注册。

第二十九条 不予注册的学生社团必须停止一切活动;未注册的社团不得开展社团活动;对不申请注册的学生社团,视为自动解散,不得再开展任何活动。

第三十条 学生社团变更:学生社团须修改章程的,应提前7个工作日报校团委审核备案。学生社团需要更换名称时,须向校团委申请,经同意,履行更名登记手续后,方可以新的名称开展活动。

第三十一条 学生社团注销:

1.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社团或持续一学期不开展活动的学生社团,校团委有权责令其停止活动,限期整改,经整顿无效,可取缔并追究该社团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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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3.分立、合并的。

4.连续两个学期社团人数在30人以下的。

5.由于管理混乱被责令停止活动或解散的。

6.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三十二条 学生社团在提出注销申请后,校团委将对其财务进行审核。审核期间,学生社团不得进行与审核无关的活动。学生社团应当自审核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校团委办理注销登记并向审批部门备案。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由社团负责人签名、指导老师或指导单位签名盖章并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广州市广播电视大学社团注销申请表》。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适用于广州电大校本部所有经合法程序审批成立的学生社团(学院、分校、工作站的学生社团由所在教学单位团组织参照本章程给予指导)。凡与本章程相抵触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三十四条 各社团原则上不挂靠社会上的社团,如各社团认为确有必要,须提出书面申请,由学校团委批准。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在广州电大团委。本章程的有关细则,校团委可以依据本章程制定具体的管理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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