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4日发(作者:尹俊)
对法规课程的认知和建筑工程监理制的浅谈
【引言】:在21世纪的法制社会,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掌握建筑法规、遵守建筑法规、应用建筑法规,培养学生在将来的实际工作中自觉抓住学习机会,获取相应的法律知识,以增强自己的竞争力,是建设法规课程背负的历史任务。
【正文】:
第一部分:对建筑法规课程的认识
本学期我在《土木工程建筑法规》课程上学习了《建筑法》、《合同法》、《招标投标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理》等法律法规,其中主要学习了《建筑法》和《招标投标法》。
一.《建筑法》主要内容
目的: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
主要规定:(1)《建筑法》第十二条规定,从事建筑施工、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相关执业资格的技术人员、相应的技术设备和法律法规的其他条件。(2)第十四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技术人员应取得相应合法的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规定范围了从事建筑活动。(3)第十六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合法的资质证书。(4)第三十六、三十八条规定,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编制安全技术措施。(5)第五十九条规定,建筑施工必须严格按照各项规定对建材、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不得使用。
二.《招投标法》的主要内容
目的: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制定本法。
主要规定:(1)第九条规定,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审批手续行审1 / 8
批手续,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2)第十六条规定,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并在公告中载明相关的各项信息。(3)第二十六条规定,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和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4)第四章规定,开标评标必须按照相应章程和规定进行,否则结果不和法,需重新行评标开标过程。
三.目前我国招标投标制度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思路
问题:
1. 陪标现象:由于现今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还没有完全从“计划”为中心转移到以“项目”为中心.一些部门滥用权利,将建设工程内定给某些施工单位中标,其他单位只是陪衬;或者是投标人之间进行串标,相互约定提高或压低投标报价,而获取中标资格,使招投标成为徒具形式的空壳,无法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2. 承包单位转包问题:“转包”现象的存在是现今“豆腐渣工程”存在的一个根源。有的企业中标后,直接转包或违法分包给其他单位,从中收取管理费,以包代管,而对工程质量、安全不从事管理、不负责任。这种转包的现象,使得一些资质不够,没有施工经验的企业,进入施工现场,为质量安全问题埋下隐患。
3. 评标办法不够科学,专家水平有待提高:目前我们还没有建立起一套科学的评标办法,以至于有些单位,单纯着重报价高低,且整个评分方法重定性评分,轻定量评分.专家评标水平和职业素质有待提高。
4. 对招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违纪现象执法监察力度不大。
5. 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有待进一步规范:由于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管方式,已由审批管理依法改变为过程监督,依法登记备案和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招投标工程的操作都由招标代理机构来完成。由于我国招标代理业务起步晚,招标代理市场发育尚不完善,一些相关的配套制度还不健全,致使一些代理机构在实际工作中缺乏自律,步入误区,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帮助业主选择有倾向性的选择中标单位的结果。其次对于代理机构的工作成果,还没有一个很好的可操作、量化的评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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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进及完善思路:
1. 统一政策法规,促进招投标标准化、规范化。目前,与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的政策法规体系主要由《建筑法》、《招标投标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组成,这些法律法规大多缺乏统一的实施细则和管理规定,对招投活动的规定不尽一致,不利于统一规范管理。应进一步加强立法和制度建设,增加现有法律法规相配套的实施条例或管理规定,实现全国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运行体制机制的标准化、规范化。同时,应按照“下位法遵循上位法”原则,及时清理不符合、不适应招投标市场发展要求的法规规章,避免政策不一、政出多门。
2. 完善监管体制,强化招投标的监管效力。多头管理、同体监督是招投标行政监督中的突出问题和难点问题。要在《招标投标法》增加进一步理顺和完善招投标监管体制的有关内容,在现有基础上,将政府设立的招投标管理机构、监察部门、发改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招投标市场的职能职责进行合理区分,明确项目监管和执法的主体,对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招投标活动实行“各负其责,互相监督”的管理机制。同时,为避免“同体监督”,项目投资人为行业主管部门或其关联机构(工程指挥部、公司等)的,该项目招投标监督工作应由政府统一的招投标管理机构和监察部门主要负责,由此形成综合监管和行业监管相结合的招投标监管模式。
3. 健全配套法规,增强招投标的可操作性。针对《招标投标法》其招投标其他有关法规制度在表述时规定过于原则化且难于执行的状况,要通过进一步明晰概念内涵和施行细则,使其更加科学化、具体化,避免产生歧义和漏洞。如,在第四条规定中,虽对化整为零等规避招标行为进行了约束,但并未对“化整为零”和其他规避招标的行为进行有效界定,不便于实际操作,应将具体界定方法在条款中进行细化和明确。第三十七条是对评标委员会组成及其成员资格的规定,在实际操作中,由于业主评委的过多参与导致其操纵评标结果的可行性加大。因此,应考虑对业主评委的数量进行强制性规定,同时可参考目前部分地区在全3 / 8
部或部分大型政府投资项目中取消业主评委的成功经验,对评委会的组成规定和评委纪律进行细化。
4. 明确中心地位,推动交易市场的良性运作。交易中心既是有形建筑市场的管理机构,也是招投标活动的重要平台和载体,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由于法律地位不明确,各地交易中心呈现出不同的发展态势,这种不规范统一的模式,不利于资源整合利用,不利于事业发展,其法律地位迫切需要从法律上予以明确。交易中心所承担的不仅是项目开评标活动的保障服务工作,更重要的是要建立和完善招投标活动的场内管理办法、交易程序,确保项目交易过程的程序合法、秩序规范,其应当同时成为招投标活动的管理者、现场见证者和监管方,为确保项目公平、公正进行发挥应有的作用。同时,根据中央《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精神,“按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要实行统一进场、集中交易、行业监管、行政监察”,因此,为推进非国有投资工程建设招标项目依法运作、规范交易,该类项目尤其是涉及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的,应当进入交易中心进行集中交易和监管。
第二部分:建筑工程监理制的浅谈
为了防止建筑质量低下,建设成本高等问题的出现。在吸收国际经验的基础上,我国与1988 年正式在建设市场实行建筑工程监理制,过去二十多年的实践证明,这种机制极大的推动了我国建筑市场的发展,对于提高工程质量、降低工程成本都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但是任何一种机制都有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现行的建筑工程监理制还是有不合理的地方,在此本人就简单的论述一下:
一.建筑监理市场存在的问题
在过去二十多年的实践中,我国的工程监理制度得到了长足的进步和发展,但是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影响了我国建筑工程市场的发展。这些问题主要有:
(1)监理人员素质不高,管理水平低。有研究表明,
我国通过建设监理资格考试并注册上岗的人员只占所有通过考试人员的一半左右,另一半通过考试的人员多在设计院或者从事教学工作,并未上岗。随着国内基础建设项目的蓬勃开展,已有的工程监理人员在素质和数量上都无法满足监理工作的需要。为了弥补缺口,一些监理公司对原有的工程设计或者建筑施工人员4 / 8
进行短期培训后,让其上岗担任工程监理人员,甚至一些监理公司直接任用未经专业培训的人员担任工程监理。这些监理人员往往缺乏工作使命感、怠慢工作,信念不够扎实,对工程监理认识不到位,专业知识亦有不足,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能力不强,缺乏合理有效的管理方法和手段。即使是一些经过从业资格考试的工程监理人员,其专业知识也已日渐不能满足现代化工程监理的需要,突出表现在其对经济、管理、法律等知识的缺乏,与国际水平的工程监理还有相当的差距。
(2)监理市场不规范。
这突出表现在一下几点:
一是地方保护阻碍了市场竞争。市场经济能极大提高效率的原因就是竞争促进了各市场主体不断应用科技,提高自身服务水平,从而在竞争中占得先机。效率不高,产品和服务水平低下的企业往往被市场淘汰。在工程监理市场中,一些地方政府为了保护本地企业,规定只有在当地注册的监理企业才能在当地开展业务,蓄意阻断竞争。这种行为实际上是在保护落后,阻碍了市场对资源的优化配置。
二是自主监理、同体监理等不规范现象普遍存在,一些业主单位为了片面降低成本,聘用与自身有关联的监理单位,从而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无法发挥独立的监理单位对工程施工的监督作用。
三是工程监理往往狭隘被理解为“质量监理”。国际通行的监理制度是工程监理以专业化的服务对建筑工程进行全程参与。他们具体服务的业务范围已逐步扩展到为业主提供投资规划、投资估算、价值分析,向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提供费用控制,项目实施中进行合同管理、进度、质量、成本控制、付款审定等。而在我国目前的市场条件下,工程监理往往被狭隘理解为“质量监理”,工程监理机构大多数情况下并没有参与到其他更具增加值的建筑咨询服务中去。在实际工程监理工作中,监理人员只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对于其他的重要环节比如施工安全往往都不予重视,业主也并不希望工程监理人员参与到施工安全等其他环节。
四是监理费用过低。我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建筑建设工程监理必须实行招标。实行招标制固然能够杜绝漫天要价,实现优胜劣汰,但是目前5 / 8
我国监理市场竞争激烈,为了中标,一些监理公司不得不压低价格,使得实际工程监理收费低于应有的收费标准。过低的监理费用造成现场监理人员待遇低,无法吸引到或者留住优秀人才从事监理工作;监理收费低也影响到了监理工作的正常开展,为了压缩成本,监理公司不得不少降低监理工作质量,形成了恶性循环。
二. 解决存在问题的对策分析
通过对上述存在问题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的建设监理市场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在立足我国实际国情和借鉴国外有益经验的基础上,本文提出以下的建议和对策。
(1)严格建设监理人员资格准入制度,对现有监理人员加强培训,全面提高建设监理人员的业务素质。西方发达国家的监理工程师一般都要通过三到五年的学习,三年以上的实习,考试,实践的过程才能获得资格证书。通过这样严格的程序培养出来的监理工程师往往业务素质扎实,不但懂技术也精通法律和管理等。相比之下,目前我国监理工作人员在业务素质上与国际水平还有一定的差距。因此,应该严格监理人员的资格准入制度,要求监理人员持证上岗,坚决杜绝无证人员上岗。对现有的监理人员应该加强培训,强化业务素质,加强经济、管理、法律等方面的培训,培养一批具备国际水平的高素质监理人员。
(2)加强对工程监理人员的伦理道德培训,依法清除害群之马。针对目前有的监理工作人员怠于工作,工作中收受建筑方好处而对施工中的问题视而不见的现象,应该加强对工程监理人员的伦理道德培训。美国土木工程学会规定了监理工程师的道德准则,其核心内容强调了“正直、公平、诚信、服务”;日本咨询工程师协会制定了咨询(监理)工程师《职业行为规范》,其基本原则是坚持监理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中立性、服务性。我国也应当指定监理工程师职业准则,加强对监理人员的伦理道德培训,使其能够坚决拒绝各种不正之风,认真的做好监理工作。同时,应当加强执法检查,及时发现那些收受好处的监理人员,依法予以严惩,震慑其他不法分子。
(3)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制止不正当的价格竞争。国际上监理费用的额度和价位比较高,通常情况下约占工程总造价的1%到4%之间,比如美国收取3%~4%,德国收5%(含工程设计方案费)。合理的收益有助于监理公司吸引高素质人才,6 / 8
更新自身技术设备,加强业务培训,对于监理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在目前的监理招标中,一些监理企业恶意报低价排挤竞争对手,收取的监理费低于成本,使其无法保证监理工作的质量。因而,相关部门应当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合理估算监理工作成本,在此基础上制定监理收费的最低标准,禁止监理企业低于此标准参与投标。这有助于规范监理招投标活动,使得监理企业之间的竞争不仅体现在价格上,更体现在服务水平上。只有提供高水平的服务才能够在市场上赢得一席之地。
(4)规范监理市场秩序。首先要打破地域性保护。有关部门应该重视监理市场的地域性封锁现象并且及时予以查处,恢复市场的有序竞争,只有这样才能做到优胜劣汰,合理配置资源。其次,必须严厉查“同体监理”,严禁在一个经营实体内搞设计、施工、监理“一条龙”作业。具体举措是要求监理单位必须是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对“同体监理”,一经查出,必须给予严厉处罚,只有这样才能逐步规范监理市场。
(5)强化监理的深度,扩展工程监理的业务范围。必须打破将工程监理等同于“质量监理”的狭隘理解。在加强质量监理的同时,强化监理深度,对于施工中的其他重要环节比如施工安全等必须加强监督,改变目前安全事故频发的状况。同时,各个监理企业也应当及时调整自身的经营范围,加强对建筑工程进行全程参与,提高自身的竞争力。监理企业应培养自身在于工程的在其他环节比如投资规划、估算、合同管理、成本控制、付款审定等方面的专业能力,积极介入这些高附加值的环节将能够极大的提高监理企业的盈利水平,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结语】:
通过对《土木工程建设法规》课程的学习,使我学会了如下知识:
1.了解建筑法规的基本概念和各种表现形式,掌握基本建筑法规知识和理论。
2.能正确运用所学习的建筑法规指导实际工作,具备解决工程建设中相关法律问题的基本能力,并遵守建筑法规的规定。
3.培养自己的工程建设的法律意识、严谨的工作态度和良好的团队合作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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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3]刘洁《. 关于建筑工程安全监理的相关问题探讨》.今日科苑.2007(14).
[4]谢宝利.《浅谈工程建设监理之“现状”与思考》.建筑科技与经济.2009(1).
[5]黎良辉.《当前我国建筑工程监理机构面临的问题与解决办法》.华章.2008(9).
[6]杨枫.《浅谈建筑监理与国际接轨》.《哈尔滨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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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4-03-14 14:29:2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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