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1日发(作者:阎学晶)
ⅩⅩ证券融资融券业务逐日盯市、追加担保物与强制平仓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融资融券业务逐日盯市、追加担保物与强制平仓的管理,明确盯市、追加担保物,规范平仓操作,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内部控制指引》、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有关规定与公司相关制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融资融券业务管理总部负责对客户信用账户进行逐日盯市,发送追保通知,制定强制平仓预案,执行强制平仓。营业网点参照融资融券部盯市流程负责本部门融资融券客户的实时盯市并辅助融资融券业务管理总部做好客户通知与提醒等相关工作,融资融券业务管理总部对营业网点履行通知情况进行监督。
合规与法律事务部下设的风险管理部负责对风险事项通知履行情况、强制平仓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公司对客户信用账户资产的维持担保比例设置提取线〔300%〕、警戒线〔150%〕、平仓线〔130%〕、清偿线〔110%〕。
第二章 逐日盯市
第四条 融资融券业务管理总部对以下事项进行逐日盯市:
〔一〕客户维持担保比例的变动情况;
融资融券业务管理总部和营业网点对客户担保物价值、客户融资- 1 - / 17
融券负债与维持担保比例进行实时监控,属于事中风险控制。维持担保比例参照下列公式计算:
维持担保比例=〔现金+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融资金额+融券证券数量×当时市价+利息与费用总和)
根据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下表中标示为“N〞〕的不同变化将客户信用账户按照安全、正常、警戒、平仓、清偿五种状态区分管理。
信用账户风险状况
警示指标 措施
客户除可进行正常的融资融券交易外,安全 300%〔提取线〕<N 还可进行担保物转出。担保物转出后,N不得低于300% 。
150%〔警戒线〕<N≤300%
正常 客户可进行正常的融资融券交易。
警戒
130%〔平仓线〕<N≤150%
客户可进行正常融资融券交易,但需提醒客户关注信用账户风险。建议客户追加担保物维持正常担保比例。
客户只能执行担保物转入,不能出借资平仓
110%〔清偿线〕<N≤金。客户须在T+2日内追加担保物维持130% 正常担保比例,否则公司将对账户进行强制平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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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应在T日补缴担保物,日终清算后N低于清偿线时,客户直接进入清偿状态,公司T+1日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账户进行强制平仓。
清偿 N≤110%
客户在交易时间内维持担保比例低于或等于平仓维持担保比例,但当日收盘后提升至平仓维持担保比例之上,客户暂不需要追加担保物,但列入重点监控。当日收盘后营业网点融资融券业务专员应当提示客户注意风险。
〔二〕公司信用总额度实际使用情况;
〔三〕全体客户、单一客户和单一证券的融资、融券的金额占公司净资本的比例,全体客户、单一客户融资对单只证券的持仓规模与该证券流通股本的比例;
〔四〕单个客户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停牌、退市、权益分配、要约收购、被调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等相关变动信息;
〔五〕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折算率大幅调低情况;
〔六〕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调整情况;
〔七〕单个客户合同、交易到期情况;
〔八〕单个客户融资融券规模;
〔九〕单个客户信用等级、授信额度变化情况;
〔十〕公司认为应纳入实时盯市监控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条 监控流程如下:
〔一〕融资融券业务管理总部逐日盯市岗每日9:00登录融资- 3 - / 17
融券交易系统,检查上一日风险或异常事项处理在系统中的留痕是否异常。
〔二〕融资融券业务管理总部逐日盯市岗至少每隔30分钟刷新、查看融资融券交易系统的“风险监控—预警情况〞清单。
〔三〕融资融券业务管理总部逐日盯市岗在盯市日间发现客户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处于清偿线以下,应当与时以电子、手机短信或邮寄等方式向客户与所开户营业网点送达《追加担保物通知2》〔见《ⅩⅩ证券融资融券业务通知与送达实施细则》附件四〕,营业网点以录音 、现场沟通、公告等方式配合通知客户只能在当天执行以现金、证券等方式追加担保物。日终清算后维持担保比例仍低于清偿线时,客户直接进入清偿状态,融资融券业务管理总部T+1日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账户进行强制平仓。
〔四〕融资融券业务管理总部逐日盯市岗在T日15:00点查看“风险监控—预警情况〞清单时,发现客户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警戒线时,即时以电子、手机短信或邮寄等方式向客户发出《关注维持担保比例通知》〔见《ⅩⅩ证券融资融券业务通知与送达实施细则》附件一〕,并通知客户开户营业网点以录音 、现场沟通或公告等方式配合通知客户,提醒客户注意信用交易账户担保物变化情况,必要时提高维持担保比例,否则我公司有权对其总授信额度调低10%。
〔五〕融资融券业务管理总部逐日盯市岗在T日15:00点查看“风险监控—预警情况〞清单时,发现信用交易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 4 - / 17
于平仓线时,即时以电子、手机短信或邮寄等方式向客户发出《追加担保物通知1》〔见《ⅩⅩ证券融资融券业务通知与送达实施细则》附件三〕,并通知客户开户营业网点以录音 、现场沟通或公告等方式配合通知客户只能执行担保物转入,不能出借资金。客户须在T+2日内(T日为客户账户低于130%维持担保比例的交易日)以现金、证券等方式追加担保物,或者以自行平仓方式偿还融资融券债务。
〔六〕当信用交易账户维持担保比例T日出现低于平仓线〔130%〕、客户未在T+2日日终清算后提高信用交易账户维持担保比例达到150%时,融资融券业务管理总部将于T+3进行平仓操作。
〔七〕融资融券业务管理总部在每天收市后,对日间触发预警、触与交易控制上限的相关监控指标情况进行统计,建立台账。打印《期末低于最低维持担保明细》,列明当日低于正常维持担保比例客户、其融资〔券〕规模与资产总值、近四日客户维持担保比例;并打印《客户维持担保比例跟踪表》,列明前一日低于正常维持担保比例客户、资产情况、补仓情况并报备风险管理部。
第六条 融资融券业务管理总部对持有异常情况证券、交易异常的账户进行监控,按照《ⅩⅩ证券融资融券业务标的证券、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和担保物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必要时对相应账户采取强制平仓操作。
1、异常情况证券有以下情形:
〔1〕标的证券
暂停交易、被调出标的证券范围、预定终止上市或涉与收购情形、- 5 - / 17
发生权益分配。
〔2〕可充抵保证金证券
暂停交易、被调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预定终止上市或涉与收购情形等。
2、融资融券业务管理总部对交易中出现以下情形的,作为异常交易予以重点关注,并在必要时向客户与所开户营业网点送达《关注担保物、标的证券特殊事项的通知》〔见《ⅩⅩ证券融资融券业务通知与送达实施细则》附件二〕,要求营业网点提醒客户或限制客户交易。
交易异常情形如下:
〔1〕单一账户/所有信用账户在单只标的证券的融资余额〔融券余量〕占标的证券的可流通市值〔可流通量〕比例较大的;
〔2〕单一账户/所有信用账户在单只标的证券的融资买入量〔融券卖出量〕占标的证券当日总成交量比例较大的;
〔3〕同一客户开立的普通账户与信用账户在单只标的证券的合计买入量〔卖出量〕占标的证券当日总成交量比例较大的;
〔4〕同一客户开立的普通账户与信用账户进行日内反向交易行为的;
〔5〕涉嫌关联的信用账户、普通账户之间频繁或大量进行交易的;
〔6〕公司自营证券账户与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持有的证券之和占该证券可流通量比例较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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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可能对标的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披露前,大量进行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行为的;
〔8〕标的证券发行人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等内幕人员进行标的证券融资融券交易行为的;
〔9〕公司进行大量、集中平仓交易的;
〔10〕证券交易所和公司认定的其它异常交易行为。
第七条融资融券业务管理总部、营业网点应当采用系统留痕、录音、留存书面记录等方式对通知客户追加担保物等风险事项予以记录保存。
第八条营业网点通知客户追加担保物后,应当向融资融券业务管理总部反馈通知送达情况和客户追加担保物的承诺情况,并记录在案。
第九条 融资融券业务管理总部逐日盯市岗应当对客户追加担保物或者自行平仓的情况进行监督、记录。营业网点于T+2日收市后,制作客户《追加担保物到账统计表》〔附件一〕交融资融券业务管理总部存档。
第十条 对于客户信用账户资产的维持担保比例线为平仓线但尚未进入强制平仓程序的客户账户,系统将自动限制客户的融资买入、融券卖出、普通买入等交易权限,客户只能执行担保物转入等交易权限。
第三章 强制平仓
第十一条平仓的启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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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下述情况下,融资融券业务管理总部有权对客户信用账户实施强制平仓:
〔一〕T+1日开市前客户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处于清偿线或以下的〔T日:清算后客户信用账户处于清偿状态的交易日〕;
〔二〕T+2日日终清算后客户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仍处于警戒线或以下的〔T日:清算后客户信用账户首次处于平仓状态的交易日〕;
〔三〕客户融资融券合同到期,债务未能偿还;
〔四〕客户融资融券交易到期,债务未能偿还;
〔五〕司法机关依法对客户信用账户中记载的权益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强制执行措施的;
〔六〕客户融入证券发生要约收购,客户未能按照合同约定与时提前了结融券交易的;
〔七〕客户融入证券公告终止上市,客户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前了结融券交易的;
〔八〕出现其他法定或约定情形,需要提前解除或终止合同时,客户尚有未清偿债务的。
第十二条 平仓范围
〔一〕属于第十一条〔一〕〔二〕情形的,平仓至投资者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150%以上;
〔二〕属于第十一条〔三〕、〔五〕、〔八〕情形的,平仓范围以能满足投资者所欠公司债务为下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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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属于第十一条〔四〕情形的,平仓范围以到期交易为限;
〔四〕属于第十一条〔六〕情形的,平仓范围以发生要约收购的客户融入证券为限;
〔五〕属于第十一条〔七〕情形的,平仓范围以发生公告终止上市的客户融入证券为限。
第十三条平仓证券的顺序
原则上按照国债、其他债券、基金、股票的顺序进行,在同类证券中的平仓以折算率高低为顺序,折算率高的先执行;相同折算率的证券按其所持证券市值大小为顺序,市值大的先执行。融资融券业务管理总部可视市场状况进行调整,可实现是最高原则。
第十四条平仓数量和金额
〔一〕融券平仓数量
融券平仓买入证券数量一般应等于应收融券数量。如果应收融券数量包含零股的,零股部分以一手记。
〔二〕融资平仓金额
融资平仓卖出证券所得金额高过融资债权部分原则上不得超过融资债权的25%,即平仓金额以客户当次需偿还公司债务的125%为上限。
第十五条 平仓委托价
〔一〕委托方式:
##市场:原则上采用“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委托〞的市价委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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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原则上采用“对手方最优价格申报〞。
〔二〕平仓期间因价格涨跌停板限制或者其他市场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原则上不超过接到指令的第一个交易日〕完成全部强制平仓的,其剩余强行平仓数量顺延至下一交易日继续执行;
〔三〕实施平仓期间如果遇到客户信用账户中的证券处于暂停交易状态,致使无法继续实施强制平仓措施时,融资融券业务管理总部将处理后续债务,其中,对于融券卖出证券的债务,通过以下现金补偿方式了结:
1、暂停交易证券属于沪深 300 指数成分股的,现金补偿金额=暂停交易前一交易日收盘价×暂停交易前一交易日融券数量余额×沪深 300 指数同期涨跌幅。
2、暂停交易证券非沪深 300 指数成分股的,现金补偿金额=暂停交易前一交易日收盘价×暂停交易前一交易当日融券数量余额×相应中证协基金行业股票估值指数同期涨跌幅。
协商不成的,则进入问题授信处理。
第十六条平仓发起与执行
〔一〕属于第十一条〔一〕、〔二〕、〔三〕、〔四〕情形的,系统自动生成平仓预案,逐日盯市岗根据当时市场情况对平仓预案进行适度调整,平仓内控岗复核后,交融资融券业务管理总部负责人审批。审批通过的,平仓内控岗在规定时间内执行强制平仓。
〔二〕属于第十一条〔五〕、〔六〕、〔七〕、〔八〕情形的,逐日盯市岗手工生成平仓预案,平仓内控岗复核后,交融资融券业务管理总- 10 - / 17
部负责人审批。审批通过的,平仓内控岗在规定时间内执行强制平仓。
第十七条强制平仓执行时间:
〔一〕符合第十一条〔一〕情形的,T+1日执行强制平仓指令〔T日:清算后客户信用账户处于清偿状态的交易日〕。
〔二〕符合第十一〔二〕情形的,T+3日执行强制平仓指令〔T日:清算后客户信用账户首次处于平仓状态的交易日〕。
〔三〕符合第十一条〔三〕、〔四〕情形的,原则上合同、交易到期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执行平仓指令。
〔四〕符合第十一条〔五〕、〔八〕情形的,《平仓申请书》〔附件二〕最终审批后与时执行平仓指令。
〔五〕符合第十一〔六〕情形的,预受要约截止日前第五个交易日执行平仓指令。
〔六〕符合第十一条〔七〕情形的,公司在标的证券终止交易公告日起的第四个交易日直接进行强制平仓操作。
第十八条平仓结果报告
〔一〕平仓内控岗应记录平仓操作行为和平仓操作结果,制作《强制平仓报告》〔附件三〕和《每日强制平仓报表》并于平仓结束当日反馈至逐日盯市岗。
〔二〕逐日盯市岗应在《强制平仓报告》签署意见,上报融资融券业务管理总部负责人审核确认,同时向合规与法律事务部报备。
第十九条强制平仓执行后当日融资融券业务管理总部制作《强制平仓结果通知》通知客户与所开户营业网点,营业网点须在下一个交- 11 - / 17
易日开市前以录音 、现场沟通、公告等方式配合通知客户,并对通知时间、通知内容予以留痕。
第二十条客户的平仓记录将作为不良信用记录载入客户信用档案,必要时公司启动调减授信额度流程。
第二十一条强制平仓所得资金和证券优先偿还客户向公司融资融券所产生的罚息、证券交易税费、融资利息和融券费用、借入的资金或证券,剩余的资金和证券留存客户账户。
第二十二条客户账户内的担保物被全部执行强制平仓后,仍不足以偿还客户向公司融资融券所产生的债务和罚息的,由营业网点先向客户进行追索,客户拒不足额偿还融资融券所产生债务和罚息的,由融资融券业务管理总部向合规与法律事务部提交书面报告,由合规与法律事务部负责通过法律途径向客户继续追索。
第二十三条因市场原因导致强制平仓指令未能成交,融资融券业务管理总部平仓执行岗可于下一个交易日继续执行,直至强制平仓完成。两天或两天以上完成的,须将执行情况以书面形式说明。
第二十四条 融资融券业务管理总部平仓执行岗在强制平仓中发生交易差错,须于当日向部门负责人提交交易差错报告,按照《融资融券业务差错处理指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融资融券业务管理总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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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担保物到账统计表
营业部名称: 填表时间:
担保物市值
〔万元〕
追加账户
负债
〔万元〕
追加证券追加证券追加 追加 后维客户##
信用证券信用资金维持截止 担保时间
比例〔%〕
数量 金额 到帐 持担〔股〔万时间
保比例〔%〕
账户
账户
代码
名称
〕
元〕
附件2:
经办人: 审核人:
ⅩⅩ证券融资融券客户平仓申请书
客户##
维持担保比例
达到强制平仓条件时间
信用证券
账户
资产余额
年月日时
信用资金
账户
负债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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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客户已满足下述第类平仓条件:
1、T+1日开市前客户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处于清偿线或以下的〔T日:清算后客户信用账户处于清偿状态的交易日〕;
2、T+2日日终清算后客户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仍处于警戒线或以下的〔T日:清算后客户信用账户首次处于平仓状态的交易日〕;
3、客户融资融券合同到期,债务未能偿还;
4、客户融资融券交易到期,债务未能偿还;
5、司法机关依法对客户信用账户中记载的权益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强制执行措施的;
6、客户融入证券发生要约收购,客户未能按照合同约定与时提前了结融券交易的;
逐日盯市岗意见
7、客户融入证券公告终止上市,客户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前了结融券交易的;
8、出现其他法定或约定情形,需要提前解除或终止合同时,客户尚有未清偿债务的。
据此,本人建议于年月日时起对该信用账户进行强制平仓操作。
平仓范围与平仓操作为:
□平仓成交金额能满足客户所欠公司债务为下限,最高不超过客户所欠公司债务的125%。
金额为__________元。平仓内控岗按以下顺序平仓:
序号
1
2
3
买卖方向
证券代码
数量
□对出现特殊事项的融入证券进行平仓。
平仓券种为:________,数量为:___________。
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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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融券业务管理总部负责人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3:
ⅩⅩ证券融资融券客户强制平仓报告
年 月 日
客户##
信用证券账号
平仓前账户资产〔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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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仓前账户负债〔万元〕
营业网点
平仓前维持担保比例〔%〕 平仓时间
1、T+1日开市前客户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处于清偿线或以下的〔T日:清算后客户信用账户处于清偿状态的交易日〕;
2、T+2日日终清算后客户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仍处于警戒线或以下的〔T日:清算后客户信用账户首次处于平仓状态的交易日〕;
3、客户融资融券合同到期,债务未能偿还;
4、客户融资融券交易到期,债务未能偿还;
5、司法机关依法对客户信用账户中记载的权益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强平仓原因
制执行措施的;
6、客户融入证券发生要约收购,客户未能按照合同约定与时提前了结融券交易的;
7、客户融入证券公告终止上市,客户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前了结融券交易的;
8、出现其他法定或约定情形,需要提前解除或终止合同时,客户尚有未清偿债务的。
时间
平仓交易记录
证券代码 买卖方向
证券数量〔股〕
平仓完成时间
平均价格〔元〕 成交金额〔万元〕
账户负债〔万元〕
平仓金额〔万元〕
平仓后信用账户情况 账户资产〔万元〕
维持担保比例〔%〕
平仓完成情况
未完成平仓原因说明
〔 〕完成平仓 〔 〕未完成平仓
执行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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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日盯市岗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融资融券业务管理总部负责人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合规与法律事务部知会:
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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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4-03-11 07:30:1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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