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1日发(作者:王泽)
融资融券客户档案资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融资融券客户档案资料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并结合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客户档案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融资融券客户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公司签署《融资融券合同》,并在公司开立信用账户进行融资融券交易的客户。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部门和负责档案管理的部门,包括公司融资融券部、公司总裁办公室、各分公司和营业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融资融券客户档案资料包括三部分内容:一是指客户申请融资融券业务时所提交的各类信息资料,如身份证明材料、居住证明材料等材料;二是客户与公司签订融资融券合同时生成的各类文件资料,如客户授信确认书、融资融券合同、风险揭示书等;三是客户开立信用账户时所生成的各类文件资料,如账户注册表、三方存管协议、开户凭条、身份证复印件等。
第五条 融资融券客户档案资料的管理是指对融资融券客户档案资料进行的包括收集、整理、复核、移交、验收、归档、使用、保管、安全保密等相关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临时保管和归档保管两个方面:临时保管是指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总部各相关部门及各分公司和营业部在将融资融券客户档案移交公司档案管理中心之前,对存放于本部门的融资融券客户档案进行保管;归档保管是指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总部各相关部门及各分公司和营业部根据规定将融资融券客户档案资料移交归档至公司档案管理中心,并由档案管理中心按标准化程序对融资融券客户档案资料进行电子化处理,最终将融资融券实物客户档案存放于专业库房进行保管。
第六条 公司融资融券客户档案资料管理工作的目标是使公司系统内的融资融券档案资料管理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以高效率、便捷的服务方式满足各方的利用需求。公司对于融资融券档案资料的管理贯彻“确保安全、严格保密、合理存放、有效利用”的一般档案管理原则,同时制定了“本人签字、编号管理、按户立卷、四部统筹、一份不缺”的管理原则:
(一)本人签字:分支机构应确保由客户本人在《融资融券合同》等重要业务凭证上签字,严密防范法律风险。
(二)编号管理:《融资融券合同》的下发、接收、使用、作废、归档等都应以合同编号为基准进行统一管理,做到下发、使用、作废、归档等各环节账实相符,确保《融资融券合同》规范使用。
(三)按户立卷:融资融券客户档案管理应做到一户一卷,即一个融资融券客户办理业务涉及的相关档案材料应一并装入一个档案袋,以客户为单位进行整理、保管和归档。
(四)四部统筹:营运中心应将下发给各分支机构的合同对应编号区间通知融资融券部及总裁办档案管理中心,分支机构应以合同编号为基础准确记录使用情况,总裁办档案管理中心接收分支机构移交档案时应核实合同齐全情况,融资融券部应以合同编号为依据对合同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核查。
(五)一份不缺:分支机构应确保领用的《融资融券合同》一份不缺并及时移交总裁办档案管理中心,确保融资融券客户档案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及时进行归档和移交,确保包括《融资融券合同》在内的融资融券档案资料一份不缺。
第二章 融资融券客户档案的管理方式
第七条 总裁办公室是融资融券客户档案资料的综合管理部门,下设档案管理中心对融资融券客户档案资料实行统一管理。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相关部门和公司档案管理中心均需指定专人对融资融券客户档案资料进行管理。
第八条 融资融券部指定专人负责融资融券客户档案的临时保管工作,包括对客户档案资料进行造册登记,并编制一式两份的《融资融券客户明细清册》(附件一),以备档案移交时使用。
第九条 各分公司及营业部由信用账户管理岗位负责办理客户融资融券业务的申请和开户,由柜面主管或营运负责人对客户资料进行复核和保管。对临时保管的融资融券客户需编制一式两份的《融资融券客户明细清册》,以备档案移交时使用。
第十条 档案管理中心设立专门的融资融券档案工作组,对融资融券客户档案的完整性等进行核查,并负责融资融券客户档案的电子化处理和实物保管。
第三章 融资融券客户档案的保管
第十一条 各分公司及营业部在临时保管融资融券客户档案时应按规定与普通经纪业务客户档案严格区分存放,同一客户的业务申请资料、融资融券合同类资料和开户资料装入一个档案袋内,作为一组完整的客户档案并录入本单位的《融资融券客户明细清册》,同时在档案袋封面标明存档的内容信息标题。
第十二条 《融资融券客户明细清册》中需注明客户代码、客户姓名、所属机构代码及具体存档资料明细。明细清册一式二份,一份本部门留存,一份由接收单位留存,以备核查。
第十三条 各分公司及营业部对融资融券客户档案采用以客户代码顺序排列方式;档案管理中心按档案管理系统自动生成的正式归档号对融资融券客户档案进行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 档案管理中心对已接收和入库的融资融券客户档案按年度和接收顺序编制《融资融券客户档案入库记录》,纪录内容包括融资融券客户档案的接收时间、接收数量、原单位的客户档案编号及现对应的归档号和存放位置。
第十五条 对于融资融券客户的后续增、补档案,融资融券部、各分公司及营业部仍按上述方式进行编号保管并制作明细清册,同时需在档案袋右上角注明“增补”字样。补充的客户资料必须另行编制一式两份的《融资融券客户补充资料明细清册》,注明客户原上交档案的客户代码、补充资料的标题内容等,以便于档案管理中心后续的并卷处理。
第四章 融资融券客户档案的移交和接收
第十六条 各分公司及营业部对客户的业务申请材料、融资融券合同及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信用账户相关资料进行整理,将符合融资融券客户档案管理要求的档案资料定期移交至档案管理中心存管。
第十七条 根据各分公司及营业部的档案临时保管的实际情况,融资融券客户档案采用存量移交的方式,由档案管理中心统一发布上收融资融券客户档案的公告通知,公告通知中规定上收的时间及需上收客户档案的名单和所属机构。
第十八条 各移交/接收单位需填写《融资融券客户档案交接单》(附件二),交接单中写明移交/接收单位及机构代码(如有则注明)、移交/接收时间、移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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