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担保物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24-03-11 07:17:25 阅读: 评论:0

2024年3月11日发(作者:孔素瑛)

Ⅹ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担保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担保物的管理,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上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会员业务指南》、《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会员业务指南》等有关规定,以及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等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融资融券担保物的管理,包括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名单及其折算率的确定、调整及公告;融资标的证券和融券标的证券名单的确定、调整及公告;担保物的提交、补充和提取等。

第三条 客户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应当向公司提交符合规定的保证金,保证金可以公司认可的证券充抵;客户提交的保证金以及客户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的全部资金及前述资金、证券所产生的孳息等,整体作为客户对公司融资融券债务的担保物。

第四条 融资融券担保物应当全部存放在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公司为客户设立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台账,用于记录客户提交或向公司融资融券交易所形成的担保物。

第五条 融资融券业务部负责组织公司金融研究所、证券投资部等部门共同对融资融券标的证券、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及其折算率进行研究分析管理。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担保物管理的有关部门及各营业部。

第二章 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名单及其折算率的确定

第七条 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是指融资融券业务中,经证券交易所认可,可用于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包括在交易所上市的A股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债券

等。

第八条 公司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名单将在证券交易所公布的范围内,按照公司开展业务情况和风控管理需要筛选确定,并根据市场变化情况进一步调整。

第九条 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折算率是在计算保证金金额时,客户提交的作为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按其证券市值或净值折算为保证金的比率。公司计算保证金金额时,按照其证券市值计算。

第十条 金融研究所及融资融券业务部等部门通过建立折算率数量化模型(见附件一《标的证券名单范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及其折算率计算模型与选择方法》),对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进行综合评分,在不超过证券交易所公布的证券折算率标准的前提下,根据评分结果确定相应折算率:

一、 股票折算率

金融研究所从个股的流动性、波动性等方面分析选取指标,对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名单中的股票进行量化评分,即根据股票的各个评分指标所位于的不同区间或相应的取值,给予不同的分值,并将各指标得分加权加总,由此确定每只股票的总分值,在此基础上,参照折算率分值对应标准(具体见附件一《标的证券名单范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及其折算率计算模型与选择方法》),对处于不同分值区间的股票给予不同的初始折算率。

融资融券业务部从基本面、估值等方面,根据相关研究机构专业评价对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名单中的股票给予分类评级。分类评级以公司金融研究所行业研究员对股票的最新评级为主要依据,如金融研究所未覆盖股票品种,以外部评级机构的评价为参考指标,如金融研究所、外部评级机构均未覆盖的股票品种,则相应下调该股票折算率的一定档次。

融资融券业务部根据分类评级结果以及市场运行情况、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规模控制情况等因素,对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名单内股票的折算率进行相应微调。

二、 证券投资基金折算率

对于入选我司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上市交易型证券投资基金,金融研究所根据指数型基金和非指数型基金的不同特性建立各自适合的折算率模型,即指数型基金从基金的流动性、波动性等方面分析选取指标,通过量化模型,对每只指数型基金进行综合评分,并根据综合评分的排序情况,上调指数型基金的基准折

算率(具体见附件一《标的证券名单范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及其折算率计算模型与选择方法》),确定其初始折算率。其中,指数型基金的基准折算率即沪深300指数折算率,为沪深300成份股的股票折算率的加权和(计算权重采用沪深300指数成份股的对应权重);非指数型基金从基金的流动性、波动性等方面分析选取指标,对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名单中的非指数型基金进行量化评分,依据各个评分指标所位于的不同区间,给予不同的分值,并将各指标得分加权加总,由此确定每只基金的总分值,在此基础上,参照金融研究所和融资融券业务部确定的折算率分值对应标准(具体见附件一《标的证券名单范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及其折算率计算模型与选择方法》),对处于不同分值区间的非指数型基金给予不同的初始折算率。

融资融券业务部在初始折算率基础上,根据相关研究机构专业评价对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名单中的基金给予分类评级。分类评级以公司金融研究所基金研究员对每只基金的最新评级为主要依据,如金融研究所未覆盖基金品种,以最新外部评级机构的评价为参考指标,如金融研究所、外部评级机构均未覆盖的基金品种,则相应下调该基金折算率的一定档次。

融资融券业务部根据分类评级结果,再结合融资融券市场整体情况、公司规模控制情况等因素,对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名单内基金的折算率进行相应微调。

三、 债券折算率

金融研究所、融资融券业务部对于不同种类的债券,设定不同的折算率。试点期间,国债的折算率为90%,其他上市债券的折算率根据其信用评级确定,但不高于70%。具体见附件一《标的证券名单范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及其折算率计算模型与选择方法》。

第十一条 据【第八条】、【第十条】所规定的计算与选择后,融资融券业务部将拟定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名单、折算率等内容形成相关报告,报融资融券业务审核委员会审批(附件二《融资融券业务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及其折算率审批表》)。

第三章 标的证券名单的确定

第十二条 标的证券是指在融资融券业务中,经证券交易所认可,客户可融

资买入或融券卖出的证券。标的证券应当在公司确定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名单范围内筛选,其中,可融券标的证券应当是公司“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下实际持有、并经过融资融券业务审核委员会批准可以作为融券标的证券名单范围内的证券。

第十三条 金融研究所在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名单范围内,结合证券品种的内部评分、行业环境、成长性等因素,设置一定比率的折算率作为筛选标准(具体见附件一《标的证券名单范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及其折算率计算模型与选择方法》),融资融券业务部用此标准初选可作为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标的证券。

第十四条 融资融券业务部将公司拟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标的证券的名单,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形成公司拟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标的证券的名单,报融资融券业务审核委员会审批(附件三《融资融券业务标的证券范围审批表》),审批通过的融资融券业务标的证券的名单需报风险管理部入库备案。

第十五条 融资融券业务部将融资融券业务审核委员会审批通过的融资融券标的证券名单,转交合规管理部进行合规性审查。合规管理部依据信息隔离墙、限制清单等相关要求,提出合规性审查意见。融资融券业务部依据合规管理部的审查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形成最终融资标的证券公告名单。

第十六条 证券投资部根据公司整体证券投资策略的安排及融资融券业务审核委员会审批通过的融资融券标的证券名单,选择“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科目下可出借并用于融券的证券品种,明确可借出数量及可借出期限,形成可借出证券清单(格式见附件四:《融资融券业务可融证券审批表》),提供给融资融券业务部。融资融券业务部依据合规管理部的审查意见及证券投资部提供的可借出证券清单,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融资融券业务委员会审批,形成最终可融券标的证券公告名单。

第四章 标的证券、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名单及其折算率调整及处理

第十七条 标的证券、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及其折算率的调整根据不同的发起主体分为外部调整与内部调整。

第十八条 外部调整为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发起的调整或证券品种出现重大事项及交易异常引起的调整,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述情况:

一、 证券交易所将某一证券调出标的证券、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且该证券在公司相应范围内的,融资融券业务部根据证券交易所公告进行相应调整;证券交易所将某一证券折算率下调,且低于公司对该证券所公布的折算率的,融资融券业务部根据证券交易所公告进行相应调整;

二、 证券交易所公布的标的证券范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及折算率调整,

除上述第【一】种情况的,金融研究所应就证券交易所调整内容出具意见,融资融券业务部参考金融研究所意见作出调整;

三、 标的证券连续停牌超过 30 个自然日的,于30个自然日后的下一交易日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同时折算率调整为0;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连续停牌超过30个自然日的,于30个自然日后的下一交易日将其折算率调整为0;

四、 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被实施特别处理的,自该证券被实行特别处理当日起将折算率调整为0;标的证券被实施特别处理的,自该证券被实行特别处理当日起将其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折算率调整为0;

五、 标的证券出现要约收购、终止上市、吸收合并的,自发行人作出相关公告当日起将其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

第十九条 内部调整为融资融券业务部及公司各相关部门根据业务情况发起的调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一、 融资融券业务部根据市场情况、实时监控、金融研究所的相关评估报告等情况提出的调整意见:

(一)融资融券业务部每月根据市场情况、金融研究所(含外部评级机构)对证券品种的最新评级、融资融券业务规模控制情况等,对标的证券、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及其折算率提出的调整意见;

(二)融资融券业务部根据实时监控情况,因融资融券业务集中度预警需要,对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及标的证券的范围提出的调整意见;

(三)在市场整体状况或单只证券的市场价格、基本面等发生重大变化时,融资融券业务部对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名单、标的证券名单范围及折算率提出的调整意见。

二、 证券投资部根据实际业务情况,对可融证券的证券品种、借出数量、借出期限提出的调整意见;

上述调整不得超出交易所证券名单范围、不得高于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折算率水平。

第二十条 金融研究所每月应重新评定标的证券品种、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品种;出具标的证券名单、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名单及其折算率评估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 证券市场情况综述;

二、 根据行业结构、市盈率水平、流动性、波动性等指标,以及市场整体情况,对标的证券范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折算率分布等情况进行评估;

三、 当前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评级标准、标的证券评选标准涉及的指标基准参数的最新数据、最新评级结果;

四、 对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评选标准、标的证券评选标准,包括指标体系、指标基准参数的调整建议;

五、 对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及折算率模型的调整建议;

六、 对标的证券范围的调整建议。

第二十一条 融资融券业务部每月应总结融资融券交易情况、总体风险情况,并参考金融研究所(含外部评级机构)的最新研究报告及相关调整意见,出具融资融券业务情况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 本月标的证券品种交易情况;

二、 本月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品种持仓情况、整体折算率水平;

三、 标的证券最新分类评级结果、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最新分类评级结果;

四、 对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评选标准、标的证券评选标准,包括指标体系、

指标基准参数的调整意见;

五、 对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及折算率水平的调整意见;

六、 对标的证券范围的调整意见。

第二十二条 证券投资部视具体业务情况,调整可供融券的证券品种、借出数量、借出期限,内容包括:

一、 可供融券的证券品种、借出数量、借出期限的相关调整内容;

二、 申请调整的原因。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项及【第十九条】规定的调整,公司

相关部门的调整意见与融资融券业务部协商后,由融资融券业务部汇总调整意见,转合规管理部依据信息隔离墙相关要求进一步审核后,拟定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相关调整报告,报融资融券业务审核委员会审批(附件五《融资融券业务担保物标准参数调整审批表》)。审批通过的融资融券业务标的证券名单的相关调整情况须报风险管理部入库备案。

第二十四条 被调整出标的证券及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的,分情形按下述办法处理:

一、 被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的证券,在公告发布生效后,客户不能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该证券,但可以卖券还款或买券还券;

二、 被调整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的证券,公告发布生效后,客户不能将其作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向公司申请融入资金或证券,也不能将该证券转入信用证券账户或在信用证券账户上买入该证券;在调整实施前未了结的融资融券合约,调整实施后仍然有效,但该证券折算率调整为0。

第二十五条 标的证券出现要约收购、终止上市、吸收合并的,自发行人作出相关公告当日起,公司将其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 客户需在该上市公司发布正式公告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了结该笔融券交易并归还证券,未在规定时间归还证券的,融资融券业务部根据与客户的合同约定,对客户启动强制平仓程序。

第五章 标的证券、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名单及其折算率的公告

第二十六条 标的证券、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名单及其折算率的公告内容包括:

一、 融资标的证券名单,或相关调整及调整原因;

二、 融券标的证券名单及数量,或相关调整及调整原因;

三、 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名单及折算率,或相关调整及调整原因;

四、 监管部门、交易所要求公布的其他信息;

五、 生效日期。

第二十七条 融资融券业务部根据最终融资融券标的证券公告名单,制作相应的公告,公告不得迟于名单确定后的1个工作日。

第二十八条 融资融券业务部根据证券交易所规定的相关调整内容及融资

融券业务审核委员会审批结果,制作标的证券名单、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名单及其折算率的调整公告,调整确定后即公告,公告不得迟于调整决定后的1个工作日。

第二十九条 公司通过公司网站或融资融券交易系统、营业场所公告栏等发布公告。

第六章 担保物的提交

第三十条 客户向公司申请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必须按规定向公司提交保证金,提交的保证金和融资买入标的证券或融券卖出标的证券所得资金,一起作为担保物,以担保公司因向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信用账户上进行的融资买入、融券卖出、分得红利或红股、配股买入等增加资金或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行为均作为担保物的提交行为。

第三十一条 公司通过融资融券业务系统(即柜台系统,以下同)控制客户提交的担保物不超出公司规定的范围、数量,同时不允许客户通过信用账户委托买入或转入除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名单范围以外的证券。其中,对客户持有限售股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证券做了如下规定:

一、 客户(包括个人和机构)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份(包括限售股份和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公司不接受其以普通证券账户持有的该上市公司股票作为担保物;同时,也不接受其融券卖出该上市公司股票;

二、 如客户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不接受其以普通证券账户持有的该上市公司股票(限售股份和解除限售存量股份)作为担保物;同时,也不接受其使用其信用证券账户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针对以上两种情形,客户需在办理业务申请时进行申报。同时,融资融券业务部并参考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协助提供的信息,通过融资融券业务系统对客户信用账户进行相应限制。

第三十二条 客户可提交以下资产作为担保物,包括:

一、 现金;

二、 公司公布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名单范围内的证券。

第三十三条 客户不得提交以下资产作为担保物,包括但不限于:

一、 客户(包括个人和机构)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份(含限售股份和

已解除限售存量股份);

二、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自身上市公司股票;

三、 公司公布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以外的证券;

四、 被司法机关或者证券监管机关依法查封、冻结的资产;

五、 已设定担保或者其它第三方权利的资产;

六、 处于继承、赠与、财产分割处理过程中的资产;

七、 处于清算交收过程中的资产;

八、 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或公司规定的其他不得作为担保物的资产。

第三十四条 客户融资买入证券时需提交的保证金,其计算公式为:保证金=(融资买入证券数量×买入价格)×融资标的证券保证金比例;融资标的证券的保证金比例与其折算率相匹配,其计算公式为:融资标的证券保证金比例=1+证券交易所公布的最低融资保证金比例-标的证券的折算率。

第三十五条 客户融券卖出证券时需提交的保证金,其计算公式为:保证金=(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卖出价格)×融券标的证券保证金比例;融券标的证券的保证金比例与其折算率相匹配,其计算公式为:融券标的证券保证金比例=1+证券交易所公布的最低融券保证金比例-标的证券的折算率+10%。

第三十六条 客户进行融资融券交易时,每次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所使用的保证金不得超过其信用账户内当时的保证金可用余额。保证金可用余额指客户发生融资融券交易时,用于充抵保证金的现金、证券市值及融资融券交易产生的浮盈经折算后形成的保证金总额,减去客户未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已占用保证金和相关利息、费用的余额。其计算公式为:

保证金可用余额=现金+∑(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市值×折算率)+∑[(融资买入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市值)×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资买入证券金额×标的证券融资保证金比例-∑融券卖出证券市值×标的证券融券保证金比例-应计利息及费用

一、 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的数量×卖出价格;

二、 融券卖出证券市值=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当前市价 + 融券权益补偿证券数量×当前市价 + 融券权益应补偿资金;

三、 融券卖出证券数量指融券卖出后尚未偿还的证券数量;

四、 融券权益补偿证券数量,指因该证券实施送红股等业务时按融券卖出数量比例所补偿的证券数量;

五、 融券应补偿资金,指因该证券派发红利、权证、配股后,客户应补偿公司的资金;

六、 当无权益发生时,“融券权益补偿证券数量”、“融券权益应补偿资金”计为0;

七、 ∑[(融资买入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市值)×折算率]中的折算率是指融资买入、融券卖出证券对应的折算率。当融资买入证券市值低于融资买入金额或融券卖出证券市值高于融券卖出金额时,折算率按100%计算。

第三十七条 对客户提交担保物的行为控制措施如下:

一、 融资融券业务部将证券交易所公布的最低保证金比例录入系统,设置复核;

二、 系统根据证券交易所公布的最低保证金比例和公司公布标的证券的折算率自动计算该只标的证券对应的保证金比例;

三、 系统自动计算保证金可用余额。

第七章 担保物的补充

第三十八条 客户提交的担保物的价值应当在担保期内一直对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提供足够的担保。当客户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公司的要求时,融资融券业务部按照《融资融券业务合同》约定的方式通知客户按公司要求补充担保物。

维持担保比例是指客户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计算公式为:维持担保比例=(现金+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总和)/(融资买入金额+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市价+应计利息及费用+融券权益补偿价值)

融券权益补偿价值=融券权益补偿证券数量×当前市价+融券应补偿资金。

信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暂停交易的,当前市价的计算标准为:暂停交易证券的当前市价=该证券暂停交易前一交易日收盘价×(当日沪深300指数当前市价

÷停牌时沪深300指数收盘价)。

第三十九条 当出现下列情形时,客户补充担保物:

一、 当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50%时,客户可主动及时补充担保物或归还部分或全部融得的资金或证券,使维持担保比例达到或超过150%。

二、 当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30%时,客户应当在公司发出追加担保物通知日起2个交易日内补充担保物或归还部分或全部融得的资金或证券,使维持担保比例达到或超过150%。

第四十条 融资融券业务部交易监控岗负责对所有客户提交的担保物进行整体监控,客户信用管理岗负责通知营业部客户推荐人和客户。

一、 当客户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50%时,营业部客户推荐人通知客户注意关注账户担保物情况,解释补充担保物规则。

二、 当客户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30%时,客户信用管理岗及营业部客户推荐人于当日清算后通知客户追加担保物,若客户未在规定时间内补充担保物使维持担保比例达到150%以上,融资融券业务部交易监控部将对该账户实施强制平仓。

第八章 担保物的提取

第四十一条 当客户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超过300%,客户可提取保证金可用余额中的现金或充抵保证金的证券,提取后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300%。

第四十二条 客户提取担保物可采取网上交易、热键委托等我司提供的自助方式,也可采用临柜办理方式。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融资融券业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经总裁办公会批准后,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标的证券名单范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及其折算率计算模型与选择方法折算率的确定:

一、 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折算率的确定:

公司比照交易所对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折算率的要求,对符合以下条件的证券,折算率统一确定为0:

品种

A股股票

折算率为0的条件

1、在交易所上市交易未满3个月的股票;

2、被特别处理的股票;

3、未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股票;

4、权证;

5、停牌超过30个自然日的股票;

6、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1、创新型封闭式基金;

证券投资基金

2、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债券

1、除国债外,其他上市债券品种在证券交易所市场的最近三个月日均成交额小于100万(不含)以下;

2、资产支持证券;

3、除国债外,其他上市债券的信用等级评定是BBB级(含)以下;

4、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 股票折算率:

金融研究所建立折算率数量化模型,对入选公司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名单的股票(不含折算率为0的股票)进行量化评分,即通过市场研究和历史分析,根据股票的流动性、波动性等选取A股流通市值、最近三个月周波动率、最近三个月股票的BETA系数(以日为计算单位,标的指数为沪深300指数)、最近三个月日均交易额四个指标,对股票池中的股票进行评分(详见股票综合评估计分表),根据各个股票的评分指标所位于的不同区间,给予不同的分值,并将得分加权加

总,由此确定每只股票的总分值。

股票综合评估计分表

指标及权重 数值范围

在股票池中排名降序排序前10%的个股

在股票池中排名降序排序前10%-30%的个股

A股流通市值

(30%)

在股票池中排名降序排序前30%-50%的个股

在股票池中排名降序排序前50%-70%的个股

在股票池中排名降序排序前70%-85%的个股

在股票池中排名降序排序85%以后的个股

在股票池中排名升序排序前10%的个股

在股票池中排名升序排序前10%-30%的个股

最近三个月波动率

(30%)

在股票池中排名升序排序前30%-50%的个股

在股票池中排名升序排序前50%-70%的个股

在股票池中排名升序排序前70%-85%的个股

在股票池中排名升序排序85%以后的个股

位于[0.95,1.05)区间

位于[0.9,0.95)区间或[1.05,1.1)区间

最近三个月的BETA系数(20%)

位于[0.85,0.9)区间或[1.1,1.15)区间

位于[0.8,0.85)区间或[1.15,1.2)区间

位于[0.75,0.8)区间或[1.2,1.25)区间

小于0.75或大于等于1.25

大于等于2

位于[1,2)区间

最近三个月日均交易额(亿元)(20%)

位于[0.6,1)区间

位于[0.2,0.6)区间

位于[0.1,0.2)区间

小于等于0.1

得分

5

4

3

2

1

0

5

4

3

2

1

0

5

4

3

2

1

0

5

4

3

2

1

0

根据上述模型量化评分后,在不超过交易所公布的股票折算率标准的前提下,金融研究所将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名单内股票以综合评分排序,按照一定的分

值对应相应折算率的标准,对处于不同分值区间的股票给予不同的初始折算率,最高折算率为65%、最低折算率为20%(详见股票初始折算率对应表)。公司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名单内的股票的综合评分排序初步设定了10档,各档间折算率相差5%,每档内股票折算率相同。

初始折算率对应表

分值范围

大于4.5

位于(4-4.5]区间

位于(3.5-4]区间

位于(3-3.5]区间

位于(2.5-3]区间

位于(2-2.5]区间

位于(1.5-2]区间

位于(1.0-1.5]区间

位于(0.5-1.0]区间

位于(0-0.5]区间

对应折算率(%)

65

60

55

50

45

40

35

30

25

20

融资融券业务部在上述初步确定十档的折算率基础上,根据相关研究机构专业评价对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名单中的股票给予分类评级。分类评级以公司金融研究所行业研究员对股票的最新评级为主要依据,如金融研究所未覆盖股票品种,以最新外部评级机构的评级为参考指标(目前公司采用的外部评级机构为朝阳永续)。分类评级为三类,1、增持;2、中性;3、回避。融资融券业务部根据分类评级情况,对上述初步确定的十档折算率进行调整:

1、分类评级为“增持”的股票,折算率上调一档;

2、分类评级为“回避”的股票,折算率下调一档;

3、分类评级为“中性”的股票,折算率不调整;

金融研究所行业研究员、外部评级机构均未覆盖的股票品种的折算率下调两档;当发生影响上市公司经营的重大事件等时,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下调相关个股的折算率的分档或临时调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名单。

融资融券业务部再结合融资融券市场整体情况、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规模控制情况等因素,对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名单内的股票折算率进行相应微调,并将最终形成的股票折算率,报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审核委员会审批。

当最终确定的折算率高于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最高折算率时,以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折算率为准。

(二) 证券投资基金折算率

对于入选我司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上市交易型基金(不含折算率为0的基金),金融研究所根据指数型基金和非指数型基金的不同特性建立各自适合的折算率模型。

1、 初始折算率确定:

(1) 指数型基金折算率

指数型基金分:ETF基金、指数型LOF基金。指数型基金从基金的流动性、波动性等方面选取最近3个月日均交易市值指标代表流动性、最近3个月年化波动率代表波动性,通过量化模型,对每只指数型基金进行综合评分,并根据综合评分的排序情况,上调指数型基金的基准折算率,确定其初始折算率。

其中,指数型基金的基准折算率是对沪深300指数折算率进行向上靠档后的整数折算率。例如:假设目前计算出沪深300指数折算率为54.5%,该折算率在50%和55%两档之间,那么向上靠档后基金的基准折算率定为55%。沪深300指数折算率为沪深300成份股的股票折算率的加权和(计算权重采用沪深300指数成份股的对应权重)。

指数型基金量化模型具体如下:

将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池中的所有上市交易型指数基金产品,按基金类别,分别按照三个月日均交易市值从小到大方式排序,该排序号即每只基金的流动性得分,即交易市值最小的ETF基金得1分,次小的得2分,以此类推;最近3个月年化波动率,按照从大到小方式排序,该排序号即每只基金的波动性得分,即波动率最大的ETF基金得1分,次大的得2分,以此类推。再按照流动性得分占40%权重、波动性得分占60%的权重,进行加权加总,得到每只基金的综合评分。

根据上述量化评分后,金融研究所将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名单内,同一基金类别的基金(分ETF基金、指数型LOF基金)的综合评分,按照从大到小的顺序排序,在不超过交易所公布的基金折算率标准的前提下,对处于不同排序区间的基金,在基准折算率基础上,上调一定比例,确定最终的初始折算率(详见ETF基金初始折算率对应表、指数型LOF基金初始折算率对应表)。公司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名单内的指数型基金的综合评分排序初步设定了3档,各档间折算率相差5%,每档内基金折算率相同。

ETF基金初始折算率对应表

综合评分排序

降序排序位于前1/3

降序排序位于中间1/3

降序排序位于后1/3

折算率

基准折算率+15%

基准折算率+10%

基准折算率+5%

指数型LOF基金初始折算率对应表

综合评分排序

降序排序位于前1/3

降序排序位于中间1/3

降序排序位于后1/3

折算率

基准折算率+10%

基准折算率+5%

基准折算率

(2) 非指数型基金折算率

非指数型基金分:封闭式基金、非指数型LOF基金。非指数型基金量化模型的计算方法具体如下:

金融研究所从非指数型基金的流动性、波动性等方面选取最近3个月日均交易市值、基金流通份额的市值指标代表流动性、最近3个月年化波动率代表波动性,通过量化模型,对每只非指数型基金进行评分(详见基金综合评估计分表),根据同一基金类别的各个非指数型基金的评分指标所位于的不同区间,给予不同的分值,并将得分加权加总,由此确定每只非指数型基金的总分值。

封闭式基金综合评估计分表

指标及权重

最近三个月日均交易市值(30%)

数值范围

在封闭式基金池中排名降序排序前三分之一的基金

在封闭式基金池中排名降序排序中间三分之一的基金

在封闭式基金池中排名降序排序后三分之一的基金

在封闭式基金池中排名降序排序前三分之一的基金

基金流通份额的市值

(30%)

在封闭式基金池中排名降序排序中间三分之一的基金

在封闭式基金池中排名降序排序后三分之一的基金

在封闭式基金池中排名升序排序前三分之一的基金

最近三个月年化波动率(40%)

在封闭式基金池中排名升序排序中间三分之一的基金

在封闭式基金池中排名升序排序后三分之一的基金

得分

2

1

0

2

1

0

2

1

0

非指数型LOF基金综合评估计分表

指标及权重 数值范围

在非指数型LOF基金池中排名降序排序前三分之一的基金

最近三个月日均交易市值(30%)

在非指数型LOF基金池中排名降序排序中间三分之一的基金

在非指数型LOF基金池中排名降序排序后三分之一的基金

在非指数型LOF基金池中排名降序排序前三分之一的基金

基金流通份额的市值 (30%)

在非指数型LOF基金池中排名降序排序中间三分之一的基金

在非指数型LOF基金池中排名降序排序后三分之一的基金

在非指数型LOF基金池中排名升序排序前三分之一的基金

最近三个月年化波动率(40%)

在非指数型LOF基金池中排名升序排序中间三分之一的基金

在非指数型LOF基金池中排名升序排序后三分之一的基金

得分

2

1

0

2

1

0

2

1

0

根据上述模型量化评分后,在不超过交易所公布的基金折算率标准的前提下,金融研究所将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名单内,同一基金类别的基金(分非指数型LOF基金、封闭式基金)以综合评分排序,按照一定的分值对应相应折算率的标准,对处于不同分值区间的基金给予不同的初始折算率,最高折算率为55%、最低折算率为45%(详见非指数型基金初始折算率对应表)。公司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名单内的基金的综合评分排序初步设定了3档,各档间折算率相差5%,每档内基金折算率相同。

非指数型基金初始折算率对应表

综合评分分值范围

大于等于1.5

位于[1.0-1.5)区间

位于[0-1.0)区间

对应折算率(%)

55

50

45

2、折算率的确定:

融资融券业务部在上述初步确定三档的折算率基础上,再根据相关研究机构专业评价对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名单中的证券投资基金给予分类评级。分类评级以公司金融研究所基金研究员对基金的最新评级为主要依据,如金融研究所未覆盖基金品种,以最新的外部评级机构的评级为参考指标(目前公司采用的外部评

级机构为和讯)。目前融资融券业务部对基金的分类评级为三类:1、增持;2、中性;3、回避。标准评估岗根据分类评级情况,对上述初步确定的三档折算率进行调整:

① 评级为“增持”的基金折算率上调一档;

② 评级为“回避”的基金折算率下调一档;

③ 评级为“中性”的基金折算率不调整;

金融研究所基金研究员、外部评级机构均未覆盖的基金品种的折算率下调两档;当发生影响基金净值(或市值)的重大事件等时,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下调相关基金的折算率的分档或临时调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名单。

融资融券业务部再结合融资融券市场整体情况、公司规模控制情况等因素,对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名单内的基金折算率进行相应微调,并将最终确定的基金折算率,报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审核委员会审批执行。

当最终确定的折算率高于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最高折算率时,以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折算率为准。

(三) 债券:

对于不同种类的债券,设定不同的折算率。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期间,国债的折算率为90%,其他上市债券的折算率根据其信用评级确定,但不高于70%。

债券折算率对应表

债券类型

国债

其他上市债券

信用评级

国家信用

AAA

AA+

AA

AA-

A

折算率

90%

70%

65%

60%

55%

50%

二、 标的证券名单范围的确定:

标的证券在公司确定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名单范围内筛选,其中,可融券标的证券应当是公司“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下实际持有、并经过融资融券业务审核委员会批准可以作为融券标的证券名单范围内的证券。

金融研究所在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范围内,结合证券品种的内部评分、行业环境、成长性等因素,设置一定的比率的折算率等作为筛选标准(见《标的证券筛选条件表》)。

标的证券筛选条件表

标的券品种 标的证券筛选条件

1、流通市值高于10亿元或总市值高于15亿元;

2、股东人数不少于4000人;

上市流通A股股票

3、在过去三年中,未曾因严重违规受到过证券监管机构处罚;

4、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合计为正;

5、折算率>40%;

6、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市交易基金

债券

与交易所公布的范围一致。

债券的主体评级、债券评级均AA级(含)以上。

融资融券业务部选取符合上述条件的证券与交易所公布标的证券范围相重叠部分,作为我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标的证券,同时报融资融券业务审核委员会审批。

附件二:

Ⅹ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融资融券业务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及其折算率审批表

序号

金融研究所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证券代码

证券名称

折算率

备注

融资融券业务部意见

融资融券业务审核委员会意见

签名:

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经办人:

附件三:

Ⅹ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标的证券范围审批表

序号 证券代码

金融研究所意见

融资融券业务部意见

融资融券业务审核委员会意见

签名:

年 月

签名:

年 月

签名:

年 月

证券名称 是否融资 是否融券 备 注

经办人:

附件四:

Ⅹ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可融证券审批表

序号 证券代码 证券名称

证券投资部意见

可融券数量

起始日期

签名:

月 日

融资融券业务部意见

签名:

月 日

终止日期 借出期限

经办人:

附件五:

Ⅹ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融资融券业务担保物标准参数调整审批表

序号

金融研究所意见

证券代码

签名:

月 日

融资融券业务部意见

签名:

月 日

融资融券业务审核委员会意见

月 日

签名:

证券名称

调整内容

调整原因

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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