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成立第二届湖北省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4-02-27 19:51:59 阅读: 评论:0

2024年2月27日发(作者:郁钧剑)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成立第二届湖北省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 【公布日期】2021.08.12

• 【字 号】鄂自然资函〔2021〕180号

• 【施行日期】2021.08.12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成立第二届湖北省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古生物化石保护监管工作,根据国务院《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相关单位推荐,研究决定成立第二届湖北省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并制定《湖北省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章程》。具体如下:

一、主任

施伟忠湖北省自然资源厅二级巡视员

二、副主任

赖旭龙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副校长、教授

童金南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教授

牛志军中国地质调查局武汉地质调查中心副总工程师、研究员

三、荣誉委员

汪啸风中国地质调查局武汉地质调查中心研究员

李正琪湖北省地质科学研究院正高级工程师

四、顾问委员

王丽霞中国地质博物馆处长、研究员

董颖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正高级工程师

五、委员(以姓氏笔画排序)

王传尚中国地质调查局武汉地质调查中心地层古生物室主任、研究员

王保忠中国地质调查局武汉地质调查中心高级工程

卢宗盛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教授

田望学湖北省地质局第二地质大队总工程师、正高级高级工程师

冯庆来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教授

朱文晶湖北省地质科学研究院科普中心主任、高级工程师

朱建东湖北省地质局第六地质大队队长、高级工程师

江海水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教授

李红军湖北省地质科学研究院正高级高级工程师

李建湖北省自然资源厅矿保处副处长

李琦湖北省自然资源厅矿保处二级调研员

杨良哲湖北省地质科学研究院副院长、高级工程师

宋海军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地球生物学系主任、教授

陈孝红中国地质调查局武汉地质调查中心副总工程师、能源地质室主任、研究员

赵璧湖北省地质科学研究院古生物中心副主任、高级工程师

胡永国湖北青龙山恐龙蛋化石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郧阳地质博物馆负

责人

姚华舟中国地质调查局武汉地质调查中心研究员

黄云飞长江大学副教授

龚一鸣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教授

程龙中国地质调查局武汉地质调查中心地层古生物室副主任、正高级高级工程师

本届专委会组成人员任期5年(自本通知下发之日算起)。

专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中国地质调查局武汉地质调查中心,李琦任办公室主任,王传尚、朱文晶任副主任,负责专委会日常工作。

附件:湖北省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章程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2021年8月12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三章委员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五章附则

附件

湖北省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湖北省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工作,有效促进湖北省古生物化石保护管理,根据《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80号)、《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7号),参照《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章程》(国土资发〔2011〕31号),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湖北省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是在湖北省自然资源厅领导下,为促进古生物化石保护管理、科学研究、科学普及和合理利用提供组织保障的技术咨询与业务支撑组织,并接受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的业务指导。

第三条专委会的一切活动应坚持科学、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专委会工作宗旨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运用地球科学系统理论,为湖北省古生物化石资源的分类管理、重点保护和合理利用提供咨询和建议;为政府部门当好参谋;为保护好湖北省古生物化石资源提供保障;为维护国家权益做好支撑。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专委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委员组成。专委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湖北省自然资源厅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委员2-3名,由湖北省自然资源厅或古生物化石研究机构专家担任;委员若干名,由地层古生物领域的知名学者和管理专家担任。专委会可聘请部分国内知名专家为顾问。每届专委会任期五年。

专委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顾问均由湖北省自然资源厅聘任。

第六条专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提出湖北省古生物化石保护规划和古生物化石保护与管理的规定及技术

措施建议;

(二)提出湖北省古生物化石保护和管理规范性技术文件的意见与建议;

(三)拟定湖北省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名录;

(四)评审湖北省古生物化石发掘申请;

(五)对湖北省申请出入境的古生物化石、有关部门查获的古生物化石等提出或出具鉴定意见;

(六)对湖北省古生物化石自然保护区、古生物化石类地质公园、古生物化石集中产地的申报及建设提供技术指导和建议;对湖北省古生物化石产地保护规划出具评审意见;

(七)组织开展古生物化石研究与学术交流、科普培训等工作,推广古生物化石科研、科普、保护和管理经验;

(八)完成湖北省自然资源厅等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专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专委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主任1名、副主任2—3名。

第八条专委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实施专委会的各项决定、负责专委会的日常工作;

(二)组织起草古生物化石保护、利用和管理的规范性技术文件;

(三)负责组织和选派评审、鉴定专家对全省古生物化石自然保护区、古生物类地质公园、古生物化石集中产地、博物馆建设开展咨询工作;

(四)组织专家对古生物化石发掘申请、出入境申请提出评审或鉴定意见;

(五)组织专家对湖北省古生物化石进行鉴定及分类定级等工作;

(六)负责建立和保管专委会工作档案;筹备专委会会议、承担专委会换届工作;

(七)承担湖北省自然资源厅等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委员

第九条委员的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办事公道、学风正派、清正廉洁;

(二)在本学科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扎实的专业知识,了解和掌握古生物化石相关学科的发展前沿和趋势;

(三)在古生物化石保护和管理方面有丰富的工作经验;

(四)在古生物化石鉴定、申报材料评审和保护工作咨询方面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

(五)热爱古生物化石保护与开发利用事业,能够积极参加专委会的各项活动;

(六)年龄在65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承担野外现场工作。

第十条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对湖北省古生物化石保护与开发利用管理方面的管理办法、管理制度、保护规划,以及专委会形成的各项决定提出意见或建议;

(二)有权参加专委会组织的鉴定、评审和咨询活动;

(三)未经专委会授权,委员个人不能代表专委会进行活动;

(四)对有关涉密工作履行保密义务;

(五)遵守专委会的工作制度和纪律,遵守回避原则。

第十一条委员出现下列情况,由专委会主任委员提出建议,经湖北省自然资源厅批准,终止聘任:

(一)因身体健康等原因不能参加正常活动的;

(二)无故一年以上不参加活动,不能履行相关职责的;

(三)有触犯国家法律,危害国家利益,违背职业道德,等不法行为的;

(四)本人提出申请的;

(五)有不符合本章程其他行为的。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专委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向全体委员通报工作情况。专委会全体会议对重大事项的决定和审议意见,如需表决,则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在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会议的情况下,半数以上委员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三条根据工作需要,由专委会办公室提名经主任委员或组织会议的副主任委员批准,可邀请少数非委员专家参加相关议题讨论会议;邀请专家对讨论议题没有表决权。

第十四条对重大议题,办公室可预先组织部分委员或相关专家对议题涉及的内容进行专题调研。

第十五条委员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专委会有关活动时,应事先向专委会办公室请假。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本章程由湖北省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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