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27日发(作者:鲁建)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启动国家级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集中产地认定工作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号
主题类别
效力等级
时效性
国土资源部(已撤销)
2013.08.26
2013.08.26
国土资厅发[2013]40号
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部门规范性文件
失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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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启动国家级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集中产地认定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2013〕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80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7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进一步保护好古生物化石这一重要的、不可再生的地质遗迹资源,部决定启动“国家级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集中产地”(以下简称“国家重点化石产地”)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有国家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产出、化石资源丰富、化石组合和赋存特征清楚、化石具有重要的保护价值、保护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的地区,当地地方政府可以申报“国家重点化石产地”。
二、申报条件
遵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210号)关于认定古生物化石产地的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报“国家重点化石产地”:
(一)产地做过古生物化石资源调查和科学研究工作;
(二)有国家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产出,产出密度较大,有一定的化石资源赋存量;
(三)具有研究程度较高的典型剖面;
(四)具有在国内外影响较大的研究成果;
(五)化石保护管理工作成绩突出。
三、申报材料
(一)国家级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集中产地申报书;
(二)古生物化石资源调查报告;
(三)古生物化石产地重要科研成果汇总表(包括科研报告、公开出版的专著、国家级和世界级刊物上发表的论文);
(四)古生物化石产地分布图。
四、申报与审批程序
(一)申报“国家重点化石产地”,由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向所在地省级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级化石委员会”)提交申报材料。没有省级化石委员会的省份,申报单位直接向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化石委员会”)提交申报材料。
(二)省级化石委员会对申报材料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和申报材料报送国家化石委员会办公室。直接向国家化石委员会提交申报材料的,由国家化石委员会办公室指定某一个省级化石委员会进行初审,或由所在地省份的国家化石委员会成员组织有关专家初审。
(三)国家化石委员会办公室对通过初审的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小组实地考察,提出考察意见。
(四)由不少于15名国家化石委员会成员组成的评审组进行最终评审,三分之二(含)以上评审组成员同意的,经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国土资源部批准并公布。
“国家重点化石产地”评审标准由国家化石委员会另行制定。
五、有关要求
(一)认定的“国家重点化石产地”当地地方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在认定后两年内组织编制“***国家级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集中产地保护规划”,该规划按照《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审查、批准。
(二)认定的“国家重点化石产地”当地地方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条例》和《实施办法》的要求,在认定后一年内组织编制“***国家级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产地保护管理办法”,办法应明确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保护经费的来源和使用方式、保护制度和保护措施。
(三)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将“国家重点化石产地”作为古生物化石保护的重点区域,加大人力、财力和物力的投入。国土资源部对“国家重点化石产地”实施优先保护措施。
(四)国家化石委员会要切实加强对“国家重点化石产地”保护工作的指导和咨询。
(五)“国家重点化石产地”的认定,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为做好2013年的认定工作,请各省(区、
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通知本辖区内相关地方人民政府,于2013年10月10日前,按本通知要求将有关材料一式15份报送省级化石委员会或国家化石委员会。
联系人及电话:李继江************ 王丽霞************ 本通知从下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
2013年8月26日
附件
国家级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集中产地申报书参考提纲
一、基本概况
1.1位置、交通、自然地理
1.2 化石资源调查、发掘与保护情况
1.3科学研究概况
二、资源条件
2.1 地质背景
2.2化石组合及赋存特征
2.3重点保护化石的种类及级别
2.4 古生物化石资源
三、产地保护价值
3.1 产地的保护对象
3.2 产地的科研价值
3.3 产地的科学普及意义
四、管理与保护情况
3.1管理机构与人员
3.2管理制度建设与执行情况
3.3 化石保护的主要措施及其有效性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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