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网公司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预防与应急处理暂行规定》_

更新时间:2024-02-15 23:35:01 阅读: 评论:0

2024年2月15日发(作者:计文波)

《国家电网公司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预防与应急处理暂行规定》

为了防止和减少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及对社会有严峻阻碍事故的发生,建立紧急情形下快速、有效的事故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理机制,保证国家经济建设、社会稳固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国家电网公司组织制定了«国家电网公司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预防与应急处理暂行规定»,并于9月25日以国家电网生〔2003〕389号文印发。其全文如下:

国家电网公司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预防与应急处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 为了防止和减少电网大面积停电、电力设施大范畴受损、重要用户停电、重大人员伤亡、水电厂大坝垮塌等重特大事故及对社会有严峻阻碍的其他事故的发生,建立紧急情形下快速、有效的事故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理机制,保证国家经济安全、社会稳固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电力生产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组织保证

第二条 公司系统建立自上而下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组织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各网省公司、输变电、供电、发电企业分别成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企业第一行政正职担任总指挥,副总指挥及成员由企业其他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指挥部成员名单及常用通信联系方式报上级应急处理指挥部备案。

第三条 公司系统各级应急处理指挥部的要紧职责是:贯彻落实国家及公司有关事故应急救援与处理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同意地点政府及上级应急处理指挥部的领导;指挥本企业事故抢险及应急处理工作;组织制定本企业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公布事故应急

处理预案启动命令;通报事故抢险及应急处理进展情形。

第四条 公司系统建立自上而下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国家电网公司、各网省公司、输变电、供电、发电企业的调度、运行、检修、保卫等部门全天24小时值班,负责电网的安全运行、事故处理及抢修,建立紧急情形下的快速、有效的应急处理反应机制。

第五条 公司系统成立专门的领导组织机构,针对特定的及对社会有重大阻碍的自然灾难和突发性公共灾难,成立防汛、抗震救灾、防止非典、突发事件处置等领导小组,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要求,研究领导公司系统抢险、救灾、处置突发性事件工作。

第六条 各级电网调度机构是电网事故处理的指挥中心,值班调度员是电网事故处理的指挥员。在发生电网事故时,各级运行值班员应当赶忙向本网值班调度员报告故障现象及设备故障情形,并按照事故处理规程和值班调度员的调度命令进行事故处理。在电网事故处理过程中,其他任何人不得干扰、阻碍值班调度员、运行值班员进行事故处理。

第七条 国家电网公司、各网省公司、各级电网调度机构、输变电、供电、发电企业结合生产管辖范畴和电网调度管辖范畴,分层次组织制定以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处理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与处理体系:

〔一〕电网大面积停电;

〔二〕电力设施大范畴受损; 〔三〕重要变电站、发电厂全停; 〔四〕重要用户停电; 〔五〕重大人员伤亡; 〔六〕水电厂大坝垮塌;

〔七〕对电网安全稳固有严峻危沪或对社会有严峻阻碍的设备事故或停电事故。

除上述事故以外的其他事故的应急救援与处理预案由各网省公司、各级电网调度机构、输变电、供电、发电企业按照本规定要求制定。

第八条 公司系统在制定事故应急救援与处理预案时,应将并网发电厂与用户作为电网的

重要组成部分统一考虑,提出并落实相关的应急处理技术措施。

第九条 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依照事故阻碍范畴、严峻程度和应急处理的需要,国家电网公司应急处理指挥部宣布公司系统处于应急处理紧急状态,统一指挥和调度公司系统内一切有效资源进行事故抢险与应急处理,并视情形要求国家有关部门提供必要的事故应急援助,尽最大努力减小事故造成的缺失。

第十条 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公司系统各级应急处理指挥部门应当迅速启动应急处理预案,调动应急抢险队伍和物资储备,要紧领导赶忙赶到事故现场指挥事故抢险和救援,同时将事故情形报告上级应急处理指挥部和地点人民政府,并视情形要求上级应急处理指挥部和地点人民政府提供必要的事故应急援助,尽最大努力减小事故造成的缺失。

第三章 技术保证

第十一条 公司系统在制定事故应急救援与处理预案时,应覆盖事故发生、进展、处理的全过程,结合事故类型和事故规律,制定并落实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的预防性措施,限制事故阻碍范畴及防止事故扩大的紧急操纵措施,以及减少事故缺失并尽快复原正常秩序的复原操纵措施。

第十二条 为了防止电网大面积停电事故,省级及以上电网调度机构,综合考虑电网薄弱环节、运行突出问题、专门运行方式、恶劣气候条件、外力破坏、季节性事故特点等各方面因素,有针对性地制定预防大电网事故的处理预案,并印发相关单位予以落实。有针对性地组织联合反事故演习,并要求并网发电厂参加。

第十三条 并网发电厂要积极配合电网落实事故处理预案;要制定可靠完善的保厂用电措施及厂用电事故处理预案,并结合预案组织运行人员定期开展反事故演习;要合理安排厂用电方式,确保厂用电安全可靠。对涉及电网安全的机组爱护〔如失磁爱护,低压、低频解列爱护〕的定值以及调速系统、励磁系统的操纵参数,均要符合电网的技术要求。配置在发电厂的安全自动装置,必须按电网调度指令正确投入。

第十四条 为了防止电网大面积停电事故,电网运行治理部门和电网调度机构要按照稳固导那么要求,合理制定电网低频、低压减载方案,配置足够的减负荷容量,并定期开展实测工作;依照电网安全稳固要求,落实必要的切机、切负荷、振荡解列措施,防止电网失去稳固导致崩溃。

第十五条 为了防止电网大面积停电事故,电网运行治理部门和电网调度机构组织开展电网复原操纵研究,充分把握系统内各类机组的启动特性和响应速度,利用现代分析和运算工具研究电网复原过程中的各类技术问题,统筹考虑系统复原方案和复原策略,组织编制适合本网实际的电网黑启动预案,并印发相关单位予以落实。各区域电网都应组织开展局部电网黑启动试验,检查黑启动机组的启动特性、响应速度和对电网提供启动电源的能力。

第十六条 为了防止地震、台风、洪水、暴风雪等自然灾难造成电力设施大面积受损和电网大面积瘫痪,公司系统各单位要组织常备的抢险队伍和物资储备,并结合气候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抢险演习,保证在紧急情形下反应快速、有效;要落实对继电爱护及安全自动操纵装置的技术监督和治理工作,保证继电爱护及安全自动操纵装置运行可靠、动作正确,严防因继电爱护误动、拒动导致发生连锁反应和大面积停电事故;要加强通信、信息及调度自动化系统运行爱护工作,确保通信、信息系统畅通,信息准确,事故处理及时。

第十七条 为了防止重要变电站、发电厂全停事故,公司系统各单位要组织开展防止500kV直流换流站、330kV及以上电压等级变电站、220kV枢纽变电站、重要发电厂全停事故工作,提出一、二次设备建设、运行治理、继电爱护配置的反事故措施要求,制定预防变电站、换流站、发电厂全停的事故处理预案,并印发相关单位予以落实。

第十八条 为了保证重要用户的安全可靠供电,公司系统各单位要制定并落实各类重要用户的保电措施。对重要用户至少要求提供两路独立的外供电源。

对矿井、医院、地铁、机场、金融、通讯中心、新闻单位、党政机关、高层建筑等专门重要用户,用户必须备有保安电源,并定期对其进行启动试验检查。在重大政治事件时期、电网专门运行方式、恶劣气候条件等情形下,要会同用户制定并落实临时保电方案,确保万无一失。

第十九条 为了防止重大人员伤亡事故,公司系统各单位要对存有或使用化学有毒物质、易燃易爆物品、锅炉压力容器以及进行重大施工作业等重大危险环境,制定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预案,落实危险源隔离、消防设施、医疗抢救等各方面防范措施,建立事故预防和人员抢救体系。

第二十条 为了防止水电厂大坝垮塌,公司系统有关单位要认真做好电力防汛和大坝安全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那么,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在发生重大险情时,要赶忙向地点防汛指挥部门和上级单位汇报。

第四章 事故调查

第二十一条 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后,除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部门要求配合进行事故调查外,国家电网公司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事故调查处理应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那么,客观、公平、准确、及时地查清事故缘故,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措施,并对事故发生单位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方法按照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二条 发生严峻自然灾难及公司系统外特大安全事故时,公司系统各单位要坚决服从地点政府的统一调度和指挥,按照地点政府组织制定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开展事故应急救援,保证事故抢险和应急救援的电力供应,保证重要用户的安全可靠供电,同时要尽快组织排除电网险情,修复受损设施,复原灾区供电。第六章 附那么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由国家电网公司负责说明。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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