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11日发(作者:云布龙)
[刑事申诉状]申诉状
申诉状一:申诉状是什么?
申诉状是什么
申诉状亦称“诉状”指公民或法人因自身合法权益遭受侵害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的文书。申诉状是诉讼当事人对已生效的裁定、判决、调解书,认为有错误,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或上级法院给予复查纠正而写的司法文书。
申诉状格式
申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申诉人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被申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被申诉人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申诉人因(写明案由,即纠纷的性质)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写明原终审法院名称)第号某某判决,现提出申诉,申诉请求及理由如下:
请求事项:(写明提出申诉所要达到的目的)
事实和理由:(写明申诉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针对原终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或审判程序上存在的问题和错误陈述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诉人:(签名或盖章)
年某某月某某日
附:本申诉状副本某份(按被申诉人人数确定份数)。
(注:民事、行政、刑事自诉各类案件申诉状的格式基本相同)
分类
申诉状可分为:刑事申诉状、民事申诉状、刑事附带民事申诉状、行政申诉状、行政附带民事申诉状。
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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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诉状人不论有关的裁判是否经过上诉,也不论这些裁判是否已经执行完毕,都可以不受时间限制而提交申诉状,但是提出申诉状并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2.申诉状只能被视为决定是否审判监督程序的主要参考资料,可能由此一起这一程序的发生,也可能不一起这一成粗的发生。
3.申诉状是一种申诉的书面形式,应将申诉的原因和理由写清楚,写充分。
区别
1.申诉状的性质、作用、格式、内容以及写法与上诉状基本相同,只是写作程序和要求不同:申诉状的提出要经过受理案件的司法机关审查,认为原裁判确有错误,申诉合理合法,即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进行再审。上诉状的提出不管是否合理,二审人民法院都要进行审理,依法作出裁定。
2.申诉状的事实和证据必须绝对真实可靠。
范围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诉人的范围主要有:
(一)当事人
当事人包括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由于他们对案件最了解,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否有错误,也是较清楚的。如果他们认为原裁判确有错误,有权用申诉的方式表示自己的意见,这是再审材料来源的最重要方面。
(二)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
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他们对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也比较了解,他们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发现有错误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三)当事人的近亲属
当事人的近亲属,是指当事人的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他们对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一般也较了解,如发现生效判决、裁定有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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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可提出申诉,这是再审的重要材料来源。
除了上述法律规定外,在司法实践中,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提出了反映意见以及司法机关内部主动对案件进行复查等都可以发现有错误的判决或裁定,这也是再审的另一个材料来源。
虽然申诉的请求可以引起当事人与司法机关发生诉讼的法律关系,司法机关必须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处理,但它只是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一种材料来源,案件重新审判与否,取决于司法机关对申诉的审查,只有通过审查确认原审生效判决、裁定有错误,申诉符合重新审判的条件,而且由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才能对案件重新审判。所以,申诉不具有直接引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效力,也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只有在人民法院对案件经过重新审理,决定撤销或者变更原裁判时,才能依法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申请条件
民事案件的申诉人,只能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其再审的申请应当在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申请再审要符合下列条件: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4)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5)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营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此外,当事人对违反自愿原则的调解协议和调解协议内容违法的,也可申请再审。
申诉状二:刑事申诉状优秀范文
刑事申诉状优秀范文1
申 诉人(即被告):杜××,男,××岁,×族,××县人,初中 文化程度,19××年×月× ×日被逮捕。被捕前系××市第一橡胶厂工人。
申诉人因与王×流氓一案,经××省高级 人民法院于19××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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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以法刑一核字(84)第228号刑事判决书“核准××市中 级人民法院19××年×月××日(××)刑上一字第6号以流氓罪判处杜××死刑,缓期二
年执行,剥夺 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原判认定事实和论罪定刑,均有欠当,特提出申 诉。现将申诉的理由和请求分述如下:
省高级法院原核判决认定事实有重大出入:
(一 )原判认定:“19××年××月×日晚,王×、杜××为首纠集江×、李×、尹××、潘× ×(均已判刑)等20余人,携带剑、棍、汽枪等凶器砸抄石×苗家。”事实上,那天晚上是 张×军来通知我到石家去的,并不是我“为首纠集”;同时,我因为与石×苗的父母相处关 系很好,去后,为了敷衍王×等人,只拾了一块砖头砸了石家的玻璃窗户,没有砸中任何人 ,就借故和江伟一道走了,此事有张×军和江×两人可以作证。
(二)原判认定:“同年 ×月××日晚,在杜××提议下,王×,杜××等人殴打了工人陈××。”这与事实完全不 符。当晚,我在路×义家吃晚饭,后在回家的路上,是李×提出去打陈×的,我未作 声,正好遇到陈×来了,李窜上去抓住陈打成一团,我既未“提议”,也未动手打陈×。只 因我当时跌倒,被陈一伙围住,迫于无奈,才用水果刀刺了陈×,这是属于正当防卫行为, 不能认为构成犯罪。
(三)原判认定:“19××年×月××日,杜××与祁×等人打伤郑 ×波头顶部。”事实上,×月××日晚,我与刘×征到矿务局看电影,途中,看到蒋×永等 人追赶郑×波。此事完全与我无关。
(四)原判认定:“19××年×月×日晚,在杜×× 指使下,龚×斌开散弹枪击伤王×元,四粒子弹穿透了肺部。”这也不符事实。原来我和刘 ×斌,杨×在矿务局冷饮室,龚×斌来找我们帮助他运两袋瓜子回家,运好后,我和张×军 到王×田家喝酒。酒后,在回家的路上,龚提出要去打王×春。到了王家,见到一人从屋里 出来,龚举枪要打,我劝他不能乱打,他说:“不管是谁,我都打。”此时,我拣砖头砸了 王家窗户的玻璃就走了。我离开现场后才听到枪声,杨×、刘×斌可以作证,此事认定是我 “指使”,纯属冤枉。
(五)原判认定:“19××年×月××日,杜用刀捅伤油库工人夏 ×民的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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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其具体经过是:当时我和钮×贵在等候乘汽车,夏×民和钮×贵不知为何扭 打起来,我上前劝解,夏照我的脸上打了一拳,于是,我接过钮的刀,刺伤了夏的臀部,纵 然构成伤害,也只能算作防卫过当。
综上所述,原判认定申诉人所进行的5次犯罪活动, 其中有两次我只动手砸了人家窗户玻璃,并未伤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用刀刺伤两人的问 题,一次属于防卫过当,另一次则是正当防卫;其余一次所谓打伤郑×波一节,则完全与申 诉人无关。由此可见,申诉人参与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在进行流氓犯罪活动中,只 是处于从犯地位,并非首要分子。原判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0条第1款之规定, 作为处刑根据,足以说明承认申诉人并非首要分子。而在认定事实部分,有一处却又说我“ 为首”,不免前后矛盾。另外,原判引用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 社会治安的 犯罪分子的决定》第1条第1项,这一项规定“流氓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携带凶器进行流 氓犯罪活动,情节严重的,或者进行流氓犯罪活动危害特别严重的;可以在刑法规定的最高 刑以上处刑,直至判处死刑。”而申诉人既非首要分子,且犯罪活动及其后果又不是“情节 严重的”,更不是“危害特别严重的”,因此,不适用刑法第160条第1款规定的最高刑7年 以上处刑。故原判对申诉人论罪处刑不当,请求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予以提审改判,依法从宽 处理!
谨致
××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杜××
19××年××月××日
刑事申诉状优秀范文2
申诉人:某某,女,汉族,54岁,住某某市某某区某某乡某某村某组,系本案当事人某某之母亲,联系电话:。
申诉人李某某对某某省年十二月六日作出的(20某某)南中法刑终字第1号刑事判决不服,现依法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1、撤销某某(20某某)南中刑再终字第1号刑事判决第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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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法对本案之当事人某某重新改判。事实及理由:
原审判决认定申诉人之子某某等当场使用暴力并当场取得财物的特征,应定抢劫罪,显属事实错误。以致于适用法律错误。
申诉人认为:
一、暴力胁迫与财物的取得没有因果关系。由于我国实行罪责自负原则,一个人只对自己的危害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所以,查明某一危害结果与某一危害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是决定行为人对该结果是否负刑事责任的客观依据。本案的现场有三处:一处是文峰大桥不足某某0米处,二是凤垭山往重庆公路方向的一条小路上,三是光彩市场一门市部处。抢劫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所有人、经管者或者相关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走财物或者迫使其交出财物的行为,且暴力或胁迫必须是当场使用,才构成抢劫罪。本案前两处现场之暴力或胁迫,三被告在主观上并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其客观表现为随意殴打,寻畔滋事。第二现场尹华强胁迫胖子承认偷柴油卖了2022元,偷废铁卖了300元,后以此为动机,要胖子赔尹华强2300元。第三现场取得的财物是吕元强所有的现金,既不是董品发的财物,也不是程飞的财物,且被告也没对吕元强实施暴力或胁迫,因此,本案所称暴力、胁迫与财物的取得之间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二、某某虽然直接参加了前两处现场的行为,而没有直接参与第三现场取得财物的行为,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实际参加的程度,具体罪行的大小,对危害结果所起的作用等方面较其他被告轻得多,属从犯。根据《刑法》第27条第2款之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罪或者免除处罚。”
三、原判决没有正确区分敲诈勒索罪和抢劫罪的界限,以致于适用法律错误。其区别于:
1、从威胁的内容上看,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内容广泛,可以是以暴力相威胁,也可以是揭发隐私、毁坏财物、阻止正当权利的行使,不让对方实现某种正当要求等相威胁。抢劫罪威胁的内容只限于暴力。从本案来看,行为人是以揭发董品发、程飞偷柴油、偷废铁相威胁,并非暴力。
2、从威胁的方式上看,敲诈勒索罪可以是面对被害人,也可以不是面对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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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人实施,即以口头或书面方式进行威胁。抢劫罪只能是行为人当场当面向被害人直接口头实施,少数情况下以行动实施。从本案来看,行为人面对董品发、程飞。然而,财物并不是两受害人交出,而是由第三人吕文强拿出,在威胁方式上除口头送到派出所威胁外,尹华强还拿手机录音的方式进行威胁。
3、从非法取得财物的时间上看,敲诈勒索罪可以是当场取得,也可以是限定在若干时日以内取得。抢劫罪只能是当场当时取得。从本案来看,非法取得的财物不是当场当时取得,而时相隔一段时间后从第三人吕元强处取得。
4、从要求取得的内容方面看,敲诈勒索罪主要是财物,可以是一些财产性利益。抢劫罪只以有是财物,而且只能是动产。从本案来看,要求取得的不是财物,而偷卖柴油、废铁的价款。且两受害人拿出的手机和现金,行为人都没有当场当时取得。加之,某某还善意地将自己的电话号码告诉受害人。
综上所述,原判决没有正确区分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的界限,以致于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之暴力、威胁与财物的取得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某某属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为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3条之规定,特向你院提出申诉,恳请支持申诉人之请求事项。
此致
某某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
二O某某年四月二十一日
申诉状三:控告申诉状范例
控告申诉状范例1
控告人刘某某,女,年10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县人,现住某某省某某县某某镇下城村(某某理发店转交)。电话:
被控告人某某市中级法院,法定代表人:院长
被控告人某某区人民法院,法定代表人:院长
被控告人某某公安分局人民路派出所时任副所长肖某某、李某某等人
案由:法院枉法裁判,警察弄虚作假(办假案、作假材料)
控告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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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请求对上述被控告人两审法院院长、审判长、审判员,合议院等相关人员共同渎职侵权,依据《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法》第二条、第十四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请求依法撤销法院()衡中法刑终字第187号裁定书和()石刑初字第98号的判决书,要求立案再审,纠正错判,依法宣告控告人无罪,还控告人公道;
3、请求对被上述控告人肖某某、李某某等相关人员的共同渎职侵权,依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二)(七)、第十一条、第十七条、 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事实与理由
一、本案两审法院错判之处
1、认定事实不清,违背事实。认定控告人犯故意毁坏财物缺乏事实依据,违背事实,歪曲事实,实为弄虚作假,报复陷害。本案无任何证据能够证明,某某南华二医院门诊玻璃门是控告人打坏的。
2、案发时,时任该医院院长某某的父亲是某某市原组织部部长,其亲属在某某市政府及人大部门任重要职务。因此该案办的是人情案,是故意的枉法裁判。
3、采信上述警察提供的伪证,违反司法程序。某某公安分局人民路派出所时任副所长肖某某、李某某等人,提供不真实的依据,实为隐瞒事实真相,是报复陷害,违反了《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九十九条,《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
4、物证当庭未出示质证,证人也未出庭作证。
5、证人均为为院方提供证明,并且都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
6、其财物被毁,实为时任该医院院长罗某某所指派的三十名身份不明的人所为,与控告人没有任何利害关系。无任何证据能够证明,该医院门诊玻璃门是控告人打坏的。
7、控告人没有犯罪情节和行为,更没有犯罪事实。该案办的是殉情枉法案,并严重枉法渎职。控告人即使有错,也只能按治安案件给以行政处罚,其行为均不成犯罪情节,其栽脏陷害实为报复行为,因为控告人的丈夫彭海军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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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华附二医院之间有一医疗事故纠纷,也在争执中。
二、本案违反法律是故意错判
控告人没有犯罪事实,被控告人隐瞒事实真相,歪曲事实,故意错判,违反《法官法》第三十二条第(七)(八)项之规定,已造成事实错案。
三、本案办案警察弄虚作假、隐瞒真相
控告人根本没有打坏医院门诊大厅的玻璃门和电脑等财物,是某某公安分局人民路派出所时任副所长肖某某、李某某等人,弄虚作假,将其三十名身份不明的人 “疯狂打砸”所毁坏的财物(详见该医院医务工作部提供的《彭海军事件处理经过》等材料)拍成照片,偷梁换柱,移花接木,嫁祸于控告人。提供不真实的依据,实为隐瞒事实真相,是报复陷害,违反了《警察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三)(五)、(十一)之规定。
本案无任何证据能够证明,该医院门诊大厅的门诊玻璃门是控告人打坏的。
控告人为此不服,为了法律的公平正义,为了控告人的人权,控告人对被控告人违背事实和法律故意制造错案冤案,特向全国人大、中纪委、中央政法委、最高法院纪监察室、最高法院渎职侵权立案督察厅、公安部警务督察局等国家主管机关,提出控告,请求对被控告人院长、审判长、审判员,合议院等相关人员的共同渎职侵权,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恳求法律在公平公正下,撤销错判,宣告控告人无罪,还控告人法律和事实公道。
此致
叩呈
控告人:刘某某
年4月5日
控告申诉状范例2
控诉申诉人:姚某某,女,52岁,住址:某某市
被诉:某某省公安厅、某某市(原地区)公安局、某某(县)公安局违法办理姚某某异常死亡一案。
诉因与理由:申诉人父亲姚某某,海丰县人,年出生,是1某36年参加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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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1某3某年入党的老革命干部。于1某某5年某月2日在某某县(老)电影院突发异常死亡(自“文革期间至身死时仍被政审监护)。案发当时,某某公安局内保股长张某某等人当时到现场勘查后于某月4日发布《关于县影剧院姚某某触电死亡的通报》(请详阅附件一,以下简称“通报”),结论为过失触电致死。案发当时,姚某某的亲属发现许多重大疑点,对其死因提出异议,强烈要求某某公安局认真查办,但在文革那种特殊的政治压迫下,不仅姚某某的合法权益被侵犯,其生命财产遭受严重的伤害,姚某某的亲属的合理要求也遭到了蛮横的拒绝(尸体被强行送走焚化,现场和勘查材料拒不给姚某某亲属看)
但从案发至今,申诉人一直不断地向上级有关部门直至中央、国家机关申诉。在平反和落实姚某某历史错案时,某某年5月1某日由某某地委组织部落实办主持,某某公安局派黄首克将原案档案材料:⒈《通报》(附件一);⒉《座谈会记录》(附件二);⒊《验尸报告》(附件三);⒋ 四张黑白四寸照片(第一次)给申诉人看。当时,申诉人发现原拍的一卷12张照片仅剩4张,当即提出质询,并将姚某某异常死亡的问题向地委组织部落实办书面报告请求复查。1年12月某某地区公安局给申诉人一函:“经查姚某某于1某某5年在某某电影院 用电炉不慎触电死亡”(附件四)。1某某5年原中央政治局委员、某某省委书记谢非批示,省公安厅派黄某某、李某某和刑侦法医欧某某等人到某某复查此案。于1某某6年元月2日及1年2月1某日二次函复(附件五、六)维持原结论。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2条“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某某省公安厅某某市、县三级公安局对此案的结论——《通报》都负有举证的责任。特提出以下申诉:
一. 原案无任何现场的人证物证或文件记录证实死者毙命之前违章使用电炉。反之,事实是死者在毙命之前根本没有使用电炉,而且在现场实物中的电炉距离死者倒毙的地方三米多远,死者左手捏着电灯泡(请参阅图二),右手拿着小铁锅,根本无法使用电炉(请参阅图一)!是办案者凭主观臆想强加给死者须有的罪名,此《通报》是对姚某某的人身名誉污辱和侵犯的证据。故某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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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局的《通报》是虚构、造假、失实、毫无依据的结论,依法应予撤消。
二. 当年在公安人员督指下请某某照相馆马某某在现场拍摄了一卷12张4寸黑白照片是众所周知的事实,也是此案的重要证据,却离奇变少、变无(某5年省公安厅第二次调挡给申诉人看全部照片失踪)。这不是一般的档案管理不善的问题,而是某某公安局为掩盖事实真相弄虚造假的卑劣手段,由此要造成姚某某冤案无证可查。省公安厅明知此事(某5年复查有马某某证实记录)却公然庇护下属公安局隐匿或毁灭照片证据的违法行为,反置倒说“无证据证明姚某某的死亡有可疑”。隐匿或毁灭照片证据某某公安局负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
三.当时,王某某作为值班医生到现场履行抢救无效即离场。而后公安局才到现场勘查,对死者身体根本无履行验伤、检验、解剖、鉴定之类的工作记录(无法医到场并拒绝尸)。王某某是如何验尸的呢为什么他的《验尸报告》1.没有按法医学的规则去验明和验证死者”触电”的真假因果;2.无法医鉴定不能作为法律依据;3.无亲属认可签名,且这张《验尸报告》一直隐瞒至某某年5月1某日才与申诉人见面,以上做法均属违法侵权,故这张《验尸报告》是非法的.这张《验尸报告》正是某某公安局草菅人命、违法办案、弄虚作假的证据。作为省公安厅、某某地区公安局复查此案竟认同和庇护下属公安局出具非法的《验尸报告》而“维持原结论”,法律何在天理何存
四. 一份《座谈会记录》实质是逼家属签名(请阅的申诉),它无法说明此案的真实情况.
五. 案发至今二十多年,现场、照片、尸体、证据全无,复查此案的难度是不言可知的。但绝非无法查办。当年在现场抢救、办案、目击现场者甚众,只要模拟现场实物一摆,便可见证死者“触电”是可为与不可为的行动,现代科学完全可以鉴定其真假“触电”的行为。举手之劳,为什么拒绝1某某5年省公安厅复查办案者明知此案蹊跷有重大疑点,为什么隐瞒事实真相三级公安机关是凭什么“维持原结论”应该给我们一个明示。
六. 案发当时,所有亲属都目睹死者颈部喉核处和额头要害处有伤痕(请参阅图三)及死者身上钱包失踪,是可致害命而提出质问和争议,要求验证遭到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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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局拒绝。数十口人跪地苦苦哀求保留尸体,待其在归途的孩子回来见最后一面和表态。公安局无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强行将尸体送走焚化,毁灭尸证。对这种违法侵权的行为公安局必须承担法律责任,依法还给姚某某及其亲属一个公道。
姚某某是一位较早参加革命且有贡献的老干部,由于历史原因,使其生前遭到不公正的待遇, 导致其在政审监管期间突然异常死亡,死因不但不予查明还遭人生污辱蒙垢沉冤。生者二十多年来悲痛奔波于艰难的申诉,因为人命关天,必须明察。请求有关司法部门复查办理,而绝非亲属无理缠诉!
申诉要求:撤销某某省公安厅[某某]粤公群复字第某号信访复函(复印件六)“原某某县公安局对姚某某一案所作的结论应予维持”的结论。请求司法部门对姚某某死案依法进行复查;三级公安部门违法办案由此造成对死者姚某某及其亲属的合法权益遭受的伤害和侵犯依法还其公道。
特别请求政府有关部门对此案给予重视,督促检查,责成公安部门认真复查办理。
申诉人:姚某某
3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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