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9日发(作者:凤来仪)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事务
一、主要类型
中外合资企业法——合资企业
中外合作企业法——合作企业
外商独资企业法——独资企业
1、合资企业与合作企业的区别
2、按照公司法设立的企业与按照中外合作企业法设立的企业的区别
二、项目核准、备案——国家发改委
2.1适用法律
2.1.1《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346号、2002年4月1日施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现行的是2007年修订的目录);
项目批准、备案——发改委;合同、章程批准商务管理部门;律师收案后首先映核对《外商投资产业目录》。按照《目录》,项目分为鼓励、允许、限制、禁止四类,限制:如只允许合资、合作;中方控股等
2.1.2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2004.10.9 国家发改委令第22号)山东省也有相
1
应规定。
该办法适用于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不是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核准。该法是以《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为依据。
2.2权限:
鼓励类、允许类,投资总额1亿美元以上;限制类:5000万美元以上,报国家发改委核准。
鼓励类、允许类1亿美元以下、限制类5000万美元以下的,由地方发改委核准,但限制类的权限不得再下放,由省级发改委核准。
鼓励类、允许类3000万元美元以下由市县发改委发改委核准,其中1000万美元以上的,由地方发改委核准后,抄报省发改委。
2.3项目申请准备文件
2.3.1应要求外方提供的文件
营业执照或商事登记证;
经审计的最新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
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2.3.2办理核准、备案应准备的材料
2.3.2.1中外各方的营业执照、商事登记证、经审计的最新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
2
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2.3.2.2投资意向书、增资或者并购的董事会决议;
2.3.2.3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2.3.2.4省级的环评报告;
2.3.2.5省级的规划选址意见书;
2.3.2.6省级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
2.3.2.7国资的,应有国资部门的意见;
2.3.2.8根据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合同文件及注意问题
3.1合同主体
外国出资者——自然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
中国出资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
3.2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3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低于70%;300——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注册资本不低于二分之一,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低于210万美元;1000万美元——3000万美元,不低于五分之二,其中1250万美元以下的,不低于500万美元;3000万美元以上
3
的,不低于三分之一,其中,3600万美元以下的,不低于1200万美元。
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加借贷资本;
注册资本——认缴出资额之和。
外方比例:25%以上。
3.3出资
3.3.1可以出资的物
货币资金
可以估价、可以转让的非货币财产
3.3.2出资期限
一次缴清: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
分期缴清:
第一次出资不低于认缴出资额的15%,在领取营业执照3个月内缴清;其余以下规定:
注册资本在50万美元以下的,一年内缴清;
注册资本50——100万美元的,一年零六个月缴清;
注册资本100——300万美元的,二年内缴清;
注册资本300万美元——1000万美元的,3年内缴清;
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以上的,由审批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审定。
4
3.3.3验资
由会计师事务所验证。
进口设备需由商检机构价值鉴证。《外商投资财产鉴定管理办法》(1994年5月1日起执行)
3.3.4董事会
3.3.4.1各方比例,争夺控制权的斗争;
3.3.4.2议事规则,律师的技巧
3.3.5总经理
公司制企业——股东会领导下的董事会负责制;
中外合资企业——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
副总经理副署——防止大权旁落。
3.3.5争议解决
仲裁——1958年纽约公约
3.3.6适用法律
适用中国法律
3.3.7违约责任
3.3.8合同生效
批准生效
3.3.9 附件
独立合同
5
四、外资并购
4.1形式
股权并购
资产并购
4.2适用法律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国家外经贸部2003年3月7日发布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证监会、国家国资委、工商管理总局、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局2006年8月8日联合发布。
4.3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的规定
六部委规定第九条规定:外国投资者在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比例低于25%,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批准证书在明比例低于25%字样。
4.4对特殊目的公司的专门规定
4.4.1特殊目的公司。
特殊目的公司——用境内公司权益在境外上市而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境外公司。
4.4.2对买壳上市作了限制
29条规定:“境内公司的股权应在境外公开合法证券交易场所(柜台交易场所除外)挂牌交易”。
4.4.3对造壳上市作了限制
6
造壳上市即“红筹上市”,即现在境外设立离岸公司,如在维尔京群岛设立公司(壳公司),再用壳公司收购境内企业资产,然后境外公司上市。
五、其他
5.1控制企业的几个问题
5.1.1占51%以上;
5.1.2利用技术优势;
5.1.3利用销售优势;
5.1.4掌握原材料;
5.1.5利用员工。
5.2技术入股
“转让”与“许可”
评估作价
技术的载体
4.4“绿地投资”与跨国并购
7
本文发布于:2024-02-09 18:10:1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wtabcd.cn/fanwen/fan/82/1209834.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