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相关法律目录

更新时间:2024-02-09 18:10:12 阅读: 评论:0

2024年2月9日发(作者:凤来仪)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事务

一、主要类型

中外合资企业法——合资企业

中外合作企业法——合作企业

外商独资企业法——独资企业

1、合资企业与合作企业的区别

2、按照公司法设立的企业与按照中外合作企业法设立的企业的区别

二、项目核准、备案——国家发改委

2.1适用法律

2.1.1《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346号、2002年4月1日施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现行的是2007年修订的目录);

项目批准、备案——发改委;合同、章程批准商务管理部门;律师收案后首先映核对《外商投资产业目录》。按照《目录》,项目分为鼓励、允许、限制、禁止四类,限制:如只允许合资、合作;中方控股等

2.1.2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2004.10.9 国家发改委令第22号)山东省也有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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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规定。

该办法适用于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不是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核准。该法是以《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为依据。

2.2权限:

鼓励类、允许类,投资总额1亿美元以上;限制类:5000万美元以上,报国家发改委核准。

鼓励类、允许类1亿美元以下、限制类5000万美元以下的,由地方发改委核准,但限制类的权限不得再下放,由省级发改委核准。

鼓励类、允许类3000万元美元以下由市县发改委发改委核准,其中1000万美元以上的,由地方发改委核准后,抄报省发改委。

2.3项目申请准备文件

2.3.1应要求外方提供的文件

营业执照或商事登记证;

经审计的最新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

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2.3.2办理核准、备案应准备的材料

2.3.2.1中外各方的营业执照、商事登记证、经审计的最新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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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2.3.2.2投资意向书、增资或者并购的董事会决议;

2.3.2.3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2.3.2.4省级的环评报告;

2.3.2.5省级的规划选址意见书;

2.3.2.6省级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

2.3.2.7国资的,应有国资部门的意见;

2.3.2.8根据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合同文件及注意问题

3.1合同主体

外国出资者——自然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

中国出资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

3.2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3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低于70%;300——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注册资本不低于二分之一,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低于210万美元;1000万美元——3000万美元,不低于五分之二,其中1250万美元以下的,不低于500万美元;3000万美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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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不低于三分之一,其中,3600万美元以下的,不低于1200万美元。

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加借贷资本;

注册资本——认缴出资额之和。

外方比例:25%以上。

3.3出资

3.3.1可以出资的物

货币资金

可以估价、可以转让的非货币财产

3.3.2出资期限

一次缴清: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

分期缴清:

第一次出资不低于认缴出资额的15%,在领取营业执照3个月内缴清;其余以下规定:

注册资本在50万美元以下的,一年内缴清;

注册资本50——100万美元的,一年零六个月缴清;

注册资本100——300万美元的,二年内缴清;

注册资本300万美元——1000万美元的,3年内缴清;

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以上的,由审批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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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验资

由会计师事务所验证。

进口设备需由商检机构价值鉴证。《外商投资财产鉴定管理办法》(1994年5月1日起执行)

3.3.4董事会

3.3.4.1各方比例,争夺控制权的斗争;

3.3.4.2议事规则,律师的技巧

3.3.5总经理

公司制企业——股东会领导下的董事会负责制;

中外合资企业——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

副总经理副署——防止大权旁落。

3.3.5争议解决

仲裁——1958年纽约公约

3.3.6适用法律

适用中国法律

3.3.7违约责任

3.3.8合同生效

批准生效

3.3.9 附件

独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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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外资并购

4.1形式

股权并购

资产并购

4.2适用法律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国家外经贸部2003年3月7日发布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证监会、国家国资委、工商管理总局、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局2006年8月8日联合发布。

4.3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的规定

六部委规定第九条规定:外国投资者在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比例低于25%,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批准证书在明比例低于25%字样。

4.4对特殊目的公司的专门规定

4.4.1特殊目的公司。

特殊目的公司——用境内公司权益在境外上市而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境外公司。

4.4.2对买壳上市作了限制

29条规定:“境内公司的股权应在境外公开合法证券交易场所(柜台交易场所除外)挂牌交易”。

4.4.3对造壳上市作了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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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壳上市即“红筹上市”,即现在境外设立离岸公司,如在维尔京群岛设立公司(壳公司),再用壳公司收购境内企业资产,然后境外公司上市。

五、其他

5.1控制企业的几个问题

5.1.1占51%以上;

5.1.2利用技术优势;

5.1.3利用销售优势;

5.1.4掌握原材料;

5.1.5利用员工。

5.2技术入股

“转让”与“许可”

评估作价

技术的载体

4.4“绿地投资”与跨国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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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企业   公司   项目   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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