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19日发(作者:钱贵)
山东省政协机关综合保障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行为,确保公益目标实现,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山东省事业单位章程制定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山东省政协机关综合保障中心(以下简称省政协机关综合保障中心)。
第三条 本单位类别是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第四条 本单位住所是济南市历下区泉城路73号。
第五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拨款。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山东省政协办公厅。
第七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为山东省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单位宗旨和业务范围是:承担省政协机关办公楼、宿舍区的管理、设施设备维护和节能工作;承担省政协省级领导住宅区的管理服务工作;承担省政协机关会务服务、生活保障、医疗卫生、车辆管理、物业管理、固定资产管理等综合保障工作。
第三章 党的领导
第九条 本单位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有关规定,建立省政协机关综合保障中心党总支。
第十条 省政协机关综合保障中心党总支要把加强党的领导贯彻到本单位改革发展和履行职责各方面全过程,强化政治功能,加强对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政治把关,与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要全面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第四章 举办单位
第十一条 山东省政协办公厅的权利和义务:
(一)确定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章程修改草案;
(三)监督本单位按照章程依法依规开展活动;
(四)考核本单位工作运行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省政协机关综合保障中心主任办公会行使
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制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三)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四)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的产生方式为山东省政协机关党组任命。主要行政负责人经省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十四条 省政协机关综合保障中心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本单位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本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办公会的各项决议;
(二)组织实施本单位年度业务开展计划;
(三)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四)根据干部管理权限,聘任和解聘单位工作人员;
(五)代表本单位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十五条 法定代表人遵守下列义务:
(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执行事业单位管理规定;
(二)按照职权范围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执行上级主
管部门作出的决策,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保证决策的科学性、正确性;
(四)清正廉洁,公道正派,模范遵守财经纪律,自觉接受审计监督,并加强对本单位的财务管理;
(五)超越职权范围行使职权造成损害的,或者由于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六条 本单位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十七条 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预算法和财政预算支出管理的相关规定,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八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配备和管理财务人员,依法进行财务核算和资产统计报告。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财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依法接受税务、会计、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九条 本单位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由举办单位或授权本单位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审计,审计结果报举办单位备案。
第七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按照《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办法》(鲁政办发〔2010〕73号)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
(二)本单位依法设立登记的信息;
(三)本单位依法变更登记的信息;
(四)本单位年度工作报告;
(五)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重要信息,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知晓或参与的重大信息。
第八章 终止程序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因宗旨业务已经消失、事业性质改变等原因,依照相关规定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或进行分立、合并、解散的,应当终止并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并提交清算报告,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本单位不得开展有关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资产应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国资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后按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第九章 章程修改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现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单位主要职责经机构编制部门调整的;
(四)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案,应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大会讨论,经举办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省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核准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省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相抵触时,应以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省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省政协机关综合保障中心。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省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核准之
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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