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19日发(作者:毕先奎)
湖北省审计厅行政处罚
处罚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
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以及采取其他纠正措施,并可依法给予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审计机关以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为评价和处理、处罚依据。”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由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依照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对违法取得的资产作出处理;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
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一)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执法机构:审计机关业务部门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审计机关
执法标准: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程序:
1、审计机关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
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
2、审计机关在进行审计处罚前,对符合审计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被审计单位或有关责任人员有要求审计听证的权利;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责任人要求审计听证的,审计机关应当组织审计听证。
执法责任:
1、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2、审计人员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追缴、没收或者责令退赔。
本文发布于:2024-01-19 05:25:3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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