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收购储备办法(示例)

更新时间:2024-01-18 19:36:20 阅读: 评论:0

2024年1月18日发(作者:冷谦)

土地收购储藏方法(例如)

延安市土地收购储藏暂行方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收购储藏管理,实现土地资源集约利用,防止土地资产流失,促进土地市场安康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全市范围内国有土地收购储藏或集体土地征收储藏,适用于本方法。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土地收购储藏,是指政府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对全市范围内国有土地和征收集体土地采取“实物储藏、红线储藏、信息储藏”的方式进展管理,储存一定建立用地,以供给、调控城市各类建立用地需求的行为。

1、实物储藏。即政府收回或通过支付资金收购而储藏的土地。

2、红线储藏。即政府对一些成片旧城改造或腾迁的地块,按红线规划交给储藏机构运作、拆迁、公建配套后,按需求推向市场。

3、信息储藏。对一些不急于收购储藏的地块或受财力限制一时无力收购的地块进展信息储藏,在适当的时机进展实物储藏。

第四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储藏和集体土地的征收储藏,应坚持规划先导、方案收储、统一管理、兼顾效益的原那么。

第二章组织领导和机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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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市(县)土地收购储藏管理委员会是本市(县)土地收购储藏工作的领导机构,主任、副主任由政府主管领导和副秘书长担任,国土、建立规划、方案、城管、财政、房产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市(县)土地收购储藏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土地收购、储藏和供给政策;

(二)确定年度土地收购、储藏、供给方案;

(三)协调各有关部门关系;

(四)审查方案执行和资金运行情况,监控国有土地资产的运作。

第六条市(县)土地收购储藏机构是市(县)政府实施土地收购、储藏、供给及前期整理的工作机构,隶属国土资源部门,承受市(县)土地收购储藏管理委员会的领导和监管。

第七条市(县)土地收购储藏机构的职责是:

(一)根据市(县)土地收购储藏委员会的收购储藏方案,对单位和个人需盘活的存量土地和其它需调整的城市存量土地适时进展实物收购,并对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后纳入储藏管理;

(二)根据土地市场发育状况,建立土地储藏库;

(三)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及市场需求,增加实物储藏土地入库量,为增强政府对土地供给的调控力度效劳;

(四)政府依法收回的违法用地、闲置抛荒土地及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纳入储藏库管理;

(五)加强与金融系统的联系,多渠道、多途径筹措资金,并管理、使用好土地收购储藏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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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做好储藏土地整理工作、收购储藏土地的资金测算平衡、招商洽谈以及投放市场的前期准备;

(七)掌握土地市场需求信息,搞好综合统计,定期向市(县)土地收购储藏管理委员会报告土地收购储藏及供给情况。

第三章土地储藏

第八条市(县)土地收购储藏机构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中长期方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年度土地供给方案和土地市场供需情况,制定土地收购储藏方案,报市(县)土地收购储藏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年度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以下土地应当及时进展实物储藏:

(一)为社会公共利益需要依法收回的土地;

(二)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期限届满的,土地使用者在规定的时间内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三)依法收回的荒芜、闲置的土地;

(四)依法没收的土地;

(五)改变原批准用途用于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工程的土地;

(六)因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产业构造调整、企业改制或其他原因调整出的国有土地;

(七)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连续两年未使用依法收回的土地或土地使用者申请交回政府的土地;

(八)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由政府指令收购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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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依法征收的新增建立用地;

(十)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政府行使优先购置权收购的土地;

(十一)无主土地;

(十二)其他需要进展储藏的国有土地和征收的集体土地。

因规划或收储资金制约而不能进展实物储藏的土地,采用红线储藏和信息储藏。

第十条土地储藏实行预报制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需提前向土地储藏机构申报:

(一)企业迁移或改制过程中产生的闲置土地;

(二)纳入经济适用房建立的土地;

(三)需要流转的土地;

(四)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无力开发的土地;

(五)土地使用期届满的土地。

第十一条依法收回、收购或征收的土地,由市(县)土地收购储藏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方法的规定,对土地使用权人进展补偿并办理收储手续。

第十二条土地收购按以下方式补偿:

(一)收储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根据土地剩余使用年限和土地使用者对土地的实际投入给予适当的补偿;

(二)收储城市居民使用的国有土地按当地政府公布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涉及房屋拆迁的,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的相关规定进展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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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收储国有企业划拨土地,涉及建(构)筑物、附着物的补偿,经中介机构评估,根据财政部门确认的价值给予补偿。涉及土地的补偿,按现使用用途评估价给予补偿;

(四)政府行使优先购置权购置的土地,按照土地转让申报的价格给予补偿。

第十三条实物储藏的土地一般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收购。符合实物储藏条件的,由土地使用权人向土地收购储藏机构申请收购储藏;

(二)权属核查。土地收购储藏机构对申请收储的土地或政府指令性收储的土地,应进展实地调查核实,并进展勘测定界;

(三)费用测算。土地收购储藏机构依据有关规定测算收购储藏补偿费用;

(四)方案报批。土地收购储藏机构根据权属调查和补偿费用测算情况,提出收购方案报市(县)土地收购储藏委员会审批;

(五)签订协议。土地收购储藏方案批准后,由市(县)土地收购储藏机构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协议;

(六)收购补偿支付。土地收购储藏机构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协议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方式,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收购补偿费用。实行土地置换的,进展差价结算;

(七)权属变更。土地收购储藏机构和原土地使用权人按规定办理土地、房产权属变更或注销手续,原土地使用权人按协议规定向土地储藏机构交付土地和地上建(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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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红线储藏、信息储藏土地,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按城市规划红线和现行政策确定储藏范围;

(二)以政府公告形式告知现土地使用权人,要求现土地使用权人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现状;

(三)待条件成熟后及时采取实物储藏,按实物储藏程序办理。

第四章储藏土地的前期整理与利用

第十五条市(县)土地储藏机构可以对储藏的土地根据不同情况进展土地前期整理与利用:

(一)前期整理。市(县)土地收购储藏机构在储藏土地出让前,应按城市规划部门对该地块的规划要求,完成储藏土地平整等前期整理工作;

(二)储藏土地整理涉及城市房屋拆迁的,由市(县)土地储藏机构委托有拆迁资质的法人进展拆迁;

(三)土地利用。对已储藏的土地,在出让前市(县)土地储藏机构可以依法将储藏土地出租、抵押、临时改变用途加以利用。

第五章储藏土地供给

第十六条储藏土地供给纳入当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方案,并根据年度土地供给方案、土地储藏方案和土地市场需求,制定储藏土地供给方案。储藏土地的供给,严格按方案执行。

第十七条储藏土地供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那么,任何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不得干预。

第十八条土地储藏机构应当将土地供给信息以公告方式公布。公 第 6 页 共 9 页

布内容包括拟供给土地位置、面积、用途、土地使用条件等。

第十九条储藏土地供给按以下方式进展:

(一)用于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工程的土地,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进展出让;

(二)用于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和社会公共效劳设施等划拨用地的,办理储藏土地出库手续后,按划拨方式供地;

(三)严格限制协议方式出让土地。对同一宗土地协议出让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用地者,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地。因城市重大引资、投资确需以协议方式供地的,在地价评估的根底上,经市(县)土地收购储藏管理委员会集体研究批准,由市(县)土地收购储藏机构将协议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市(县)土地储藏机构办理土地出库手续。

第二十条储藏土地的供给,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土地储藏机构根据年度土地供给方案,确定拟供给土地的地块;

(二)土地储藏机构拟订储藏土地供给方案,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县)土地收购储藏委员会批准;

(三)根据已批准的土地供给方案,土地储藏机构公开发布土地供给信息;

(四)依法应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或协议方式确定土地受让人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受让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受让人缴纳土地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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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以划拨方式供给土地的,由土地储藏机构办理出库手续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办理划拨用地批准文件,土地使用者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六)土地受让人或划拨土地使用者申请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经批准以划拨方式使用红线储藏或信息储藏的土地,用地单位应将批准文件等资料,报土地储藏机构备案。以划拨方式使用实物储藏的土地,用地单位应按本钱价支付收购整理补偿费。

第六章土地储藏资金

第二十二条市(县)政府应建立土地储藏专项资金。

土地储藏专项资金主要包括政府财政投入、土地收益和银行贷款等。

土地储藏专项资金用于土地储藏、开发整理,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土地储藏资金的管理受市(县)财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监视和指导。

第二十四条土地出让收益,按《延安市市级土地收购储藏资金管理方法》执行,各县参照执行。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土地使用权人未申请进展土地储藏,又未经市(县)政府批准,而擅自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情节处以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方法第十条规定的,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批准出让、转让。擅自批准出让、转让的,由监察机关依法追究相关领导 第 8 页 共 9 页

责任。

第二十七条列入年度收储方案的地块,在实施实物储藏时,用地单位或居民个人应积极配合,不得成心阻挠和设置障碍,影响收购储藏。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八条已实施实物收购储藏的土地,原土地使用权人不能及时交付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的,由市(县)土地储藏机构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收回土地。

第二十九条有关当事人,因土地收购、储藏发生纠纷,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政府有关部门和土地储藏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给国家、集体造成重大损失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由所在单位或监察部门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那么

第三十一条本方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方法自年7月1日实行,原《延安市土地收购储藏暂行方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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