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4-01-18 19:29:56 阅读: 评论:0

2024年1月18日发(作者:隗羽)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防城港市人民政府

• 【公布日期】2011.12.05

• 【字 号】防政办发[2011]220号

• 【施行日期】2011.12.05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防政办发〔2011〕2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防城港市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 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防城港市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储备资金管理,防范资金运作风险,根据《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1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划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桂政办发〔2007〕9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辖区(含防城、港口)范围内土地储备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土地储备中心依法取得并纳入土地储备库的土地。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资金,是指市土地储备中心按照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收储计划进行储备土地的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收回以及对其进行前期土地开发等所需的资金。

第五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应设立专账,用于核算储备土地资金的收入支出。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负责土地储备资金收支情况的监管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二章 土地储备资金的来源

第六条 土地储备资金来源范围包括:

(一)市财政部门从国有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用于土地储备的资金。

(二)市财政部门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中安排用于土地储备的资金。

(三)市土地储备中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举借的银行贷款及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四)经市财政部门批准可用于土地储备的其他资金。

(五)上述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

第三章 土地储备资金的拨付及偿还

第七条 为保障土地储备中心稳定现金流,增强市土地储备中心融资能力,市财政局通过以下方式向市土地储备中心注入土地储备资金。

(一)出让(划拨、调整置换)的储备土地完善相关供地手续后,市土地储备中心归集该宗出让(划拨、调整置换)土地收储成本送市财政部门核定。市财政局根据市土地储备中心资金需求回拨土地收储成本。

(二)市财政局按市本级土地出让金收入5%比例计提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根据实际情况按季度核拨给市土地储备中心,专项用于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收回土地以及储备土地供应前的前期开发等土地储备开支。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列入年度基金收支预算,具体安排时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资金使用要求编制计划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资金计提及使用情况进行核拨。

第八条 储备贷(借)款资金的偿还。

(一)优先从市财政局通过第七条方式拨付留存于市土地储备中心账面的资金安排偿还。

(二)上述资金不足以偿还到期土地储备贷(借)款的,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从其他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资金偿还。

第九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举借的贷款规模,应与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相衔接,并报经同级财政局批准,不得超计划、超规模举借贷款。市土地储备中心举借的贷款,只能专项用于土地储备,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四章 土地储备资金的使用及拨付流程

第十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使用土地储备资金时,需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资金使用计划编制用款申请表,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并送市财政局审批后方可列支。

(一)用于支付土地收储款的。

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收储协议书填写用款申请表,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并送市财政局审批后方可列支。

(二)用于收储项目土地征收的。

收储项目土地征收,由市征地拆迁办公室编制征地费用预算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市征地拆迁办公室用款申请及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预算方案编制用款申请表,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并送市财政局审批后按征地进度拨款给市征地拆迁办公室。分属两城区负责征地的,再由市征地拆迁办公室拨付到两

城区征地拆迁办公室。市征地拆迁办公室须确保储备资金专款专用。

使用土地储备资金征收的项目用地(或宗地),在征地工作完成后,市征地拆迁办公室将经审计的征地项目结算分送市财政局、市土地储备中心各1份,作为拨付征地款结算依据。

(三)用于收储项目土地前期开发的。

收储项目土地前期开发涉及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的,市土地储备中心要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工程实施单位。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土地储备中心委托第三方实施项目管理的,项目管理受托方要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工程实施单位;

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的土地前期开发方案及施工单位呈报的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属于委托管理的,申请表上须有受托方签字确认)、施工合同编制用款申请表,经市国土局审核并送市财政局审批后按工程进度拨付。

第十一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的日常经费,按照预算管理办法,纳入部门预算,与土地储备资金分账核算。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应当加强对储备土地资金使用情况、储备土地零星收入缴入国库情况以及市土地储备中心执行会计核算制度、政府采购制度等的监督检查,确保土地储备资金专款专用,努力提高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效率。

第十三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应当严格执行本办法规定,主动接受市财政局和市审计局的监督检查。定期向市财政局报告土地储备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 对违反财政、财务制度,随意增加土地开发成本费用和擅自扩大开支范围和标准的,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发布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财政局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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