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市区土地收储管理实施办法

更新时间:2024-01-18 19:24:40 阅读: 评论:0

2024年1月18日发(作者:曾凤飞)

忻州市市区土地收储管理实行措施(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行《忻州市土地储备管理措施》,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所称土地收储,是指市政府为实现调控市区土地市场、增进土地资源合理运用目的,对已批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并征收完毕的土地以及收回、收购、行使优先购置权获得的土地,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的行为。

第三条 忻州市市区土地收储管理合用本措施。

第四条 忻州市市区土地的收储,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收储、统一开发、统一供应、统一管理”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 忻州市土地征收储备工作领导组,负责市区土地收储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决定土地收储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市国土资源局主管市区土地的收储工作,其所属的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如下简称市土地收储中心)负责土地收储工作的详细实行。

市财政、规划、发展改革、住建、经信委、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职

责分工,各负其责,互相配合,保证土地收储工作的顺利实行。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忻州市土地征收储备工作领导组对土地收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土地收储政策;

(二)审定年度土地收储计划;

(三)审定土地收储、开发和临时运用方案;

(四)审定年度土地收储资金预算和土地收储融资方案;

(五)协调处理土地收储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六)对土地收储工作进行督促指导。

第七条 市财政局对土地收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核年度土地收储资金预算;

(二)筹集土地收储资金;

(三)根据土地收储的需要以及预算安排,及时核拨用于土地收储的各项资金;

(四)审核土地收储融资方案;

(五)对土地收储资金使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承接市土地征收储备工作领导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市国土资源局对土地收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定年度土地收储计划;

(二)审核土地收储、开发及临时运用方案;

(三)向市土地收储中心下达收储土地“入库”、“出库”告知;

(四)负责储备土地权属登记;

(五)组织实行储备土地供应;

(六)负责土地收储融资方案的审核;

(七)承接市土地征收储备工作领导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忻府区政府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市土地征收储备工作领导组审定的征收储备计划,开展土地征收工作;

(二)责成市国土资源局忻府分局依法做好“两登记一公告”,及时向市国土资源局报送土地征收资料,保证土地征收程序合法,资料完整。

(三)承接市土地征收储备工作领导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市土地收储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市国土资源局编制市区年度土地收储计划;

(二)编制并实行土地收储、开发及临时运用方案;

(三)编制年度土地收储资金预算;

(四)编制土地收储融资方案;

(五)依法依规使用土地收储资金;

(六)办理储备土地“入库”、“出库”手续;

(七)建立市区储备土地档案、台账;

(八)对储备土地进行管护;

(九)负责土地收储平常工作;

(十)承接市国土资源局交办的其他土地收储工作。

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十一条 土地收储实行计划管理。市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运用总体规划、都市总体规划、土地运用年度计划等编制年度土地收储计划,报市土地征收储备工作领导组审核后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实行。

第十二条 年度土地收储计划应当包括年度内土地收储规模、构造类型、宗地位置、分期收储方案等。

第四章 范围与程序

第十三条 下列土地可纳入土地收储范围:

(一)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二)行使优先购置权获得的土地;

(三)收购的土地;

(四)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同意手续并完毕征收的土地;

(五)其他依法应当纳入储备的土地。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可以由市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纳入土地储备库:

(一)公益事业和都市基础设施建设需要使用的土地;

(二)因都市规划调整、实行旧城区改造等需要调整使用的土地;

(三)闲置满二年的土地;

(四)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需要收回的土地;

(五)其他需要收回的土地。

依法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纳入土地储备库,根据下列程序办理:

(一)确定方案。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指示确定《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方案》,并向原土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告知书》;

(二)组织听证。土地使用权人规定听证的,应当在接到《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告知书》后的规定期限内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听证申请,市国土资源局接到申请后,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听证;

(三)方案报批。市国土资源局将所拟订的《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方案》连同听证成果报市政府审批;

(四)下达决定。根据市政府同意的《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方案》,市国土资源局向原土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

(五)注销登记。市国土资源局在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后,由原登记发证机关注销原土地登记,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并公布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告;原为出让土地的,还应当依法终止《国

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协议》;

(六)土地入库。市国土资源局向市土地收储中心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入库告知,市土地收储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办理土地交接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库。

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时,依法应当对剩余使用年限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上建(构)筑物予以赔偿的,根据评估价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赔偿条例》及有关规定进行赔偿。

第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人转让原以出让方式获得的土地使用权,申报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的,由市人民政府委托市土地收储中心行使优先购置权购置该宗地并纳入土地储备库。

行使优先购置权获得土地,根据下列程序办理:

(一) 市国土资源局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使优先购置权;

(二) 市人民政府向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市国土资源局

下达《优先购置告知书》;

(三)市国土资源局告知市土地收储中心收购拟转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四)市土地收储中心实行收购,按照申报的转让价格向土

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价款;

(五)原土地使用权人在收到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款后,依法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逾期不申请的,由市国土资源局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手续。予以公告后,纳入土地储备库。

第十六条 收购土地使用权纳入土地储备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收购。市区符合土地收购条件的国有土地,土地使用权人可持有关资料申请市土地收储中心进行收购;

(二)收购初审。市土地收储中心接到收购申请后,审查与否符合收储条件及有关政策,审查同意后报市国土资源局同意开展收购前期工作;

(三)权属核查。市土地收储中心按照市国土资源局的批复,对申请人提供的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权属、面积、四至范围、土地用途等状况进行实地调查和审核;

(四)征询意见。市土地收储中心根据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和实际调查的状况,向有关部门征询意见;

(五)费用测算。收购土地的赔偿原则,由市土地收储中心与土地使用权人根据有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出具的估价成果协商确定,报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同意;

(六)方案报批。市土地收储中心根据土地权属调查、收购费用测算的成果,提出土地收购的详细方案,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同意;

(七)签订协议。收购方案经同意后,由市土地收储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收购协议》;

(八)收购赔偿。市土地收储中心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协议》约定的收购金额、付款期限和付款方式,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收购费用;

(九)权属变更。市土地收储中心根据《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收购协议》约定支付收购金额后,持协议及支付赔偿费凭证等资料向市国土资源局、房地产管理局申请办理权属变更、注销登记手续;

(十)土地入库。前述程序所有履行完毕后,市土地收储中心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收储申请,市国土资源局根据收储完毕状况,下达收储土地入库告知,市土地收储中心按照告知完毕土地入库工作。

第十七条 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土地收购必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土地收购申请书;

(二)法人资格证明书;

(三)授权委托书;

(四)营业执照;

(五)土地使用权证;

(六)房屋所有权证;

(七)有测绘资质部门绘制的土地平面图、建(构)筑物平面布置图;

(八)土地、房屋没有权属纠纷的证明材料(四邻证明);

(九)主管部门意见;

(十)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十八条 《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收购协议》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收购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及权属根据;

(二)土地收购赔偿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和期限;

(三)交付土地的期限和方式;

(四)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五)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 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并已征收完毕的土地纳入土地储备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市国土资源局忻府分局将办理农用地转用及完毕征收所形成的资料上报市国土资源局;

(二)市国土资源局向市土地收储中心下达储备土地入库告知;

(三)市土地收储中心依法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注销被征收土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

(四)市土地收储中心完毕土地入库工作。

第五章 开发与运用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对产权清晰、申请资料齐全的储备土地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核发土地证书。

第二十一条 市土地收储中心应当对土地储备项目建立档案和台账,进行动态管理,完善土地储备信息系统。

第二十二条 经市国土资源局同意,市土地收储中心对纳入储备的土

地进行必要的前期开发,使之具有供地条件。

第二十三条 市土地收储中心应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前期土地开发工程实行单位。

第二十四条 市土地收储中心应对纳入储备的土地进行管护,建立巡查制度,对侵害储备土地权利的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

第二十五条 储备土地未供应前,经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同意,市土地收储中心可以将储备土地连同地上建(构)筑物,通过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加以临时运用;在都市规划区内储备土地的临时运用,需搭建建(构)筑物的,应当办理临时用地规划手续。

储备土地临时运用,应由市土地收储中心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储备土地临时运用协议》。

储备土地临时运用产生的收入所有缴入同级国库,纳入一般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临时使用储备土地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不得转包且不能影响土地供应。

第二十六条 市土地收储中心经同意可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融资活动,

用于土地收储及土地前期开发、整顿等工作。

第六章 土地供应

第二十七条 储备土地完毕前期开发整顿、具有供应条件后,应及时向市国土资源局汇报,由市国土资源局根据用地状况组织供地。

储备土地应优先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及其他公益性事业。

第二十八条 储备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市国土资源局应告知市土地收储中心做好储备土地出库准备;土地出让后,市国土资源局、市土地收储中心与受让人办理土地移交手续。

供应已发证储备土地前,市国土资源局应收回土地使用权证书;设置土地抵押权的,应依法先行解除。

第二十九条 经市政府同意,以划拨方式使用储备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承担并缴纳该地块的收购、前期开发和其他有关费用。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条 土地收储资金的重要来源包括:

(一)市财政局建立土地收购储备专题资金储备库,专门用于土地收储资金周转;

(二)市土地收储中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举借的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

(三)经市财政局同意可用于土地收储的其他资金;

(四)上述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

第三十一条 市土地收储中心举借的贷款规模,应当与年度土地收储计划、土地收储资金预算相衔接,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土地征收储备工作领导组同意。土地收储贷款实行专款专用。

储备土地设定抵押权,其价值按照规划用途的评估价值确定。

第三十二条 土地收储工作中发生的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地价评估以及管护中围栏、围墙等建设的支出,列入土地储备成本。

第三十三条 土地收储成本及前期开发等费用,由市土地收储中心提出申请,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市财政局及时拨付。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于破坏、侵害、抢占储备土地的行为,市土地收储中心应及时制止。制止无效的,应申请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制止和查处。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措施规定,违规使用土地收储资金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步,要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有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给国家、集体导致重大损失,或运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措施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本措施由忻州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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