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18日发(作者:姚虎成)
储备土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储备土地的管理,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国家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确定的储备土地管理范围内,对储备土地的出让、流转、使用、退回等进行管理。
第三条 储备土地是指依法被划定为储备用途,在城市拓展、基础设施建设和房地产开发中起到保障发展、调节土地市场供求关系等作用的土地。
第二章 储备土地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储备土地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规划:储备土地应按照国家、省、市、县规土局等规定的城市规划确定的需要予以储备和管理;
(二)合理布局:储备土地的选址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局部规划的要求,合理安排土地资源的配置;
(三)科学管理:储备土地管理应科学、规范,加强对土地使用状况的监督和检查,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益;
(四)审慎出让:储备土地出让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确保土地资源合理配置和出让过程的透明度;
(五)分类管理:储备土地应根据不同用途和区域特点进行分类管理,实行差异化管理和综合利用;
(六)合法合规:储备土地管理应依法合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保障土地资源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储备土地的划定与登记
第五条 市、县规土局在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时,应对储备土地进行划定,明确储备土地的范围、用途、面积等。
第六条 土地储备机构应依据土地规划的要求,将储备土地的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包括土地用途、规划用地性质、面积等内容。
第七条 土地储备机构应定期更新和动态管理储备土地的信息,做好土地利用动态监测和预警工作,确保储备土地的合理利用和及时调整。
第四章 储备土地的出让和流转
第八条 储备土地的出让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经过公开竞拍、招标或协商等方式确定最终出让方。
第九条 储备土地出让应符合土地规划及储备土地的用途,不得超出规划用地范围进行开发。
第十条 储备土地可以通过出让、租赁、股权合作等方式进行流转,但必须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五章 储备土地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储备土地的使用方应按照出让合同约定的用途、建设条件和时间限制等要求进行土地利用。
第十二条 储备土地的使用方应加强对土地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不得随意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者肆意浪费土地资源。
第十三条 城市规土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对储备土地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保障储备土地管理的合法性和正常性。
第十四条 相关职能部门应建立储备土地使用档案,做好台账管理,储备土地的使用情况和管理实施进行备案,形成完备的土地利用管理体系。
第六章 储备土地的退回和补偿
第十五条 储备土地因规划变更、项目调整、政策调整等原因需要退回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土地补偿和清算。
第十六条 储备土地退还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退回条件和程序进行,经批准后及时办理土地产权变更手续。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储备土地在转让或者转为一般农地等其他用途时,应按照法律法规和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并进行土地产权变更。
第十八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储备土地管理行为,相关职能部门应依法进行查处和处理,确保储备土地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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