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12日发(作者:左偃)
流动人口管理办法
《流动人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流动人口及其家属,以及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效居民身份证但长期居住地在外地的本地流动人口。
第三条 流动人口是指因工作、学习、探亲、旅游等原因,在原籍之外的居住地居住超过6个月的人口。
第四条 流动人口应当依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护社会秩序,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二章 流动人口的登记管理
第五条 流动人口应当按照规定,到目的地所在居住地派出所进行登记,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并随时更新信息。
第六条 流动人口登记信息应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国籍、身份证明文件号码、现居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七条 流动人口登记信息应当根据个人意愿,可以选择是否公开,但不得隐瞒不予公开必要的信息。
第八条 流动人口登记信息应当得到保护,未经允许,不得擅自泄露或商业化利用。
第九条 拒绝或故意提供虚假登记信息的,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第三章 流动人口的社会保障
第十条 流动人口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享受基本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 流动人口住房、医疗、子女教育等问题,应当与常住人口享有同等的权益,不得因为流动身份而受到歧视或限制。
第十二条 目的地所在居住地政府应当加大对流动人口的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资源投入,保障流动人口的基本生活和发展需要。
第四章 流动人口的法律援助
第十三条 流动人口在目的地居住期间,如遭遇法律纠纷,应当享有法律援助的支持。
第十四条 流动人口可以向目的地居住地的司法机关申请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受理并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
第十五条 流动人口在申请法律援助时,应当提供有效证明材料,说明自己无经济能力支付诉讼费用。
第十六条 流动人口因法律援助产生的必要费用,由目的地居住地政府负担。
第五章 流动人口的犯罪预防与打击
第十七条 流动人口在目的地居住期间,应当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不得从事犯罪活动。
第十八条 流动人口如涉嫌犯罪,应当立即向目的地居住地的公安机关报案,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工作。
第十九条 目的地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对流动人口的安全和治安状况进行监管,并采取必要措施进行犯罪预防和打击。
第六章 法律责任与执法机关
第二十条 对于未依法登记或故意提供虚假登记信息的流动人口,公安机关有权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 对于限制、歧视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受到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流动人口的管理和服务工作由公安机关、民政部门等相关部门负责,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的工作机制。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对于遵守法律法规、自觉履行义务的流动人口,应当给予相应的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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