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办法

更新时间:2024-01-07 21:39:23 阅读: 评论:0

2024年1月7日发(作者:明印)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办法

国家励志奖学金是为了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奖学金。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1号)精神,制定上海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办法。

一、奖励对象及标准

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对象为我院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二、申请条件

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符合以下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或学习成绩有明显进步者。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六)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七)具有自我解困的意识,愿意通过自己的努力积极解决经济上的困难。

三、名额分配办法

根据教育部下达给我院的励志奖学金名额按各系、二级学院学生数按比例分配名额。

四、申请、审批程序

1、学生申请

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均可以提出请,详述申请理由。

2、院系审批

各院系根据本单位的申请情况,组织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学生进行综合考评。在本单位名额额度内评选候选人,评选时必须严格按照学校困难认定程序的认定结果和学习成绩进行审核和推荐。对认定为不困难的学生或没有经过困难认定的学生不能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各院系在评选时应该根据上述申请条件对申请学生进行审核,严格把关,确保获奖学生为品学兼优且家庭经济有困难的学生。要防止不正之风,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3、全校公示

学生处对各系、二级学院评选、推荐的候选人进行整理复核,在教学区、学生生活园区张贴公示以及校园网上进行5天的公示。

4、学校批准

学生处将经过公示的名单整理报校长办公会审批,批准后的名单作为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候选人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定。

五、奖金发放

学校收到教育部关于国家励志奖学金的拨款后一次性发放至获奖学生银行卡,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六、相关事项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上海市奖学金。

本办法于2007年9月1日开始实施,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上海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2007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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