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
专家选拔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咸宁市人民政府
• 【公布日期】2021.04.01
• 【字 号】咸政规〔2021〕1号
• 【施行日期】2021.04.01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
正文
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专家选
拔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咸政规〔202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现将《咸宁市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专家选拔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
真贯彻执行。
咸宁市人民政府
2021年4月1日
咸宁市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专家选拔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中共咸宁市委、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强人才队
伍建设的意见》(咸发〔2009〕3号)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人
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促进人才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咸办发〔2017〕10号)精
神,为了进一步改进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的选拔和管理工作,充分调动专业技
术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更好地助推创新驱动、绿色崛起战略实施,结合我市实
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行业、各领域包括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
织,在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第一线做出较大贡献和取得突出业绩的优秀人才。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专家(以下简称市管专家)的选拔、管理工作,
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人社局具体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配合。
第二章 选拔条件和对象
第四条推荐市管专家的人选,必须是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
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在各行业、各领域第一线工作的优秀人才,其推荐单位
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依法纳税。同时,近5年内所取得的成绩还须符合下列条
件之一:
(一)在自然科学应用研究领域,所取得的成果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得到国内
同行公认;获得国家技术发明、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或省(部)级科技进步一等奖
及以上的主要完成者;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的前三位人员;获得省
(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或地(厅)级科技进步一等奖的第一完成者;获得地
(厅)级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的人员;国家科技攻关计划或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
项目的主持人。
(二)在工程技术研究与开发领域,有发明创造或技术革新,解决了经济建设
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技术难题,为我市技术创新做出重要贡献;获得省(部)级及
以上技术发明奖的主要完成者;获得省(部)级及以上优秀新产品奖、技术开发
奖、名牌产品奖,并取得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第一完成者。
(三)长期工作在农业生产和科技推广第一线,有重大技术突破,推动了行业
技术进步和鄂南经济强市建设,或者在技术成果转化为生产力以及推广新技术、新
工艺、新方法中,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难题,产生了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获得省
(部)级技术(农业)推广成果二等奖及以上或两项以上三等奖的主要完成者;获
得地(厅)级技术(农业)推广成果一等奖或两项以上二、三等奖的第一完成者;
(七)在卫生和临床医疗方面有重大技术创新,做出突出贡献:长期工作在防
病、治病第一线,具有丰富的临床经验,成功地治愈疑难、危重杂症,完成难度较
大的手术,学术理论水平功底深厚或在较大范围内多次有效地预防、控制传染病流
行,消除危害人民的地方性疾病,社会影响大,得到省主管部门认可;获得省
(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以上者;获得地(厅)级科技进步一等奖或两项以上
二、三等奖者;被全国、全省表彰的优秀医务工作者。
(八)在文化艺术、新闻出版等领域成绩显著,对促进我市文化艺术事业发展
繁荣做出突出贡献:获得全国专业领域三等奖以上或省(部)级专业领域一等奖的
文学、艺术、记者、编辑、主持人、出版、文物和博物馆学等方面的专家;获得全
国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的主要完成人员;入选全国宣传文化系统“四个
一批”人才培养工程的人员;被国内公认的艺术大奖获得者;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和研究方面有突出贡献,被确认为某一领域传人者。
(九)在重点体育项目中,作为主教练,对我市体育事业的建设和发展做出较
域的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并为省内同行所公认的人员。
(十二)在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中,被省市授予农村实用技术拔尖人才,且在
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等方面形成较大规模,品种优、效益好,辐射带动能力强
的产业带头人和创业能手。在农业新技术、新产品、新品种的研制、开发、推广、
应用等方面贡献突出,直接创造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创办各种经济实体,安置城
乡富余人员和向国家缴纳税收方面有较大贡献者。掌握一技之长,技艺精湛、知名
度高的农村能工巧匠。
(十三)在其他行业经省以上同行专家鉴定(评审)确定有特殊贡献者。
(十四)市人民政府直接提名的为我市经济建设做出特殊贡献的专家、学者、
技术人员。
计算受奖项目时,同一项目多次获奖的,只计最高级别、最高等次奖项一次。
第三章 选拔原则和程序
第五条 选拔市管专家坚持服务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原则;鼓励创新、促
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原则;公开、公正、透明、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市管专家选拔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每次评选10名左右。
设立市管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市管专家的评审工作。市管专家评审委员会办
事机构设在市人社局。建立选拔市管专家评委库,由有关专家和部门领导组成。
市人社局;被推荐人选所在单位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的,及隶属关系不
在咸宁的中央、省驻咸单位,直接向所在地人社部门申报。
第八条被推荐为市管专家的人员必须填写《咸宁市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申
报表》,连同单位推荐报告、人社部门或主管部门考察报告、推荐人选典型事迹材
料、公示结果情况报告、能够说明本人突出贡献成就的奖励、荣誉证书等证明材料
复印件,以及诚信承诺书和有关团体、两名及以上专家推荐信件(担任领导职务的
推荐人选,附由纪检部门出具廉政鉴定意见)等一并上报。
第九条市管专家评审:市人社局对各地、各部门(单位)推荐的市管专家人选
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后,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评审委员会按照选拔
条件评审后,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拟定候选人名单,报市政府常务会
议研究同意后在市级媒体公示,无异议后由市人社局发文。
第四章 工作生活待遇
第十条 被批准为市管专家者,由市政府颁发荣誉证书,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
万元,所需经费列入市级财政人才专项经费预算。
第十一条市管专家享受健康体检和休假疗养待遇。市、县(市、区)人社局每
年定期集中组织健康体检;除正常年休假外,每年安排部分专家休假疗养。所需经
责。专家每年年底填写《咸宁市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年度考核登记表》,经单
位组织考核签署意见后按程序上报。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政治表现、履行岗位职
责、创新业绩、学术成就、课题项目进展和工作实绩等情况。考核结果于第二年一
季度报市人社局。
第十四条建立与市管专家的联系制度。将市管专家纳入市委、市政府直接联系
的高级专家信息库管理。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加强与专家的联系,通过召开座谈会、
有关待遇。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推荐国务院、省政府特殊(专项)津贴专家人选,从市管专家中选
拔产生。
第十九条各地、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市管专家的选拔工作,精心组织,好中
选优,宁缺毋滥。对利用选拔机会进行压制、诬陷、打击报复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要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市人民政府关于享
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专家选拔管理实施办法》(咸政规〔2018〕8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公布前,已被授予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省政府专项津贴专
家、市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和国家、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称号者,享受除一次性
奖励以外的工作、生活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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