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专家选拔管理实施办法

更新时间:2023-11-03 23:38:07 阅读: 评论:0


2023年11月3日发(作者:车仁表)

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专家选拔管

理实施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咸宁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8.12.29

【字 号】咸政规〔20188

【施行日期】2018.12.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

正文

市人民政府关于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专家选拔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根据《中共咸宁市委、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强人才队

伍建设的意见》(咸发〔20093号)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人

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促进人才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咸办发〔201710号)精

神,为了进一步改进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的选拔和管理工作,充分调动专业技

术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更好地助推创新驱动、绿色崛起战略实施,结合我市实

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行业、各领域包括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

织,在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第一线做出较大贡献和取得突出业绩的优秀人才。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简称市管专家)的选拔、管理工作,在市

政府领导下,由市人社局具体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配合。

第二章 选拔条件和对象

第四条推荐市管专家的人选,必须是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

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在各行业、各领域第一线工作的优秀人才。同时,近5

年内所取得的成绩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自然科学应用研究领域,所取得的成果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得到国内

同行公认;获得国家技术发明、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或省(部)级科技进步一等奖

及以上的主要完成者;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的前三位人员;获得省

(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或地(厅)级科技进步一等奖的第一完成者;获得地

(厅)级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的人员;国家科技攻关计划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

项目的主持人。

(二)在工程技术研究与开发领域,有发明创造或技术革新,解决了经济建设

效益:获得省(部)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或优秀工程三等奖及以上的主要完成者;

获得地(厅)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或优秀工程一等奖或两次以上二等奖的第一完成

者;国家或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负责人。

(五)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领域,创造性地提出重要理论观点,是专业领域学

术带头人;研究成果获得省(部)级社会科学三等奖及以上,或获得地(厅)级社

会科学一等奖,在业内具有重要影响的专家学者。

(六)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发挥了

重大作用,所创新的教育理论、教学方法,经国家或省级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大贡献:集体项目获得省以上重大体育比赛(省运会以上)冠军,或全国青少年锦

标赛前三名,向国家级运动队输送2名以上运动员;单项项目获得省以上重大体育

比赛(省运会以上)团体总分第一名,并获得2个以上小项冠军,或获得全国青少

年锦标赛团体总分前三名,向上级运动队输送2名以上运动员。

(十)在企业管理领域,有一套行之有效、具有较高推广价值的现代化管理理

论或实践经验,对推动企业科技进步与自主创新发展成效显著,企业连续3年以上

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市场和出资人认可的企业经营管理者。在教育管

理领域,创造性地提出和运用现代科学管理方法,对推动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产

生重大影响,跨入全省先进行列的管理人员。

(十一)在信息、金融、财会、外贸、法律等领域,为推动鄂南经济强市建设

和解决社会发展重大问题提出基础性、前瞻性、战略性的科学理论依据,为推动专

业领域的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并为省内同行所公认的人员。

(十二)在加快新农村建设中,被省市授予农村实用技术拔尖人才,且在种

植、养殖、农产品加工等方面形成较大规模,品种优、效益好,辐射带动能力强的

产业带头人和创业能手。在农业新技术、新产品、新品种的研制、开发、推广、应

用等方面贡献突出,直接创造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创办各种经济实体,安置城乡

富余人员和向国家缴纳税收方面有较大贡献者。掌握一技之长,技艺精湛、知名度

高的农村能工巧匠。

(十三)在其他行业经省以上同行专家鉴定(评审)确定有特殊贡献者。

第五条选拔市管专家坚持服务于鄂南经济强市、特色产业增长极建设和社会发

展的原则;鼓励创新、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原则;公开、公正、透明、竞争、

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市管专家选拔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每次评选10名左右。

设立市管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市管专家的评审工作。市管专家评审委员会办

事机构设在市人社局。建立选拔市管专家评委库,由有关专家和部门领导组成。

第七条选拔市管专家,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拟推荐人选须在本区域、本单

位内进行公示,听取群众意见,经本区域、本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后上报。被推荐人

选所在单位党组织的隶属关系在各县(市、区)的,向所在县(市、区)人社局申

报,由县(市、区)人社局对被推荐人选进行考察,经县(市、区)委、政府同意

条件评审后,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拟定候选人名单,报市政府常务会

议研究同意后在市级媒体公示,无异议后由市人社局发文。

第四章 工作生活待遇

第十条 被批准为市管专家者,由市政府颁发荣誉证书,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

万元。

第十一条市管专家由市、县(市、区)人社局定期集中组织健康体检,所需经

费由专家所在地的同级财政统一划拨,专款专用。中央、省在咸单位由所在单位据

实核报;除正常年休假外,每年安排休假,在省内安排休假的时间一般不超过7

天,在省外的不超过10天。每年组织部分专家休假考察,所需费用由专家所在单

位和市、县(市、区)人才专项资金各负担50%。专家也可在时效范围内自行安排

带薪休假。

第五章 考核和管理

第十二条市管专家由市人社局管理,日常工作委托各县(市、区)人社局、市

直主管部门的人事(科教)机构和专家所在单位具体负责。

第十三条建立市管专家考核制度,实行跟踪管理。每年对市管专家进行一次考

核。具体考核工作由各县(市、区)人社局和市级主管部门的人事(科教)机构负

责。专家每年年底填写《咸宁市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年度考核登记表》,经单

位组织考核签署意见后按程序上报。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政治表现、履行岗位职

责、创新业绩、学术成就、课题项目进展和工作实绩等情况。考核结果于第二年一

季度报市人社局。

走访等形式经常了解他们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听取意见建议,解决实际困

难,为他们充分发挥作用创造条件。市管专家退休后,不再列入管理范围,人社部

门要继续保持与他们的联系,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要注意倾听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关心他们的生活。

第十五条建立专家政治理论培训制度。加强对市管专家的思想政治教育,结合

市委、市政府重大工作部署,举办专家政治理论研修班或专题理论研修班,有针对

性地组织专家进行市情考察和专题研讨。各地各部门要勉励市管专家珍惜荣誉,进

一步发扬科学务实、爱岗敬业、创新奉献精神,对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发

展中的重大问题建言献策,为咸宁实施创新驱动、绿色崛起战略,率先建成全省特

色产业增长极再立新功。

第十六条加强对市管专家的宣传。要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市内新

闻媒介开辟专栏,大力宣传市管专家的典型事迹,弘扬他们无私奉献的精神,营造

良好的社会氛围。

第十七条凡弄虚作假,谎报成果,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荣誉;政治上、经济上

犯有严重错误,被追究刑事责任;在工作中因个人责任给国家、集体或者他人造成

选优,宁缺毋滥。对利用选拔机会进行压制、诬陷、打击报复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要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市政府特殊津贴所需经费,列入市级财政预算人才专项经费。财政部

门根据市政府审批的专家名单拨付一次性奖励经费;根据人社部门申请,经市政府

批复的市管专家体检、度假等活动,审核拨付其所需经费。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本办法公布前,已被授予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省政府专项津贴专

家、市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和国家、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称号者,享受除一次性

奖励以外的工作、生活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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