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细则全文(优秀)

更新时间:2023-10-22 06:09:44 阅读: 评论:0


2023年10月22日发(作者:莫万丹)

河北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细则全文(优秀)

《河北省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细则》看点 篇一

《河北省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细则》看点

带薪休假到底怎么休?没享受带薪休假怎么办?近日,省政府印发《河北省职工带

薪年休假实施细则》,明确非职工本人原因未休年休假,单位要根据职工应休未休

的年休假天数,支付3倍工资。

什么人能享受?怎么休?

细则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全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含参

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岗工作人员(含与之建立劳

动关系的劳动者),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和与其建

立劳动关系的在岗劳动者适用本细则。

这意味着不管你工作单位属性是什么,只要有劳动关系的在岗劳动者都能享受带薪

年休假。

细则还规定了年休假的计算方法,职工连续工作1(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

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年休假

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其中,职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

年休假10天;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需要注意的是,连续工作满1(12个月)以上的。时间计算,既包括在同一单位,

也包括在不同单位连续工作的情形。

七种情况不享受带薪休假

细则明确,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度年休假:

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息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工作单

位按照规定不扣发工资的;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含非因工负伤、

产假续假,下同)累计2个月(42个工作日)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

请病假累计3个月(63个工作日)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请病假累计4

个月(84个工作日)以上的;不在岗职工重新上岗,当年的年出勤天数低于应出勤

天数80%的;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以上第()()项规定情形

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年休假。

非职工原因未休单位要付3倍工资

《细则》规定,非职工本人原因而未休年休假的,单位应当根据职工应休未休的年

休假天数,向其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支付标准为每应休未休一天,按照

本人当年平均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含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平均日工资收入不含根据住房、用车、通讯等制度向职工直接发放的货币补贴,以

及加班费、餐费补助等。

需要注意的是,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未休年休假补偿,只享受正常工作

期间的工资收入: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本人当年自愿放弃的;机关事业单位职

工请事假累计已经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但不足20天的。

细则还明确,单位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又不按照本细则规定支付应休未休年

休假报酬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

改正的,除责令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

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

国家电网公司职工带薪年休假管理办法 篇二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职工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

年休假)管理,保障职工身心健康,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

院令2023年第514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2023年第1号)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分)部及所属各级单位(含全资、控股单位)职工带薪

年休假管理工作。

代管单位和集体企业参照执行。

第三条 享受年休假的人员范围:

公司各级单位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的在岗职工,均可享受年休假。

第四条 公司职工当年年休假天数标准:

(一)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

的,年休假10天;累计工作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职工累计工作时间依照国

家法律法规确定。

(二)高海拔地区单位,当地省级人民政府对年休假天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以及因

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天数。

第五条 公司各级单位当年调入或录用且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职工,其当年在

本单位享受的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工作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

整天的不再享受。

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工作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

的年休假天数。

当年在原单位已安排过年休假的,剩余未休假天数小于折算天数的,按剩余未休假

天数休假;剩余未休假天数大于或等于折算天数的,按折算天数休假。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当年不享受年休假:

(一)依法享受寒暑假的职工,寒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已参加各级单位组织的各类疗养、休养活动(表彰奖励性质的除外)的职工,

疗养、休养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三)公司选派到驻外机构长期连续工作的驻外人员,带薪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

数的;

(四)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

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

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五)当年离岗脱产学习累计6个月以上的。

职工当年已享受本条第(一)、(二)、(三)款情形,但休假天数少于其应休年休

假天数的,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年休假天数。

职工已享受当年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本条第(四)(五)款情形的',不享受下

一年度的年休假。

第七条 年休假安排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司各级单位应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积极创造条件保障职工休年休假权

利,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或提前中断休假,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各级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相应权益。

(二)职工年休假原则上应在当年一次性安排,确属工作需要的,可以分段安排,

但不跨年度安排。职工因个人原因需要请事假的,应首先使用年休假。

(三)公司各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含主持工作的负责人)休年休假,需履行领导

干部请假手续后实施;领导班子副职休年休假需报本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审批;其

他职工休年休假需履行本单位审批手续。

第八条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与福利待遇。

第九条 对符合年休假条件的职工,确因工作需要,当年未能休假或未能休满应休

年休假天数者,单位应支付其应休未休年休假补贴。

应休未休年休假补贴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200%支付。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

人的月工资收入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月工资收入是指职工在用

人单位支付其应休未休年休假补贴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平均月工资收入。

在本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平均月工资收入。

第十条 单位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天

数的,应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

补贴,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不再支付。

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

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单位当年度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第十一条 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补贴由各级单位在年底前统一核算支付。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电网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91日起施行。原《国家电网公司职工带薪年休假

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电网人资〔20231096号)同时废止。

河北省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细则看点 篇三

河北省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细则最新看点

我省日前印发《河北省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细则的通知》,对职工如何享受年休假

进行了明确。

1这些职工可享受年休假

细则适用范围为:除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全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

(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岗工作人员(含与之

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和

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在岗劳动者适用该细则(以下分别称为单位、职工)

2年休假天数这样计算

职工连续工作1(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年休假

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

工资收入。具体为:职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的,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的,

年休假10天;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职工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

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其中,连续工作满1(12个月)以上,既包括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1(12

)以上的。情形,也包括在不同单位连续工作满1(12个月)以上的情形。累计

工作时间,包括在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法 律、

法规和政策规定可以计算为工龄的期间(视同工作期间)。累计工作时间可以根据档

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记录、劳动合同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 确定。

年休假天数不含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及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和因工伤停工留

薪期的天数。

3年休假一般不跨年度

年休假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如因承担抢险救灾、野外地质勘查、野外测绘及其他特

殊任务等工作需要,所在单位不能在本年度安排其休年休假的,可以跨一个年度安

排,但应向职工说明原因及休假安排并征得职工本人同意。在下一年度仍无法安排

补休的,应按规定计发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或不能安排职工一次休完年休假需分段安

排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4劳务派遣职工也享受年休假

劳务派遣职工符合年休假规定条件的,享受年休假。被派遣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无工作期间,由劳务派遣单位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天数多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

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少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劳务派

遣单位、用工单位应协商安排补足被派遣职工年休假天数。

非职工本人原因而未休年休假的,单位应当根据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向其

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支付标准为每应休未休一天,按照本人当年平均日

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含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实施细则 篇四

带薪年休假(Paid Annual Leave)简称年休假,是指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就可

以享受一定时间的带薪年假。中国劳动法对带薪年休假作了原则性规定,但没有规

定带薪年休假的休假时间及具体操作办法,而是指定由国务院制定相应的具体办法。

12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已经通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自11

日起施行。从此,职工带薪年休假就有了法律保障。公司《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实施细则具体如下: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职工带

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第514号令),结合中冶建工有限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细

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冶建工有限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 职工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是指企业按照国家《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每年安排在岗职工暂时休息不工作的时间。

第四条 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享受带薪年休假。企业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待遇。

日工资的计算方式按各类岗位工资标准除以21.75天。

第五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的,年休假

10天;已满20年以上的,年休假15天。

累计工作年限的计算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及以上的;

()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及以上的;

()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及以上的;

()国家规定的其他不享受年休假的。

第七条 累计一年内待岗3个月及以上职工,不再安排年休假。在待岗3个月时限

内确定享受规定年休假天数的岗位工资。

第八条 年休假的审查条件以上年度为基准。职工内部流动时,调出单位须提供该

职工上年度的考勤证明;对外调人员,用人单位应向原单位索取该员工上年度的考

勤证明。

第九条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集中安排,休假10天以上的也可以分2次安排,不

跨年度安排。

确因工作需要,对职工应休而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应当按照该职工岗位日工资收入

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十条 年休假应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同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采取本人

申请和组织安排相结合,并以组织安排为主的原则统筹安排实施。职工提出申请休

年休假的时间与单位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发生矛盾时,由单位另行安排职工休假

时间。

第十一条 各单位(部门)应在每年三月份以前拟订年休假方案,按管理权限报批后送

交两级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备案实施。二级单位班子成员休假须由本单位主要领导安

排,报上级主管领导备案;公司班子成员休假须报董事长审批。

第十二条 年休假一般由职工本人提前15天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年休假审批表

(见附件1),按管理权限报批,经批准后方能休假;单位安排休假的,一般应提前

15天书面通知职工本人(见附件2),职工接到书面通知后按安排时间休假。

第十三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自动放弃,不享受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

()职工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获准休假而未休的;

()职工本人提出了书面申请,单位因生产、工作的需要另行安排休假时间而未休

的;

()职工本人未提出书面申请,单位根据统筹安排原则已安排休假而未休的。

第十四条 职工在休假期间,确因生产、工作的实际需要中途回单位工作的,职工

须服从组织安排。工作任务完成后,原则上续休剩余假期或在当年另作安排。确实

不能安排的,职工的剩余假期天数应享受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直系亲属居住地

的往返路费(限境内)

第十六条 职工休年休假由两级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归口管理,建立动态管理台帐(

附件3),及时准确掌握情况,为督促检查执行年休假制度情况提供依据。

第十七条 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处理。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经公司职工生活福利委员会审议通过,从2041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人力资源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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