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谟伦理学思想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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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由于其在西方思潮中的重要作用,使我对休谟的伦理思想产生了浓厚的兴趣,于是通过研读他的著作,对休谟的伦理思想进行了研究与分析,力图使更多的人对休谟有所熟悉。本文从休谟伦理思想的内容、特点、及其影响出发,对他的思想进行了简要分析,希望能使更多的人对休谟有所熟悉。
关键字:矩形面积公式 是---应该 怀疑主义 道德观
一、 休谟伦理学的内容
1、道德选择思想
自由意志与决定论之间的冲突对所有人而言都是非常明显的,假如我们今天采取的行为是在几百万年前就被决定的,那么这些行为又怎么由得我们做选择?但休谟还注意到了另一个冲突,这个发现将自由意志问题进一步发展为一个完整的困境:自由意志是无法与非决定论共存的,设想我们今天的行为并不是由过去发生的事情所决定的,那么我们的行为就好像是完全由随机决定的一般。除此之外,休谟强调的重点在于,这些行为并不是由我们的人格所决
定的并不出自于我们的偏好、并不出自我们的价值观等等。既然如此我们又要怎么将一件行为的责任归咎于自己,那么做出了这件事、但却完全不是出自其本性的人?我们怎么可能要求他对一件被随机决定的事情负起责任?从这样看来自由意志似乎不能排除决定论,否则人本身和其采取的行动根本不会有任何自由选择的机会。也因此,大多数的人都相信自由意志的存在,自由意志似乎是与非决定论无法共存的,自由意志需要的其实是决定论。休谟的看法是人类的行为就和其他所有事物一样,是“因”而不是“果”,也因此若要让人们对他们自己的行为负起责任,应该要专注于如何对人们的行为施予合适的奖励或惩罚,以鼓励他们做出道德的事情、避免犯下不道德的行为。
2、“是—应该”问题的思想
梦见穿破鞋休谟注意到许多的思想家经常将“是什么”用作为“应该是什么”的论据基础,然而他注意到在这种描述性陈述(现在是什么)与规定性陈述(应该是什么)之间存在着一点很大的差异。休谟指出我们不该习惯于在将这种应该是什么的陈述与现在是什么的陈述混为一谈的同时,却没有解释这两者之间的重要分别。我们到底要如何从“现在是什么”当中衍生出“应该是什么”呢?休谟提出的这个问题成为了日后伦理学的主要争议之一,在许多人看来,休
谟本人对此的立场是我们根本不可能做出这样的衍生(其他人则有不同解读,认为休谟指的其实不是无法从事实陈述衍生出道德陈述,而是我们不能在没有考虑到人性之下便做出这样的衍生—亦即人类的情感)。休谟或许是第一个提出了实证(是什么)与规范(应该是什么)之间的差异的人,这两者的混淆在社会科学与道德哲学领域都相当的广泛。[1]时间就是生命哲学家G. E. Moore在后来也提出了一个被称为“自然主义谬论”(naturalistic fallacy)的类似理论,企图驳倒任何试着将道德属性与自然属性混为一谈的人。
3、功利主义思想
休谟与其他的苏格兰启蒙运动成员或许也是最早开始主张道德原则应该要以其功利来做为解释论据的哲学家。休谟的角色也不能被过于高估,因为法兰西斯·哈奇森才是最早提出了功利主义最著名的“带给最多的人最大的幸福”(greatest happiness for the greatest number)这一标语的人。但后来杰里米·边沁的确是在阅读休谟的《人性论》时才感觉到了功利主义的强烈说服力,他描写道自己仿佛“感觉道德的天平从眼睛落下”。不过值得注意的是,休谟的观点其实与现代的功利主义有极大差异,休谟并不认为以基数排序所聚集的“功利”代表的就是道德的真相。相反的,休谟抱持的是道德情感主义的观点,因此他认
为道德原则并不能由人类的知识加以证实。[2]无收入证明一些原则会被我们所接受、但其他一些则不会,而功利主义的道德原则之所以会被我们接受,是因为它能促进我们本身以及其他被我们同情的人的利益。休谟以这个角度解释人类是如何看待一系列的社会现象的:从各种社会制度到政府政策、乃至於人的性格和天分皆然。
4、休谟的对于宗教规范的思想
对休谟而言,除了支持极端的信仰主义以外,唯一可以正当化有神论宗教的方式只剩下诉诸神迹一途了。在《论神迹》一文中他这样解释道:“…我们可能会总结认为,基督教不但在最早时是随着神迹而出现的,即使是到了现代,任何讲理的人都不可能在没有神迹之下会相信基督教。只靠理性支撑是无法说服我们相信其真实性的,而任何基于信念而认同基督教的人,必然是出于他脑海中那持续不断的神迹印象,得以抵挡他所有的认知原则,并让他相信一个与传统和经验完全相反的结论。”[3]
休谟主张,即使是神迹也不能给予宗教多少理论根据。休谟在文章中提出了几点理由,所有的理由都指向了一个答案:神迹只不过是一种对于自然法则的违逆。他在《人类理解论》一书中对神迹的定义指出神迹是对于基本自然法则的违逆,而这种违逆通常有着极稀
少的发生机率。异常的主张需要异常的证据加以支撑,然而与此相反的是,休谟观察到:“人们总是贪婪的一味接收而没有详细检验那些能够安哄迷信而提倡神迹的事物。”
批评者主张休谟在检验神迹论点之前便已假设了神迹的特色以及自然法则,也因此构成了一种微妙的循环论证。他们也注意到休谟的主张其实依靠了归纳推论,因为从没有人曾观察过所有的自然现象或检视过所有可能的神迹例子(例如那些会在未来产生的神迹),也因此依据休谟自己的理论,他对于神迹的攻击是有些问题的。另一项常见的批评则指出休谟假设了人类的证言永远不能超越我们所拥有的自然法则。休谟对于神迹的批评在后来也经常被套用至耶稣复活的争论上,或许休谟对于耶稣复活的神迹会提出以下的批评:“以下何者哪个比较有可能:一个人从尸体里复活、还是一句证言被后人所误解了呢?”
5、休谟的道德认识论思想
休谟在他的论文《论国民特质》的草稿中写下了这个段落:我常会怀疑黑人以及其他的人种(其他的四到五个人种)天生就比白人低下。除了白人以外还没有其他人种创建过什么文明的国度,也从没有出过什么在智慧上或表现上杰出的个人。其他人种不曾出产过什么精巧的产品、没有艺术、也没有科学。[4]相反的,即使是最野蛮而未开化的白人,例如古
代的条顿人、现在的鞑靼人,也都有一些比较杰出的地方,像他们的价值观、政府形式、或是其他的特质。假如不是这些人种天生下来便带有一些能力差异,这样统一而一致的现象不可能持续了那么久而又遍布各国。更不用说在我们的殖民地,还有已遍布全欧洲的黑人奴隶们中,都没有发现任何智慧的痕迹;即使让这些下等人自幼便从我们的环境中长大,他们也会在工作上显现出他们的能力差异。在牙买加确实有人试着将黑人视为我们的一员、并让其受相同的教育,即使这个黑人在工作上的任何成就都会被我们所赞扬,就好像一只鹦鹉一般,只会说几句简单的话。
但要注意的是休谟所处的年代背景,在当时这样的观点是非常普遍的,即使是在知识分子之中亦然,事实上要直到休谟去世一个世纪后这种看法才开始慢慢改变。而且与当时其他许多知识份子不同的是,休谟在1758年曾表达谴责任何形式的奴隶制度。
二、 休谟伦理思想的特征
休谟最先在《人性论》讨论到了伦理学,他在后来一篇名为《道德原理研究》的短文中进一步阐述了他的理论。休谟的研究完全是根基于经验主义之上,他并没有试图告诉读者道德应该是要怎么样,而是告诉读者人们在现实生活中是怎么进行道德判断的。[5]在提出了
许多例子后,休谟总结认为大多数(虽然不是所有的)被我们认可的行为都是为了增进公共利益的。这是否代表着我们都是单纯根据利益进行道德判断呢?与另一位经验主义者托马斯·霍布斯不同的是,休谟主张在事实上并非全然如此。休谟抛弃了霍布斯在心理上的利己主义,除了考虑到私利以外,休谟认为我们也能够被我们自身对其他人的同情所驱动,这种同情能够让我们向其他人施予并非出于自私的照顾和关心,也就是现代学者所称呼的利他主义感情。休谟主张我们并不可能单纯依靠理性做出道德判断,我们的理性只能够处理实际情况并且从中获取结论,但假设其他情况不变,这样的理性并不能协助我们做出选择,只有我们的感情才能够告诉我们哪个选项最值得我们实践。而我们以同情为基础建立的感情能够驱使我们追求非私利的目标,例如增进其他人的利益。从休谟以及另一名同情理论家亚当·斯密来看,“同情”一词代表的不只是对于其他人的关怀。对休谟而言同情是一种人们用以传达并分享感情的基础,正面和负面的感情都包含在内。从这个角度来看同情也就类似于现代心理学家和哲学家所谓的“移情”(empathy)。在发展这种以同情为基础的道德情感理论的同时,休谟也抛弃了他的前辈法兰西斯·哈奇森所提出的神授道德感理论,改提出了一种以自然主义和道德心理学为基础的道德理论。休谟否定将道德架构在理性之上的理论在现代通常被视为是反现实主义道德观的主要根基,如同受休谟影响的现代哲学
家河南郑州旅游景点John Mackie指出的,如果世界上真的存在道德的真相,但却是由人的理性和本能加以承认之,这未免也显得太奇怪了。不过,休谟究竟属于哲学上的现实主义者还是反现实主义者在现代仍有争议。
三、 休谟伦理思想的影响
休谟在论述他的人性科学的“印象在先”原则过程中,说到,“人具有思维能力,能够产生出复杂观念,甚至能够将心目中的印象自由结合,产生出印象中所没有的东西。”他的这种关于人的思维能力的判断本身就是一种对“枸杞泡酒心灵”和“自我”的认识,而后面他在否定唯心主义关于印象起源观点的论述中,又说人不能认识“自我”“心灵”,这是矛盾的。从这一点我们可以看出虽然怀疑论使他表现出很高的学术严谨性,但还是带了一些主观臆造没有根据的东西,即在解释或阐述某些问题时,根据自己理论的需要,对某些实体或其他东西人为的附加一些规定性的东西,如实体具有某些性质、某些功能,而对于为什么具有这些性质、功能不做解释,仅是强制性的加上去。
休谟对于感觉印象的起源问题最后得出是不可知的,对此他抱一种“存疑”态度,实际上他是在逃避矛盾,不求解决,他的严谨的哲学体系因而没有了根基,因为他否定了人们追根
问底的权力。他的这种存疑态度,我们既可以说是一种科学的严谨态度,因为他不能解释的东西,他并没有像其他哲学家认为的创造一种东西来解释,或干脆归之于上帝;也可以认为是在为自己理论走向“死胡同”来找借口,这对于后面做学问的人可不是好的先例。
在休谟的因果关系理论中,他的目的之一就是要论证知识的确定性,讨论如何保证知识的确定性,但是在下面的论述中,他并没有对此作出明确的解释,而仅仅是用“恒常结合”的习惯论来解释了一下因果关系。虽然他说了,对因果关系问题的考究是考察关于实际事情确定性的前提,但他对因果关系的合理解释是如何保证实际事情知识的确定性却没有说清楚。而且他在其中对于归纳法合理性的怀疑,反而实际事情知识的确定性。休谟对因果关系和归纳法可靠性和合理性的怀疑,可以说是推翻了所有自然科学的可靠性,甚至是一切人类知识的可靠性,因为人类大多知识是在研究事物的因果关系中获得的。
在休谟的道德观论述中,他提出了“道德上的善恶区别并不是理性的产物”的论断,在他给出的两条原因之中,第一条写到,“理性的作用在于发现真伪,真伪存在于观念是否与事实符合的关系中”,这里他提出了“观念是否与事实相符”,这与他在批判唯物主义时提出的判断标准“要判断一个名词是真观念还是假观念,唯一的办法就是看他是否有与之相对应的印
象”是矛盾的。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休谟本人的潜意识里还是认为感觉印象的起源是来自外部世界的,只不过他在按自己思路进行理论思考时走到了“不可知苹果手机怎么看内存”这一步,不得不一再强调感觉印象的起源是不可知的,以维持其理论的合理性和完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