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巴戟
第五讲翻译目的论简介
即就是Skopos theory百密一疏
skopos是希腊语,意为“目的”。翻译目的论(skopos theory)是将skopos概念运用于翻译的理论,其核心概念是:翻译过程的最主要因素是整体翻译行为的目的。skopos这一术语通常用来指译文的目的。除了Skopos,弗米尔还使用了相关的“目标(aim)”、“目的(purpo)”、“意图(intention)”和“功能(function)”等词。为了避免概念混淆,诺德提议对意图和功能作基本的区分:“意图”是从发送者的角度定义的,而“功能”指文本功能,它是由接受者的期望、需求、已知知识和环境条件共同决定的。
在弗米尔的目的论框架中,决定翻译目的的最重要因素之一是受众——译文所意指的接受者,他们有自己的文化背景知识、对译文的期待以及交际需求。每一种翻译都指向一定的受众,因此翻译是在“目的语情景中为某种目的及目标受众而生产的语篇”。弗米尔认为原文只是为目标受众提供部分或全部信息的源泉。可见原文在目的论中的地位明显低于其在对等论中的地位。
功能派翻译理论是20世纪70年代德国学者凯瑟林娜•赖斯(Kantharina Reiss)、汉斯•费米尔(HansVermeer)、贾斯塔•赫兹•曼塔利(Justa Holz Mantari)和克里斯蒂安•诺德(Christiane Nord)等提出的
翻译理论。它的形成大体经历了四个阶段,其颇具里程碑意义的理论是赖斯的功能主义翻译批评理论(functional category of translation criticism),费米尔的目的论及其延伸理论(Skopos theorie and beyond),曼塔利的翻译行为理论(theory of translation action)和诺德的功能加忠诚理论(function plus loyalty)。
1. 凯瑟林娜•赖斯(Kantharina Reiss)的翻译标准的功能分类说(the Functional Category of Translation Criticism)
1971年凯瑟林娜•赖斯在《翻译批评的可能性与限制》(Possibilities and
Limitations in Translation Criticism)中首次提出翻译功能论(functional approach),把“功能类型”这个概念引入翻译理论,并将文本功能列为翻译批评的一个标准。她提出翻译应有具体的翻译要求(translation brief) 和基于原语和译语功能关系的功能批评模式,有时因特殊需要,要求译文与原文具有不同的功能。理想的翻译应该是:原文本与目标文本在内容、语言形式和交际功能等几个层面与原文建立起对等关系。这本《翻译批评的可能性与限制》也被认为是德国功能学派翻译理论形成的起点。值得强调的是她的这种理论观仍是建立在以原文作为中心的“等值”基础之上的,其实质指的是寻求译文与原文的功能对等。
母亲的背影作文2. 汉斯•费米尔(Hans Vermeer)的翻译目的论(Skopos theory)
赖斯的学生费米尔则进一步打破了对等理论的局限,摆脱了以原语为中心的等值论的束缚,提出以文本目的为翻译活动的第一准则,创立了功能派的奠基理论——目的论。目的论的核心概念是:翻译方法和翻译策略必须由译文预期目的或功能决定。费米尔根据行为理论提出翻译(包括口译、笔译)是一种人类的行为活动,并且具有人类行为活动的一般共性——这是一种受特定背景影响的有目的的活动。费米尔提出“翻译是一种人类行为”,而“任何行为都具有目的”,“翻译是一种目的性行为”。因此,翻译是“在目的语情景中为某种目的及目的受众而生产的语篇”。
汉斯·弗米尔(Hans Vermeer)提出了目的论,将翻译研究从原文中心论的束缚中摆脱出来。该理论认为翻译是以原文为基础的有目的和有结果的行为,这一行为必须经过协商来完成;翻译必须遵循一系列法则,其中目的法则居于首位。也就是说,译文取决于翻译的目的。此外,翻译还须遵循“语内连贯法则”(intra—textual coherence)和“语际连贯法则”荒乱
(inter-textual coherence)。前者指译文必须内部连贯,在译文接受者看来是可理解的,后者指译文与原文之间也应该有连贯性。这三条原则提出后,评判翻译的标准不再是“对等”,而是译本实现预期目标的充分性。弗米尔还提出了翻译委任的概念,即应该由译者来决定是否,何时,怎样完成翻译任务。也就是说,译者应该根据不同的翻译目的采用相应的翻译策略,而且有权根据翻译目的决定原文的哪些内容可以保留,哪些需要调整或修改。
费米尔认为,翻译中的最高法则应该是“目的法则”。也就是说,翻译的目的不同,翻译时所采取的策略、方法也不同。换言之,翻译的目的决定了翻译的策略和方法。对于中西翻译史上的归化、异化之争,乃至近二三十年译界广泛讨论的形式对等与动态对等,“目的论”都做出了很好的解释。翻译中到底是采取归化还是异化,都取决于翻译的目的。由于功能翻译理论就是以“目的原则”为最高准则,而任何翻译活动都是有目的的行为,片名翻译的最终目标和主要功能是帮助人们了解影片的主要内容,并激发观众的观看欲望。因此我们需要对功能翻译理论尤其是“目的论”流派做简单了解。
3. 贾斯塔•赫兹•曼塔利(Justa Holz Mantari) 的翻译行为理论(theory of translation action)
曼塔利发展了费米尔的目的论,指出“翻译是一种用于达到特别目的的复杂行为”。曼塔利翻译理论的研究对象涵盖所有的跨文化转换形式,“翻译”一词在曼塔利的理论中也已脱离了传统的内涵。她提出区别“翻译”和“翻译行为”。翻译行为(translational action)指为实现信息的跨文化、跨语言转换设计的信息传递过程;而翻译只是一种文本形式上的跨文化转换活动,翻译是翻译行为的具体操作。此外,她还强调了翻译过程的行为、参与者的角色和翻译过程发生的环境三个方面在翻译实践中的重要作用。就这样,功能派翻译理论从译入者的全新视角来诠释翻译活动,使翻译从原语的束缚中解放了出来。
贾斯塔•赫兹•曼塔利(Justa Holz Mantari)借鉴交际和行为理论,提出翻译行为理论,进一步发展了功能派翻译理论该理论将翻译视作受目的驱使的,以翻译结果为导向的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作用。该理论和目的论有颇多共同之处,弗米尔后来也将二者融合。
4. 诺德(Christiane Nord)的功能加忠诚理论(function plus loyalty)
诺德作为第二代目的论的代表继承和发展了第一代目的论者的理论。在功能派学者中,她首次用英文全面系统地整理了功能派各种学术思想,阐述了功能派复杂的学术理论和术语。诺德在1997年出版《目的性行为》全面系统地整理归纳了功能派的各种学术思想,说明了功能派翻译理论自形成以来受到的各种批评,并对这些批评做了回答。针对功能派翻译理论的不足,提出了“功能加忠诚”
贪心的反义词原则,作为对目的论的补充。“功能加忠诚法”则要求译者在翻译行为中对翻译过程中的各方参与者负责,竭力协调好各方关系。“翻译是创作使其发挥某种功能的译语文本”,它与其原语文本保持的联系将根据译文预期或所要求的功能得以具体化。翻译使由于客观存在的语言文化障碍无法进行的交际行为得以顺利进行。从此,“目的论”从译者的新视角来诠释翻译活动,为翻译理论界带来了一场新的革命。
克里斯蒂安•诺德(Christiane Nord)全面总结和完善功能派理论。克里斯汀娜·诺德首次用英语系统阐述了翻译中的文本分析所需考虑的内外因素,以及如何在原文功能的基础上制定切合翻译目的的翻译策略。克里斯蒂娜·诺德对功能派各学说进行了梳理,并且提出译者应该遵循“功能加忠诚”的指导原则,从而完善了该理论。丹凤楼
二、运用原则
1.目的原则
目的论认为,所有翻译活动遵循的首要原则是“目的原则”,即翻译应在译人语情境和文化中,按译入语接受者期待的方式发生作用。翻译行为所要达到的目的决定整个翻译行为的过程,即结果决定方法。但翻译活动可以有多个目的,这些目的进一步划分为三类:(1)译者的基本目的(如谋生);(2)译文的交际目的(如启迪读者);(3)使用某种特殊的翻译手段所要达到的目的(如为了说明某种语言中的语法结构的特殊之处采用按其结
枞树构直译的方式)。但是,通常情况下,“目的”指的是译文的交际目的,即“译文在译人语社会文化语境中对译入语读者产生的交际功能”(Venuti:2001)因此,译者应在给定的翻译语境中明确其特定目的,并根据这一目的来决定采用何种翻译方法—直译、意译或介于两者之间。
2.连贯性原则和忠实性原则
连贯性(coherence rule)指译文必须符合语内连贯(intra—textual coherence)的标准,即译文具有可读性和可接受性,能够使接受者理解并在译人语文化及使用译文的交际语境中有意义。忠实性原则(fidelity rule)指原文与译文之间应该存在语际连贯一致(inter—textual coherence)。这相当于其他翻译理论所谓的忠实于原文,但与原文忠实的程度和形式取
决于译文的目的和译者对原文的理解。
辛的成语3.忠诚原则(loyalty principle)
这是由诺德提出的。她发现目的论有两大缺陷:首先,由于文化模式的差异,不同文化背景中的人对好的译文有不同的看法;另外,如果目的原则所要求的译文的交际目的与原文作者的意图刚好相反,那么我们就会遵守目的原则而违背忠实性原则。因此,诺德就提出了忠诚原则来解决文化差异及翻译行为的参与者之间的关系。诺德认为,译者对译文接受者负有道义上的责任,必须向他们解释自己所做的一切以及这样做的原因。这是忠诚原则的一方面。该原则的另一方面则是要求译者对原文作者忠诚。译者应尊重原作者,协调译文目的语与作者意图。(Nord:2001)因此,忠诚原则主要关注翻译过程中译者与原作者、客户、译文接受者等参与者之问的关系。诺德提出译者应该遵循“功能加忠诚”的指导原则,从而完善了该理论。
总之,这三大原则构成了翻译目的论的基本原则,但是连贯性原则和忠实性原则必须服从于目的原则,这是目的论的首要原则。
三、评价标准
至于翻译的标准,目的论用充分性(adequacy)而非等值(equivalence)作为评价译文的标准。在目的论理论框架下,充分性指译文要符合翻译目的的要求,“在翻译过程中以目标为基础选择实现翻译目的的符号”。这是一个与翻译行为相关的动态概念。等值指译语文本与源语文本出于不同的文化语境但实现
了相似的交际功能。等值只是充分性的一种表现形式,是描述翻译结果的一个静态概念。从上述分析中我们了解到,连贯性原则和忠实性原则并不是普遍适用的,在翻译过程中我们应以目的原则和忠诚原则为指导,用合适作为评价译文的标准。
与传统“等值观”不同,德国功能目的论注重的不是译文与原文是否对等,而是强调译者在翻译过程中以译文的预期功能为出发点,根据各种语境因素,选择最佳处理方法。也就是说,译者的翻译策略必须由译文的预期目的或功能决定,即所谓的“目的法则”。在注重译文功能的同时,该理论同时强调译文在译语环境中的可读性,即“连贯法则”,以及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