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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2012年4月 www.chinabt 浅议电子商务法律体系的构建 沈阳职业技术学院 武英梅
升阳汤摘 要:电子商务的发展引发了一场关于电子经济和电子商务立法的变革,本文从我国电子商务的立法现状入手,对电子商务法律的调整对象和立法原则进行了总结研究,系统探讨了我国电子商务法律体系构建中应该注意的问题和方面,并最终确定了我国电子商务法律体系构建的三步骤,清晰地认识到我国电子商务法律体系构建的重要性与迫切性。
关键词:电子商务 意思自治 行业自律原则
中图分类号:F7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800(2012)04(c)-242-02
随着电子技术与互联网的飞速发展,电子商务在一国经济发展中开始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我国目前电子商务发展水平与世界领先国家还存在较大的差距,在现今状况下如果我们不能尽快在法律规定上占据优势,在电子商务未来的发展中我们将长期处于弱势地位。在市场经济下,所有的商事行为只有有与之相适应的法律来进行规范,才能保证自身经济的健康发展。近几年来,我国的电子商务虽然发展较快,但却一直处于一种无序状态,没有一部统一的电子商务法律进行系统的规制。我国电子商务立法依然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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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于世界脚步,欧盟、联合国贸法会、美国以及亚洲的新加坡、韩国等国家都制定了适用于本国或本地区的电子商务法。中国在电子商务立法上的落后将会严重阻碍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
1 目前我国的电子商务立法存在较大的弊端
我国现有的电子商务方面立法仅仅是某一个方面的立法规范,缺乏一个完整、规范的体系,例如:
《合同法》、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昂首的近义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
几点了英语怎么说
《商用密码管理条例》、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
《中文域名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等。这样的立法现状对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起到了阻碍作用,我们必须重视电子商务立法体系的构建,只有对其加以重视,才能从本质上认识到电子商务立法体系构建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才能制定出有利于我国电子商务健康有序发展的法律规范。
吕布和貂蝉2 电子商务立法的立法原则与调整对象
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目前学术界众说纷纭,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的定义概念,但是不同的说法表达的意思却是大同小异的。就是指在客户的要求下,通过数据电文提供的有偿服务。联合国和欧盟等国际组织也对电子商务的调整对象进行了不同的定义,以有利于电子商务贸易在该地区的有序发展。虽然不同的学者和不同的地区或组织对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有不同的界定,但是几乎所有的版本都对“电子商务的任何一笔交易包含物资流、信息流和资金流”这一说法持肯定的态度,这一相对统一的认识标准有利于完善电子商务市场,有利于解决因标准不同产生的矛盾和纠纷,从而进一步推动电子商务市场的健康发展。
电子商务法的立法原则包括:
2.1 最低限度调整原则
虽然电子商务是经济和科技飞速发展的新体现,但是并不意味着其能摆脱传统商务的本质特性,传统商事交易法的基本原则是意思自治,所以意思自治也应该是电子商务立法的基本原则,也
开合手说明电子商务法的立法目的之一是鼓励电子商务交易的发展而非限制。此外,还有一个原则是为了鼓励技术的进步,为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更先进的技术力量作为坚强后盾,并且规定了电子商务不能因为采用电子的形式为借口而抵制法律的效力,也不能因为其特殊的表现形式而受到优惠的待遇,此原则为技术和媒介中立原则。
2.2 国际性与独特性相结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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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的发展可以说是全球性的,这就决定了电子商务的发展也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并非是单纯的仅限于一国的范围内。所以这些年来世界上的各个国家都试图在电子商务立法方面达成共识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例如由联合国贸法会指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就是很好的体现。当然,中国的电子商务立法也必须坚持这一点,在立法过程中注意和世界各国普遍认可的规范相结合,才能不偏离国际上有关电子商务立法的大方向,才能更容易与国际接轨,使中国的电子商务发展向世界先进水平靠拢。但是由于各国的文化背景和交易习惯不同,这就决定了要考虑国情但又不能过分强调,这样才能保证电子商务法成为调整电子交易的法律。
2.3 鼓励行业自律原则
行业自律原则在电子商务立法中是需要坚持的一项重要原则。一方面,因为电子商务技术的发展比较快,可谓是日新月异,但是立法一般都有滞后性的缺陷,不能及时的制定相应的法律来解决新出现的
问题。另一方面,电子商务交易涉及到的法律关系是多重的,并不是单一的,这样仅靠一部电子商务法来解决所有的问题显然是不可能的,这就要求坚持行业自律原则。
3 我国的电子商务法律体系的构建
一笑倾城歌曲我国的电子商务法律体系的构建主要分为三部分,即对信息流的规范、资金流的规范和物流的规范。
3.1 对信息流的规范
目前国际社会广泛认可的有关电子商务立法的文献是联合国贸法会草拟的《电子商务示范法》,所以我国在电子合同立法方面应以此为蓝本,并结合我国合同法中有关数据电文的相关规定来构建我国的电子合同法律体系。同时,各界对电子代理人的有关界定和规范也有广泛的讨论,电子代理人是指由编制人设定,在无人操作的情况下,按照预先设定的程序进行各种电子商务活动,以实现编制人的意愿。电子代理人是由人编制的,代表着编制人的意思,虽然电子代理人不具有法律人格,但是通过电子代理人进行的行为同样反映编制人的意思,具有同自然人与法人作为代理产生同样的法律效力。但也不能否认电子代理人的特殊性。
由于电子商务本身的特殊性,所以电子商务的安全应是电子商务立法应关注的主要问题,可以说世界上每个国家的电子商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