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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3-07-20 03:25:47 阅读: 评论:0

《布莱克法律词典》述评:历史与现状
———兼论词典与美国最高法院表现出的“文本主义”解释方法
屈文生3
  如果说词汇是每位法律人之武器的话,那么《布莱克法律词典》就是一座供
最美就是遇到你
应充足的军工厂。
———美国学者默斯基在国内法学界,但凡从事比较法研究的人士,一定对两本全面而又精当的法律词典耳熟能详。一本是国产的双语《元照英美法词典》,它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薛波主编, 2003年5月由法律出版社出第1版;另一本是美国人文学硕士亨利・坎贝尔・布莱克〔1〕主编的单语种英文法律词典———《布莱克法律词典》(B lack’s L aw D ictionary),它的第1版于1891年在美国的明尼苏达州圣保罗市问世,由著名的出版商西部出版公司(W est Publishing Co.)出版发行。
《布莱克法律词典》于2004年就出至第8版,主编也早已易主为布莱恩・A・加纳(B ryan A.Garner),它虽频频地为各国学者加以援用,但我们目前对于这一词典本身的研究还很少。《比较法研究》杂志曾在1988年刊登过《英文法律词典概说》,〔2〕该文从宏观上介绍了英、美两国一些主要的“法律术语词典”、“司法解释词典”、“法律格言词典”、“法律引语词典”以及“双语和多语法律词典”,然该文对于重
要的《布莱克法律词典》则仅一笔带过,甚至连基本的版权页信息也未来得及向读者交待。除此之外,《比较法研究》2001年第2期还刊登过陈中绳老先生对该词典的一篇评论,〔3〕文章就《布莱克法律词典》所收录或未收录的(但陈老先生认为应该收录的)几个词条展开了讨论,陈先生的结论是该词典未必权威到“无懈可击、完美无缺”的地步,相反,他认为“该法学词典也有其重大错误之处”。
3〔1〕
〔2〕〔3〕
华东政法大学外语学院讲师,2006级外国法律史博士研究生。本文得到上海市教委专项基金“法律翻译学”项目,2008年度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项目资助。
根据《布莱克法律词典》第1版封面上的作者信息By Henry Ca mpbell B lack,M.A.,我们可以推断出词典编纂者亨利・坎贝尔・布莱克取得的是文学硕士学位。
参见傅明华:“英文法律词典概说”,《比较法研究》1988年第1期,第61-66页。
参见陈中绳:“《布莱克法学词典》点评”,《比较法研究》2001年第2期。陈老先生在该文将B lack’s L aw D iction2 ary译为了《布莱克法学词典》。本文照“约定俗成”的术语翻译原则,照惯例将此词典翻译为《布莱克法律词典》。
本文旨在探讨英文法律词典编纂史略、《布莱克法律词典》的历史与现状以及词典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司法解释中呈现的“文本主义”倾向等内容。
一、英文法律词典编纂简史
  1.英国历史上的第一部法律词典
在词典编纂史上,第一部专门英文法律词典当是《盎格鲁法律词汇解释》(Expositiones Ter m inorum L egum A nglorum),它早在1527年问世,主编是英国的法律执业者约翰・拉斯特尔(John Rastell),〔4〕我们不妨称之为《拉斯特尔法律词典》。《拉斯特尔法律词典》使用的语言主要是法文和拉丁文,它只有一篇简短的前言用英文写成,然这种情形在1527年时期的英国并不罕见,因为那一时期的法学论著多用拉丁文或法文写成,而且法律人在法庭上使用的语言一般也是“法律法语”(la w French)。
三次多项式
《拉斯特尔法律词典》实际上极其“袖珍”,只有208个词条(大多是拉丁语和法语),编纂的目的在于帮助学习法律的“青年学生”准确理解某些“晦涩而又模糊的法律术语”。〔5〕约36年后,《拉斯特尔法律词典》被译为英文,采用英法两种语言对照出版,并成为历史上出版的第一部英文法律词典。《拉斯特尔法律词典》在后世主要被称为《古法律词汇》(Ter mes de la Ley),到1667年,该词典共出七版。〔6〕
2.考埃尔的《释义词典》及词典编纂史上的一次政治斗争
另外一部有重要影响的英文法律词典是约翰・考埃尔(John Cowell)于1607年出版的《释义词典》(The Interpreter),〔7〕它亦为“青年”法科学生所设计。
然而,与拉斯特尔普通法执业者身份不同的是,考埃尔是剑桥大学的私法(大陆法)教授。〔8〕因此,按照编纂者考埃尔的想法,他的《释义词典》不仅要收录“晦涩而又模糊的”的普通法词汇,而且还要包括大陆法的内容。考埃尔欲极力证明,普通法与大陆法的
《比较法研究》  2009年第1期
〔4〕
〔5〕〔6〕〔7〕〔8〕《比较法研究》曾在1988年第1期刊登的“英文法律词典概说”一文误将Rastell拼为了Rostell,该文因此还将这一人名翻译为罗斯特尔。本文作者反复求证后发现,这一人名实为John Rastell,故而应该翻译为约翰・拉斯特尔。经本文作者检索,John Rastell(还拼为Rastall),约1475-1536年,为英国这一时期著名出版家、作家,是托马斯・莫尔爵士(Sir ThomasMore)的姐(妹)夫(br other-in-la w)。综上,第一部法律词典《盎格鲁法律词汇解释》的主编应为约翰・拉斯特尔。
[美]梅林科夫:“精确神话与法律词典”,《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法律评论》第31卷。[David Mellinkoff,The Myth of Precisi on and the La w D icti onary,31UCLA L.Rev.423(1983).]
赞美桂花的诗句
[美]麦克道尔:“文义的政治:法律词典与法律解释的自由传统”,《美国法律史杂志》第44卷。[Gary L.Mc2 Dowell,The Politics of Meaning:La w D icti onaries and the L iberal Traditi on of I nter p retati on,44Am.J.L egal H ist. 262(2000).]
曾国藩家风需要说明的是,在傅文“英文法律词典概说”(第62页)中,该文作者的叙述与本文叙述有一些出入。第一,傅文指出该词典的出版时间是1605年,经本文作者反复检索,人为出版时间是1607年。第二,在傅文中,这一词典的名字实际很长《法律:解释或包含有词汇解释的图书》(N o m othetes:The Interpreter,orB ook containing the S ig2 nification of W ords);本文的数字及词典名均引自梅林科夫教授的权威论文“精确神话与法律词典”,第427页。[美]苏马、基希迈尔:“词典已成为一样堡垒:美国最高法院对于词典的使用”,《布法罗法律评论》第47卷。[Sa muel A.Thumma;and Jeffrey L.Kirchmeier,The Lexicon Has Become a Fortress:The United States Sup re me Court’s U of D icti onaries,47B uff.L.Rev.239(1999)]
区别“主要在语言和术语上,其次才在内容”,他认为两大法系可以融合、合并,〔9〕按照他的设想,一部好的法律词典应当既包含普通法的术语,也涵盖大陆法术语。
但是,这位私法教授的学术观点并未考虑到这一时期普通法法律人对于大陆法传统的抗拒。考埃尔的这一想法及行动招来了一场他与英国最负盛名的法学家爱德华・科克爵士(S.Ed ward Coke)之间的政
治争论。可以这样讲,无论是在英国法律史、还是在英国法律词典编纂史上,这场由《释义词典》引发的政治争论都值得一提,因为它不但关系到《释义词典》本身能否在当时得到公开发行,还再一次激发了人们对于“国王特权”与“人民权利”冲突问题的法哲学思索。
在《释义词典》的前言部分,考埃尔写道:“倘若本词典能让一位学者拨冗指瑕,则足令我欣慰矣,本人的个中辛劳亦将完全值得。”然而,具有讽刺意义的是,让他“足矣欣慰”的是,词典于1607年在英国出版后,旋即受到了爱德华・科克的猛烈抨击。究其原因,一方面在于考埃尔之前对于利特尔顿(Thomas L ittlet on)的出言不逊,而利特尔顿恰是科克最为仰慕与尊敬的圣贤;〔10〕另一方面是他在《释义词典》中对“国王”及“国王特权”(King’s p rer ogative)词条的释义。一般认为,后者也是考埃尔最直接或最为严重的政治错误。
这部词典对于“国王”的定义是:“通过利用自己的专制权力,居于法律之上之人,……,他可以修改或中止任何一部可能对公共财产有害的法律。”〔11〕对于“国王特权”的定义是:“国王凭其王位而拥有的高于任何人之上、高于普通法之上的各种特别的权力、优越性或特免。”〔12〕科克代表的英国议会对于拉斯特尔赞誉有加,然对于考埃尔,他写道:“让民法学家、教会法学家……去撰写英格兰的普通法是一件令人绝望的、危险的事情,因为他们不愿承认……(也)注意不到……他们的书中……充斥着错误……我们的法律书籍对于他们来讲晦涩而又模糊;但每一位能仁志士都不会将此归因于法律,而是他们的无知。”〔13〕
然而,考埃尔的“国王特权说”虽然让国王心里觉得无比惬意,但在公开场合,这并未得到国王的赏识。因为这个时期的英国正处于资产阶级革命即将爆发、封建阶级摇摇欲坠、英国的君主立宪制呼之欲出的年代。显然,国王身边已有人认识到,公然宣扬君主专制集权主义的论调有些不合时宜。考埃尔的《释义词典》最终落了一个“两头不是人”的政治牺牲品下场。他的词典不但受到了爱德华・科克的猛烈抨击,还受到了国王詹姆士的压制。〔14〕在弗兰西斯・培根(Francis Bacon)的建议之下,1610年3月25日,詹姆士一世(Ja mes I)宣布了自己对于《释义词典》的反对立场,并谴责考埃尔身为“一介平民”,却
《布莱克法律词典》述评:历史与现状  屈文生
〔9〕〔10〕〔11〕〔12〕
〔13〕
〔14〕同注5引文,第427页。
同注6引文,第264页。
同注5引文,第427页。
友谊已走到尽头
原文为:Prer ogative of the King(Praer ogitiva regis):is that es peciall power,p ree m inence,or p rivilege that the king hath in any kind,over and above other pers ons,and above the ordinary cour of the common la w,in the right of his cr owne.参见[美]麦克道尔:“文义的政治:法律词典与法律解释的自由传统”,第264页。
The Tenth Part of the Reports of Sir Edward [1614],in5J.FRASER,THE RE2 P ORTS OF SI R EDWARD COKE,ix(London1826).转引自[美]梅林科夫:“精确神话与法律词典”,第427-428页。
同注8引文,第239页。
犯有“不在其位而谋其政”之过错。国王说,“对于任何一位臣民来讲,只要他对于自己生活时代的法律使用口头或书面的方式反对的,就是彻底违法的行为;我们誓将这一做法坚持到底。”〔15〕国王下令禁止了《释义词典》的出版发行。
但是,考埃尔的词典在日后得到了复兴,后世的法律词典还从考埃尔的词典中借鉴了大量的词条。27年后(即1634年),《释义词典》终再获出版,有趣的是,新发行的词典仍然保留了原词典中关于“国王特权”的释义,不但如此,这一释义直到1727年仍然存在。〔16〕后来,托马斯・曼利(ThomasManley)于1672年更新并再版了这一词典。
3.布朗特的《法律词典》
就在曼利更新再版《释义词典》的这一时期,托马斯・布朗特(Thomas B l ount)于1670年编纂出版了他的《法律词典》(N o m olexicon)。它既涵盖一般用语,也包括法律术语。布朗特是一位文物收藏家,他对英国法史上各种离奇的制度充满好奇,有时甚至还对封建土地保有制及庄园习惯等各种无聊的形式也极感兴趣。〔17〕因而他的《法律词典》中收录了大量生僻有趣的术语。布朗特的想法是,将法律词典重新带回普通法的轨迹,不再延续考埃尔引领的大陆法传统。
4.雅各布的《新法律词典》
我们要介绍的第四部英文法律词典极为重要且影响深远,它所代表的类型至今仍为人们使用,这就是贾尔斯・雅各布(Giles Jacob)于1729年编纂出版的《新法律词典》(N e w L aw D ictionary),我们不妨称之为《雅各布法律词典》。与《拉斯特尔法律词典》及《考埃尔法律词典》不同的是,《雅各布法律词典》已不再仅主要供学生使用,它是供每个人使用的。它是一部巨作,贾尔斯・雅各布称自己的词典是“……整个法律及实践的……一座图书馆”。〔18〕很快,《雅各布法律词典》就超越了上述拉斯特尔、考埃尔、曼利及布朗特的法律词典,并成为英语世界中一部极为重要的法律书籍。在美国殖民地时期,收藏《雅各布法律词典》的图书馆在数量上要比考埃尔的《释义词典》两倍还多,在弗吉尼亚殖民地,《雅各布法律词典》在所有有影响的法律书籍中排名第四。〔19〕《雅各布法律词典》是美国早期“使用最为广泛的英文法律词典”。
在雅各布所处的时代,人们更多关心的是确保人民的权利与自由,而非昔日的“国王特权”。我们可以从《雅各布法律词典》的条目中看到霍布斯、洛克等著名法哲学家持有的现代自由主义政治思想对于词典编纂者及词典本身的影响。雅各布对于“国王”的描述是:“我们的国王,虽然很伟大,但仍要受到法律和臣民的约束;就像我们不能违反法律一样,国王也一样不能触犯它们。”〔20〕国王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这是因为国王手中的权力是人民让渡给他的,而让渡给国王权力的目的在于确保政治自由,确保英国人民能比其他王国的人民更加欣欣向荣、坚不可摧,这正是洛克等人所持的核心观点。
《比较法研究》  2009年第1期
香菇蒸鸡
〔15〕〔16〕〔17〕〔18〕〔19〕〔20〕同注6引文,第265页。
长白山天池简介同注6引文,第265页。
同注5引文,第428页。
同注5引文,第429页。
同注6引文,第261页。
同注6引文,第272-273页。
5.美国历史上的第一部法律词典:《布维尔法律词典》
从殖民地时期开始,经历了美国独立战争,经历了法律扩展至商业与工业领域,经历了塞缪尔・约翰逊(Sa muel Johns on)1755年《英语词典》(D ictiona ry of the English L an2 guage)的全面开花,直到联邦党人诺亚・韦伯斯特(Noah W ebster)1828年在其《美国英语词典》(Am erican D ictionary of the Eng lish L anguage)中指出美国英语的特殊性,英国法律词典在美国一直保留着重要的地位。〔21〕韦伯斯特认为“作为一个独立的国家,我们的荣耀要求我们有自己的制度,既要有自己的政体制度,也要有自己的语言制度”。〔22〕但今天,很多人对于韦伯斯特的这一做法持不同的看法,人们认为韦伯斯特夸大了英语在美国和英国间的不同。即便在韦伯斯特生活的时代,也有人谴责他是在“规制而非记录”语言,并“试图在他的词典中将自己的观点强加于整个世界。”〔23〕韦伯斯特也曾学习过法律,美国历史上第一部法律词典的诞生与他的启发和影响不无关系。
美国历史上第一部法律词典出版于1839年,编者是费城的约翰・布维尔(John Bou2 vier)。据说它的编纂缘起如下:一次,布维尔在参加律师资格考试时遇到了困难,但当他查询词典时,却发现所找到的法律词典都是其他国家编写的,而且讲的也是与美国法完全不同的封建法。于是他决定着手编写一部全新的法律词典。〔24〕这就是2卷本的《美利坚合众国及美国联盟数州法律词典》(A L aw D ictionary A dapted to the Constitution and L aw s of the U n ited S tates of Am erica,and of the Several S tates of the Am erican U nion)〔25〕,我们不妨称之为《布维尔法律词典》。
与同时代的许多人一样,布维尔认为大陆法是“智慧的源泉”,因此他在自己的词典中增加了大量大陆法内容。这一词典后经多次增订,在很长一段时期内一直为人们使用。在20世纪30年代,《布维尔法律词典》曾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引用频率最高的法律词典。〔26〕即便到现在,该词典在美国仍时常被引用。据美国学者统计,到1997年为止,联邦最高法院共引用《布维尔法律词典》达90次。〔27〕总的来讲,《布维尔法律词典》的确是一部学术性很强的词典,对于从事法律史研究的学者而言,它收录的许多历史术语显然弥足珍贵。〔28〕如果研究者需要理解一个19世纪词汇的意思,那么一部19世纪时期的词典显然是最好的工具。
《布莱克法律词典》述评:历史与现状  屈文生
〔21〕〔22〕
〔23〕〔24〕
〔25〕〔26〕
〔27〕〔28〕同注5引文,第429页。
Noah W ebster,D isrtati ons on the English Language240(facsi m ile rep rint1951)(Bost on,1789).at20.转引自[美]桑帕:“老词典与新文本主义者”,《福特汉姆法律评论》第71卷。[R ickie Sonp
al,O ld D icti onaries and Ne w Textualists,71Fordham L.Rev.2184(2003).]
[美]桑帕:同注22引文。
[美]阿普里尔:“文字的法律:最高法院逛词典”,《亚利桑那州法律评论》第30卷。[Ellen P.Ap rill,The La w of The Word:D icti onary Shopp ing in the Sup re me Court,30A riz.S t.L.J.304(1998).]
同注5引文,第429-430页。需要说明的是,在傅文“英文法律词典概说”(第63页)中,文章中这一词典的名称不全,该文作者将其翻译为《美国联邦及州法律词典》。
[美]惠斯纳:“执业参考:关于《布维尔法律词典》、《布莱克法律词典》及群聚效应”,《法律图书馆杂志》第92卷。[MaryW hisner,Bouvier’s,B lack’s,and Tinkerbell,92L aw L ibri.J.100(2000).]但此后,《布莱克法律词典》成为引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引用频率最高的法律词典。
同注24引文,第305页。
同注26引文,第99页。
6.美国法律词典中的“三套马车”
歌颂母亲的歌词
在美国,产生过较大影响的除最早的《布维尔法律词典》之外,还有后来的《布莱克法律词典》和《巴伦坦法律词典》,在三者中又数《布莱克法律词典》的影响最大。到20世纪40、50年代,《布维尔法律词典》和《布莱克法律词典》各被联邦最高法院引过5次。在60、70年代,《布维尔法律词典》仅被引过5次,而《布莱克法律词典》则被引过10次。到80、90年代,《布莱克法律词典》被引过94次之多,而《布维尔法律词典》仅被引过9次。〔29〕《巴伦坦法律词典》在学者心目中亦占据着较为重要的地位,它的主编詹姆斯・巴伦坦(Ja mes E.Ballentine)曾任加州大学法学教授。《巴伦坦法律词典》的全称是《法律专门词语、术语、缩略语及短语词典:附拉丁短语、法谚及其英译、案例汇编名及缩略语表》,最初由印第安纳州印第安纳波利斯(Bobbs-Merrill)公司于1916年出版。
《布维尔法律词典》和《巴伦坦法律词典》在最近几十年中均未得到过再版更新(区别于重印)。《布维尔法律词典》的最后一版更新是在1934年,而《巴伦坦法律词典》的最后一版(第3版)则发生在1969年。〔30〕令人欣慰的是,美国法律图书交易公司(The La wbook Exchange,L td)于2005年重印出版了《巴伦坦法律词典》。
7.美国新近重印的法律词典目录
根据加纳的研究,〔31〕近年来,得到重印出版的法律词典不止《巴伦坦法律词典》一部。这主要归功于美国两家法律出版商的努力:其中一家是位于科罗拉多州的利特尔顿的弗雷德・B・罗思曼公司(Fred Roth man&Co.of L ittlet on,Col o.),另外一家就是上文提到的法律图书交易公司。
目前已得到弗雷德・B・罗思曼公司重印的法律词典,具体请参见表一。
表一:弗雷德・B・罗思曼公司重印的法律词典目录
词典编纂者词典名称原出版社原出版年份重印年份
阿奇博尔德・布朗(A rchibald B r own)《法律词典与万法精
要》(A L aw D ictionary
and Institute of the
W hole L aw)
伦敦:史蒂文&海恩
斯公司(Steven&
Haynes)
18741988
欧文・布朗(Irving B r owne)《布朗常用词语短语
司法解释》(The Judi2
cial Interpretation of
Co mm on W ords and
Phras)
旧金山的萨姆纳-惠
特尼公司(San Francis2
co:Su mner,W hitney
&Co.)
18831983《比较法研究》  2009年第1期
〔29〕〔30〕〔31〕同注26引文,第100页。
同注5引文,第434页。
[美]加纳:“两出版社对数部古老法律词典再版”,《法律写作杂志》第5卷。[B ryan A.Garner,T wo Publishers Rep rint H ist oricalLa w D icti onaries,5Scribes J.L egalW riting167-168(1994-1995)]。[美]加纳:“更多部古老法律词典再版”,《法律写作杂志》第6卷。[B ryan A.Garner,More D icti onary Rep rints,6Scribes J.L egalW riting 166(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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