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资金池转让定价问题初探

更新时间:2023-07-05 20:51:44 阅读: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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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资金池转让定价问题初探
暧昧侯湘婷
许森
内容提要:近年来,众多大型跨国公司为提高现金管理效率,采取跨境资金池的模式,实行现金集 中管理。本文首先从法律、会计、金融等角度出发,分析跨境资金池的商业实质,总结其中涉及的转让
定价问题;进而借鉴国际典型案例,并对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金融交易转让定价指南》内容进行介绍,剖析跨境资金池转让定价相关问题各种观点的演变;最后,提出针对跨境资金池转让定
价问题的相关税收政策和征管建议,以期为跨境贸易和投资创造更加透明、公平、可预期的税收环境。
关键词:跨境资金池转让定价金融交易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6126(2021)02-0022-08
-•、跨境资金池概述
(一)跨境资金池的概念和分类
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大型企业经营规模扩张,内部各子公司、分公司有可能出现资金账户盈余和短缺 共存的状态,产生资金盈余的机会成本和资金短缺的 外部借款成本,这就需要以更高效、快捷的方法实现 现金集中统一管理。跨国经营的集团企业需要在全球范围内多家成员企业之间,实现多币种、多时区、多 国家资金的整合连通,甚至将资金集中管理的外延扩 展到对外投融资能力、资金调剂能力和资金控制能力 等多个方面。
资金池这一资金集中管理模式应运而生,它由众 多子银行账户和一个集中账户构成。如果资金池安排 包含的账户位于多个国家,则被称为“跨境资金池”。这种方式既能满足集团企业集中管理的需求,又能以 较低的内部交易成本替代较高的外部市场交易成本,还有助于其他现金风险管理的统筹运营。
从资金池的主要种类来看:一种是实体资金池,要求主办企业开立主账户,成员企业开立子账户,账 户之间通过实际资金往来体现成员间的借贷关系。另一种是虚拟资金池,需将成员企业现有银行账户资金 虚拟集中在一起,不发生资金物理转移;银行冲销各 账户借方和贷方余额,并根据净利息头寸向跨国公司 支付或收取利息。当然也有其他的分类方法,比如单 币种资金池和多币种资金池等,但不在本文的重点讨 论范围之内。
(二)跨境资金池在我国的发展
我国的外币资金池业务最早可追溯至2004年,经 历了单一政策突破、资金管理模式初探到政策体系构 建和完善的过程。■我国跨境人民币资金池的主管部门 为中国人民银行,目前有全国版、自贸区版、上海自 贸区全功能型资金池(基于自由贸易账户)等多个版 本并存;2外币资金池的主管部门为国家外汇管理局,规范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业务。3
2019年3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 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 〔2019〕7号)发布,其中的第六章第二十八条规定“国
1刘源.跨境资金管理的闻际经验m.中国金融.2015(20丨=77-78.
2全H版、r t贸区版和上海(I贸区全功能型资金池分别按照《中H人民银行关于进一少便利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 的通知》(银发〔2015〕2"79号)、《中B人民银行i+_海总部关丁•支持中丨K](上海)f t由贸易试验区扩大人民币跨境使川的通知》(银总部发 〔2014〕22号)和《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关于进一步拓展A贸区跨境金融服务功能支持科技创新和实体经济的通知》(银总部发〔2016〕122号)等文件规定设立.,
3侯潇怡.外管局新规简化跨境企业财务运营.本外币资金池统一时代将至?丨N].21世纪经济报道.2019-03-20(09).
I INTERNATIONAL TAXATION IN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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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资金主账户可以是多币种(含人民币)账户”,允许
跨国公司将人民币资金纳人运营体系,在全币种资金
运营上实现了突破和创新,但与跨境人民币资金运营 管理的模式和要求仍有所不同。二者差别主要体现在, 人民币资金池资金使用遵循负面清单管理,较外汇局
版政策宽松,但对于期限要求较高,而且只能用于集
中运营资本项下资金,不含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业务。
典型的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主要通过主办企业开立的“国
内资金主账户”实现境内外资金归集、融通和经常项
下集中收付汇;跨国公司也可根据需要通过境外机构
境内外汇账户4对境外成员企业资金进行归集管理(见
图 1 )。5(经常项下集中收付汇业务)图1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基本模式经过前期的政策试点、渐进推广复制以及进一步 的创新完善,我国跨国公司资金集中管理的政策体系 正逐渐形成,跨国公司应用跨境资金池的积极性也普 遍提高。
二、跨境资金池转让定价问题分析
(一)跨境资金池的商业实质分析
如前文所述,资金池主要分为实体资金池和虚拟
资金池,但二者在法律关系、会计计量以及相关的金
融监管方面截然不同,有必要首先从这三个维度进行
分析,以把握其中的商业实质。
1.法律关系分析
在实体资金池中,各参与方同意将多余的资金定期
转至集团内某一特定牵头方,牵头方再将集中的资金下拨给资金短缺的成员。故资金短缺方事实上接受的是来 自于牵头方的内部贷款,利息也应支付给牵头方。虚拟资金池则并不涉及资金的实际流动。通常情 况下,由集团指定一家银行负责监控和管理跨境现金 的总体头寸,银行负责整体运作,向资金盈余方支付 利息,并向资金短缺方收取利息。由于并不涉及资金 的实际划转,银行为降低风险必须获得资金池所有参 与方的交叉担保,并获得对冲各参与方投资余额的授 权。银行一般不允许集团内的借款余额超过盈余总额, 以确保银行的风险敞口全覆盖。当然,一家银行有可 能同时为集团企业提供实体资金池和虚拟资金池两种 类型的服务。
如果集团内实体资金池的某
个参与方经营失败,除非另有单
独约定的担保、免责条约等,否
则资金池牵头方仅有权要求该参
俄狄浦斯王读后感
与方偿付相关资金;如果牵头方
发生财务困难,资金盈余的参与
方也仅有权要求牵头方偿还。虚
拟资金池内的法律关系则与此不
同。由于每个参与方和银行都有
信贷关系,各成员之间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因此在
发生财务问题时,如果没有特别约定,银行会根据授
权直接将资金盈余方和短缺方的头寸进行对冲,但资
金盈余方无法向其实际间接提供融资的关联企业主张
法律权利。虽然各参与方也可以补充签订分担与补偿 协议,或者在某些国家(如美国)的法律框架下,没 有该协议时满足一定条件也能行使代偿权,但不具有 普遍适用性。除了直接规范资金池权利和义务的合同法以外, 各国公司法等其他法律中的规定也可能会对资金池的 法律关系产生影响。例如,按照德国法律规定,如果 资金池参与方上存的资金无法确保能收回,或者上存 的资金极大影响了自身的流动性,那么资金池安排应 当赋予参与方拒绝上存资金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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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2009年7月13日发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9号), 允许境内银行为境外机构开立境内外汇账户。此类账户即“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N tm -R M id e n tA rm u m ,简称N R A 账户 >,是指境 外机构按规定在境内银行开立的境内外汇账户,不包括境外机构境内离岸账户。5
贺立.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本外币一体化管理研究[J 】.海南金融,2019(6):80-87.
6 Creighton R. Meland & Natalie L. Regoli. Legal Considerations in C ross-B order Cash Pooling[Z]. USA: Treasury &Risk. 2017.INTERNATIONAL TAXATION IN CHINA
2021年2期 W hi 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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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会计计量分析
关于实体资金池的相关会计问题,2019年年底,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丨ntemational Financial Reporting Stanflarfls,IF"R S)在常见问题中提供了明确的解释。789*1 IFRS所说的资金池安排,一般是指集团内一个承担财 资中心(Corporate Treasury Centre)功能的实体,可能 是最终控股的母公司,也可能是一家下属子公司。该 实体协同外部金融机构管理集团的现金余额,同时为 集团内其他实体提供资金。集团财资中心的功能通常 是高效利用集团的现金资源,并且在集团层面以最小 成本实现套期保值会计交易。典型的集团财资中心不 属于金融机构,有时集团的子公司甚至无须开立银行账号,而是直接通过集中控制的资金池结算。
故实体资金池内部往来的贷款和借款,在牵头方 的资产负债表中分别体现为往来项下的资产和负债。而该项目不能计入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科目,主要基于 以下四点考虑:一是现金必须是存放在独立金融机构的,并接受相关金融监管;二是上存于集团牵头方的 资金和存放于银行的存款面临截然不同的内在风险;三是因为所有集团内实体皆被同一母公司控制,所以 无法判断,无论母公司同意与否,下属实体均能独立 主张要求母公司偿付资金;四是各参与方向财资中心 转人资金的时间往往长短期不定。
虚拟资金池不涉及实际资金的流动,故不涉及集 团的会计问题。与此有关的是为集团提供服务的银行 的会计问题。根据IAS 32s的内容,“当且仅当主体拥 有抵消相关金额的可实施的法定权利,并且打算以净 额为基础进行结算或同时变现资产和清偿负债时,金 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才可相互抵消并以其净额反映”,如 不满足该条件,虚拟资金池就应当就存、贷额度分别 全额计算,这对下文所述《巴塞尔协议m下的指标 计算有着直接的影响,从而间接影响虚拟资金池的成本和风险。
3.金融监管分析
如果从金融业监管的角度出发,虚拟资金池更容 易受到监管部门的关注。因为实体资金池的资金集中 于牵头方的账户,风险主要集中在集团内部,而虚拟 资金池的信用风险等则集中于第三方银行。银行为满 足监管要求和降低自身风险,往往把部分可预见的风 险转移给客户,比如要求客户提供背靠背的担保、交 叉担保等,从而间接导致集团内关联交易的发生。
特別是在2008年金融危机以后,为加强银行业监 管,巴塞尔委员会于2010年形成了《巴塞尔协议m》,并于2017年12月最终完成了修订。修订后的《巴塞 尔协议III》着重提高标准风险权重资产(Risk Weighted Asts,RWA)计算模型的稳健性,改变了流动资金 管理框架,引人了流动性覆盖率(Liquidity Coverage Ratio,LCR)和净稳定资金比率(Net Stable Funding Ratio,NSFR)。流动性覆盖率用来确定在监管部门设 定的短期严重压力情景下,一个机构所持有的无变现 障碍、优质的流动性
资产的数量,以便应对此种情景 下的资金净流出。净稳定资金比衡量的是一家机构根 据资产的流动性状况和其表外承诺及负债导致的流动 性或有需求状况所使用的长期、稳定资金的数量。^提供虚拟资金池的银行究竟选取全额还是净额进行计算,对资本监管和流动监管指标的结果影响巨大。小馄饨的做法
根据欧洲银行管理局(European Banking Aulhority, EBA)的解释,"流出和流人资金轧差仅适用于金融衍 生产品的计算,而非针对资金池。资金池的流出和流 人比例应当分别计算。仅在同时满足《欧盟委员会授 权条例2015/61》12第26条的条件时,资金池的流出 和流人才会被认定为相互关联的关系,适用轧差计算,由成员国在本国实施时具体落实。第26条(h)指出,和资金流出额相关联的流入额需要有法律、规章或者
7 IFHS.Group Cash Pooling and Company Accounts FAQ[Z].UK: IFRS, 2019.
8IAS32 (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32 Financial Instruments:Prentation),《国际会计准则第 32 号.---金融T1具:列报》IAS32.42 *'A financial ast and a financial liability shall he offt and the net amount prented in the statement of financial jiosition when, and only when, an entity:
(a) currently has a legally enforceable right to t-off the recognid amounts; and (h) intends either to ttle on a net basis, or to reali the ast and ttle
the liability simultaneously.”
9 Bank for International Settlements. Bal III FinalisingPost—crisis Refomis:[S].2017.
10贺建清.“中国版巴塞尔协议n r对银行业的影响分析[j|.金融论坛,2011,丨88(8):25-32.
11 European Banking Authority. Single Rulehook Q&A fE B/()L].(2017-09-22)[2020-06-07]. eha.europa.eu/.single-rule-hook-qa/-/qna/view7
本能寺酒店publirId/2016一2740.
12 European Union. Commission Delegated Regulation(EU)[J].Official Journal of the European Union,2015,L 11:25.
O i IINTTERNATIOIAL TAXATION IN CHINA
C H税收2021年2期
I巨题罱圳FEATURE I
合同的授权,与IAS32的意见类似。
(二)跨境资金池转让定价存在的主要问题
1. 资金池利率确定曲柄压力机
关联方金融交易利率水平的确定,可以参照的国 内法主要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 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 局公告2017年第6号),其中规定应当考虑融资的金额、币种、期限、担保、融资人的资信、还款方式、计息 方法等,利率水平都应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在实际操作中,不同跨国集团设定的利率各有偏好,如直接基于中国人民银行存贷款基准利率、LIBOR13、EURIBOR14、SHIBOIV5定价,或者以此为基 础上浮或下调一定比例,也有向第三方银行询价作为 执行利率的参考值等。
2. 资金池收益分配
(1 )对资金池牵头方的补偿
在跨境资金池内,资金池牵头方可能使用自身资 产,履行特定职能,并承担一定风险,故在资金池安 排中应结合具体情况对其进行补偿。
但需要注意的是,在下文案例分析中也可见,如 果在转让定价中使用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时,找出的外 部可比企业往往是独立的金融机构,如果在利率设定 时完全参照外部存贷利率,即自动把所有收益都
分配 给牵头方,这种情况下牵头古的功能、资产、风险和 独立金融机构是否一致会成为焦点问题。
(2 )在资金池参与方之间分配
由于资金池安排通常能够降低集团企业资金池参 与方的利息成本支出,在不存在可比交易的条件下,也需要考虑集团内部协同效应所带来的“收益应当如 何在资金池各参与方之间进行分配”的问题。
_同时,在前述的商业实质分析中,虚拟资金池在 搭建过程中,银行为降低风险或满足监管要求,往往 需要各参与方提供交叉担保,该成本收益应该如何衡 量和分配,也存在不同的意见。
3. 资本弱化的考量
如果跨境资金池的牵头人在我国境内,还需要特别重视与此相关的资本弱化问题。由于集团的资金流出和流人差额都反映在该企业账户上,在计算债资比时比较容易超过企业所得税相关文件所规定的比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 业所得税法》)对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设定了利息抵 扣限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下文将分析资本弱化的影响,以及与转让定价的相互关系。
三、跨境资金池转让定价的国际借鉴
(一)国际典型判例
1.康菲石油公司案(The ConocoPhillips Ca)
美国康菲国际石油有限公司是一家综合性的跨国能源公司,也是全美大型能源集团之一,核心业务包括石油的开发与炼制、天然气的开发与销售、石油 精细化工的加工与销售等石油相关产业,与30多个 国家和地区有着广泛的业务往来,在挪威也有两家子公司,分别是C0PSAS和NC0PAS。康菲美国总部(ConocoPhillips Inc.)及其子公司选取美国银行作为合作银行,建立了跨境多币种资金池。集团的财资中心位于英国,负责管理资金池运营。根据协议,资金池 参与方子账户的资金盈余或短缺,将汇总到主账户计算利息收人或支出。主账户的盈余按照伦敦银行同业拆人利率减25个基点计算,主账户的赤字按照伦敦银 行间同业拆出利率加25个基点计算。伦敦银行同业拆 出利率原本就比拆人利率高12.5个基点,再加上以上折算,总共的利差达62.5个基点。但是如果参与方从牵头方上存或者提取资金,需要统一按照伦敦银行同业拆入利率减25个基点计算。
此案中,主账户一直保持盈余状态,且康菲美国总部及部分成员为资金池提供了担保。挪威的C0PSAS 和NC0PAS同为资金池的参与方,也一直保持子账户的盈余状态,故获取以伦敦银行间同业拆入利率减25
13 LIB O R全称为London Interbank Offered R a t e,是指伦敦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
14E U R IB0R全称为Eum pe Interbank Offered R ate,是指欧洲银行间欧元同业拆借利率。
15 S H IB0R全称为Shanghai Interhank Offered R ate,是指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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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胜感谢I FEATURE
个基点计算的利息。就利息水平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 则,挪威税务机关发起了调查。
纳税人认为,因独立第三方不可能设立资金池,故可比交易不存在。所以需要比较独立方之间存在的 最为接近的交易,也就是银行存款。纳税人上存于资 金池内的资金获得的利率水平高于f t身可以从银行获 得的存款利率,故该交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纳税人 还提出,因为资金池由牵头方设立,所以收益也应当 全部归牵头方所有,资金池的收益不应在参与方之间 分配。
挪威税务机关认为,首先应全面看待资金池的安排,收益应当按照各自的贡献大小或者议价能力,由参与方共享,如仅参照银行存款则忽略了以上事实。其次,上存或者提取资金都按照伦敦银行间同业拆人利率减25个基点计算的方式也值得商榷,因为存款方 的余额为正数,理应具有更强的议价能力,故只能适 用和借款方同样利率的做法不妥。
法院支持了税务机关的观点,认为资金池收益应 当在各成员之间分配,存款方由于为集团提供了获利 的机会,因而拥有更强的议价权。相应地,如果存款 方和非关联方签订类似的协议,也会因为议价能力强 而获得更高的利率。所以,纳税人为集团资金池作出 的贡献并未获得合理的补偿,应当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从上述分析可见,银行给资金池牵头方的利率不能直接作为外部可比非受控价格,而要结合资金池内 部各成员实际的功能风险情况、议价能力等作出一定 调整。
2.庞巴迪公司案(The Bomhardier Ca)
李滋
加拿大庞巴迪公司(Bomhardier丨nc.)成立于1942 年,是全球唯一同时生产飞机和机车的设备制造商,也是全球第三大民用飞机制造商,业务覆盖60多个国 家,员工超过7万人。该企业在丹麦设有子公司(以下简称“丹麦公司”),丹麦公司加入了以瑞士实体为牵头方的零余额跨境资金池。根据资金池协议,丹麦 公司将盈余资金存人资金池中,并可从资金池中按需 提取资金。瑞士牵头方负责建立
资金池账户、协调资 金池事宜、提供监管所需文档,以及设定利率水平等,同时还要承担财资中心的其他功能协议规定,在资 金池内上存资金的利率为银行隔夜拆借利率减50个基 点,获取资金的利率为银行隔夜拆借利率加115个基点。对丹麦公司而言,存入池内资金所获取的利率和独立 第三方银行提供的水平相同,瑞士牵头方也能以更低 的利率从外部为庞巴迪公司筹集资金。
在调查年度中,丹麦公司的盈余资金以几个短期 合同的形式存人资金池内,并获得了相应的利息收人。但是因为流动性管理的欠缺,丹麦公司有几个月的余 额为负数,又不得不支付利息从资金池中借款。本案 的核心问题在于,从丹麦税务机关转让定价的角度来 看,获取和支付的利率水平是否合理。
瑞士牵头方没有自身单独的信用评级,庞巴迪集 团的评级为Ba2/BB16。丹麦公司无法提供资金池利率水 平具体确定方法的文档证据,并且资金一旦存人池中,是由丹麦公司承担贷款风险。该案件中瑞士牵头方不 承担风险,因为它实际持有的是丹麦公司存人的资金。
丹麦税务机关不认可瑞士牵头方获取全部利差的 协议安排,并且认为应该以存取净额为基数计算利息。又因为丹麦公司无法提供利率水平的文档证据,税务 机关决定按照庞巴迪集团的信用评级,采用可比非受 控价格法参照外部可比利率来确定独立交易利率水平。至于丹麦公司上存盈余资金的利率水平和独立第三方 提供的一致,税务机关认为其中缺少对其承担信用风 险的补偿。
丹麦公司向丹麦行政法院提出上诉,法院也支持 了税务局的大部分观点,特别指出瑞士牵头方获取-0.5 至+1.15的全部利差收益是不合理的,因为按照资金池 协议,牵头方并不承担信用风险。
OECD在最新发布的《金融交易转让定价指南》17 2.5节中也有类似观点,即在资金池牵头方不承担信用 风险的情况下,只能就承担的管理活动获得劳务费的 回报,详见下文。
(二)O E C D《金融交易转让定价指南》
2020年2月,OECD发布《金融交易转让定价指南》,就部分常见的集团内部资金融通业务的转让定价提供 指导意见,分别讨论了资金借贷、财资功能、对冲交易、
16穆迪B a2/标准普尔B B级为投机性,表示有出现信贷风险的可能
17 Transfer Pricing Guidance on Financial Transactions: Inclusive Framework on HKPS: Actions 4, 8-10[Z].Paris:()ECD.2020. | INTERNATIONAL TAXATION IN CHINA
死与生W hi税收2021年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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