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论的两种类型
义务论有两种类型: 行为义务论(act-deontology)和规则义务论(rule-deontology)。
行为义务论(act-deontology)
行为义务论者视每一个行为皆是独一无二的伦理事件(a unique ethical occasion),我们必须凭良心(conscience)或直觉(intuition)来决定其对错.
规则义务论(rule-deontology)
规则义务论接受可普遍化原则,并且主张:道德判断是基於道德原则而作的。康德的义务论火牛视频>汉语拼音本
康德(Immanuel Kant)[1724-1804]在其著作《道德底形上学之奠基》(Groundwork of the Metaphysics of Morals)[1785]中提出一个理性主义的义务论:道德并不是建基在欲望之上,而是在理性意志(rational will)之上.康德提出的道德至高原则(the supreme principle of morality)是:「仅依据你能同时意欲它成为一项普遍法则的那项格律而行动」 [Paton: 88]康德称此原则为「无条件令式」(categorical impera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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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进来走出去 要了解这道德的至高原则,必须先了解何谓「格律」(maxim) 「普遍法则」(universal law) 和「意欲」(will)又意谓什么 。
一、“格律” (maxim)
“格律”:“意志活动之主观原则” (a subjective principle of volition), 康德如是说.康德相信当人进行某一行动时,他总是依据某个一般原则(general principle)而行.
例如:假若我很需要钱,并且向人借钱可解决这问题.不过,我明知自己没钱还给他人,然而我还是向朋友借了钱.这行动背后的格律是:「每当我需要钱,并且借钱可得到那笔钱,那么我会向人借钱,纵使我明知不会还钱.」 以上那格律是「一般的」(general):如果我采纳它,我便同意在相似的情况下,做相同的行为.因此,格律是行动之一般原则,它必须描述某一般情况,并提出在此类情况中做那类行为.
注意:相同的外显行为可以有极不同的格律. 功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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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功利论?功利论作为一种道德理论,它主张人的行为道德与否,看行为的结果。凡行为结果给行为者及其相关的人带来好处,或带来利大于弊的行为,则是道德的,否则就是体育训练计划
不道德。
当代美国道德哲学家弗兰克纳给功利论下了一个明确的定义。他说:“功利原则十分严格地指出,我们做一件事情所寻求的,总的说来,就是善(或利)超过恶(或害)的可能最大余额(或者恶超过善的最小差额)”(引文加重点为原作者所加)。“这里的‘善’与‘恶’,是指非道德意义上的善与恶。”(注:[美]弗兰克纳:《善的求索》,辽宁出版社1987年版,第73页。)功利论又分行为功利论与规则功利论。所谓行为功利论,是说不依据规则,而是根据当下的情况,决定行为,只要它能够带来好的效果便是道德的。规则功利主义是依据规则能够带来好的结果的行为即为道德行为。
罗尔斯“正义论”原则
罗尔斯认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①对于任何不正义的东西都应该改造或废除,“作为人类活动的首要价值,真理和正义是决不妥协的。”②他将正义区分为社会的和个人的正义,并且主张正义首先是社会的正义。因为人生活在社会中,只有在社会制度的基础上,才能决定一个个人行为是否具有道德合理性。为了论证自己的正义理论,他使用了改良的社会契约论,他将缔约的各方都置于一个“无知之幕”之后,使他们对任何关于自
身特征的具体情况一无所知,力图通过对在这种状态下的人的选择的理解和分析,建立起一种指导制度设计的根本道德原则,即他的正义原则。
罗尔斯的正义原则有两个:“第一,每个人对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第二,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并且,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这里,第一条原则实际上就是自由优先的原则,“自由只能为了自由的缘故而被限制”。第二条原则则是机会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的结合。两条原则的地位并不一样,第一条原则高于第二条原则;第二条原则中,机会平等原则高于差别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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