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康德美学思想中的“共通感”
夏宏
我这十年【摘 要】在康德的美学思想中,共通感是审美判断普遍性和必然性的理论前提,它被放在审美主体的主观性中来讨论。康德美学思想因其自身的矛盾性而难以被把握,在理解时只能把它看作一种先验性的假定,而不能用经验归纳来证实它。%In Kant's aesthetic thought,common n is the universality of aesthetic judgments and the necessity of theo-retical premi.It is placed on the subjectivity of the aesthetic subject in the discussion.Kant's aesthetics as its own contra-dictions,it is difficult to be sure,in understanding,can only e it as a kind of a priori assumptions,and not with vast ex-perience to prove it.
【期刊名称】《湖北经济学院学报》
【年(卷),期】2011(009)005
【总页数】4页(P98-101)大叶榄仁
【关键词】共通感;主观;先验;经验
【作 者】夏宏
【作者单位】lunyu湖北第二师范学院文学院,湖北武汉430205
【正文语种】中 文
unique是什么意思
【中图分类】B83-0
康德美学思想中的一个核心问题是:审美判断的普遍性和必然性的规定根据何在?在康德的《判断力批判》上卷《审美判断力的批判》中,“共通感”被设定为分析这一问题的理论前提。康德认为审美判断联系于主体的情感,将它同运用概念来进行的逻辑判断(认知)作了区分,所以若从概念与逻辑上来理解康德所说的“共通感”,很可能就与其所谓背道而驰。那么,作为解决核心问题的前提,何谓“共通感”?
蜘蛛狗一、“共通感”是对审美主体的主观普遍性的设定
在自然界和绘画作品中,都可见红色的玫瑰,一般而言,它们都会给人带来热烈的感受。“玫瑰是红色的”属于认知的范畴,我们可以从光谱学的角度进行分析,认定“红色”是客
观存在;“玫瑰是美的”属于审美的范畴。问题在于:红色的玫瑰是否会给每个人都带来热烈感从而让“玫瑰是美的”成为一种普遍、必然的审美判断?康德在《判断力批判》第一部分“审美判断力的分析”中的第一节就严格区分了知识判断和审美判断:“为了判别某一对象是美或不美,我们不是把(它的)表象凭借悟性连系于客体以求得知识,而是凭借想象力(或者想象力和悟性相结合)连系于主体和它的快感与不快感。鉴赏判断因此不是知识判断,从而不是逻辑的,而是审美的。”[1](P39)将审美同逻辑区分开来是康德美学思想的一个基础,他为什么要做出这样的划分?在康德的思想体系里,逻辑具有独立于人的意识而存在的先验性,就是说有了逻辑人才可能认识客观对象而不是相反,相对于主体的意识来说,它是客观的;审美判断联系于主体心灵的情感,不具有独立于主体的客观性。所以康德紧接着上面的话说:“至于审美的规定根据,我们认为它只能是主观的,不可能是别的。”[1](P39)把审美的规定根据划归主观范畴后,如果有“共通感”存在,那么它只能是主观的普遍性根据,从而寻求审美判断的普遍性规定就不能从主客体的关系入手,而是要探求存在于主体之间的共性。对于“玫瑰是美的”这样的审美判断,就不能从人与玫瑰的关系进行分析,而要对审美主体的规定性进行反思。
薛仁贵怎么死的在酷暑中,人一般都有“热”的感觉,但这种热感有没有恒定、普遍的规定呢?如果有的话,
那么为何不同身体状况的人并非只在同一温度下感觉到热?为何在不同的心理状态下同一个人对同一温度会有不同感受?我们只能说,热感是存在的,其前提为人是恒温动物,至此前提我们无法再追问下去。我们还可以说,“热”是一种经验,同人的生理和心理相关联,既客观又主观,而“恒温动物”既是先天命定的条件,又是我们能感知冷热的原因。这个例子看起来同审美判断无关,就其推演到独立于人的意识而存在的“恒温动物”这一条件来说,应该属于认知的范畴,但它牵涉到主体规定的恒定性,这种规定不是个别、偶然的,我们可以将此称为主体的客观的普遍性。寻求审美判断的普遍性和必然性,也必须找到审美判断的普遍性和必然性规定,如果找不到,那么不同的人、不同文化体系的种族在审美判断上只会是各行其是。同认知不同的是,审美判断的普遍必然性存在于人的主观情感中,是主体的主观普遍必然性。在“论美的理想”这一节,康德例证式地分析了这个问题。对一个美男子的判断标准,他先假定“从同一种类的多数形象的契合获得一平均率,这平均率就成为对一切的共同的尺度”,[1](P72)但对于审美判断而言就有了两个问题:一是这是从审美对象入手进行分析,获得的是对于对象的经验;二是不同的种族会有不同的平均率。康德在此分析了第二个问题,“一个黑人在这些经验的条件下较之白人必然具有另一种的规范观念。一个中国人比欧洲人也具有另一种”,但是“这规范观念不是从那自经验
取得的诸比例作为规定的规律导引出来的;而是依照它(指规范观念)评定的规律才属可能。它是从人人不同的直观体会中浮沉出来的整个种族的形象,大自然把这形象作为原始形象在这种族中做生产的根据”,关键在于“它绝不是这种族里美的全部原始形象,而只是构成一切美所不可忽略的条件的形式;所以只是表现这种族时的正确性”。[1](P73)可见在康德这里,审美判断的普遍性根据不在审美对象身上,而是主观的普遍规定性作用于审美对象。
所以,必须把“共通感”放在审美主体的主观性中来讨论,它不是从审美对象的客观性中分析而得,也不是从审美主体与审美对象的一般关系中得来。
二、对“共通感”的假定显示出康德美学思想中的矛盾
朱光潜先生对康德美学中的“共通感”有一个著名的汉语解释:“其所谓可普遍传达,是根据人类具有‘共同感觉力’的假定,即所谓‘人同此心,心同此理’,有这种‘共同感觉力’,一切人对认识功能的和谐自由活动的感觉就会是共同的,所以我对某种形象起这种感觉时,这感觉虽然是个人的,主观的,我仍可假定旁人对这同一个形象显现也会引起这种感觉,康德把这种同一感觉的可共享性叫做主观的普遍可传达性。 ”[2](P363-364)这种解读抓住了“
共通感”的主观普遍性,但“人同此心,心同此理”的说法却会带来理解上的含混。“人同此心”是就审美判断中的主观情感而言,“心同此理”却显然是蕴涵着逻辑和概念的理解,而康德对审美判断中的“共通感”与作为认识能力的知性的先验规定作了区分,“这共通感是和人们至今也称作共通感(Sensus Communis)的一般理解本质上有区别:后者(一般理解)是不按照情感,而是时时按照概念,固然通常只按照不明了地表示的原理判断着。 ”[1](P76)相对而言,审美判断中的“共通感”只通过情感不通过概念而普遍有效地规定着何物令人愉快(不愉快),它具有概念那样的普遍有效性,但它不是“理”。
有研究者将康德美学中的“共通感”解读为“常识”,“康德求助于常识,他认为要使普遍有效的趣味判断成为可能,必须‘预先假定’(Presupposition)一个对一切主体都共同的 ‘常识’,借助常识这一‘理想标准’,就可以使与这一标准一致的判断成为‘对每个人的规则’,从而得到一切人的同意。康德这里所用的‘常识’一词也是Commonn(德文Gemeinsinn)。他强调使用这一词着眼于它的两个含义,一是它的‘共同性’(Common),因为只有当常识是人人共同享有的,才能保证任何人对审美判断‘无异议’;二是它的‘感受性’,由此它使审美判断与知性判断和道德判断相区别。常识的‘感受性’是由n规定的。”[3](P9)这种解读比较贴近康德所谓的“共通感”的使用效果。康德
勺子英文借用了当时流行的“常识”一词,“共通感(德文 Gemeinsinn,法文 bon ns,英文 common n,拉丁文 nsus communis)在18世纪是风靡全欧洲的时髦字眼,一般译为‘常识’或‘健全理智’,由伏尔泰和洛克等人大力提倡,反对经院式地玄思冥想而主张贴近普通人的日常知性”,但康德对其加以改造和重新界定,不仅将其置放于情感(感性)中来同知性概念相区别,而且“把‘共通感’从知性(理智)那里夺回给了感性”,认为相较作为“常识”的健全理智,审美判断更有权利具有“共通感”。 [4](P48-49)经过康德改造使用的“共通感”,成为审美判断的普遍必然性的规定根据,但它又不能像知性概念那样被解释清楚,造成审美判断的普遍必然性只有在与知性的对比中映照出来,“这种必然性在一个审美判断里被思考着时只能作为例证式的,这就是说作为一个普遍规律的一个例证,而这个普遍规律却是人们不能指说明白的(不像科学的理论的规律,也不像道德规律)。 ”[5](P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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