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权利公约》出台的背景及简介
窖水自上世纪以来,联合国、国际劳工组织等国际组织为保护儿童权益制定过一系列公约和法律。在1919年举行的第一次国际童工大会上,国际劳工组织通过了《最低年龄公约》,规定14岁为工业雇用儿童的最低年龄。此公约得到72个国家的批准。这是国际上第一次管理儿童参与劳动的努力。1930年国际劳工组织通过了《国际劳工组织强制劳动公约》,规定停止使用各种形式的强制或强迫性劳工。到1996年9月,有139个国家签署了这一公约。196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1976年开始生效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到1996年9月得到135个国家的批准。公约重申了《全球人权宣言》的原则,并特别关注到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亦使缔约国承诺制订有偿雇用童工的最低年龄,禁止雇用低于限制年龄的童工,一旦发现将受法律处罚。1973年国际劳工组织通过了《最低年龄公约》责成成员国执行旨在确保取消童工的政策。公约规定任何经济部门都不得雇用低于15岁的儿童(必须完成义务教育年龄)。对于有可能危害其健康、安全或道德的工作,其雇佣的最低年龄为18岁。截止到1996年9月,它得到48个国家的批准。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是波兰的亚当·洛帕萨教授(后为公约起草工作组主席)在1978年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会议上倡议起草的。公约于1989年11月20日在第44届联合国大会以第25号决议通过。1990年9月2日作为国际法批准生效。截至1999年11月,缔约方为191个,1个国家签署但尚未批准该公约。
心理健康教育计划《儿童权利公约》旨在建立保护儿童的国际标准,以防止儿童被忽视、受剥削和虐待。公约将“儿童”界定为“18岁以下的任何人”。公约共54条,其条款适用于儿童生存、发展和保护等三方面。公约的基本原则是:公约确立的权利一致适用于所有的儿童,不受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信仰、政治主张等影响;儿童的“最大利益”,包括儿童的健康、幸福和尊严,是决策者考虑一切问题的重要出发点。
2000年4月,在第56届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上通过了《儿童权利公约》的两个议定书:《关于贩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的儿童权利公约任择议定
书》 (Optional Protocol to the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 on the sale of children, child prostitution and child pornography)和《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任择议定书》(简称《禁止使用童军议定书》) (Optional Protocol to the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 on the involvement of children in armed conflicts),就保护战争冲突中的儿童权利,以及打击贩卖儿童和强迫儿童卖淫等问题作了具体规定。同年5月25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这两个议定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议定书的主要内容包括:为防止武装冲突对儿童的伤害,各国应确保未满18岁的人不被强制征募加入其武装部队,并确保其不直接参加敌对行动。至2001年3月,已有78个国家签署了议定书。2002年2月12日,议定书生效。 中国曾积极参与了公约的起草工作并于1990年8月29日签署,1991年12月29日批准,1992年3月2日向联合国递
交批准书。同时声明,中国将在符合其宪法第25条关于计划生育的规定的前提下,并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0年9月4日全国人大通过)第2条的规定,履行公约第6条所规定的义务。该公约1992年4月2日对中国生效。2000年9月6日,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王英凡代表中国政府在纽约联合国总部签署了《关于贩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的儿童权利公约任择议定书》。2001年3月15日,中国代表在纽约签署了禁止使用童军议定书。2002年8月29日中国批准了该项议定书。
《儿童权利公约》做了如下规定:
钻石独播剧场1、每个儿童有固有的生命权,各国应最大限度地确保儿童的生存与发展(第6条)。
2、每个儿童都有自出生起即获得姓名和国籍的权利(第7条)。
3、尊重儿童维护其身份包括法律所承认的国籍、姓名及家庭关系而不受非法干扰的权利(第8条)。
时飞4、法庭、福利机构或行政当局在处理儿童问题时,应将儿童的最大利益作为首要考虑事项(第9条)。
5、各国应为便利家庭团聚准许入境或出境(第10条)。
6、各国应采取措施制止非法将儿童移转国外和不使返回本国的行为(第11条)。初中历史
7、确保有主见能力的儿童有权对影响到其本人的一切事项自由发表自己的意见,对儿童的意见应按照其年龄和成熟程度给予适当的看待(第12条)。 8、儿童享有自由发表言论的权利;思想、信仰和宗教自由的权利;结社自由及和平集会自由的权利(第13~15条)。
9、儿童的隐私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受任意或非法干涉(第16条)。 10、父母对儿童成长负有首要责任,但各国应向他们提供适当协助和发展育儿所(第18条)。
11、各国应保护儿童免受身心摧残、伤害或凌辱,忽视、虐待或剥削,包括性侵犯(第19条)。
12、各国应为失去父母的儿童提供适当的其他照管;确保得到跨国收养的儿童享有与本国收养相当的保障和标准(第20、21条)。
13、确保申请难民身份的儿童或按照适用的国际法或国内法及程序可视为难民的儿童,不论有无父母或其他任何人陪同,均可得到适当的保护和人道主义援助(第22条)。
14、残疾儿童应享有得到特殊待遇、教育和照管的权利(第23条)。 15、儿童有权享有可达到的最高标准的健康;每个儿童均有权享有足以促进其生理、心理、精神、道德和社会发展的生活水平;儿童有受教育的权利;学校执行纪律的方式应符合儿童的人格尊严;教育应本着谅解、和平和宽
容的精神培育儿童(第24、27~2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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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宗教、语言等方面属于少数人或原为土著居民的儿童有享有自己的文化、信奉自己的宗教,或使用自己语言的权利(第30条)。
17、儿童应有时间休息和游戏,有同等的机会参加文化和艺术活动(第31条)。
18、各国应保护儿童免受经济剥削和从事任何可能妨碍或影响儿童教育或有害儿童健康或身体、心理、精神、道德或社会发展的工作(第32条)。 19、各国应保护儿童不致非法使用毒品和涉及毒品生产或贩运(第33条)。
20、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防止诱拐、买卖或贩运儿童。(第35条)。 21、对未满18岁人所犯罪行,不应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被监禁的儿童应与成年犯隔开;不得对儿童施以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15岁以下儿童不得参与任何敌对行动;遭受武装冲突之害的儿童应受到特别保护;受到虐待、忽视或监禁的儿童应得到适当的医疗或康复和复原疗养;处理触犯刑法儿童的方式应在于促进他的尊严和价值感,目的是使他们重返社会(第37~40条)。
含有柳的诗句>二者必居其一按照公约的规定,在它生效后6个月成立儿童权利委员会,以审查缔约国在履行根据公约所承担的义务方面取得的进展。缔约国应定期向委员会提交关于它们为实现公约确认的权利所采取的措施以及关于这些权利的享有方面的进展情况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