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13.040.40
Z 60 DB32 江苏省地方标准
DB 32/3728—2019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industrial furnace and kiln
2020-01-06发布2020-02-01实施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目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本科自我鉴定
招标公告怎么写3 术语和定义 (1)
4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2)
5 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 (3)法制小报手抄报
6 达标判定 (6)
7 实施与监督 (6)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工业炉窑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工业炉窑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国家或江苏省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对工业炉窑另有规定的,按相应标准执行。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于本标准时,按照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9078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5432 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40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苯并(a)芘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45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沥青烟的测定重量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
HJ 57 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HJ/T 67 大气固定污染源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
荷包蛋的做法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T 398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
HJ 538 固定污染源废气铅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
HJ 543 固定污染源废气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
梦到去世的母亲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46 环境空气和废气气相和颗粒物中多环芳烃的测定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647 环境空气和废气气相和颗粒物中多环芳烃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
HJ 657 空气和废气颗粒物中铅等金属元素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J 684 固定污染源废气铍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
HJ 685 固定污染源废气铅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3 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HJ 777 空气和废气颗粒物中金属元素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
HJ 836 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
3 术语和定义
DB 32/3728—2019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工业炉窑industrial furnace and kiln
在工业生产中,用燃料燃烧或电能等转换产生的热量,将物料或工件进行熔炼、焙烧、熔化、加热等工序的热工设备。
注:改写GB 9078—1996,定义3.1。
3.2
现有工业炉窑existing industrial furnace and kiln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备案的工业炉窑。
3.3
新建工业炉窑new industrial furnace and kiln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备案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业炉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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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标准状态standard state
烟气在温度为273 K、压力为101 325 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规定的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的干烟气中的数值。
[GB 9078—1996,定义3.2]
4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有组织排放限值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按表1、表2规定执行。
表1 常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DB 32/3728—2019
表2 特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单位为mg/m3
客户礼品4.2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工业炉窑无组织排放总悬浮颗粒物浓度限值按表3规定执行。
表3 工业炉窑无组织排放总悬浮颗粒物浓度限值
3
4.3 排气筒高度要求
服务意识4.3.1 工业炉窑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m,具体高度按通过审批、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确定。
4.3.2 当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距离内有建筑物时,除应执行4.3.1规定外,排气筒还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4.3.3 如果排气筒高度达不到4.3.1、4.3.2的任何一项规定时,其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应按排放标准值的50%执行。
5 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
5.1 采样平台
5.1.1 工业炉窑排气筒应按照GB/T 16157、HJ/T 397的要求设置采样孔和采样平台。
5.1.2 当采样平台的坠落高度>2 m时,应有通往采样平台的安全楼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