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简易引渡程序的设立——结合《中国和秘鲁引渡条约》第13条分析
天津市财贸管理干部学院JOURNALOFTIANJININSTITUTEOFFINANCIALANDCOMMERCIALMANAG EMENT第十四卷2012年第1期
论我国简易引渡程序的设立
一
结合《中国和秘鲁引渡条约》第13条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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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秀娇
北京师范大学.北京100875
[摘要】简易引渡已是世界各国引渡立法普遍接受的一项制度,而是我国引渡法立法的一项空白.本文首先对学
求学路上界关于简易引渡程序研究的现状进行简要评述,指出研究价值所在.进而结合《中国和秘鲁引渡条约》第13条,对其
进行逐句分析和思考,并吸收外国引渡立法的先进经验,提出在我国设立简易引渡程序的具体方案.
【关键词】简易引渡;《中国和秘鲁引渡条约》第13条;引渡审查;立法
【中圈分类号】D998.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9055(2012)O1—0088—05
OntheInstaurationofSimpleExtraditionProcedure
throughtheanalysisin13tharticleofextraditiontreaty
signedbyChinawithPeru
CHANGXiu-jiao
莲花茶
(BeijingNormalUniversity,Beijing100875)
【Abstract】Simpleextraditionprocedureisasystemwhichiswidelyacceptedbymostnationsbut notourcountry.Theauthorsummarizesthestudylevelinthisfieldandpointsoutitsvalueofmo
re
attention.Furthermore,theauthoranalysthe13tharticleofextraditiontreatysingedbyChi nawith
Peruwordbyword.absorbstheadvancedlegislationexperienceofothercountriesandbringsf orward theconcreteproiectofestablishingsimpleextraditionprocedureinChina. 【Keywords】simpleextraditionprocedure;the13tharticleofextraditiontreatysingedbyChina withPeru;checkupofextradition;legislation
一
,研究综述
所谓简易引渡.是指在被请求引渡人同意自愿
旅游景接受引渡的条件下,省略一般的审查程序,快速将该
人移交给请求国.
国际社会对于简易引渡的研究和探索已经日臻
完善.比利时,荷兰和卢森堡于1962年签订《关于
引渡和刑事互助条约》,由于同属于低地国家,没有
太大的交通障碍,直接移送罪犯是他们惯常的做法,
比荷卢三国是践行简易引渡最早的国家.1981年的
《美洲引渡公约》,在第21条制定了简易引渡程序,
即当被请求国法律不加禁止以及被引渡者本人明确
表示同意时,被请求国在无需履行正式引渡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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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下也可给予引渡.1990年联合国仅有8条的
《引渡示范条约》就用了整整一条对简便引渡做了专
门规定,不难看出简易引渡的重要地位和作用.1995
年欧盟制定了《欧盟成员国问简易引渡程序公约》,
要求各成员国在被请求引渡人同意引渡且被请求国
主管机关准许的情况下,无需提交引渡请求书(第3
条2款),也不适用正式的引渡程序;在被引渡人表
示同意后最长40天内移交被引渡人.2000年《联合
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和2003年《联合国反
腐败公约》都呼吁各国"在符合本国法律的情况下,
努力加快引渡程序并简化与之有关的证据要求".目
前,简易引渡已经是世界各国引渡立法普遍接受的
一
项制度.
[收稿日期]2012—02—20
[作者简介]常秀娇(1984一),女,汉族,辽宁省锦州市人,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2010级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犯罪学与刑
事政策.
天津市财贸管理干部学院JOURNALOFTIANJININSTITUTEOFFINANCIALANDCOMMERCIALMANAG EMENT第十四卷2012年第1期
我国对于简易引渡的关注虽然晚于西方,但相
对于引渡立法亦是比较早的.黄风教授1990年出
版的《引渡制度》一书中就将简易引渡作为引渡种类
中的一种加以介绍.遗憾的是,在此之后学界关于
简易引渡的研究成果并不多见,没有任何一本专着
出台.学者关于国际刑法,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或引渡
的着作中多作为引渡程序或引渡种类稍有涉及.在艾灸养生
中国知网(CNKI)中检索,以"简易引渡"为全文搜索
得论文4l篇,为主题搜索得论文5篇,而为关键字
和篇名搜索则均为"共有记录0条".①纵观现有研
究成果.多是对国际社会和其他国家关于简易引渡
立法和实践状况的介绍性文章,结合我国实际情况
深入研究的不多.但学界关于在我国设立简易引渡
制度.填补立法空白的呼声却是异常一致的.因此,
研究我国简易引渡程序的设立,无论是完整理论还是探究实务都具有较大的价值.
我国《引渡法》中虽不存在简易引渡的规定,但
我国与一些国家缔结的双边条约中存有简易引渡条款.其中,中国和秘鲁共和国缔结的引渡条约是最
早含有简易引渡条款的双边条约,在探讨我国简易引渡程序构建时,其是一个很好的切入点.
二,《中国和秘鲁引渡条约》第13条的
分析与思考
《中国和秘鲁引渡条约》第13条规定:"如果被
请求引渡人同意被移交给请求方,被请求方可以在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尽快移交该人,而无需任何后续程序."此条规定为简易引渡条款,笔者对条文含
义逐句展开深度剖析,进而思考我国简易引渡程序的设立.儿歌《刷牙歌》
(一)被请求引渡人同意被移交
这是适用简易引渡程序的前提条件.有论者称: "呆板烦琐的程序制度往往给逃犯可钻之空,引渡请求被旷日持久的法律诉讼所阻却.导致罪犯迟迟得不到应有的惩罚.考虑到跨国犯罪日益增多的形势, 如果采取烦琐冗长的单一引渡程序可能不利于同跨国犯罪做斗争,因此.建议在引渡法中分设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笔者认为,简易引渡确实对更有效的
打击跨国犯罪具有重要意义,但不能仅仅因为打击犯罪的需要就设立简易引渡程序.引渡既涉及国家司法主权,又关系到人权保障,而简易引渡的生命力恰恰在于后者.正如《(欧盟成员国间简易引渡程序公约)解释报告》所说,"如果进展缓慢意味着对人的反对被引渡这一权利的尊重,则符合公正的刑事诉
讼的原则.但是,假若被引渡人并无意反对对其的引渡,则这一拖延是无正当理由的."因此,只有被请求人"同意",才考虑适用简易引渡程序.对于"同意"应
注意以下几点:
1.同意的真实性
被请求引渡人多是为了逃避请求国的法律追究
而来到被请求国的.因此,当请求国提出引渡请求时,被请求引渡人多不愿意被引渡回请求国.但是,
也不排除被请求引渡人基于厌倦了异国漂泊的生活或者回国接受判决对其更有利等原因而愿意被引渡回请求国的情况.简易引渡程序立足于保障被请求
引渡人的人权,同时被请求引渡人同意被移交后,被请求国适用简易引渡能够省略很多审查程序,节约
司法资源.因此,被请求国有义务确保被请求引渡人同意的真实性,在判断是否"同意"时应严格把握. 如,比利时,荷兰和卢森堡的《关于引渡和刑事互助条约》规定,被请求引渡人同意必须是在国家法律顾问处官员在场的情况下进行.《英国引渡法》规定,同意接受引渡的意愿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表达.
《引渡示范条约》规定,所通缉者必须在主管当局面前明确表示同意.笔者认为,我国设立简易引渡程序时应要求被请求引渡人的同意决定是在主审该案的合议庭前,自由意志支配下做出的,对法律后果完全知情,
群众路线就是没有受到欺诈,胁迫和威吓,做出同意决定的方式应该是书面形式的,明示的.排除默示同意的可能性.
对适用简易引渡程序的被请求引渡人必须保证充足的法律顾问服务,确保同意的真实性,在当事人无力聘请律师的情况下,被请求国有义务为适用简易引
渡程序的被请求引渡人提供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