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法系创设信托之确定性原则
水煮肉片的做法和步骤 本文从比较法学的观点,阐述英美法系创设信托的确定性原则,即意思确定性,标的确定性,受益人确定性。并探讨其对我国大陆地区信托法制的借鉴意义:对于创设信托的确定性要求,我国大陆地区《信托法》亦设有规定,意思确定性要求,《信托法》则未直接规定。建议:首先,创设信托的意思确定性,《信托法》规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没有书面,则看全面意思;其次,标的确定性,只要创设信托的书面文件确定受益人享受利益的范围,即应认其具备标的确定性;再次,受益人确定性,设立信托的书面文件必须提供确定受益人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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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著名判例Knight v. Knight案中,[1]英国衡平法院确立英美法系沿袭至今的“三个确定”(three certainties)原则,或者称“确定性原则”(principle of certainty),亦即私益明示信托(private express trust)之创设,须满足意思确定性(certainty of intention)、标的确定性(certainty of subject)、受益人确定性(certainty of object)的要求。衡平法院阐述道:“以祈使语句创设信托者,应符合三要件:其一,祈使语句必须充分明确;其二,标的必
青霉素的副作用须确定;其三,受益人必须确定”。
一、意思确定性
幼儿园小班随笔创设私益明示信托的意思确定性要求,旨在确保财产的受让人遵照让与人明示的意思利用标的财产。惟有创设信托的意思具有充分的确定性,方能使标的财产受让人确知财产原所有人让与财产之目的,在于使受让人为他人(亦即受益人)、而不是为其自身的利益而受让标的财产。倘若财产原所有人无意创设信托,则不会有明示信托;而如果创设信托的意思不具有足以拘束受让人良知的确定性,明示信托也不会存在。英国信托法学者Gary Watt教授指出,意思确定性的基要问题在于:“受让人是否有权为自己利益而利用标的财产,或者受让人受良知的拘束,应为他人利益而保有标的财产的普通法所有权、行使普通法所有人的权能?信托存在于后者情形,而不存在于前者情形”。[2]倘若财产原所有人并未明示具有确定性的创设信托的意思,则衡平法院的良知准则并不要求财产受让人为他人的利益而保有、利用该财产,因为他并不知道财产原所有人是为另一人的利益而将该财产让与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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