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动物管理条例(附英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实验动物的管理工作,保证实验动物质
量,适应科学研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实验动物,是指经人工饲育,对其携
带的微生物实行控制,遗传背景明确或者来源清楚的,用于科
学研究、教学、生产、检定以及其他科学实验的动物。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从事实验动物的研究、保种、饲育、
供应、应用、管理和监督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实验动物的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分工,
《小草》阅读答案有利于促进实验动物科学研究和应用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主管全国实验动物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主管本地区的实验动
物工作。
人民的名义欧阳菁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负责管理本部门的实验动物工作。
第六条 国家实行实验动物的质量监督和质量合格认证制
度。具体办法由国家科学技术委会另行制定。
第七条 实验动物遗传学、微生物学、营养学和饲育环境
等方面的国家标准由国家技术监督局制定。
第二章 实验动物的饲育管理
第八条 从事实验动物饲育工作的单位,必须根据遗传学、
微生物学、营养学和饲育环境方面的标准,定期对实验动物进
行质量监测。各项作业过程和监测数据应有完整、准确的记录,
5朵玫瑰
并建立统计报告制度。
第九条 实验动物的饲育室、实验室应设在不同区域,并
进行严格隔离。
实验动物饲育室、实验室要有科学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十条 实验动物的保种、饲育应采用国内或国外认可的
品种、品系,并持有效的合格证书。
第十一条 实验动物必须按照不同来源,不同品种、品系
和不同的实验目的,分开饲养。
第十二条 实验动物分为四级:一级,普通动物;二级,
清洁动物;三级,无特定病原体动物;四级,无菌动物。
对不同等级的实验动物,应当按照相应的微生物控制标准
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实验动物必须饲喂质量合格的全价饲料。霉烂、
变质、虫蛀、污染的饲料,不得用于饲喂实验动物。直接用作
饲料的蔬菜、水果等,要经过清洗消毒,并保持新鲜。
第十四条 一级实验动物的饮水,应当符合城市生活饮水
的卫生标准。二、三、四级实验动物的饮水,应当符合城市生
活饮水的卫生标准并经灭菌处理。
三国群英传争霸第十五条 实验动物的垫料应当按照不同等级实验动物的
需要,进行相应处理,达到清洁、干燥、吸水、无毒、无虫、
无感染源、无污染。
第三章 实验动物的检疫和传染病控制
第十六条 对引入的实验动物,必须进行隔离检疫。
为补充种源或开发新品种而捕捉的野生动物,必须在当地
进行隔离检疫,并取得动物检疫部门出具的证明。野生动物运
抵实验动物处所,需经再次检疫,方可进入实验动物饲育室。
第十七条 对必须进行预防接种的实验动物,应当根据实
验要求或者按照《家畜家禽防疫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预防
接种,但用作生物制品原料的实验动物除外。
第十八条 实验动物患病死亡的,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妥
善处理,并记录在案。
实验动物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必须立即视情况分别予以销
毁或者隔离治疗。对可能被传染的实验动物,进行紧急预防接
种,对饲育室内外可能被污染的区域采取严格消毒措施,并报
告上级实验动物管理部门和当地动物检疫、卫生防疫单位,采
取紧急预防措施,防止疫病蔓延。
第四章 实验动物的应用
第十九条 应用实验动物应当根据不同的实验目的,选用
相应的合格实验动物。申报科研课题和鉴定科研成果,应当把
应用合格实验动物作为基本条件。应用不合格实验动物取得的
检定或者安全评价结果无效,所生产的制品不得使用。
第二十条 供应用的实验动物应当具备下列完整的资料: 12月份是什么星座
(一)品种、品系及亚系的确切名称;
(二)遗传背景或其来源;
(三)微生物检测状况;
(四)合格证书;
(五)饲育单位负责人签名。
无上述资料的实验动物不得应用。
第二十一条 实验动物的运输工作应当有专人负责。实验
动物的装运工具应当安全、可靠。不得将不同品种、品系或者
不同等级的实验动物混合装运。
第五章 实验动物的进口与出口管理
第二十二条 从国外进口作为原种的实验动物,应附有饲
育单位负责人签发的品系和亚系名称以及遗传和微生物状况等
资料。 反复高烧
抄作业检讨无上述资料的实验动物不得进口和应用。
第二十三条 实验动物工作单位从国外进口实验动物原
种,必须向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指定的保种、育种质量监控单
位登记。
第二十四条 出口实验动物,必须报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办理出口手续。
出口应用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物种开发的实验动物,
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取得出口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出口
手续。
第二十五条 进口、出口实验动物的检疫工作,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六章 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人员
第二十六条 实验动物工作单位应当根据需要,配备科技
人员和经过专业培训的饲育人员。各类人员都要遵守实验动物
饲育管理的各项制度,熟悉、掌握操作规程。
第二十七条 地方各级实验动物工作的主管部门,对从事
实验动物工作的各类人员,应当逐步实行资格认可制度。
第二十八条 实验动物工作单位对直接接触实验动物的工
形容味道好的词语作人员,必须定期组织体格检查。对患有传染性疾病,不宜承
担所做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调换工作。
第二十九条 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人员对实验动物必须爱
护,不得戏弄或虐待。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条 对长期从事实验动物饲育管理,取得显著成绩
的单位或者个人,由管理实验动物工作的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由管理实验动物
工作的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限期改进、责令关闭
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有关工作人员,由其所
在单位视情节轻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
部门,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具体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军队系统的实验动物管理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由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GULATIONS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AFFAIRS CONCERNING EX-PERIMENTAL
ANIMALS
Important Notice: (注意事项)
英文本源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务院法制局编译, 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涉外法规汇编》(1991年7月版).
当发生歧意时, 应以法律法规颁布单位发布的中文原文为
准.
This English document is coming from the "LAWS AND
REGULATION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GOVERNING
FOREIGN-RELATED MATTERS" (1991.7)
which is compiled by the Brueau of Legislative
Affairs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is
published by the China
Legal System Publishing Hou.
In ca of discrepancy, the original version in Chine shall
prevail.
Whole Document (法规)
REGULATIONS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AFFAIRS CONCERNING EX-
PERIMENTAL ANIMALS
(Approved by the State Council on October 31, 1988 and promulgated
by Decree No. 2 of the State Science and Technology Commission on Novemb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