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农村社会治理中村规民约

更新时间:2023-06-15 08:05:20 阅读: 评论:0

Abstract
As a kind of community public specifications beyond family regulations, Village Regulations and Agreements ri from village society, the regulations and agreements are suitable for the real life of rural areas. Tenderly regulating people’s behavior, reasonably adjusting the life system in village community, Village Regulations and Agreements are the important mode and the carrier of villagers' lf-government. Village regulations and agreements were born from requirement of villagers' lf-government, and have been widely implemented in rural areas in China. Also, Village Regulations and Agreements are the standard of conducts which are suitable for villagers to take lf-government, lf-education and lf-regulating. Village regulations and agreements accelerate to regulate the rural society, and are helpful for the forming of the regulations of rural society. Further more, Village Regulations and Agreements reduced the government cost of administration, and explored channels for villagers to enter into democracy as well. Village Regulations and Agreements are the community public specifications which graft modern democracy onto rural characters.
This thesis began from the origin, the principles and characters of Village Regulations and Agreements, and analyzed the actuality and difficulties they faced. This thesis expounded the function of Village Regulations and Agreements and the procedures of how to regulate Village Regulations 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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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reements, hereby illustrated the rationality and legality of Village Regulations and Agreements. I hope this thesis could make some academic contribution for promoting villagers' lf-government, developing and bettering the legal system of rural areas.
After rious theoretical analysis, I found Village Regulations and Agreements were a kind of good channel for expressing lf-regulation and lf-administration in the village affairs among the different class in rural society. At the same time, Village Regulations and Agreements are the kind of contractual regulations which meet the requirements of modern society. Village Regulations and Agreements are becoming to an effective method of solving prent government difficulties in rural areas.
Key Words: Village Regulations and Agreements; Villagers' Self-government; Function; Regul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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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绪论
中国是一个有几千年历史的文明古国,是一个传统的农业大国,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始终是牵动全国的大问题,学术界和政府部门对此高度重视,高度关注。费孝通先生说:“从基层看,中国社会是乡土性的”,“乡土社会在地方性下成了生于斯、死于斯的社会”。①中国社会经过20多年改革开放的历程,如今的农村社区已与费老所描述的乡土社会有了极大的变化,改革开放后,随着城乡经济改革,市场经济的涌入,农村社会结构日益分化。在加速转型期,农村社会结构分化的烈度、速度、深度和广度比任何时候都要深刻,当前,农村市场化非农化的发展过程带来了农村社会成员职业类型的多样化和相应的身份地位以及权利义务关系的变化,形成了农村多层次的社会阶层。农村社会成员不再只是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不再只是在农村生活和工作,不再只是与农村集体生产资料相结合。农村社会成员的分化是农村社会结构分化的直接结果,随着经济体制转型和社会结构转型向纵深推进,阶层分化也将加剧。伴随着农村社会结构的分化,中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广大农民盼望经济上的自主,同时也要求政治上的民主来保障,村民自治作为一种基层民主政治应运而生,在政府的认同和推动下,以民主为灵魂,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具体内涵的村民自治制度在中国广大农村普遍推行开来,成为改革开放以来政治体制上的重大变革和突破。而村规民约适应村民自治的要求应运而发展和完善。
20世纪90年代以来,一批由本土学者撰写的村规民约建设的著作或论文相继问世,2002年1月张广修、张景峰出版《村规民约论》一书,该书从村规民约的理论和实践,对村规民约建设理论进行研究,
试图建立村规民约的基本理论框架与体系,以促进农村村民自治建设和社区法治建设的健康发展,推动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进程。2006年7月胡欣海、钱珺撰写《村规民约与国家法律的理论、现实及和谐之道》一文,阐述了村规民约在实际动作中与国家法律既存在冲突,也有妥协,还有互相依赖与互相渗透,界定两者的调整范围,以达到司法层面的平衡。2006年6月王晓慧、翟印理撰写《村规民约略论》通过对村规民约在中国不同时期的表现分析,提出村规民约作为特定时期的历史产物,其存在与发展都与社会当时的具体环境、特别是政治需要及权力运行模式密切相关。作为乡村社会“小共同体”、“私的法律秩序”,村规民约与国家“公的法律秩序”存在不可调和的冲突和矛盾,提出不应过高渲染村规民约的功能作用,强调村规民约作为一种文化遗产、伦理价值和道德教化的作用和意义是重要的。从这些研究可以发现,绝大多数都是从村规民约与国家法的角度来论述村规民约的功能,没有全面阐述村规民约在治理农村社会中的
①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9页。
功能。村规民约作为一种超越家族规范的社区公共规范,古已有之,并为历代统治者所推崇,是封建社会中维持乡村稳定的重要手段。在中国的传统乡村生活中,村规民约就已作为重要的整合手段而存在,在现代村落领域,村规民约又成为村民自治的重要载体而存在,是村民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约束的行为规范。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中我们足以看到国家对于村规民约在维持村落稳定和促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中所发挥作用的重要,而从村落自身的发
展来看,村规民约作为一种自治性规范显然也是不可或缺的,但目前学术界关于村规民约浮光掠影式的讨论显然不利于我们正确认识和把握村规民约在村落中所起的功能及其价值,而这显然也是与村民自治制度和村落的发展不相吻合。
gugo基于以上考虑,本文选择了村规民约作为研究对象,探讨村规民约的历史渊源和现状,分析村规民约在治理农村社会中的功能,以不断完善基层民主制度建设。
1.1 村规民约的起源舒服用英语怎么说
村规民约的概念可以从辞源学意义上考察:规,意指画圆形用的工具,引申为集体制订的供大家共同遵守、执行的规定、规则等;约,是指共同订立、共同遵守的条文。①现实中,村规民约这一概念的所指在目前比较混乱。谢晖先生将村规民约分为广义和狭义的两类,前者泛指一切乡土社会所具有的国家法之外的公共性规则,而后者则仅指在国家政权力量的帮助、指导下,由乡民们自觉地建立的相互交往行为的规则。本文坚持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相结合进行研究。②
关于村规民约的历史起源,似应追溯到人类社会以地缘关系为纽带的异姓杂居村落形成之时。随着异姓家族之间因同居一村而产生于彼此之间的社会关系的日益复杂,客观上要求有一种超越家族规范的社区公共规范出来协调各家族之间乃至各村民之间的社会关系,以弥补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家庭内部行为规范——家法族规对家族之间社会关系调整之不足。这种适用于同一村落中各家族和各村民的社
区公共行为规范,不论其称为“乡约”、“乡规”还是“村约”,都是这里所讨论的历史上的村规民约范畴。虽然历史上的村规民约与家法族规紧密联系,相互为用,甚至重迭,但它毕竟又严格区别于家法族规而独立存在,成为我国漫长的封建社会中稳定乡村社会的又一重要手段,而为历代封建统治者推崇并作为“长治久安”之策,发挥着国法难以达到的积极作用。韦博英语培训中心
张广修先生认为,历史上的村规民约,发轫于宋,推行于明清,清朝中期渐趋成熟,明未清初曾在一些地区盛极一时。王铭铭博士认为历史上最早的村规民约大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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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张明新:《乡规民约存在形态刍论》,载《南京大学学报》2004年第5期。
②谢晖:《当代中国的乡民社会、乡规民约及其遭遇》,载《东岳论丛》2004年第4期。
是由范仲淹制定的。①《宋史·范仲淹传》载,北宋仁宗天圣八年(公元1030年),范仲淹“为环庆路经略安抚、缘边招讨使”,为当地羌人立条约:“若仇己和断,辄私报之及伤人者,罚羊百、马二,已杀者斩。负债争讼,听告官为理,辄质缚平人者,罚羊五十、马一。贼马入界,追集不赴随本族,每户罚羊二,质其首领。贼大入,老幼入保本砦,官为给食;即不入砦,本家罚羊二;全族不至,质其首领。”②该“条约”涉及刑事、民事、军事等方面的内容,虽非“合村公议”而立,但亦非朝廷之王法;虽为军方首领订立,但也起到了“诸羌皆受命,自是始为汉用”的效果。
安广禄先生认为,北宋嘉祐进士著名学者吕大钧(字和叔)为了教化乡民,于公元11世纪中叶在其家乡蓝田制定的《乡约》、《乡仪》,史称《吕氏乡约》,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成文的村规民约。鉴于古时“乡”、“村”概念的混同使用,所谓“乡约”与本文所研究的“村规民约”当同属乡村社区公共行为规范。据安广禄先生考证:《吕氏乡约》用通俗的语言规定了处理乡党邻里之间关系的基本准则,规定了乡民修身、立业、齐家、交游应遵循的行为规范以及过往迎送、婚丧嫁娶等种种活动的礼仪俗规规定,内容相当丰富、完整。《吕氏乡约》的主要精神是封建宗法思想和儒家的伦理纲常,目的是用儒家礼教“化民成俗”,在吕氏兄弟的大力倡导和身体力行下,不仅使蓝田民风淳朴,而且使“关中风俗为之一变”。可见,《吕氏乡约》在当时对“广教化、厚民风”、创造和谐有序的乡村生活秩序,起到了一定积极作用。由于儒、理学者的长期推崇,历代封建统治者逐渐认识到乡约对教化民风、遵制守常和稳定民间秩序的重要作用,开始承认以至推崇倡导。至明末清初,民间大兴讲乡约运动。但到了清代,乡约运动跨越族界,成为同居一处的乡民组成的纯粹以地缘关系为纽带的民众组织,并被赋予讲乡约、支持文教科举事业、应付差徭、经营管理乡约的公共基金和置买田地等权利。至清乾隆年间,村规民约已相当普及,而且涉及的内容更广泛更具体。可以举例为证,在北京门头沟区的大山里,有个历史悠久、有“京西举人村”名为的灵水村。考古专家在该村的南海火龙王庙外墙上发现一块石碑,碑上刻有“三禁”等内容,经考证为康熙年代的“村规民约”碑。该碑为青石质,碑高0.95米,宽0.34米,碑文为楷书,横刻“重修石记”四个大字,全文如下:大清康熙岁次辛未仲夏初旬,合村聚会。稽古龙池,灵水祥瑞。世久年深,砖损石坠。公议重修,捐工如队。石土灰泥,即时全备。仅月成功,皆欲书勒。
庙前池边,禁止污秽。堆粪洗衣,鸣钟议罪。罚供祭神,使之警畏。凡我村民,均相劝诲。刻铭于石,流传后辈。池内三禁:凶泼投跳,愚顽搅混,儿童沉于溺。池台三禁:宰杀腥膻,饮畜作践,浆衣洗菜。经考证,此碑立于康熙辛未年,即1691年,距今300多年了。据本村老人讲,当时村里有个鱼池,池内清水荡漾,为灵水村一景。为了保护环境,
①王斯福,王铭铭:《乡土社会的秩序公正与权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484页。
②元.脱脱:《宋史.范仲淹传》,中华书局1977年版,第1027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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