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求平等机会:平等主义的正义理论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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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莱斯利·A .雅各布著
刘宏斌方秋明译
rollercoaster[内容提要]本文提出了一种新的机会平等理论,认为机会平等应该包括背景公平、
程序公平、风险公平三个维度,并在此基础上深入阐述了作为调节理念的机会平等的三维模式。作者认为,相比一维或二维的机会平等观点,这种三维模式能更好地处理平等主义所关心的公民社会中对稀缺资源和利益竞争的规范调控问题。作者力图消除对机会平等模式的指责,即认为它引导人们不关心实质正义。作者的观点是,通过增加背景公平和风险公平,机会平等理论就从仅仅流于形式转而可以应对公民社会中种族、阶层和性别等实质性的不平等。[关键词]机会平等背景公平程序公平风险公平
*本文译自莱斯利·A.雅各布的专著《追求平等机会:平等主义的正义理论与实践》(Pursuing Equal Opportunities :The Theory and Practice of Egalitarian Justic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4)第二章,译文有删节。该书中文版即将由中央编译出版社出版。
一、导论
过去30年里,虽然在多数民主国家的公民中仍广泛流行着机会平等观念,但在致力于平等正义理论的哲学家和那些呼唤法律变革、推动社会政策发展的人们中间,视机会平等为平等社会的目标的观点已被边缘化,且往往遭到明确拒绝。机会平等有什么错吗?在平等主义者中,有两种强有力的批评深具影响。第一种批评认为,机会平等只是一种形式平等的理想,它对真正或实质的平等的承诺是空洞的。作为立法和法律原则的机会平等一般只针对歧视行为,它在这样
的前提下发挥作用,即人与人之间除了歧视没有差别。问题是,人与人之间在种族界线、阶层、性别或其他方面确实存在着真正的实质性不平等,而机会平等在实践中对这些真实的不平等似乎视而不见。第二种批评坚持机会平等是有缺陷的,正如托马斯·内格尔(Thomas Nagel )所说,它“让出身和才能这类无关道德的(自然的)偶然性发挥
了太大的影响”
。由于在分配稀缺资源、利益与负担的过程中承认这种自然影响的存在,机会平等被指责为依赖于和夸大了自然的不平等。
我在这里的讨论有助于修复作为平等主义正义的一种重要解释的机会平等观念。哲学家对机会平等重新发生兴趣,主要是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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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应对下述问题的关切,即对平等的追求忽视了个体责任的重要性。而平等主义正义的辩护者们最近则一直在关注各种不同的分配平等理论如何容纳这一道德常识,即一个人所享有的社会稀缺资源应当部分地取决于他或她的个人选择。一些有影响的平等主义者,特别是理查德·阿尼森(Richard Arne-son)和约翰·罗默(JohnRoemer),结合某种个人责任概念提出了若干机会平等理论。譬如,阿尼森说:“一种机会分配的标准应该容纳这一点,即最终的结果正好决定于由个体负责的个人选择。”与此类似,罗默声称:“社会在机会平等政策下应向其成员提供平等的机遇;但个人对通过努力将这种机遇转变为实际的利益负有责任。”虽然我同意多数平等主义者的观点,即个人责任应在任何公平分担利益与社会生活负担的陈述中占有重要的一席之地,但我质疑这种———平等主义的或其他类型的———方法对待个人责任过于简单和直率,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因此,我质疑主张与责任相关联的对机会平等的辩护,而我要陈述的另一种观点就是,挽救平等主义的机会平等要看它在公民社会的多种制度与实践中规范地调控流行的不平等的独特能力。
二、三维模式概述
平等机会的三维模式作为一种调控的理想,其核心是竞争程序的公平使用,以保证平等分配某些稀缺资源或利益。如同多数游戏一样,竞争程序意味着有赢者和输者,赢者取得资源或利益,输者则要么
全无,要么所得极为有限。有关机会平等主要是竞争的一种规制性理想的主张,意味着某些利益与资源———例如医疗保险、初等教育与中等教育———不应该通过满足我这里所陈述的机会平等规则的程序来分配。虽然机会平等的竞争性维度有时没有得到重视,但在我看来,机会平等概念突出的优点就在于它能够精确地适用于分配的竞争性机制。尽管机会平等的非竞争性模式并非是难以想象的,但公平竞争的平等机会模式至少作为一种平等主义的正义形式,呈现出最为有力和最为合理的希望。
当我们高度关注机会平等的竞争性一面时,会发现机会平等具有三个紧密相联的特征,这一点令人瞩目。第一个特征涉及主要从程序和规则上来思考平等主义的正义。这里重要的是对正义的诉求,它通常以规则和程序的形式表达出来。第二个特征是机会平等并不预设结果或输赢。打个恰当的比方,让我们看看有关游戏规则的描述,如足球,没人能说这些规则抓住了游戏的全部理念,但它们确实体现了其中的某一方面。规则的重要性是,当游戏开始后,胜者就是这些规则作用的结果。因此,竞争性机会平等之下的竞争规则,是作为平等主义正义理论的任何机会平等模式最重要的核心。第三个特征是机会平等原则上是调控某些竞争类型的一个规范准则。
一个机会平等的竞争模型的规则和程序该如何组成?主要有两种不同的方法。一种方法是考量前景的机会平等,它坚持两人之中的每一方都有同样的可能性或是同等得到这一机会的可能性。另一种方法是在同一水平领域来展开竞争的机会平等,其主要观点是,机会平等要求每个人能在大致相同的起点上开始竞争。我所提出的平等机会模式就采用了这种方法。
该模式确定了对竞争予以规范性调控的三个维度,这是机会平等所需要的。这三个维度(程序公平、背景公平和风险公平)可以参照拳击比赛的例子来说明。拳击比赛典型地受特定常见规则的约束,即所谓标准拳击规则。它其中的一些规则反应了程序公平,如,不得攻击对手腰部以下部位,不得用头部撞击,终场铃声响后不得挥拳攻击等。同样,公平的比赛并不是从认定的胜者开始,相反,胜出者是根据谁被击倒或谁在比赛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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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记最多点数的规则来决定的。在这个意义上,程序公平的因素一般为人所熟知。但是拳击比赛也典型地关涉到公平的另一维度。如在奥运会拳击竞赛中,拳击手按照其体重分类,并与同等级别的对手比赛。这种做法根源于这一直觉,即一场在125磅轻量级选手与200磅重量级选手之间的比赛存在某种根本的不公。假设重量级选手赢得了这场比赛,即使拳击手没有违反诸如终场响铃后不得攻击等规则,其结果仍然会被说成是不公平的。背景公平反映了对拳击手在体重等同等条件下进入比赛的关注。
换言之,当所有竞争者处在同一水平线的竞争领域时,就实现了背景公平。公平的第三个维度关心拳击比赛中的奖金或风险是什么。例如,职业拳击的报酬是奖金分配,惯例是胜者拿75%,败者拿25%,它突出的合理性就是这样比胜者拿走全部奖金更公平。这里所描述的公平的这一维度,我称之为“风险公平”。
平等机会的三维模式对理解平等主义正义中的机会平等概念来说,是一种全新的发展。传统的机会平等观点是单维的,关注的是程序公平。上世纪60年代,一大批富有影响的自由主义政治哲学家———最突出的有罗尔斯和布莱恩·巴利(Brian Barry)———提出了二维的机会平等观点。这种观点不仅强调程序公平,也强调背景公平。这导致了超越单维机会平等观点的一个重大进步,因为它密切关注这一问题:机会分配部分取决于个人之间的社会—经济背景差异。二维的观点为确保背景公平而具有重要的再分配意味,它往往必须再分配某些社会的稀缺资源。二维的观点目前仍然主导着对机会平等概念的理解,而我所提出的三维的机会平等模式更彻底,因为它增加了风险公平的维度。
painful这三个维度的公平依据什么标准?程序公平的标准一般明确针对特定的竞争,何谓公平的程序往往与竞争中的风险是什么相联系。在许多竞争中,程序公平的基本要求并无深刻的争议,往往反映了基本共识且已日臻成熟。有时,规则或规章控制着的竞争被发现是不公平和违背程序公平的,违背程序公平最明显的就是排斥特定阶层的人参与竞争,众所周知,历史上在法律、医疗和教育等职业中有许多这样的典型事例。
风险公平反映了对竞争中的利益与负担进行分配的关心。这里的问题是,譬如,赢者通吃的方案是否公平。想象一下,用这种方法来安排离婚协议,我们多数人会反对,因为如此高的风险对其中一方是不公平的;让胜者得到较多利益可以接受,而当输者全无所得时,它就是不公平的。人们往往从这种角度观察劳动力竞争市场上的雇佣行为;那些得到工作的人才能拿到工资和其他额外利益。但是,一种看待从失业保险到工作福利的一系列政府计划的方式是,与其说它们将全部利益归于劳动力竞争市场上的优胜者,不如说它们是促进风险公平的机制。我的基本观点是,机会平等作为调节理念,并不意图为往往是不规则竞争之结果的特权和不平等提供正当辩护,而是作为程序与风险公平的一种规范性标准,从而可以检讨那些结构性特权和不平等。
背景公平现在也许是关心公平竞争的人最为熟悉的机会平等话题。这一公平维度关注那些可能卷入竞争的人的最初位置或背景。其基本的考量就是最初位置的结构将会影响竞争者及其竞争中的行为。从竞争的机会平等这一角度来看,由于早先存在的不平等会影响竞争过程的公平,因此就有必要对这些不平等进行微妙的矫正。
以上对风险公平和背景公平的性质的初步考察,使人想到三维模式如何应对这样一种反对意见,即所有机会平等的模式都遵循一种形式化的或空洞的平等主义标准。这种意见明确坚持反对仅考虑程序公平的单维模型,但它似乎误解了承认背景公平的二维模式,更不能理解增加了风险公平的三维模式。这两种模式都支持这一主张,即在现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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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中,对财富和其他资源实际总量的再分配需要确保对所有人真正的机会平等。
让我们看一下伯纳德·威廉姆斯(Ber-nard Williams)有关武士社会的著名假设,它用以说明机会平等隐含的空洞性。设想有这么一个社会,它赋予武士阶层的成员以崇高声望,但前提是,只有展示强健的体力才能成为其中的一员,但到目前为止,这一阶层都只从最富裕的家庭中吸收成员。为适应机会平等的需要,现将成员的吸纳扩大到社会所有阶层。然而,这一改变没有产生多大作用,实际上所有武士仍继续来自最富裕的家庭,因为只有他们才享有良好的营养,从而能够展示优良的体能,其余的人由于营养不足而导致体能受到损害。此例的关键在于,尽管假设中的武士社会体现了程序公平,但机会平等徒具平等主义的形式。威廉姆斯推论说:“被期望的机会平等是十分空泛的———的确,有人也许会说那并非真实的存在———除非它可以比这做得更有成效。”但背景公平的理念通过让更多穷人成为武士,不必要求机会平等更“有效”,就可以处理武士社会的情况。据我看来,武士社会的不公平
并不在于武士阶层的成员构成没有反映全部社会广泛的差异性,而是成为其成员的竞争不处在同一水平,那些来自较为贫穷家庭的人远远落后于那些来自富裕家庭的人。在作为调节理念的三维模式里,假设的武士社会可替代的选择用罗尔斯的话说就是:“那些拥有同等才能和能力且有同样意愿使用它们的人,应该具有同样成功的前景,而不必考虑他们在社会体系中的初始位置,即无关乎他们出生时所在的收入阶层。”
在多数机会平等模式里,指责机会平等过于形式化的反对意见却与对法律障碍的关注联系在一起,这些机会平等理论对法律的强调揭示了这样一个前提,即法律的妨碍和羁绊是不平等的主要根源。但(它所依据的)那种前提是成问题的,社会中多数的不平等有其社会—经济结构或文化结构的根源,而不在于法律。对于这种批评路径,我所面临的主要困难在于,它诉求的是相当狭隘和过于简单化的实证主义法律概念。这一概念不同于更为宽泛的各种法律概念,后者从罗纳德·德沃金(Ronald Dworkin)富有影响的“法律即法庭上可捍卫的权利”的观点,到罗伯特·昂格尔(Roberto Unger)有关“法律规则与条文界定社会的基本制度安排”的主张,直至艾伦·哈钦森(Allan Hutchinson)有关“法律是难以兑现的不确定性”的后现代立场。由于对法律概念缺乏共识,因此似乎很难令人信服地反驳任何机会平等模式,因为机会平等承认法律的重要性。
我对法律的真正兴趣不在于它在多大程度上是不平等的根源,而在于它如何才能用来矫正公民社会中的机会不平等,毕竟法律是国家用来调控竞争的主要工具。
avemaria机会平等往往与某种英才机制(meri-tocracy)相等同,其中个人所处的社会地位和所享受的利益完全取决于其应得。例如,罗尔斯评论道,英才机制“遵循职业对才能开放的原则,并将机会平等作为激发人们追求经济繁荣和政治统治的方式……机会平等意味着人们在追求影响力和社会地位的过程中享有同等的机会而较少运气的作用”。运用类似的推论,艾利斯·马瑞恩·扬(Iris Marion Young)指出:“今天的机会平等只是意味着没有人会被阻止参加竞争相对较少的特权职位……应得原则承认存在较少的高额回报职位与多数回报较少的既定职位之间的分工,但它断言,只有当无人因为出生或特权而接受特权职位时,这种分工才是公正的。”同样,威尔·金里卡(Will Kymlicka)解释说:“在存在机会平等的社会里,收入不平等是公平的,因为成功意味着‘应得’,它属于那些‘值得’它的人。”
我认为,机会平等与英才机制之间的紧密联系根源于一个误解,即机会平等是一种公平调节所有不同竞争类型的调节理念。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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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机制是一种特定类型的竞争,其重点在于应得的理念。但并非所有的竞争都是英才机制的版本,有些竞争并不围绕应得标准来展开。至少,像在三维模型中所呈现的那样,机会平等对调控这种类型的竞争提供了一个规范的标准,而且它提供一个独立的正义标准来评估和检讨英才机制,而不是成为它的组成部分。
市场体制与机会平等之间可以找到一个相似点。市场不应与英才机制或纯粹基于应得的任何类似竞争相混淆,市场价格机制往往导致源于个人运气的分配,而不是谁应得的分配。历史上,一些强烈支持某种机会平等的人就将他们的理由与对市场经济的赞同联系到一起,最近甚至还产生了试图将市场价格机制置于平等主义的正义理论之核心的精心尝试。用平等主义正义的简要公式来说,重要的问题在于市场的作用究竟是界定什么是平等份额,还是它仅仅是获得平等份额的有用工具。
三、什么样的平等机会?
在我所构想的机会平等模式中,有一点很重要,即它强调多种平等机会(equal op-portunities),而不是一种平等机会(equal opportunity)。这一变化类似于自由主义政治哲学家广泛认同的有关自由概念的变化。在20世纪50至60年代,自由主义者之间常常争论的问题是,个人究竟应该拥有一种“平等的自由权”(equal rights to liberty)还是应该享有“平等的自由”(equal liberty)。然而,在对自由主义理论基础所作的一些重大修正中,几位重要的著名自由主义者如约翰·罗尔斯和罗纳德·德沃金认
为,“普遍的自由权”或“平等的自由”的观念是一种误解。关键不在于自由本身,而毋宁说在于某些基本的自由,如言论自由、宗教自由、信仰自由、结社自由和性取向自由。与其提平等自由权,不如转而捍卫对某些基本自由的平等权利。我认为机会平等概念也应作类似的转换,即从笼统的机会平等模式转向多种机会平等的模式。
理由十分简单,对机会平等概念的批判性反思已经表明,依靠这一规范性标准来调节社会生活的所有方面是错误的。例如,英国社会学家理查德·亨利·托尼(R.H.Tawney)在20世纪30年代的作品中曾写道:
机会平等确立了[向社会大众]开放的条件……在两个方面……一是市场竞争所提供的机会;二是人们竞争成功所获得的回报,还包括尽管不乏赞誉但却难以在竞争过程中完美展示的才能。准确地说,它意味着,不仅应该使通常所说的人生回报向所有人开放,而且还应该使所有人都不会承受不合理的损失;不仅杰出人物可以自由发挥他们的超常能力,而且常人也能自由地竭尽所能。
托尼所建议的是,在其最好的意义上,机会平等假设某些社会生活的利益与负担不受竞争的影响,因此就不必用这一理想来调控。迈克尔·沃尔泽(Michael Walzer)也有类似的论述:“机会平等是分配某些工作的一个标准,并非所有工作……这些工作的存在为那些不需要资格认定的人开辟了走向成功的道路(毋需资格),从而也就约束了资格认定机构的权力。有些社会经济生活领域不由他们号令,区
分这些领域的精确界线总是成问题的,但它们确实存在这一点却不容置疑。”沃尔泽与托尼二人所作区分的基础是,机会不是同质和单一的,毋宁说有各种不同类型的机会。我认为,一个可为之辩护的机会平等模式必须承认这种机会种类的多样性,并确认它们应该受到机会平等理念的调节。
这一主张至少在两个重要方面阐明了追求机会平等的理论与实践。首先,对于思考和批评公民社会中制度与实践的不平等,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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