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美主要国家同性恋婚姻立法现状初探
刘抒扬
caterpillar音标
文学院 外语系 英语专业
(学号**********)
opportunity可数吗指导老师 白云 讲师
【内容提要】“婚姻为男女两性的结合”作为一条为人类所默认的历史法则沿袭至今。但是,随着同性恋权利运动和人权运动的发展,人们对于同性恋者的态度愈加宽容,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同性之间已经可以成立婚姻并享有婚姻家庭方面的权利。文章目的是基于同性恋婚姻的群体需要,通过对同性恋概况、现状的简要分析,结合当前欧美主要国家对同性恋婚姻立法状况,以及我国社会普遍对同性恋的认识和态度来对同性恋婚姻合法性这个渐渐浮出水面的颇具争议的问题进行浅要探讨。文中会引用实例和数据来反映当前社会同性恋婚姻在欧美主要国家的现状。
【Abstract】Homoxuality is a kind of unique culture behavior, and a kind of subculture phenomenon apart from major culture which cannot be accepted by most people in the society. Homoxual marriage long has been a great demand of homoxuality. Legislating for the homoxual marriage, pa
北航mba
ying clo attention to the weak crowd, and restraining homoxuality with the legislation, are of the great significance. In this passage, legal status of the homoxual marriage will be defined and the nowadays situation of homoxuality and legislating for their marriage will be discusd.
【关键词】同性恋; 婚姻; 合法性; 立法方式;社会秩序;
aot【key words】homoxuality; marriage; legislation; public order
【教师点评】不少于200字,(说明:要在定稿前找老师写,打印在论文上) 刘抒扬同学在论文的选题上选择了一个相对有难度,国内对此问题研究比较少的同性婚姻立法现状作为自己法学双学位毕业论文的题目非常值得肯定。特别是作者在有关这方面研究资料相对较少的情况下,能对同性恋的法律地位、法律保护问题进行综述,重点研究了欧美各主要发达国家对同性婚姻的立法现状,并对此进行了评析,这是非常难得的。
作者的论题鲜明,重点突出,思路清晰,语言表述严密,即使是法学专业的同学作出这样一篇毕业论文,也是值得赞扬的。应该说是一篇比较优秀的法学本科毕业论文。
婚姻传统上是男女两性依一定的法律、伦理和风俗的规定所建立起来的夫妇关系,它是组成家庭的基础和根据,是家庭成立的标志。因此,世界上多数社会都认为“一男一女”是婚姻的基石,不承认同性
婚姻。然而,自上个世纪50年代以来,随着同性恋权利解放运动的发展及同性恋者对婚恋平等权的不断追求,同性婚姻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己经得到一定程度的承认,有的国家甚至修改了本国婚姻法,不再将婚姻限定于异性之间的结合,从而彻底打破了传统的婚姻概念。本文拟比较各主要国家同性婚姻立法现状,对其加以评价,以期对同性婚姻立法作简要的比较研究。
一、同性恋的社会现状及法律保护概述
(一)同性恋在西方国家的现状
在西方,早在古希腊时代,就与关于同性恋的记载。同性恋,特别是男同性恋,千百年来被视为犯罪和罪恶。受到教会与社会的谴责 、唾弃,受到法律的制裁。直到19世纪同性恋才作为人类学、精神医学研究的重要课题受到人们的充分重视。同性恋这一术语(Homoxuality)最初是由一名德国医生Benkert于1869年命名的。这个词描述的是对同性的人具有性爱吸引力并持续表现性爱倾向,同时对异性不能做出性反应。1
大规模的同性恋解放运动是以1969年6月29日发生在美国格林威治村石墙旅馆中的警察与同性恋者的冲突为起点的,参加同性恋示威游行的人数高达400万人。时至今日,每年“石墙暴动”纪念日前后,世界各国的同性恋者都会举行规模宏大的纪念、游行活动。在同性恋解放运动的影响下,西方各国同性恋者的法律地位得到了很大程度的改善。20世纪下半叶以来,各国关于同性恋的法律开始明显放宽。
在国外,随着酷儿理论的发展,把同性恋视为异常,已经让位于把同性恋当作一种差异,并开始挑战异性恋霸权,挑战男性和女性的两分结构,试图圆满解决性别和性倾向的问题,创造新的人际关系格局,创造人类新的生活方式。
(二)同性恋在中国的现状及立法争议
(1) 同性恋在我国的现状
长期以来,我国的同性恋者都应该算是一个被有意识忽视和边缘化的群体。是一个相对的“禁区”,在传统的家庭观和伦理道德当中都是受到一定歧视的。被认为是对人类正统家庭观念和世俗价值取向的颠覆。社会普遍对于同性恋的态度都是存在一定的歧视的。2在中国大陆,认为同性恋行为不道德或不合乎伦理的社会舆论仍占主导地位,但人们已经逐渐开始认
识同性恋问题,认识到同性恋并非罪恶。中国社会的文明要达到新的高度,还需要大量的专家、学者作不懈的努力。3
(2) 中国对于同性恋婚姻的立法争论
目前为止,对同性婚姻的法律地位争议较大。对同性婚姻的立法主要持反对支持两种观点:
① 反对的观点: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著名婚姻法专家杨大文先生就持这样的
观点,他指出:人类婚姻制度的设计,包括调整婚姻家庭的法律、道德规范都是
为异性婚姻而设计……尽管随着社会的发展,“婚姻”这一概念逐渐淡化了宗教
色彩,但是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结合,这一点仍然是各国法
律所公认的。4
② 肯定的观点:另外一种观点是相反的,这种观点认为对于同性恋婚姻的立法是必
要的,迫在眉睫的,它能够引导人们客观公正认识同性恋现象5因此,我们有必要
制定保护同性恋者的相关权益的法律,以期改变人们对其错误的道德评价。(3) 我国对同性恋立法正在进行的工作
2001年1月1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全文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草案),征求全民意见。在反饺意见中,许多学界代表和社会公众认为,在当今社会文化意识形态多元化的状态下,新婚姻法应“以人为本,尊重现实”,作为人类情感组成部分的同性爱在新时代也应得到与异性恋婚姻家庭同样的法律保障,而不是回避这个问题。虽然修改后的《婚姻法》并没有对这一问题作出回答,但根据当今世界关于同性婚姻的立法趋势来看,我国对该问题的正视和研究只是时间问题。既然如此,尽早在法律上对同性婚姻进行规制不失为一种积极的应对。平均相对误差
(三)法律对同性恋者的人权保护综述
同性恋者作为人类社会的一员,即自然人,享有与非同性恋者相等的权利。伴随着医学上为同性恋者的正名,法律和法规上对同性恋的歧视也渐渐宽容化,同性恋者在法律地位上获得了与其他人一样的地位。考察当今世界各国的法律,在法律条文上规定同性恋为非法的国家日渐减少,在官方文件中对同性恋者歧视性的规定和语言也不多见。6
当同性恋者被认为是正常的人后,所有有关国际人权公约赋予每一个公民的权利同性恋者也应该同样享有。从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世界人权宣言》到《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经济、社会和文化国际公约》,宣言和公约上所禁止的行为和所赋予的权利从理论上是给包括视为自然人的同性恋者每一个公民的权利,其中的有关规定可以视为保护同性恋者的国际人权法的直接和间接来源,《世界人权宣言》宣称:“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他们赋有理性和良心,并应以兄弟关系的精神对待。7
(四)同性恋的平等权与婚姻家庭权
(1) 平等权
宪法将平等权作为一项基本权利确定下来,首先意味着权利主体本身的资格平等,即不得因为种族、
肤色、性别、语言、性倾向等原因而有所差别;其次,平等意味着基本权利的平等。例如,当我们把同性恋者排除在“婚姻”概念及权益之外时,应当根据宪法而非宗教、道德、传统观念等来明确这种做法的合理性。因为,它无法正当的解释剥夺同性恋的婚姻权究竟有何宪法依据。
同样道理,其他不当地剥夺同性恋基本权利的法律也是违宪的。同性恋者与以性恋者一样,应受到宪法的“平等保护”。遗憾的是,任何形式上的平等到事实上的平等的过渡,都是曲折漫长的。实践证明,在执法和立法过程中,同性恋者的基本宪法权利诸如人身安全权、隐私权、言论自由权、受教育权、婚姻家庭权等,总会因其性倾向的原因而受到歧视。 (2) 同性恋的婚姻家庭权
① 同性婚姻家庭权
personality
尽管同性婚姻的主张有其存在的宪法依据,但法律拒绝这种要求的原因可能只有一个:婚姻历来是男女两性的结合。但同性恋者顽强地争取婚姻权的现实,迫使我们不得不思考“婚姻的本质究竟是什么?法律上承认的婚姻权益为何如此重要?事实上,答案与性别无关。首先,法律所保障的婚姻是许多合法权益的源泉。第三者显然不能享有婚姻项下的权益,很好地说明了这一点;其次,婚姻是社会关系的稳定剂,它不仅实现了性欲-爱情-婚姻-家庭-社会的过渡,更是巩固伴侣感情、规范性秩序的重要社会机制。婚姻对个人、对社会的价值正是从上述两方面中体现出来,他对异性恋者和同性恋者来说,同等重要。
② 同性婚姻的概念
同性婚姻,或称“同性恋婚姻”或“同性别婚姻”(the same-x marriage),是指两
个同性别成员之间的结合。其表现形式为:注册伴侣关系(registered partnerships),
是在承认同性婚姻的国家中又一种较常见的结合方式,它也为同性伴侣提供了一定程度的bulb
权利和义务。8
自上个世纪50年代以来,随着同性恋权利解放运动的发展及同性恋者对婚恋平等权的
不断追求,同性婚姻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己经得到一定程度的承认,有的国家甚至修改了本
southafrica国婚姻法,不再将婚姻限定于异性之间的结合,从而彻底打破了传统的婚姻概念。
二、欧洲主要国家在同性恋婚姻的立法进程
技巧英语欧洲国家是最早开始寻找到解决同性婚姻方案的,在第一次立法浪潮中有丹麦。该国在1989年法律中规定了登记的伙伴关系,其后10年即1999年对之又做了修改.这种做法为其他大多数斯堪的那维亚国家所仿效,他们纷纷立法对此做了相似的规定。第二次立法浪潮发生在近20年。其中有法国、比利时
、荷兰以及西班牙的自治区域如加泰罗尼亚、亚拉贡和纳瓦拉。它们的立法采用了不同的法律规制模式。21世纪更多的国家对同性恋进行了法律规定。在2001年,德国或多或少遵循斯堪的那维亚国家的立法模式。芬兰是最后加入到其他对同性婚姻进行立法的斯堪的那维亚国家的行列,该法于2002年3月1日实施。
(一)丹麦
access violation丹麦是世界上第一个采纳《注册伴侣法》的国家。早在1968年,社会人民党就发动了丹麦第一次要求承认同性伴侣关系的运动。注册同性伴侣可以享受某些异性夫妇独有的权利,如继承、保险计划、退休金、社会福利、所得税减免失业救济。同样,如果离婚,他们也有承担赡养费的义务。但是,不能在国家教会的教堂内举行结婚典礼,也不可以领养小孩或享受免费的人工受精服务。1997年,丹麦国家教会(信义会)的主教投票承认同性伴侣关系。现在,同性伴侣可以收养他们配偶的子女,但是还是不能收养伴侣关系以外的小孩。9丹麦的《注册伴侣法》不但赋予同性伴侣与异性婚姻相同的权益,而且也承认冰岛、挪威已登记的同性伴侣关系。1999年,丹麦对该法进行了修改,赋予了政策伴侣收养的权利,规定:“非丹麦公民只有在丹麦境内居住满2年。才可以登记为同性伴侣关系。伴侣双方可以互相收养对方的子女,除非该子女是从国外收养的。”10
(二)荷兰
荷兰是世界上第一个将结婚制度适用于所有伙伴关系而不考虑他们性别的国家。由于长期受到自由平等思想的影响,荷兰一直是促进同性恋者各方面权利的先驱。
(1)荷兰《注册伴侣法》
1998年1月1日,荷兰的《注册伴侣法》正式生效。这里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注册伴侣法》中所指的“伴侣”,既包括“同性伴侣”,也包括“异性伴侣”对于同性伴侣来说,登记的同性伴侣将会和婚姻中的夫妻双方一样,在退休金、社会安全保障、继承和扶养方面享有相同的权利,承担相同的义务,但同性伴侣无权收养子女;对于异性伴侣来说,该法为那些既想暂时结为伴侣,但又不想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提供了法律保障,它实际上是一部“同居法”。既有居住权又实际居住在荷兰的伴侣均可登记注册伴侣关系,满足这一要求的跨国注册伴侣也可享有完全的保护。作为注册伴侣关系的法律意义之一,注册伴侣有义务共同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