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劳动合同解除制度中存在的不足及完善建议

更新时间:2023-06-01 03:12:55 阅读: 评论:0

我国劳动合同解除制度中存在的不足及完善建议
罗栋
【摘 要】劳动合同解除是劳动合同制度的重要部分。我国劳动合同解除制度的不足如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没有成为常态;没有区分对待不同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除;对不同类别的劳动者、劳动合同种类没有区别对待;没有对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区别对待;缺少对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数额标准不明确;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免除条款缺失。笔者通过理论和实践认识到解决此不足的途径如下:鼓励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区分两类期限合同的解除;改变裁员模式,区分制定严格的裁员程序;劳动者单方预告解除劳动合同期限的完善;合理限制竞业限制条款的适用;加强工会的参与力度和监督作用。%The termination of labor contrac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labor contract system. The deficiencies in labor contract termination system in China are as follows : non-fixed term labor contract isn' t universal ; there is no difference in the termination of labor contracts with different terms, different categories of workers and labor contracts, and workers' number of working years ; there is no restriction on employing unit' s irregular t
ermination of labor contract ; the standards of amount of compensation for complying with non-competition restrictive covenant are not clear; and there is a lack of exclusion claus for workers to fulfill non-competition restrictive covenant. The ways to deal with the deficiencies in theory and practice are to encourage non-fixed term labor contract, distinguish between the two types of term contracts termination, change layoff mode, establish strict procedure for layoff, improve the term of workers' unilateral notice of termination of labor contract, reasonably restrict the application of non-competition restrictive covenant, and strengthen trade union' s participation and supervision.
【期刊名称】《天津商业大学学报》
【年(卷),期】2012(032)004
弗吉尼亚州机场【总页数】5页(P66-69,F0003)
【关键词】劳动者;劳动合同;劳动者权益保护;劳动合同解除制度
【作 者】罗栋
你多大了用英语怎么说
【作者单位】疟子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成都市分行,四川成都610031
过去分词
【正文语种】中 文
【中图分类】bnnD922.5
劳动合同解除是劳动合同制度的重要部分,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则是劳动合同解除制度的核心。在劳动合同的解除中注重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是世界各国劳动立法的重要出发点之一。我国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经济体制改革不断的深化,劳动力配置日趋市场化,劳动关系也变得多元化,劳动合同解除制度相对于发达的工业化国家还不是很完善和成熟,存在很多不足。为了创建和谐的劳动关系,切实维护处于弱势的劳动者的利益,需要有一个科学合理的劳动合同解除制度。什么叫表语
1 我国劳动合同解除制度中存在的不足
1.1 两类期限劳动合同
1.1.1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没有成为常态
我国将劳动合同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我国占据主导地位,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却没有形成常态。《劳动合同法》相对于《劳动法》提高了对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关注,用人单位只要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通过法律条文规定将“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和“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作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只要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换个角度讲,工作连续满十年后和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劳动者才有条件与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如果劳动者不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以在实际操作中,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受到很大阻力,并不像立法者预期的那样好。
对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谁才应该占据主导地位,我国学者一直争论不休,主要分为两派。一派以董保华教授为代表,主张以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主。另一派以王全兴教授为代表,主张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主。[1]主张本派观点的学者主要是从劳动关系的特殊性,即劳动关系实质上的不平等性出发,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于遏制短期化劳动合同、维持劳动关系的稳定性具有很重要的作用。笔者支持第二种观点,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该占据主导地位,成为我国劳动合同形式的常态,因为不管是从国际趋势,还是劳动关系实质上的不平等来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都比固定期限更能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更能维护劳动者的利益。
1.1.2 没有区分对待两类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除
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没有成为常态的前提下,我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解除条件上基本上一致,立法上并没有区别对待,也就是说相同的解除条件适用两类有本质区别的不同期限劳动合同。因为我国对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除规定得很严格,所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除自然受到很大程度的限制,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受到很大限制。这种局面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价值与作用的发挥影响很大。
rihanna好听的歌1.2 劳动者单方预告解除劳动合同期限的规定ridiculous是什么意思>redemptionperiod
从保护劳动者权益出发,法律赋予了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劳动者在行使解除劳动合同权利的同时逆序遵守法定的程序——解除预告期“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试用期内提前3天)”。我国现行的劳动立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对预告期都是30天(试用期为3天)。这一设计过于简单,不够合理。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对不同类别的劳动者没有区别对待。不同类别的劳动者,在专业水平、知识结构上是存在很大差异的,对用人单位的作用与价值也是不同的。高素质的劳动者不同于一般劳动者,其具有不可替代性,对一个用人单位的发展存亡有着十分特殊的意义。要知道“一个关键人员的辞职,有时会使整个企业瘫痪”。在现代经济快速发展、就业压力很大的今天,预告期30天的硬性规定让用人单位在短短30天内重新招录新的劳动者来填补职位空缺比较难,尤其是对在用人单位工作年限长的具有丰富经验的高素质劳动者更是“一将难求”。
其二,对不同的劳动合同种类没有区别对待。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没有确定终止时间的合同,预告期30天根本没有可操作性。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虽有确定的终止时间,预告期的规定还是要考虑具体合同的期限,根据期限的长短规定不同预告期。
其三,没有对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区别对待。年限长的,工作经验就越丰富,出于对用人单位利益的考虑,预告期就可以适当延长。相反,预告期可以适当缩短。这样才是比较合理的,硬性规定为30天是不灵活、不合理的。
1.3 劳动合同解除制度中的竞业限制规则
我国的竞业限制制度的发展历史其实比较短,《劳动合同法》也是第一次对竞业限制做出明确保护,对竞业限制的主体范围、期限、地域等做了具体规定。所以在劳动合同解除后,其对劳动权保障方面存在缺陷。
1.3.1 缺少对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
不管是《劳动法》,还是《劳动合同法》,都只是对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进行限制和处罚,缺少对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也不区分劳动者是否有过错,硬性地规定处罚。要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还要对用人单位的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这样一来就出现了问题:如果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侵害了劳动者的利益时,劳动者是否继续履行竞业限制约定?《劳动合同法》对此没有详细规定。这就给“心怀鬼胎”的用人单位恶意解除劳动合同的自私考虑以可乘之机。“劳动合同法在竞业限制方面缺少对恶意解雇的处罚和限制,使用人单位可以恶意捆绑人才”,致使竞业限制无法真正发挥作用,阻止了人才的正常流动,使劳动者的利益受到了威胁。为缓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利益的矛盾,在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合同时,法律应作相应
tomato的复数
的调整。如英国通过判例规定:“雇主滥用职权解除劳动合同,不能再要求雇员履行已订立的非竞争条款。”[2]

本文发布于:2023-06-01 03:12:5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wtabcd.cn/fanwen/fan/78/824102.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劳动者   期限   限制   解除   用人单位
相关文章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推荐文章
排行榜
Copyright ©2019-2022 Comsenz Inc.Powered by © 专利检索|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