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法传统中信托受益权的性质
embarrassment吴至诚∗㊀
一 问题的提出
关于信托受益人(cestuiquetrust)对信托财产享有信托受益权(beneficiary sinterestunderatrust)的性质,中国学界一直存在争议㊂‘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一方面没有明确信托财产的归属(第2条);另一方面又突破信托法传统给予委托人大量权利(第20条至第23条)㊂立法上的这一模糊态度使得理论上对于信托受益权性质之争论愈加混乱㊂物权说㊁债权说㊁物权债权并存说㊁特殊权利说等观点,一时间让人眼花缭乱㊂①要消除这种混乱的状态,在理论上正本清源,最好的方法莫过于直接切入信托制度的起源来进行考察㊂作为一个产生于英国法传统的独特制度,② 信托受益权的性质在英国法中到底如何 是我们讨论包括 信托受益权在中国法中的性质应当如何 在内的其他衍生问题的前提㊂然而对于英国法中受益权的性质,中国学界存在着广泛的误读㊂
①①
②吴至诚,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㊂
参见温世扬㊁冯兴俊‘论信托财产所有权 兼论我国相关立法的完善“,‘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2期;于海涌‘论英美信托财产双重所有权在中国的本土化“,‘现代法学“2010年第3期;贾林青‘信托财产权的法律性质和结构之我见“,
‘法学家“2005年第5期;何宝玉‘信托法原理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第47 48页㊂
当然,从历史的角度看罗马法也有类似信托的制度,只是这种信托大体上并不是各国创立现代信托制度的参考依据㊂参见D Johnston,TheRomanLawofTrusts(OxfordUniversityPress,1988),ch 1㊂
有学者认为 双重所有权 (dualownership)学说是英国的通说,即在根据信托目的将一定的财产转移给受托人时,信托财产在归属于受托人的同时也归属于受益人㊂①也有学者将受托人的权利(legaltitle)翻译为名义所有权,将受益人的权利(equitabletitle)翻译为实质所有权即衡平所有权,进而得出 信托与大陆法系民法所建立之所有权绝对原则及一物一权主义迥不相同无法调和 的观点㊂②另有学者认为用大陆法系的视角,难以解释交换价值和使用价值相分离的双重所有权现象㊂③还有学者进一步用历史发展的产物(即所谓的 英美法历史上普通法
开始的英文与衡平法长期对峙 )以及英美法从来没有发展出绝对㊁单一所有权观念和制度的这些事实来解释所谓 信托财产所有权的分割性 (splitownership)在英国法中的存在㊂④与此同时,尽管有学者已经意识到受益人的权利是否应该在大陆法系国家被解释为所有权是有争议的,但其并未深入讨论下去,而是转过来坚持了分割所有权的观点,并认为信托的这种双重所有权是其独有的特点;声称如果没有这种所有权分割的情况,信托本身的许多功能就无法发挥等㊂⑤
prps中国信托法学界的误读一方面导致我国传统私法学者普遍产生 信托与物权法不兼容 的观点,进而不认为信托在学科归属问题上可以被纳入民法体系㊂这意味着它只能被单独放置于商法部门之中,使我国信托法实质上成为商事信托法㊂另一方面,这种误读也影响了我国信托法的立法进程㊂全国人大法工委在解释信托法立法背景时曾指出,英美法系国家的财产法更注重物的支配,大陆法系国家注重物的归属,因此英美法信托和一般的财产契约有本质不同:即前者 扩充了 物权的内容,信托财产在实
278㊀㊀法律文化研究第十四辑:英国法律文化专题
12的英文
①
②
③④
⑤参见张军建‘信托法基础理论研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9,第48页;陈向聪‘信托法律制度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7,第148页;董慧凝‘信托财产法律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11,第6㊁32页;汪其昌‘信托财产权的形成与特质“,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1,第155㊁158页㊂
王志诚:‘信托之基本原理“,元照出版社,2005,第7页;方嘉麟:‘信托法之理论与实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第2㊁29㊁292㊁325页㊂参见陈雪萍㊁豆景俊‘信托关系中受托人权利与衡平机制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第60页;陈雪萍‘信托在商事领域发展的制度空间 角色转换和制度创新“,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第85页㊂
参见周小明‘信托制度比较法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第29页㊂参见高凌云‘被误读的信托:信托法原论“,复旦大学出版社,2010,第28页㊂
质上应归属于委托人或受益人,①这是因为 英美法系国家对信托财产的基本理论是: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具有双重性,也就是一个财产可以有两个
所有权 这种理论在我国难以接受 ㊂②这显然是值得商榷的㊂另外,我国‘信托法“中饱受争议的第2条之所以回避了信托设立时所有权转移的要
件,其原因之一也是当时立法者对英美法系信托法的误读,他们误以为所谓
的英美法系受益人的 衡平法上的所有权 与受托人的 普通法上的所有
权 形成了 一物二权 ,违背了大陆法系的一物一权原则,进而得出了 我国在信托立法时对于所有权的归属问题最好避而不谈 的结论㊂③本文试图通过对英国法学说判例的系统梳理来纠正存在于我国学界的两
个基本误读,并分别论证:(1)信托受益权虽然看似具有一些不符合对人权
概念的特征,但其在英国法上仍然属于债权而非财产权(物权);(2)所谓
的分割所有权(或双重所有权)理论是对英国信托本质的一种完全错误的解
释,信托制度的存在并未改变财产法的基本结构和原则㊂
二 英国法上信托受益权的债权本质
在英国法的权利体系中,信托受益权一直就是作为一种债权而非物权
好累的英文存在,这可以通过对信托受益权的权利性质以及其在英国法历史传统中的
演化的考察来加以说明,透过这一考察,我们认识到在英国信托制度中没
巧克口语
有分割所有权㊁双重所有权理论存在的空间㊂
秘密用英语怎么说>barely
(一)普遍可诉性的缺失
在英美法传统上,普遍可诉性(universalexigibility)是区分对物权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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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②③参见卞耀武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2,第46 49页㊂tpx
卞耀武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2,第268页㊂
参见王清㊁郭策‘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条文诠释“,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第5页㊂上述误读不仅在中国存在,在很多大陆法系国家也存在类似的误读,如Gregory
cancellationS Alexandra, TheDilutionoftheTrust ,inL Smith(ed ),TheWorldsoftheTrust(Cam⁃bridgeUniversityPress,2013);WilliamF Fratcher, Trust ,InternationalEncyclopediaofComparativeLaw(1973),Vol 6,ch 11,para l;AndrewG PatonandRosannaGrosso, The
HagueConventionontheLawApplicabletoTrustsandonTheirRecognitionandImplemen⁃tationinItaly (1994)43InternationalComparativeLawQuarterly654;KentSchenkel, TrustLawandtheTitle-Split:ABeneficialPerspective (2009)78UMKCLawReview181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