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恋者的婚姻权在我国的实现和保护
李雪
中文摘要:二战以后;随着人们认知不断进步和同性恋者争取自己权益的运动的发展,在一些国家人们对于同性恋的态度已经发生了根本的转变。一些国家和地区已经对同性恋者的权益做出了立法保护。但我们国家由于传统文化的禁忌和现行法律的模糊这一群体的某些权利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所以通过当前国际同性婚姻的结合模式及对中国的传统文化和现实的审视,采用比较、分析、归纳的方法,总结当前的立法趋势,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对我国的同性婚姻立法提出初步设想并对我国现今同性结合提出可行性建议。
中文关键词:arrowhead同性恋;同性婚姻;权利保障;立法建议
Abstract: After World War II; Progress unceasingly along with the people cognition and the homoxual strives for onelf rights and interests the movement development, has already had the radical transformation in some national people regarding the homoxuality manner. Some countries and the area have already made the legislation pro
tection to homoxual's rights and interests. But our country becau the traditional culture taboo and the prent law blur this community certain rights not to be able to obtain the effective safeguard. Therefore through the current international homogeneous marital union pattern and to China's traditional culture and reality carefully examining, us the comparison, the analysis, the induction method, summarizes the current legislation tendency, unifies our country's actual situation to our country's homogeneous marital legislation to propo the preliminary idea and nowadays the homogeneous union puts forward the feasible proposal to our country.
Key words: Homoxuality;Homo-x marriage rights;Right protection;Legislation suggestions
xdc是什么意思引言:同性恋现象是在人类的历史上,和各类文化中普遍客观存在的一种社会现象,几乎是有文字记载以来就已经存在。然而,同性恋者却一直处于社会的边缘,同性恋行为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历史上一度被当做犯罪。随着社会和科技的发展以及近代以来人们权利意识的觉醒,同性恋权利运动和人权运动兴起,如最著名的美国“石墙运动”青岛英语口语培训[1],同性恋者开始
不再沉默,他们积极的争取自己的权益和社会的认可。促使人们开始改变长久以来对同性恋的偏见,但也给传统的婚姻和家庭伦理观念带来了很大的挑战。一些国家和地区已开始承认同性婚姻或者在立法中队同性恋者的权利予以承认和保护。在我国虽然自古以来没有否认和惩罚同性关系的法律[2],但同性恋这个群体却主流社会一再刻意的忽视。事实上我国同性恋人数已非常庞大,根据2001年卫生部发布的《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已不再将同性恋视为病态。在随后的2004年中国卫生部发布的《2004年中国艾滋病防治联合评估报告》中指出“处于活跃期的男同性恋占男性人口总数的2%到4%约为500万到1000万”[3]。对这样一个相对数目稀少但绝对数目庞大的人群,我国这方面的立法却相当落后;这不但不利于同性恋者自身权利的维护,也会影响我国现代法治化的进程。
一、同性恋的基本认知
我们在探讨同性恋者的婚姻权利之前,不妨让我们先认识一下同性恋这个群体。究竟同性恋是什么?普通人对于同性恋者往往保有一些戒备态度或是成见,所以我们在提及同性婚姻应首先对同性恋者有一个正确的认识。
(一)作为客观社会事实的同性恋现象
1. 同性恋的定义
虽然同性恋现象历史和人类社会的历史一样久远,但同性恋这一概念的出现却是在近代,由一名德国医生Benkert于1869年提出的,这个词描述的是对异性人士不能做出性反应,却被自己同性别的人所吸引。[4]他所描述的不是同性间的性行为,而是和异性恋一样的一种对同性产生爱慕,吸引的倾向。
2. 同性恋现象的普遍性
sunup
最大静摩擦力 诚如引言中所言同性恋现象是中普遍存在的客观社会事实,不管是现代还是古代,不管是东方还是西方。甚至在许多未开化与半开化的民族中,同性恋是一个彰明昭著的现象;尤其在当地的文化中,甚至占据着优越的地位,同性恋因其特异性受到人们的仰慕和尊敬。[5]
(1)世界历史上的同性恋现象
古代非洲北部的迦太基人、希腊人的一部分祖先杜伦人、古代黑海一辈的西先人、以及后来北欧的诺曼人的历史中,都有关于同性恋现象的记载。
sine
根据记载,在古代的美索不达米亚和拉丁美洲的三大文明之一的玛雅文明,都有大量同性恋现象的存在。有专家认为,玛雅文明属于同性恋甚于异性恋的文明。在一些伊斯兰国家,由于女性与世隔绝,导致男性中同性恋现象风行。[6]
(2)中国历史上的同性恋现象allegiance
清代纪晓岚在《阅微草堂笔记》卷12中写到:“杂说称娈童始黄帝”,此处 “娈童”即指同性恋。[7]而关于同性恋的第一个实例,则是《宴子春秋》中所记载的“羽人”倾慕齐景公的故事。又史载龙阳君为魏王“拂枕席”;弥子暇与卫灵公“分桃而食”;汉哀帝与董贤共寝,董贤压住了汉哀帝的袖子,汉哀帝不忍惊醒他,遂“断袖而起”。于是,“龙阳”、“余桃”、“断袖”便成为后世指称同性恋的暗语。[8]
最早有女同性恋的记载是《汉书·外戚传》,说汉武帝时的陈皇后“后又挟妇女媚道,颇觉。元光五年上遂穷治之,女子楚服等坐为皇后巫蛊祠祭祝诅,大逆无道,相连及诛者三百余人。楚服枭于市。[9]到晋代和六朝时期,同性恋相当流行,并且公然形诸歌咏。“晋代和六朝是一个十分讲究品性的时代……各种品性中,记载最多的是姿容,是仪容,男子也
讲仪容”,男子讲仪容正是男子同性恋的佐证。[10]中国古代的“南风”几千年来一直较为稳定,明清时期甚至达到一个小小的高潮,而这个高潮是由政府禁娼所致的。
由以上引据的大量事实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同性恋是人类社会中普遍存在的一种行为模式,古今中外概莫能外。
(二)同性婚姻的定义及其发展
同性婚姻故名而言就是相对于传统异性婚姻,其又称为同性恋婚姻,是指性别相同的两个自然人之间,以维系双方感情和共同生活为目的而相互结合的关系。同性婚姻同样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同性婚姻是指受到某种程度的法律认可,并通过履行登记等程序性要求而可能享受到部分或全部的配偶权益;狭义的同性婚姻是由婚姻法来定义的,并且同性配偶享有与异性配偶相同的婚姻权益。[11]love story 歌词为了充分保护同性伴侣的合法权益,在没有特别强调的情况下,本文将在广义的层面上探讨同性婚姻的适法性。
同性婚姻产生于上世纪80年代,是在同性恋者权益运动兴起后人们对同性恋态度的又一重大转折。1988年12月丹麦国会通过了“同性爱婚姻法”是丹麦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同性婚姻被
认可的国家。随后,又陆续有挪威、瑞典等国家和地区也相继通过了与同性婚姻有关的法案。至今世界上已有接近30个国家和数十个地区承认同性婚姻合法化,而中国虽然没有关于同性婚姻的立法,但是在事实上,中国已有同性恋婚姻存在。据报载,在1990年,福建省一对男同性恋申请结婚许可,经地方报中央获准。1991年,广西省一对女同性恋申请结婚许可经地方报中央获准。[12]
二、我国同性婚姻的立法障碍
(一)传统家庭伦理观念的障碍以及认知上的滞后
同性恋现象在中国虽古已有之,但主流社会却长期刻意的忽视这一现象,公众普遍的冷漠与不知,更谈不上去正确认知这一群体。“在西方人眼中国人对同性恋的看法是令人难以置信的天真和幼稚。虽然中国没有同性恋恐惧症,但对同性恋普遍的无知却达到令人沮丧的程度”。[13]正面的宣传与科学认知成果的普及仍然十分有限,这使得虽然学界对同性恋的认知日益矫正,但社会普通民众整体对同性恋的认知程度却极低。一谈到同性恋,大多数的民众不是表现的对其一无所知,就是把其与心理变态、违背道德以及艾滋病联系在一起,
总之,认为同性恋是不正常的。也正是由于这种不正确的认知所带来的对同性恋者的歧视,使得中国的同性恋者绝大多数不敢公开自己的身份,这个群体所发出的争取权利的声音十分微弱。且据一项调查显示:据一项调查显示, 平均年龄约30岁的男同性恋者,42.9%已婚(含再婚),57.1%未婚。未婚者中,26.4%未来准备结婚,39.4%还没有确定是否结婚,只有30.5%自己确定未来独身。而同性恋者选择与异性结婚的主要原因也是迫于家庭的压力、希望传宗接代等。[14]同性恋者本身的懦弱,加之主流社会对同性恋问题的回避态势,必然带来中国同性婚姻立法上的滞后。因为,对同性恋都没有正确认知、不接受,就更谈不上接受同性婚姻了,整个社会在同性恋者权利问题上的声音与行动都非常有限,那么同性恋者权利争取中最难实现的同性婚姻问题就更难短期内得以解决。
(二)制度设计上的束缚
在新中国成立之初,同性恋行为就没有进入立法者的视野成为法律规制的的对象。同性性行为有法律发生的唯一联系就是我国1979年《刑法》所规定的“流氓罪”在上世纪80年代到90代期间,有同性性行为的人往往被按流氓罪判处劳教或拘留。然而,关于这项罪名同性恋是否能入罪也是被争议最多。“在成年人之间发生的自愿的同性恋行为目前在我国面临的
最大的威胁还还不是法律的制裁和警方的治安拘留,而是行政处分和开除党籍。这一点是中国社会特有的控制方法。[15]在文化方面,2008年英语周报答案网3月7日,国家广电总局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了《关于重申电影审查标准的通知》,这份通知内容将“同性恋”列为“应删剪修改”的电影片情形之一。在该通知所列出的“应删剪修改”的电影片情形中,第(三)条内容为“夹杂淫秽色情和庸俗低级内容,展现淫乱、强奸、卖淫、嫖娼、性行为、性变态、同性恋、自慰等情节男女性器官等其他隐秘部位;夹杂肮脏低俗的台词、歌曲、背景音乐及声音效果等”。从该通知中可以看出,国家广电总局将同性恋与淫秽色情和变态行为等同起来,可见是对同性恋的不了解和歧视。[16]在国家严格的电影审查机制下,同性恋题材的电影除如《霸王别姬》、《银饰》等少量电影因为其超越了同性恋本身,反映的是更加宏大的人性、历史、文化主题所以能在有限的范围上映之外,其他的基本无法上映,其真正原因是它们涉及到了同性恋这样一个在国内依旧敏感的话题。
我国当前虽然没有法律提及同性恋,但对于同性恋者在行政工作、文化等方面上的各种规制也使许多同性恋者不敢公开身份,只能默默的隐藏不敢争取自己的权利。
low carbon life三、同性婚姻立法的必要性
同性恋这一话题中国的公众一直对其刻意的避而不谈,而2011年末著名影视演员吕丽萍夫妇关于同性恋的言论引来众多网友乃至名人的猛烈攻击,年初的两会期间李银河教授再次提起同性婚姻合法化的议题,这两个事件引起了众多网民的关注,并由此引发了一次网络大讨论。同性恋婚姻立法究竟有没有必要?笔者想通过三个典型案例来说明这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