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法

更新时间:2023-05-25 16:40:39 阅读: 评论:0

一、不定项选择
1.欧盟法渊源:P1
由成员国制定的作为成立条约的法律(基本立法)和由欧共体制定的法律(辅助立法)
为欧洲法院所承认的法律的一般原则
欧共体与非成员国之间达成的国际条约
欧洲法院的判例
2.条约缩写:P2
addendum欧洲煤钢共同体 ECSC              欧洲共同体条约 EC Treaty
欧洲原子能共同体 EURATOM         合并条约 Merger Treaty
关于欧共体主要机构的协定 Convention on Certain Institution Common to European Communities
第一和第二预算条约 First and Second Budgetary Treaties 1970 and 1975         
关于增加成员国的条约Treaty of Accession 1973,1981,1986 and 1995
单一欧洲法 SEA                   欧盟条约 Treaty of European Union=TEU
阿姆斯特丹条约 Treaty of Amsterdam=TA
罗马条约 Treaty of Rome          巴黎条约 Treaty of Pairs
马斯特里赫特条约 Treaty of Maastricht
里斯本条约The Treaty of Lisbon
3.欧共体一体化的路径
    195年,欧洲一体化先驱让·莫内和法国外长舒曼首先提出建立欧洲煤钢共同体(即舒曼计划),旨在约束德国。1951年 4月18日,法、意、联邦德国、荷、比、卢6国签订了为期50年的《关于建立欧洲煤钢共同体的条约》。1955年6月1日,参加欧洲煤钢共同体的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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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长在意大利墨西拿举行会议,建议将煤钢共同体的原则推广到其他经济领域,并建立共同市场。1957年3月25日,6国外长在罗马签订了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与欧洲原子能共同体的两个条约,即《罗马条约》,于1958年1月1日生效。1965年4月8日,6国签订了《布鲁塞尔条约》,决定将欧洲煤钢共同体、欧洲原子能共同体和欧洲经济共同体统一起来,统称欧洲共同体。
4.单一欧洲条约 Single European Act=SEA 
    指欧共体成员国于1986年在卢森堡签署的推动欧洲一体化进程的文件,《单一欧洲文件》实际是《罗马条约》的更新,加强了欧共体在技术合作和环境保护等领域采取有效措施的权限,增加了强化“欧洲意识”的内容。
  1985年12月,欧共体首脑会议在卢森堡举行,会议最后通过了《欧洲政治合作草案》,并就修改《罗马条约》的内容达成协议,写成《欧洲统一文件》,附在《罗马条约》后面。大会决定将《罗马条约》的修正条约与政治合作条约合并起来,统称《单一欧洲文件》。speak now歌词
 《单一欧洲文件》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将首脑会议正式列入条约,正是称称为欧洲理事会。2﹑单列《欧洲政治合作条约》,突出其重要性。3﹑改革部长理事会决策程序。4﹑欧洲议会的权限有所扩大。5﹑规定于1992年底以前实现统一的内部市场。6﹑规定加强货币合作,扩大欧洲货币的作用,各成员国要确保必要的经济和货币政策的协调与合作。7﹑规定加强社会政策协调。此外《文件》还加强了欧共体在技术合作和环境保护等领域采取有效措施的权限,增加了强化“欧洲意识”的内容。1986年2月各国首脑在布鲁塞尔举行《欧洲统一文件》签字仪式。
 
 
P7-8
拜谒单一欧洲法
该法签署于 1986 年 , 是欧共体条约的第一次主要修改。它的产生受到扩大联盟以及来自北美和远东地区日益激烈的竞争的影响。该法的主要目的在于通过实施合格多数票机制来
加速决策制定过程。该机制的特点是拥有多数人口的成员国在部长理事会中比人口较少的成员国拥有更多的投票权。
单一欧洲法预示着欧洲整合的广泛程度。这可以通过赋予共同体在新领域的权力来予以说明。与原罗马条约被普遍视为整合经济活动的类型相比较 , 该法赋予共同体在经济、货币政策和外汇管理等方面的权能。这些领域是原罗马条约未涉及的。其他新领域还包括 : 社会政策 ; 制定区域政策的权能( 又称“经济与社会统一”) ; 环境政策 ; 技术研究与发展方面的合作等。从这个意义上说 , 通过单一欧洲法 , 使欧洲统一进程的深度和广度都有所发展。
合格多数票机制的广泛使用意味着成员国的意志可能得不到通过 , 而且还要受多数票制约。这就意味着主权从成员国向欧共体的实质性转移。欧洲议会也获得了比以前更大的权力 , 它不受成员国控制。欧洲委员会也不在国家控制范围内 , 它在确保欧洲内部市 场及时建立的问题上取得了中心地位。
该法主要修改之处如下:
● 在1992 年 12 月31 日以前完成内部市场计划的建立
● 在部长理事会中引入合格多数票机制 , 以采取手段实现其“内部市场建立与完善”的目标 ;
● 改变委员会的执行权力 ;
● 为欧洲议会建设性地参与立法过程设立一个合作程序 ;
● 赋予欧洲议会在接纳新成员国和与有关成员国的协议问题上以表决权 ;
● 承认欧洲理事会为欧洲共同体的正式机构 ;
● 授权欧洲部长理事会组建初审法院 ;
● 通过欧洲政治合作机制在外交政策领域开展合作;
P61
     1986 年~单一欧洲法( SEA)
1992 年的截止期增强了委员会的作用。它在立法领域和与成员国政府协商方面变得更为活跃。
P72
单一欧洲法引进了同意程序。起初 , 议会的批准主要是在对新成员国的接纳和协作协议的订立问题上。
P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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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 年单一欧洲法
引入了合作程序 , 对新成员国和合作协议的同意程序 , 但为欧共体委员会也引入了更大的执行权力。
单一欧洲法也增加了权力 , 但从某种高度来看 , 特别是在决定形成过程中 , 总的效果没有多大变化。由于议会对于整个条约而言 , 具有“平面”的权力 , 因而有人认为 , 条约对于议会的效果仅仅是改变了其他共同体机构的权力。欧共体委员会执行的权力的增加影响了议会 : 第一 , 委员会制度 ( 通过该制度理事会对实施性立法保持了一定控制程度 ) 在监督能力方面影响了议会 ; 第 二 , 委员会制度削弱了议会的预算性权力。单一欧洲法进一步削弱了预算性 权力 , 因为技术与科学研究计划的费用总额在理事会咨询了议会以后就确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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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欧盟条约
《欧洲联盟条约》即《马斯特里赫特条约》,于1991年12月9-10日第46届欧洲共同体首脑会议在荷兰的马斯特里赫特(Maastricht)举行。经过两天辩论,通过并草签了《欧洲经济与货币联盟条约》和《政治联盟条约》,即《马斯特里赫特条约》。这一条约是对《罗马条约》的修订,它为欧共体建立政治联盟和经济与货币联盟确立了目标与步骤,是欧洲联盟成立的基础。
P62
    1993 年~欧盟条约
委员会再次衰弱。立法动议权利减弱了。第189条b款( 现第 251 条 ) 中的新立法程序仅允许委员会在调停委员会中从事调解活动 , 其动议也可以被合格的多数票修正。这就削弱了委员会的作用 , 因为它的动议易于改变。
P70
 欧盟条约还赋予议会额外的监督权力 :
● 它有权建立临时调查委员会以调查“在执行共同体法方面存在的故意违反行为或不作为”( 除正在法院审理中的事务外 ) ;
● 欧盟的任何一个公民或成员国的任何一个居民都有权就直接影响到他的共同体权限范围内事务向欧洲议会请愿 ;
● 设立申诉机构 , 接受对不执行共同体机构活动的投诉( 除欧洲法院和初审法院外 ) 。申诉机构的管辖权通过阿姆斯特丹条约 , 扩展到改革后的欧共体第三支柱———刑事警察与司法合作事务。
 P72
 欧洲联盟条约相应扩大了协议的范围。现在同意程序适用于更多的国际性协议 , 以及 在某些情况下的立法领域 , 包括 :
● 确定结构基金的任务、政策目标和组织的行为 ;
● 决定建立一个附加基金 ;
● 欧洲中央银行功能的各个方面 ;hamimelon
● 对欧洲中央银行制度规约 ( ESCB) 中特定条款的修改
banabana P76
1993 年欧盟条约
引入了更多咨询性权力。合作程序延伸出新的权力。根据第189条b款 ( 现第 251 条 ) 延伸出“联合决定程 序”。同意程序也延伸到新的领域包括立法领域。对委员会新委员的否决权 ; 成立“调查委员会”的权力; 对委员会“请求”动议 的权利 ; 欧盟公民向议会请愿的权利 ; 任命申诉委员会的权力; 与欧盟对外安全、司法及内务支柱有关的咨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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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欧盟法的一般性原则 P14-17
 
      基本人权
欧洲法院所肯定的基本人权包括以下重要内容 :
●财产权 , 尽管这种权利不是当然的和无条件的
●宗教信仰权
部署的意思●隐私权
●当事人与律师之间的隐私权
●法律适当程序权
●刑事法律不溯及既往权
●司法审查原则
 
平等原则
欧共体条约对平等原则作了详细的列举 , 具体如下 :
●禁止针对基于性别、种族或民族、宗教或信仰、残疾人、年龄和性倾向而产生的歧视( 第 12 条 ) ;
●禁止在农业生产中产生的劳动者与雇主间的歧视
●禁止在受雇者中因性别而产生的歧视。
欧洲法院从这些详细的规定中总结出平等原则这个一般原则
平等原则意味着在相同情形下的人不能被区别对待 , 除非这种区别对待是客观公正的。
 
相称性原则
这是从德国法中引入的原则。根据这项原则 , 公共机关只能在确有必要且与其要达到的目
的相适应的程度上对公民施加义务。
 
法律的确定性原则 
不溯及既往与“既得权利” 既得权利的概念通常与溯及既往有关 , 但也会与法律规则和司法的独立性相关联。它们是在社会的法律架构中根据正当程序取得的权利。其主要意义在于 , 一个人在任何时候都应当了解其自身的法律地位 , 不能因溯及既往的立法而被剥夺权利。
合法期待这是从德国法中引入的又一概念。
关于不溯及既往存在两条规则 : 第一 , 立法不应当被解释为它有追溯效力。第二 , 尽管已有一般规则防止溯及既往 , 如果立法意图能够被尊重的话 , 与此相反的做法也是允许的。
 
法律职业特权原则 
即律师有权保守其与当事人之间的书面交流资料的秘密是共同体法的一项一般原则。当然 , 这一 原则应当受制于两个条件 : 第一 , 这种交流必须是为当事人利益的需要。 第二 ,律师必须是在非公开场合进行这种交流。
 
正当程序与自然正义原则 
 这个原则是从英国法律制度中引入的。它要求行为规则的制定与实施应当符合正当程序。如果一个人的利益受到公共当局某项决定的影响 , 那么在决定作出前 , 此人应当有向当局陈述其意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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