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法律制度的源起初探_王小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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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第4期俄罗斯研究                            No. 4,  Aug. 2008 总第152期                                Russian Studies                              Gen. No. 152
俄罗斯法律制度的源起初探
王小波∗
—————————————————————————————————————————— 【内容提要】俄罗斯国家的法律颇具特色,在世界法律发展史上占有重要地位。古代罗斯是现代俄罗斯国家的前身,其法律制度的生成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拜占庭、保加利亚、基督教的影响,是一种混合的法律文化的表现。罗斯法律汇总了瓦里亚格人和斯拉夫人的部落习惯法、继承了10 世纪初奥列格时期颁布的《罗斯法律》,吸收了罗斯与拜占庭条约的部分内容, 借鉴了拜占庭、保加利亚、基督教的重要法典和文献,在此基础上结合新的社会情况,做出了新的发展和改进,成为世界法律文明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关键词】俄罗斯法律制度源起
【中图分类号】D909.512 【文献标识】 A 【文章编号】1009-721X(2008)04-0046-(5)——————————————————————————————————————————
俄罗斯的法律制度始终和国家的政治命运息息相关,迄今已具有1100多年的发展历史,饱经风霜、曲折多变。俄罗斯的法律颇具特色,在世界法律发展史上占有重要地位。现代的俄罗斯国家正处在政治、经济转轨时期,各方面的制度具有明显的继承性,历史遗留的痕迹比较明显。以史为鉴,才能面向未来,要想更好的理解俄罗斯国家的现行法律制度,必须以发展的眼光和历史的视角,采用动态的研究方法,回溯俄罗斯国家法律制度的源起——罗斯法的生成。
古代罗斯是现代俄罗斯国家的前身,文明起步比较晚,公元9 世纪中期左右,来自斯堪的纳维亚半岛的诺曼人到达了东欧平原,进行武装贸易活动,他们被称作瓦里亚格人,控制了从北欧经第聂伯河出黑海到君士坦丁堡的商路。公元882 年,瓦里亚格人的王公奥列格(Oleg,879-912年在位)率兵南下征服基辅,随后征服东斯拉夫人的西南群体和东南群体,形成了以基辅为中心的古罗斯国家,直到15世纪末被莫斯科公国所取代。
在当时,罗斯与拜占庭是近邻。拜占庭,是指以君士坦丁堡为首都的东罗马帝国,起于324年,止于1453年,被奥斯曼土耳其帝国所灭。作为横跨亚欧大陆的千年帝国,拜占庭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明,影响了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文明进程,为整个人类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高
度发达的拜占庭文明不可避免地影响到了文明程度相对落后的罗斯,这种影响是全方位的,体现在经济、法律、文化、宗教等各个领域。本文主要探讨拜占庭帝国在法律方面对古代罗斯社会产生的深远影响,因为拜占庭帝国的法律制度较为健全,对当时的社会现实生活渗透很深,为各个时代、各个地区的统治者所重视,在欧洲尤其近代东正教社会产生了广泛而深刻的影响。有关
∗王小波,东北师范大学博士研究生,山东政法学院讲师。
这方面的研究目前国内较少有人涉及,理清这方面的线索有助于把握古代罗斯法律的形成过程和发展脉络。
拜占庭帝国对古代罗斯法律产生影响的第一个途径是征战贸易,这是一种较为原始的双边交往方式。古代罗斯王公奥列格在基辅巩固自己的政权后,向东斯拉夫各部落征收贡税的同时,开始了针对拜占庭帝国的征战贸易,其目的一是争夺海外市场,二是打通并巩固通往海外市场的商道。从公元860年到1043 年,罗斯向拜占庭的首都君士坦丁堡进攻了六次,并分别于907年、911年、945年和971年缔结了4个条约。其中,911年9月得到官方正式批准的条约“标志着拜占庭帝国和年轻的罗斯王国之间正常贸易关系的开始”①。尽管如此,这些条约却并非只是单纯用来调整经济贸易关系的,因为“很多迹象都表明罗斯和拜占庭10世纪的这些条约是些非同寻常的文献。学者们在其中发现了大量的在拜占庭
帝国早已生效的法律规定。”②这些条约中包含了大量的民法、继承法和刑法的规范,拜占庭的法律思想和观念开始对罗斯产生影响,同时也开始了拜占庭法律和罗斯法律的混合过程。罗斯人和君士坦丁堡的希腊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也有明文规定: 他们之间发生的违犯刑法和民法的行为,“均按希腊的法律和罗斯的法规及法律”审理。这样就产生了条约中提出的两种法律结合起来的混合法规。在这种法规中有时很难区别其构成的成分—罗马拜占庭法和罗斯法,况且罗斯法也是由瓦里亚格法和斯拉夫法两者构成的”。③
罗马拜占庭法直接渊源于罗马法,是拜占庭帝国在新形势下对查士丁尼法典和古罗马历代律令及民间习惯法的简缩、编译和补充。上述引文中所说的罗斯法并非后文要着重分析的《罗斯法典》,而是奥列格时期颁布的《罗斯法律》,即古代罗斯最早的成文法。在时间上,《罗斯法律》要早于《罗斯法典》;在关系上,《罗斯法律》应当是《罗斯法典》的前身或雏形。罗斯与拜占庭签订的《911年条约》曾经提到过《罗斯法律》。该条约第五条: “如若用剑砍砸他人, 或者使用某种器物打击他人。那么, 根据《罗斯法律》, ……应该交纳白银5升。”④由此可知,《罗斯法律》的诞生应该早于911年。“罗斯社会对于伦理道德、家庭事务和法律仍旧保持着相当的崇敬心态。”⑤克柳切夫斯基提到的瓦里亚格法和斯拉夫法则分别是瓦里亚格人和斯拉夫人的部落习惯法。原始社会时期的瓦里亚格人和斯拉夫部落“都有自己的习俗、自己祖先的法律和各种传统, 同时各赋予了不同的秉性。”⑥奥列格颁布的《罗斯法律》, 就是在瓦里亚格人和斯拉夫人的部落习惯法的基础上汇总而成的。因为这两个民族在一起共
同生活了200余年之久,导致他们的民族习惯发生了交流和混同,民族融合期间又形成了新的法律习惯。以奥列格为代表的瓦里亚格人是罗斯城市的统治阶级,“他们通过为拜占庭服务以及与拜占庭通商的关系成了将拜占庭法律观念与法律习惯传给基辅罗斯城市居民的传导者;他们在基辅罗斯的治理工作与司法工作中把自己的某些行政及法律观念连同一些术语如讼
① George Ostrogorsky,.History of the Byzantine State,.Translated by Joan Husy, Basil Blackweil Ltd, Oxford, 1956, p. 229.
②J.Shepard, “Some Problems of Russo-Byzantine Relations c. 860-c. 1050”, The Slavonic& East European Review, V ol. L II, No. 216, 1974.
③[俄]瓦·奥·克柳切夫斯基:《俄国史教程》,张草韧、浦允南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2年,第110—112页。
④[俄]济明:《10—12世纪基辅国家的法律文献》,莫斯科,1952年,第17—18 页。转引自王钺:《罗斯法典译注》,兰州:兰州大学出版社,1987年,第6页。
⑤Deno J. Geanakoplos, Medieval Western Civilization and the Byzantine and Islamic World , D. C. Heath and Company, Lexington, 1979, p. 400.
⑥王钺:《往年纪事译注》,兰州:甘肃民族出版社,1994年,第32页。
师,判官,卫队,血款(凶杀罚金)等带了进来”。①这表明了罗斯法律文化因素的混合性。
拜占庭同罗斯签订的《911年条约》和《945年条约》对《罗斯法典》的形成也起到了促进作用,这种促进作用体现在法律规定的进步与完善。例如,关于血亲复仇的问题,《911年条约》第4条的内容表明,无论是罗斯人杀死拜占庭人,还是拜占庭人杀死罗斯人,都可以在行凶地点杀死凶手,如果杀人凶手逃亡, 准许将其一部分财产赔偿给被害人的家属;或者是凶手用赔偿金赎取死罪。《945年条约》第13条明确规定, 被害人的亲属有权为死者复仇, 如果找到了凶手, 应将他处死。简本《罗斯法典》第一条综合上述两个条约,做出规定:“如果某人杀害了他人,被害人的兄弟可以为他复仇;子也可以为其父;父也可以为其子;或者是侄子为其伯叔;外甥为其舅父,向凶手复仇。如果没有复仇者,凶手应赔偿被害人四十格里夫纳。”②显然是把血亲复仇的主体范围作了缩小,局限在父子、兄弟、伯侄和舅甥之间,这不能不说是一种进步。《罗斯法典》的这一规定既体现了条约的影响,同时也是不同法律融合的结果,因为血亲复仇本身也是罗斯的一项古老的习惯法。
中世纪初期, 罗马法在东罗马帝国境内一直适用, 7—9 世纪之间, 它是拜占庭帝国的重要法律渊源, 并影响着斯拉夫人国家和俄罗斯的法律。③《罗斯法典》从拜占庭8世纪的《埃克洛加》(Ecologa ton  nomon)和9世纪的《普罗希隆》(Prochiros Nomos)中吸收了一些内容,结合罗斯的社会状况,做
了改动,有了新的发展,而《法律选编》和《法律手册》则是从罗马法承继而来。例如,《法律选编》规定:奴隶,哑巴和精神病患者不能作证。④《法律手册》中也有类似的规定。《罗斯法典》则规定:霍洛普不允许作证人证言,如果他还不是自由人的话。可是,在必要时,波雅尔的基温可以作证人证言,而其他非自由人不允许作证人证言。一般性诉讼案件,必要时债农可以充任证人。
⑤可见,《罗斯法典》继承了拜占庭《法律选编》的思想,在此基础上结合了罗斯的阶级结构,做出了符合社会现实的规定。
拜占庭帝国对古代罗斯法律产生影响的第二个途径是基督教的传播,这也是一种文化的渗透。古罗斯长期存在着与自然崇拜有关的多神教信仰,既崇拜自然力量,又敬重祖先,还供俸灶神。随着时间的推移,在经历了与拜占庭的长期征战贸易之后,罗斯的王族和亲兵首先熟悉了基督教。王公伊戈尔(Igor,912-945年在位)的一部分亲兵早在944年就接受了洗礼,继而他的妻子奥尔加也信奉基督教。987年,拜占庭发生内乱,多瑙河流域的保加利亚人乘机向其发动了进攻,当时的皇帝巴西尔二世(BasilⅡ,976—1025 年在位)向基辅大公求援,双方缔结了同盟。988 年,基辅王公弗拉基米尔(Vladimir,978—1015 年在位)通过与拜占庭皇帝的妹妹安娜公主结婚,接受了希腊正教的洗礼,加入希腊正教派的基督教。之后,弗拉基米尔带领妻子和一批拜占庭神父返回基辅,下令把多神教的
神像统统烧掉或扔进河里,把所有基辅居民一群一群地赶到第聂伯河中,由请来的拜占庭神父用河水为他们举行洗礼仪式,史称“罗斯受洗”。弗拉基米尔在罗斯建立起大主教区,大量兴修教堂和修道院,并捐赠了大片土地给教会。997年,弗拉基米尔在基辅设大主教区,下设许多主教区,用斯拉夫语作礼拜。
基督教的传入对罗斯来讲意义重大,它促进了封建关系的形成,实现了大公巩固统治的愿望,
①[俄]瓦·奥·克柳切夫斯基:《俄国史教程》,张草韧、浦允南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2年,第218页。
②王钺:《罗斯法典译注》,兰州:兰州大学出版社,1987年,第1页。
③叶秋华:“西欧中世纪法制发展特点论析”,南京师大学报(社科版),1999年(6 )。
④Edwin Hanson Freshfield,.A Manual of Roman Law: The "Ecloga", The University Press, Cambridge, 1926, p. 79.
⑤王钺:《罗斯法典译注》,兰州:兰州大学出版社,1987年,第100页。
加强了罗斯同拜占庭的贸易往来和文化交流,提高了罗斯的国际地位。基督教的传入给罗斯带来了拜
占庭的教会法和世俗法,带来了拜占庭的法律观念和法律思想,动摇了古罗斯的法律习惯。“东正教还给俄罗斯带来了拜占廷教会的法律, 建立了宗教法庭。与在西欧一样,这些法庭拥有非常广泛的司法权,处理包括道德、信仰、继承权和婚姻等各个方面的案件。”①
基督教的传入还在客观上发展了罗斯的文字和教育。9 世纪时希腊传教士基利尔和美多德把圣经和祈祷文译成了斯拉夫语,并根据希腊文字创造出了斯拉夫语的文字字母。在希腊文字和斯拉夫语的基础上,古罗斯的文学语言得以形成,罗斯人用它写出了具有重大实用价值的《罗斯法典》。而且,《罗斯法典》在编纂过程中也直接受到了从拜占庭传入的《圣经》的影响。《圣经·旧约全书·出埃及记》第二十二章记载:人若遇见贼挖窟窿,把贼打了,以致于死,就不能为他有流血的罪。若太阳已经出来,就为他有流血的罪。贼若被拿,总要赔还。若他一无所有,就要被卖,顶他所偷的物。②《罗斯法典》把这一规定借用过来之后,结合罗斯社会的实际情况,在详编《罗斯法典》第40条规定:“关于盗窃:如果把盗贼打死在仓房或作案现场,犹如就地弄死只狗。如把盗贼扣押到天亮,送交王公庭院;如盗贼被打死,而其他人发现是被捆绑着,那么,为此支付十二格里夫纳。”③仔细体味,可以看出二者的内在联系。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罗斯法典》是拜占庭基督教传播和影响下的结果。
《主导法典》是13世纪以来古罗斯宗教与世俗事务的法律汇编,是罗斯教会裁判宗教案件、管理教会、处理司法事务的法律依据。这部法典受拜占庭的影响更大,因为《主导法典》是拜占庭《东方教会法纲要》的斯拉夫语译本。《东方教会法纲要》是一部宗教法律汇编,包括拜占庭帝国的教会法以
及和教会有关的民法,从内容到形式都反映政教合一精神。在《主导法典》和《教规准绳》的古抄本中有“关于证人”的汇编起来的部分条文,这是从拜占庭史料中取来的:但有些条文显然是起源于罗斯。④
基督教被罗斯奉为国教之后,教会在国家生活中的地位变的日益重要,成为与政府并行的宗教机构,同时也在分享着国家的立法权利,在教会职责范围内创立新的法律。罗斯教会立法的重要摹仿对象就是拜占庭的法律,《主导法典》的第二部分更能体现来自拜占庭的影响,这部分是与皇帝有关的法律,加入了许多的补充篇幅。主要的一些是:(一)莫依谢耶夫法律的摘录;(二)“埃克洛伽”;(三)“审案法”或《君士坦丁大帝法典》;(四)“普罗希隆;(五)我们的头两个基督徒王公弗拉基米尔和雅罗斯拉夫所订的教会规章,全文以及摘录。⑤
根据前文分析,罗斯法律的形成通过征战贸易和基督教的传播等途径受到了来自拜占庭的直接影响,除此之外,来自拜占庭的间接影响也不容忽视,这种间接影响是通过保加利亚王国这个媒介来完成的。当时的拜占庭是中古欧洲最文明、最开化的国家,周边的国家和民族在宗教、法律、文化等各方面受其影响颇深。保加利亚也不例外,国王鲍里斯一世(BorisⅠ,852—889年在位)统治期间,于公元865年先于罗斯接受了君士坦丁堡的基督教。鲍里斯非常关心法律事务,曾于公元866年给拜占庭君士坦丁堡的大教长尼古拉斯(Nicholas I Mystikos)写信寻求法律文献。拜占庭“伊苏里
①[美]斯塔夫里阿诺斯:《全球通史》,董书慧、王昶、徐正源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249页。
②《圣经·旧约全书·出埃及记》,第22章。
③王钺:《罗斯法典译注》,兰州:兰州大学出版社,1987年,第76页。
④[俄]瓦·奥·克柳切夫斯基:《俄国史教程》,张草韧、浦允南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2年,第229页。
⑤[俄]瓦·奥·克柳切夫斯基:《俄国史教程》,张草韧、浦允南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2年,第207—208页。
亚王朝皇帝们的《埃克洛加》被改写成斯拉夫语在保加利亚使用,并命名为《审判法》”①西蒙大帝(Simon I ,893年—927年) 在位时为维护封建所有制、保护封建主特权,将其作为最重要的法律文献颁布。“《审判法》是对《埃克洛加》第17个主题刑法部分的翻译和改写。它共计32章,其中有30章来自《埃克洛加》;10章是从希腊文原文直接翻译过来的,其它章节进行了改写。”②虽是主要来自《埃克洛加》的刑法部分,但结合保加利亚的社会实际情况作了改写之后,《审判法》的调整范围作了明显扩大。“《审判法》解决的是下列问题:异教信仰、证人证言、战利品分发、性道德、婚姻关系、纵
火、盗窃、非法奴役、主人对他的奴隶行为所承担的责任以及对马和家畜的犯罪等。”③因为语言文字相通,《审判法》流传到罗斯之后,受到高度重视,一些重要法条在《罗斯法典》中得到了反映。如简编《罗斯法典》第十八条规定:而如果某人损坏了他人的枪矛、盾牌或者衣服,物主仍希望保存它们,可以从损坏者那里得到一定的补偿费。如果物主拒绝接受损坏了的物品,损坏者必须照原价赔偿。④这一规定可以在保加利亚《审判法》里找到原形:“关于武器。如果有人损坏了他人的枪矛,或者盾牌,或者战斧,主人还想保存它们,可以得到另外的补偿……”。⑤可见,二者的表述非常相近。再如,详编《罗斯法典》第83条:“关于打谷场:如果纵火焚烧打谷场,那么,纵火者放逐,财产没收。首先折价偿付纵火造成的损失,而剩余部分归王公所有。如果某人纵火焚烧宅院,同样依此律惩处。”⑥这一规定同样来自保加利亚《审判法》,只不过《审判法》对纵火者处以的刑罚是斩首。《罗斯法典》里没有规定死刑,不仅如此,那个时代的罗斯人连体罚都极少采用。拜占庭法律里边有一种常用的刑罚方法叫做“鞭刑”,相关的法律规定被借用到罗斯之后,往往就变成罚款了。
综合上述分析,俄罗斯国家法律制度的源起,即古代罗斯的法律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拜占庭帝国的影响,它在罗斯社会并不是单一传承的,而是一种混合法律文化的表现。它汇总了瓦里亚格人和斯拉夫人的部落习惯法、继承了10 世纪初奥列格时期颁布的《罗斯法律》,吸收了罗斯与拜占庭条约的部分内容, 借鉴了拜占庭、保加利亚、基督教的重要法典和文献,在此基础上结合新的社会情况,做出了新的发展和改进,为后世俄罗斯国家独具特色的法律制度奠定了基础,使之成为世界法律文明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责任编辑郑治)① John Meyendorff, Byzantium and the Ri of Russia: A Study of Byzantino-Russian relations in the fourteenth century,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Cambridge, 1981, p.18.
②Clarence Gallagher SJ, Church Law and Church order in Rome and Byzantium, Ashgate Publishing Limited, Aldershot, 2002, p. 106.
③John V. A. Fine,Jr., The Early Medieval Balkans: A Critical Survey from the Sixth to the Late Twelfth Century, University of Michigan Press, Ann Arbor, 1983, p. 129.
④王钺:《罗斯法典译注》,兰州:兰州大学出版社,1987年,第18页。
⑤格列科夫:《罗斯法典》(第二卷),莫斯科,1947年。转引自王钺:《罗斯法典译注》,兰州:兰州大学出版社,1987年。
⑥王钺:《罗斯法典译注》,兰州:兰州大学出版社,1987年,第10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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